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恒产”与“恒心”之间存在着深刻的联系。孟子说:“无恒产而有恒心者,惟士为能。若民,则无恒产,因无恒心。”这句话道出了财产对于普通人生活稳定和人格发展的重要性。物权法正是调整人们与财产之间关系的法律规则,它不仅决定了谁能拥有什么,更深刻地影响着我们如何安排生活、规划未来,乃至如何定义自己。
从每天早上买的一杯豆浆,到攒了多年首付购买的房子,从手机里存储的照片,到祖上传下来的老宅——这些有形或无形的东西,都涉及物权法的领域。物权法看似简单:东西是你的,你就可以随意处置。但深入其中,会发现这个领域充满了历史沉淀和现实挑战。城市里的商品房要不要受规划限制?农村的宅基地能不能自由买卖?网络游戏里的虚拟装备算不算财产?这些问题的答案,都藏在物权法的规则之中。

每个人从小就有一种朴素的财产观念。三岁的孩子紧紧抱着自己的玩具汽车,嘴里喊着“这是我的!”——这可能是人类最早萌发的法律意识之一。这声“我的”里面,包含着一个核心概念:所有权。孩子觉得这辆玩具车属于他,可以决定怎么玩、让不让别人碰、要不要送给表弟。同样的道理,孩子的父母觉得城里那套房子属于他们,可以自己住、可以出租、可以装修成任何风格、也可以将来留给孩子。
这种“绝对支配”的观念,古今中外皆然。传统法学把所有权描述为对物的“独占性统治”,完全排斥其他任何人的权利。这个定义听起来很过瘾——我的东西我说了算。但现实远比这复杂。
房主虽然“拥有”那套房子,但这种拥有远非绝对。想把阳台封起来?物业管理条例可能不允许。想把房子改成民宿出租?小区业主公约和城市管理规定都要过问。想在自家院子里养几十只猫?邻居有权投诉扰民。甚至连“排斥他人”这一点也不是绝对的——消防员、警察在紧急情况下可以进入;当初买房贷款时签的抵押合同,意味着银行在房子上也有一份权利。
“我的房子我做主”只是一种理想状态。现实中的物权总是受到法律、合同、社会规范的多重约束。
物权的客体早已超越了有形的“东西”。一个人写的小说,虽然只是电脑里的一串代码,却享有著作权保护。家里的股票账户、基金份额、银行存款——这些无形的权益,在现代社会中往往比有形财产更有价值。据统计,中国城镇居民家庭的金融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已超过百分之二十,而且这个比例还在持续上升。
一旦承认无形财产,物权的边界就变得模糊了。员工在公司的工作岗位算不算一种“财产”?网约车司机的平台账号呢?出租车的运营资格呢?直播间的粉丝数量呢?这些问题都在挑战传统物权法的认知框架。
既然物权不是一种绝对的、不可分割的权利,那它究竟是什么?现代法学发展出一个形象的比喻:物权是一束权利的集合,就像一捆筷子,每根筷子代表一种具体的权利。
使用权意味着物主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使用财产。孩子可以把玩具车当飞机玩,父母可以把客厅改成书房。排他权意味着可以阻止他人使用自己的财产。未经许可进入他人住宅是非法侵入,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是侵权行为。转让权意味着可以把财产卖掉、送人或留给后代。收益权意味着可以获得财产产生的收益,包括房租、利息、股息等。
如果一个人握着关于某项财产的全部“筷子”,他就是这项财产的完全所有人。但在很多情况下,这些“筷子”会分散在不同人手中,形成复杂的权利关系。
房屋出租就是一个典型的情形。房东把房子租给租客,实际上是把“使用权”这根筷子暂时交给了租客,而保留了“转让权”等其他筷子。如果房东同时把房子抵押给银行,银行又拿走了一部分权利。结果是,一套房子上同时存在着房东的所有权、租客的使用权、银行的抵押权——三方各有各的权利和限制。
理解了权利束理论,就能明白物权法的真正本质:它不是在规定人对物的绝对支配,而是在调整人与人之间围绕物而产生的关系。
拥有一套房子,意味着什么?意味着房主与其他所有人之间存在一种特定的关系:房主可以住在里面而他们不能随意进入;房主可以把它卖掉而他们必须尊重这个交易;房主可以从中获得租金而他们如果想住就必须付钱。物权看起来是“人对物”的关系,其实是“人对人”的关系——只不过这种关系是围绕着物而展开的。
