提起法律,很多人首先想到的就是法庭上的唇枪舌战。“法庭上见”“打官司”这些词汇深深植根于我们的日常语言中。然而,诉讼究竟是怎么一回事?为什么一个看似简单的纠纷,在律师手中能演变成旷日持久的拉锯战?这些问题的答案,都藏在民事诉讼程序这个法学领域里。
民事诉讼,简单来说,就是政府为私人之间解决纠纷而设立的一套正式机制。当两个人、两家公司,或者任何民事主体之间产生了争议,如果他们自己解决不了,就可以通过这套机制,请求法院来裁决。

先看一个案例。张某是某市一名普通上班族,他花了二十多万购买了一辆某品牌的新能源汽车。提车不到半年,这辆车在小区地下车库充电时突然起火自燃,不仅车辆报废,还波及了旁边停放的两辆车,张某本人也在灭火过程中被烧伤。面对巨额损失和身体伤害,张某该怎么办?这就是民事诉讼要解决的典型问题。张某和汽车公司之间产生了纠纷,如果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张某就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汽车公司赔偿他的损失。
追溯历史,纠纷解决机制由来已久。古代中国的县令坐堂断案,百姓有了冤屈可以击鼓鸣冤,请求官府主持公道。《周礼》记载“以两造禁民讼”,说明早在周代就有了处理民间争讼的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由官府解决纠纷的方式逐渐演变成了今天完善的法院系统和诉讼程序。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提炼出民事诉讼的几个核心特征。民事诉讼是一种公力救济,依靠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张某不能自己跑到汽车公司去强行索赔,他需要借助法院这个国家机关的权威来实现自己的诉求。民事诉讼遵循不告不理原则。法院不会主动去查找社会上的纠纷,只有当张某主动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才会介入处理。这与刑事案件不同,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可以主动追诉犯罪行为。民事诉讼还是一个对抗式的过程。张某作为原告,汽车公司作为被告,双方各自陈述事实、提供证据、进行辩论,法官居中裁判。这种模式强调双方当事人的主体地位,法官的角色更像是一个公正的裁判员。此外,民事诉讼既涉及事实认定,也涉及法律适用。法官不仅要查明车辆自燃的原因是什么,还要判断汽车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有人可能会问:纠纷不是可以私下解决吗?为什么非要有这么一套复杂的诉讼制度?
回到张某的案例。假设没有法院和诉讼制度,张某会怎么办?他可能会去汽车公司闹事,可能会在网上发帖曝光,甚至可能采取一些过激行为。而汽车公司呢?它可能会选择置之不理,反正张某也拿它没办法。在一些特殊的社会环境中,我们确实能看到这种私力救济的影子。但这种方式往往导致谁拳头硬谁有理,弱势一方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整个社会的秩序也会因此受到破坏。当然,我们也可以设想一种极简的争议解决方式——比如抛硬币决定谁输谁赢,或者让法官随心所欲地判决。这种方式确实高效,但它违背了我们对公正的基本认知。
民事诉讼制度的存在,就是为了实现两个根本性的目标。第一个目标是实现实体正义。法律规定了人们应当如何行为,比如产品制造商应当保证产品的安全性。当有人违反了这些规定,诉讼制度就是一个纠错机制,让受害者能够获得救济,让违法者承担相应的责任。通过这种方式,法律的权威得到维护,社会规范得到强化。第二个目标是实现程序正义。一个公正的结果固然重要,但达成这个结果的过程同样重要。程序正义要求每个人都有机会陈述自己的观点,有机会对对方的主张进行反驳,由一个中立的裁判者作出决定。这种程序的公正本身就具有独立的价值,它体现了对个人尊严的尊重。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法谚
在中国的诉讼制度中,程序正义的核心要素包括:当事人有权充分陈述事实和法律主张;有权对对方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事实认定者必须保持中立;对裁判不服可以提起上诉;生效裁判具有既判力,不能无限期地反复争讼。民事诉讼制度还必须考虑效率的问题。如果诉讼程序过于繁琐,耗时过长,费用过高,那么即使最终能够得到一个公正的结果,对当事人来说可能也已经失去了意义。因此,诉讼程序的设计需要在公正与效率之间找到平衡点。
并不是所有的纠纷都会变成诉讼案件。从生活中的摩擦到法院的判决书,中间要经过层层筛选。
继续张某的故事。车辆自燃后,张某首先联系了汽车公司的售后服务。公司派人来查看了现场,但对于责任归属问题闪烁其词,只表示需要进一步调查。几周过去了,公司的态度依然暧昧,提出的赔偿方案远远低于张某的实际损失。这时候,张某面临着几个选择:他可以接受公司的方案,息事宁人;他可以继续协商,争取更好的条件;他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借助社会力量施压;他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实际上,大多数纠纷不会走到诉讼这一步。有学者做过统计,在所有发生的民事纠纷中,当事人认识到自己权益受损的大约占一半;在认识到权益受损的人中,向对方提出主张的大约占七成;在提出主张的人中,主张被对方拒绝的大约占六成;在主张被拒绝的人中,寻求律师帮助的大约只有两成;最终真正起诉到法院的,可能只有最初纠纷数量的百分之几。