这种理解方式的意义在于:物权法和其他所有法律一样,本质上是在分配社会资源、协调利益冲突。家门前的人行道是私有的还是公共的?高压线从房顶上空经过需不需要业主同意?楼上邻居装修的噪音能不能管?这些问题的答案,都取决于法律如何在不同主体之间划定权利边界。
物权法的每一条规则背后,都是一个关于“谁的利益更值得保护”的价值判断。理解这一点,才能真正读懂物权法。
在物权的几根“筷子”中,排他权往往是最重要的一根。能够阻止他人使用自己的财产,是所有权最核心的内容。没有人可以未经同意住进别人的房子、开走别人的车、使用别人的电脑。法律术语把未经许可进入他人不动产的行为称为“非法侵入”,把未经许可使用或损害他人动产的行为称为“侵权”。
传统观念认为,土地所有权的范围“上至天空,下至地心”。土地不仅包括地表,还包括上面的空间和下面的土壤。邻居不能在地下挖隧道,也不能在上空架设电线。但这个观念在现代社会已经大大弱化了。民航飞机可以在一万米高空飞过房顶,通信卫星可以在轨道上运行而无需征得任何人的同意。
排他权也有明确的边界。有些进入他人土地的行为是法律允许的: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消防员紧急灭火、燃气公司检查管道安全——这些都不构成非法侵入。如果商家开了一家向公众开放的商店,就不能因为顾客的民族、宗教、性别等原因拒绝他们进入,否则就违反了反歧视的法律。
排他权的另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是:如果侵入的不是人,而是噪音、气味或者灰尘呢?住在化工厂附近的居民,每天都要闻到刺鼻的气味,阳台上经常落满灰尘。工厂的人并没有踏入居民的房子一步,但这些气味和灰尘确确实实“侵入”了居民的生活空间。这算不算侵犯居民的物权?
法律的回答是:如果这种干扰达到了“不合理”的程度,就构成“妨害”,受害者可以要求排除妨害、赔偿损失。问题在于,什么程度才算“不合理”?

某小区底层商铺开了一家餐馆,排风管道把油烟直接排向楼上居民的窗户。二楼住户起诉餐馆,要求停止侵害。法院审理后认为,餐馆排放的油烟超出了居民日常生活应当容忍的限度,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和身体健康,判决餐馆改造排烟系统,将排风口移至不影响居民的位置。
妨害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侵害的性质、程度、频率、时间段,以及当地的环境特点。深夜的施工噪音和白天的装修声音,法律的容忍度是不同的。
邻里之间的噪音纠纷更是日常。楼上孩子练钢琴、隔壁装修敲墙、小区里遛狗不拴绳——这些行为是正常的生活活动还是不可容忍的妨害?答案往往取决于具体情境。每天练一小时钢琴可能是可以接受的,但如果是凌晨两点练习,就完全是另一回事了。法院在处理这类纠纷时,需要在相邻各方的合理利益之间寻找平衡点。
物权法不是在隔离人与人的关系,而是在为人们的共同生活制定规则。排他权的边界,恰恰是相邻关系开始的地方。
既然物权不是绝对的支配权,为什么我们还需要物权法?如果大家都“共有”一切,或者根本没有法律保护的财产权,会怎么样?
人类历史上确实存在过很不一样的财产制度。中国古代的井田制,土地名义上属于天子,由国家统一分配给农民耕种。人民公社时期,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社员共同劳动、共同分配。这些制度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运行过一段时间,各有其功能和局限。
当代中国实行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物权法的功能,正是为这种多元的产权格局提供法律框架。私有财产为什么值得保护?学者们从不同角度给出了三类理由。
最直观的理由是经济效率。一位农民辛辛苦苦种了一年地,眼看庄稼要收获了,隔壁村的人却在夜里把粮食都偷走了。如果没有法律保护农民对庄稼的权利,他只能靠拳头讨回公道——而他可能打不过那帮人。更糟糕的是,如果知道自己的劳动成果无法得到保护,他明年还会这么勤快地种地吗?