为什么会有这么大的流失率?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些纠纷金额太小,不值得为此花费时间和金钱。楼上邻居漏水把你家天花板弄湿了,维修费用只有几百块钱,大多数人会选择自认倒霉或者私下解决。有些纠纷虽然金额不小,但诉讼的成本和风险太高。官司一打就是一两年,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加起来可能就要好几万,而且结果还不确定。很多人在权衡利弊之后会选择接受一个不太满意的和解方案。有些纠纷涉及到持续性的关系,当事人不愿意撕破脸。生意伙伴之间、邻里之间、亲戚之间的纠纷,即使诉诸法律能够获胜,代价可能是永远失去这段关系。还有些纠纷是当事人根本不知道自己可以主张权利。法律规定了很多权利,但如果你不知道,这些权利就形同虚设。
张某最终决定起诉,是因为他的损失确实太大了——车辆损失、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损害,加起来超过五十万元。而且他咨询了律师,律师认为案件证据比较充分,胜诉的可能性较大。律师愿意以风险代理的方式接手这个案子,也就是说,如果官司输了,张某不用支付律师费;如果赢了,律师从赔偿款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报酬。这种收费方式大大降低了张某的诉讼风险。
张某决定起诉后,面临的第一个实际问题是:去哪个法院起诉?
这个问题在法律上叫做管辖权问题。管辖权,顾名思义,就是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只有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的判决才是有效的,否则即使法院受理了案件并作出了判决,这个判决也可能被撤销。管辖权的规则看似技术性很强,但背后的道理其实很朴素:
中国的法院遍布全国各地,从最北端到最南端,每个地方都有法院。《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几种确定地域管辖的方式。最基本的规则是原告就被告,也就是说,一般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这个规则的道理在于:原告提起诉讼是主动行为,让原告多跑一点路是合理的;而且在被告所在地起诉,便于法院送达法律文书,也便于将来执行判决。如果张某要起诉的汽车公司注册地在外省,那么他可以向外省该地的法院起诉。但是,对于侵权案件,法律还允许向侵权行为地的法院起诉。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张某的车是在本市自燃的,损害结果也发生在本市,所以本市的法院也有管辖权。对于合同纠纷,法律允许向合同履行地的法院起诉。当多个法院都有管辖权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如果原告同时向多个法院起诉,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除了地域管辖,还要考虑级别管辖的问题。中国的法院分为四级: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一般的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张某的案子标的额在五十万左右,按照规定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包括: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各地还会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确定一个标的额标准,超过这个标准的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在经济发达地区,这个标准可能是几千万甚至上亿元。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更少,通常是在全国或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有些特殊类型的案件,法律规定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当事人不能协议变更,这叫做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你在某地买的房子出了问题,就只能在该地的法院起诉,不能因为开发商注册在其他城市就跑到其他城市去告。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张某的案件是产品责任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的范围。综合考虑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则,张某可以选择在本市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汽车公司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从便利自己的角度出发,张某选择了本市的法院。
张某在本市起诉,但汽车公司在外省,汽车可能是在另一个省的工厂生产的,电池可能来自其他省份的供应商。如果各地的法律规定不同,应该适用哪里的法律呢?
在中国,这个问题相对简单。中国是一个统一的主权国家,实行统一的法律体系。《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不存在各省市有不同民事法律规定的情况。张某的案件,无论在哪个城市审理,适用的都是同一套法律。这与某些联邦制国家不同。在某些联邦制国家,各地区可以有自己的侵权法、合同法,一个跨地区的案件可能涉及到不同地区法律之间的冲突,需要通过复杂的冲突法规则来确定应当适用哪个地区的法律。
不过,在涉外民事案件中,中国法院也面临法律适用的选择问题。如果张某购买的是一辆进口车,制造商是外国公司,这时候就要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来确定应当适用中国法律还是外国法律。一般来说,产品责任纠纷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具体要看哪个法律对被侵权人更有利。另外,虽然实体法是统一的,但各地法院在具体适用法律时可能存在一些细微的差异。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来统一裁判尺度,但在一些新型或疑难案件中,不同法院的判决结果仍可能有所不同。这也是律师在选择管辖法院时会考虑的因素之一。

张某决定起诉汽车公司后,他的律师开始着手准备起诉材料。启动一场民事诉讼,需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是撰写起诉状。起诉状是诉讼的起点,它向法院说明原告是谁、被告是谁、原告有什么诉求、诉求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是什么。张某的起诉状会写明他购买汽车的经过、车辆自燃的情况、造成的损失,以及他认为汽车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其次是准备证据材料。起诉时需要提交初步的证据,证明原告的主张有事实基础。张某需要准备购车合同、付款凭证、车辆自燃的照片和视频、消防部门的火灾认定书、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用单据等。
然后是向法院递交材料并缴纳诉讼费。张某需要将起诉状和证据材料递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并按照规定缴纳诉讼费。诉讼费的金额根据案件标的额按比例计算,张某的案子标的额五十万元,诉讼费大约在八千元左右。
最后是法院审查立案。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会进行形式审查,看是否符合起诉条件。2015年实施立案登记制改革后,法院对符合条件的起诉必须当场登记立案,不能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
起诉状的撰写有一定的格式要求,但最重要的是把事情说清楚。一份好的起诉状应当让法官一目了然地知道这个案子是怎么回事、原告想要什么、为什么被告应当承担责任。起诉状通常包含以下内容: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或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诉讼请求,即原告希望法院作出什么样的判决;事实与理由,陈述案件的来龙去脉以及原告主张的法律依据。张某的诉讼请求可能是这样的: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二十五万元、医疗费三万元、误工费两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五万元,合计三十五万元;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起诉状递交给法院后,法院会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是形式要件:原告是否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有明确的被告;是否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符合条件,法院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如果不符合条件,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原告对裁定不服可以上诉。立案之后,法院会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送达可以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等方式。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可以采用公告送达,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汽车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后,正式成为这场诉讼的被告。作为被告,它有几种应对方式。
第一种选择是置之不理。如果被告收到起诉状后什么都不做,既不答辩也不出庭,法院可以作出缺席判决。缺席判决意味着被告放弃了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的机会,法院将仅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陈述作出判决,结果往往对被告不利。当然,被告置之不理在实践中比较少见。一般只有在案件标的额很小、被告觉得应诉成本大于败诉成本的情况下,或者被告确实无力应诉的情况下,才会出现这种情况。对于张某的案子,涉及金额达数十万元,汽车公司不太可能选择不应诉。