私有财产制度解决的正是这个问题。当法律保护人们对其劳动成果的权利时,人们才有动力去投入劳动和资本,去开发利用资源。同时,财产的可转让性确保了资源能够流向最会使用它的人手中。这位农民种地不太行,但邻居是种田好手。如果他可以把地租给或卖给邻居,双方都能得益:邻居能获得更多收成,他则可以去做自己更擅长的事情。
改革开放的历史提供了有力的佐证。1978年,某农村十八位农民秘密签订“包产到户”协议,把集体土地分到各家各户,“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这一改革的核心,就是明确了农民对土地产出的财产权利。结果第二年,当地的粮食产量就大幅增加,此后全国推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成为中国农村改革最重要的制度创新之一。
清晰的产权界定和有效的产权保护,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当人们知道自己的投入能够带来可预期的回报时,才会有积极性去创造财富。
经济效率的论证并非没有争议。在知识产权领域,这种张力表现得尤为明显。强保护知识产权可以激励创新——制药公司投入巨资研发新药,就是因为专利保护能够让它们收回成本并获得利润。但过强的保护也可能阻碍知识的传播和二次创新——当一首歌曲的版权被严格控制时,其他音乐人就很难对其进行混音再创作,歌迷也不能自由地制作和分享翻唱视频。
第二个理由具有政治性质。财产使人独立,独立使人自由。这个道理从反面更容易理解。如果一个人的生计完全依赖于另一个人或某个组织,他就很难保持独立的判断和自由的表达。历史上的农奴制、债务奴役,以及现代社会中某些极端的雇佣关系,都说明了经济依附对人身自由的威胁。
中国宪法明确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这不仅是经济制度的安排,也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一个人拥有自己的住房、存款、投资,就拥有了应对生活变故的底气,拥有了独立思考和选择生活方式的物质基础。当然,这个论证也有其局限。财产对自由的保障作用,取决于财产的分布状况。如果财产高度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大多数人仍然处于经济依附的状态,那么私有财产制度就不能有效保障多数人的自由。这正是中国强调共同富裕、推进乡村振兴、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深层原因之一。
第三个理由关乎人的精神需求。财产不仅是物质资源,也是自我认同和情感寄托的载体。三岁孩子紧紧抱着的玩具熊,老人珍藏的全家福照片,年轻人攒钱买下的第一套房子——这些东西的意义远远超出其经济价值。它们是个人历史的见证,是情感记忆的容器,是自我身份的一部分。剥夺一个人的财产,往往也是在剥夺他的一部分自我。
在监狱这样几乎没有私人财产的环境中,服刑人员仍然会想方设法收集、保存一些小物件,以此建立起个人空间和自我认同的感觉。这说明财产对人的心理健康具有深层的意义。
中国传统文化中“安居乐业”的理想,也体现了这种理解。有恒产者有恒心,一个人如果拥有稳定的财产和居所,就更容易安心地工作、生活,更有归属感和责任感。这既是个人幸福的需要,也是社会稳定的基础。物权法的这三重功能——促进效率、保障自由、实现人格——相互交织,共同构成了私有财产权的正当性基础。理解这些功能,有助于理解物权法具体规则背后的价值取向,也有助于在面对新问题时做出合理的判断。
物权法与其他私法领域有一个重要的区别:它主要关注的是当下,而不是过去或未来。
当有人开车撞伤了行人,侵权法关心的是这个已经发生的损害该由谁承担、如何赔偿。当有人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法关心的是这个关于未来的承诺该如何履行、违约如何救济。而物权法关心的则是此时此刻,谁对这项财产享有何种权利。
这种时间维度的差异,影响着各领域的规则设计。侵权法需要判断因果关系、评估损害大小、分配责任比例——这些都是对过去事实的回溯和评价。合同法需要解释当事人的意图、预测履行的障碍、设计违约的救济——这些都是对未来可能性的预判和安排。物权法则需要明确界定权利的边界、解决同一财产上的权利冲突、确定权利变动的规则——这些都是对当下状态的确认和调整。
这种区分只是相对的。物权的取得往往源于过去的行为,物权的变动也指向未来的安排。但物权法的核心关切,始终是确定“现在谁有权”。
理解这种时间维度,有助于理解物权法的一些特殊规则。物权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设立和变动必须以特定的方式向外界公开,包括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等,这样第三人在交易时才能知道权利的当下状态。善意取得制度保护那些不知情的善意买受人,即使卖方其实没有处分权,只要买方信赖了当时的权利外观,就可以取得所有权——这也是基于对当下权利状态的保护。