第二种选择是提出管辖权异议。如果被告认为受诉法院没有管辖权,可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汽车公司可能认为本市法院没有管辖权,案件应当由其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会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如果异议成立,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如果异议不成立,会作出裁定驳回异议,被告对此裁定可以上诉。管辖权异议有时候被用作一种诉讼策略。即使被告明知异议不会成立,提出异议也可以拖延诉讼进程,给自己争取更多准备时间,或者给原告施加压力促使和解。不过,滥用管辖权异议也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妨碍诉讼,受到相应处理。
第三种选择是正面应诉,提交答辩状。答辩状是被告对原告起诉的正式回应,在答辩状中,被告可以对原告的主张进行反驳,提出自己的抗辩理由。汽车公司的答辩状可能会这样写:原告主张的车辆自燃与被告产品质量无关,系原告使用不当或第三方因素导致;即使车辆存在质量问题,原告主张的损失金额也过高,缺乏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答辩状中,被告可以采取几种不同的策略。否认是最直接的方式。被告可以否认原告陈述的事实,比如否认车辆存在质量缺陷,否认自燃是由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对于被否认的事实,原告需要进一步举证证明。抗辩是承认原告陈述的基本事实,但提出阻却责任的事由。比如被告可能承认车辆确实发生了自燃,但主张这是由于原告使用了不合格的充电设备,或者是由于小区物业管理不善导致的,被告对此不应承担责任。反诉是被告不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求,还要求原告向被告承担责任。比如在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中,双方互有损失,一方起诉后,另一方可以提起反诉,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的损失。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可以一次性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
在张某的案件中,起初看似只是他和汽车公司之间的纠纷,但实际情况往往更加复杂。张某购买的新能源汽车,整车是由某汽车公司生产的,但动力电池是由另一家电池供应商提供的。车辆自燃很可能是电池问题导致的,那么电池供应商是否也应该承担责任?另外,张某是从当地的一家4S店购买的车辆,4S店在销售过程中是否有责任?这就涉及到多方当事人诉讼的问题。
张某可以选择把汽车公司、电池供应商、4S店都列为被告,这叫做共同被告。这几个被告可能都对张某的损害负有责任,把他们都拉进同一个诉讼中,可以避免张某分别起诉的麻烦,也可以让法院一次性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当多个被告被诉时,他们各自都有权进行答辩和举证。被告之间往往会互相推诿责任。汽车公司可能说是电池的问题,电池供应商可能说是汽车公司整合不当的问题,4S店可能说自己只是销售方,与产品质量无关。这种相互推诿实际上可能有利于原告,因为被告之间的指责可能会暴露出更多对原告有利的信息。
如果张某最初只起诉了汽车公司,诉讼过程中发现电池供应商也可能有责任,汽车公司可以申请追加电池供应商为第三人。第三人分为两种: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可以以原告的身份参加诉讼。比如在一起房屋买卖纠纷中,买卖双方争议的房屋实际上属于第三人所有,第三人可以主张自己的所有权。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虽然对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被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电池供应商就属于这种情况——它对张某的损失没有独立的请求,但如果汽车公司被判承担责任后认为是电池问题导致的,可能会向电池供应商追偿,所以案件结果与电池供应商有利害关系。把相关当事人都纳入同一个诉讼程序,可以提高效率,避免裁判冲突,也便于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
张某的遭遇可能不是个案。如果同一型号的新能源汽车发生了多起自燃事故,受害的车主可能有几十个甚至上百个。让每个车主分别起诉显然效率低下,可能出现同案不同判的局面。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中国法律设计了代表人诉讼制度。代表人诉讼有两种类型: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但人数确定的,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比如一百个车主受害,可以推选五个代表人参加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如果受害人数众多但起诉时人数尚不确定,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登记。法院作出的判决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
近年来,中国还建立了公益诉讼制度。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检察机关等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比如消费者组织曾对手机厂商预装不可卸载软件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虽然最终调解结案,但对规范行业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
诉讼的核心在于证据。正所谓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最终决定胜负的是证据。
回到张某的案件。他需要用证据证明:车辆确实发生了自燃;自燃是由于产品缺陷引起的;他因此遭受了损失及损失数额。这就涉及到举证责任的问题——谁主张、谁举证。
但在产品责任案件中,法律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根据《民法典》规定,产品的生产者如果不能证明产品投入流通时缺陷尚不存在,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张某只需要证明产品存在缺陷且造成了损害,汽车公司如果想免责,需要自己证明免责事由存在。
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在张某的案件中,可能涉及的证据包括:购车合同、发票等书证;车辆残骸作为物证;现场照片、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医院的诊断证明等鉴定意见;目击者的证人证言等。
对于车辆自燃的原因这一核心问题,需要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鉴定意见由于其科学性和专业性,往往对案件走向有决定性影响。
当事人可以自行收集证据,也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对于某些证据,可以申请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防止证据灭失。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让双方在开庭前了解对方掌握的证据。

立案之后,开庭之前,还有一系列审前准备工作要做。这个阶段的目的是为庭审做好充分准备,提高庭审效率。法官会审查双方提交的材料,初步了解案件情况。如果发现需要追加当事人、需要进行鉴定、需要调查取证等情况,会及时处理。
很多法院会组织庭前会议,这是审前准备的重要环节。在庭前会议上,法官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明确双方争议的焦点,探讨和解或调解的可能性。通过庭前会议,可以让正式开庭时更加聚焦,不用在没有争议的问题上浪费时间。
在张某的案件中,法院可能会组织庭前会议。双方交换证据目录,张某提交购车合同、火灾事故认定书、医疗费票据等证据,汽车公司提交产品合格证明、检测报告等证据。双方确认争议焦点:车辆自燃的原因是什么?如果是产品缺陷导致的,赔偿数额应当是多少?
法官还会询问双方是否有调解意愿。调解是中国民事诉讼的一大特色,贯穿诉讼的全过程。调解有诸多好处:省时省力、节约成本、结果可预期、有利于修复关系。在张某的案件中,如果汽车公司愿意赔偿三十万元了结此案,张某可能会认真考虑。毕竟,即使判决获得三十五万元赔偿,扣除各种成本,实际收益可能差不多,而且判决结果具有不确定性。
当然,不是所有案件都能调解成功。如果双方对责任归属或赔偿数额分歧太大,无法达成一致,案件就会进入正式庭审阶段。
调解不成,案件进入开庭审理阶段。庭审是整个诉讼程序的核心环节,之前的所有准备工作都是为这一刻服务的。开庭那天,张某和他的律师来到法院。法庭的布置庄严肃穆,法官席高高在上,原告席和被告席分列两侧,中间是证人席。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后,审判长宣布开庭。
庭审的流程大致如下。
在张某的案件中,法庭调查阶段可能是最关键的。张某的律师会出示火灾事故认定书,证明车辆自燃的直接原因是电池热失控;出示医疗费票据和诊断证明,证明张某的伤情和治疗费用;出示车辆购买凭证,证明车辆价值。汽车公司的律师则会对这些证据进行质证。他可能会质疑火灾事故认定书的结论是否科学,主张电池热失控可能是由于外部因素引起的,而非产品本身缺陷;他可能会质疑医疗费用的合理性,认为部分治疗项目与本案无关;他可能会提出自己的证据,比如产品出厂检测合格的证明。如果案件涉及专业技术问题,可能需要鉴定人出庭作证,接受双方质询。在张某的案件中,鉴定机构的专家可能会被要求出庭,解释车辆自燃的技术原因,回答双方律师的提问。
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律师会各展所长,围绕法律问题展开交锋。张某的律师会引用《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典》的相关条款,论证汽车公司作为生产者应当承担产品责任。汽车公司的律师则可能主张,即使产品存在缺陷,也应当考虑其他因素对损害的影响,适当减轻赔偿责任。整个庭审过程由书记员记录在案,形成庭审笔录。庭审结束时,双方当事人需要核对笔录并签字确认。庭审笔录是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
在庭审中,证据必须符合三性标准才能被采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真实性要求证据必须真实,不能是伪造的。如果张某提交伪造的购车合同,显然不能作为证据。合法性要求证据取得方式合法,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可能被排除。关联性要求证据与案件事实相关,无关的证据不能采纳。
传闻证据规则是重要的证据规则。当事人听别人说的话不能直接作为证明事实的证据。比如张某说“我听邻居说这款车经常出问题”,这种传闻不能证明车辆有质量问题,需要邻居本人出庭作证。
某些证据受特权保护,即使相关也不能强制披露,如律师与委托人的通信、医生与患者的诊疗信息等。
证据的证明力需要法官判断。一般来说,直接证据比间接证据证明力强,书面证据比口头陈述更可靠,第三方证据比当事人陈述更可信。
谈到庭审,不得不提一个中国特色的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一些案件中,审理案件的不仅仅是职业法官,还有来自普通群众的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设计初衷是让普通公民参与司法,体现人民当家作主。这与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有相似之处,但运作方式不同。英美陪审团独立认定事实,法官适用法律;而中国的人民陪审员与法官一起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案件。
根据《人民陪审员法》,人民陪审员需要拥护宪法、年满二十八周岁、品行良好、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他们从符合条件的公民中随机抽选产生,任期五年。
人民陪审员主要参与以下案件: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案件;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参审模式有两种:三人合议庭(一名法官+两名陪审员)和七人合议庭(三名法官+四名陪审员,陪审员只参与事实认定)。
在张某的案件中,如果案件社会影响较大或当事人申请,可能会有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他们会与法官一起听取双方陈述、审查证据,并在合议庭评议时发表意见。
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践中也面临挑战,如部分陪审员专业知识有限、参审流于形式等。近年来的改革着力加强陪审员培训、完善随机抽选机制、明确权利义务等。
庭审结束后,法官需要根据查明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对案件作出裁判。如果是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成员需要进行评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法官作出裁判时,需要考虑双方提交的证据和质证意见,判断哪些事实已经得到证明,哪些事实没有得到证明。对于没有得到证明的事实,要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来确定后果——谁负有举证责任而没有完成举证,谁就承担不利后果。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这意味着,法官不需要像刑事案件那样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确信程度,只需要认为一方主张的事实存在的可能性明显高于不存在的可能性,就可以认定该事实。用通俗的话说,就是更像是真的就够了。在张某的案件中,如果法官综合全部证据后认为,车辆自燃更可能是由于产品缺陷而非其他原因导致的,就可以认定产品存在缺陷。汽车公司如果不能证明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书是法院裁判的书面形式,它详细记载了案件的事实、理由和裁判结果。一份规范的判决书通常包括以下部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被告的答辩意见;法院查明的事实和采纳的证据;法院的裁判理由;判决结果;诉讼费用的负担;上诉的权利和期限。假设张某的案件最终判决如下:被告某汽车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车辆损失二十三万元、医疗费两万八千元、误工费一万五千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两万元,合计二十九万三千元;案件受理费五千六百元由被告负担。
判决作出后,并不立即生效。一审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有十五日的上诉期。如果双方都不上诉,判决在上诉期满后生效。如果一方或双方上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一审判决暂不生效。生效判决具有既判力,当事人不能就同一事项再次起诉。如果败诉方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胜诉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一审判决下来后,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中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立即生效。
上诉的理由可以是事实认定错误或法律适用错误。比如汽车公司可能认为一审对产品缺陷的认定证据不足,或赔偿数额计算错误。上诉需要提交上诉状,通过原审法院递交给上级法院。
二审法院可以采用开庭审理或书面审理。如果事实清楚、争议不大,可以书面审理;如果当事人对事实有争议,应当开庭审理。
二审法院审理后可能: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假设汽车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正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即生效。
如果生效判决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再审程序纠正。当事人可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申请再审。再审的法定事由包括: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原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适用法律错误;审判人员有违法行为等。检察院也可以通过抗诉启动再审。
让我们回到张某的案件,看看这个案件最终是如何结束的。
张某在本市法院起诉汽车公司,要求赔偿三十五万元。经过法庭调查,鉴定机构认定车辆自燃是由于动力电池内部短路导致的产品缺陷。一审法院判决汽车公司赔偿张某二十九万三千元。
汽车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主张鉴定意见存在瑕疵。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汽车公司履行了赔偿义务,张某获得了二十九万三千元的赔偿。
张某的案件展示了民事诉讼的完整流程:从起诉立案、证据收集、开庭审理,到判决上诉、最终执行。这套程序为人们提供了和平解决纠纷的途径,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理解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原理,对每个公民都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