财产的世界远比我们日常感知的更加丰富多样。从法律角度看,财产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每种分类都有其独特的法律意义。
最基本的分类是不动产与动产。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附着于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动产则是不动产以外的所有物品,包括家具、汽车、衣物、电子设备等。
为什么要做这种区分?历史上,土地是最重要的财富形式,是社会秩序和政治权力的基础。中国古代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说法,土地的分配和管理直接关系到国家治理。即使在今天,不动产仍然是大多数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一套房子往往凝聚着一个家庭多年的积蓄,其价值远超其他财产。
不动产和动产的区分导致了完全不同的法律规则。购买一套房子,需要签订书面合同、办理网签备案、申请贷款、缴纳契税、办理过户登记——整个流程可能持续数月。购买一辆汽车相对简单得多,虽然也需要登记,但主要是为了行政管理目的,而非确定所有权。至于购买一部手机,可能只需要刷一下付款码,几秒钟就完成了所有权的转移。
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个人只能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严格来说,“买房”买的是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而非土地所有权本身。
有些财产的定性并不那么清晰。果园里的苹果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在树上的时候,它们是土地的一部分,属于不动产的附属物;一旦被摘下来,就变成了动产。厂房里的大型机器设备呢?如果它们被固定在地面上、难以移动,可能被视为不动产的一部分;如果可以拆卸移动,就是动产。
另一个重要的分类是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有形财产是指可以触摸、看到的实体物品。无形财产则是指没有物质形态但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
在古代社会,财产几乎都是有形的:土地、房屋、牲畜、粮食、金银。但在现代社会,无形财产的价值往往远超有形财产。银行账户里的存款数字、证券账户里的股票基金、企业的品牌价值和专利技术——这些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构成了现代财富的主体。
据估算,中国居民家庭的金融资产已超过200万亿元人民币,其中大部分是银行存款、理财产品、股票债券等无形财产。对于许多城市家庭来说,无形财产的价值已经超过了房产之外的所有有形财产。
无形财产的兴起对物权法提出了新的挑战。传统的物权规则是围绕有形物品设计的——交付、占有、返还,这些概念都预设了物理上可以触摸和移动的东西。但股票份额如何“交付”?数字版权如何“占有”?虚拟货币如何“返还”?这些问题都需要法律的创新回应。
知识产权是一类非常特殊的无形财产,它源于人的智力创造活动,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和商标权三大类。
专利是对发明创造的法律保护。当一个人或企业研发出新的技术方案、新的产品设计或新的工艺方法,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获得专利后,专利权人就拥有了在一定年限内独占实施该发明的权利,其他人要使用这项技术必须获得许可并支付费用。
中国的专利制度发展迅速。2023年,中国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92.1万件,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499.2万件,连续多年位居世界首位。从5G通信技术到新能源汽车电池,从人工智能算法到生物医药,专利已经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些中国科技企业在专利布局上表现突出,在全球持有的有效授权专利超过十万件,5G标准必要专利数量处于领先地位。这些专利构成了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基础。
专利制度的逻辑是一种“公开换保护”的交易:发明人把技术方案公开,让全社会都能学习和借鉴;作为回报,法律给予发明人一定期限的独占权。在中国,发明专利的保护期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分别是10年和15年。保护期届满后,专利技术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
专利制度也面临争议。一方面,有人认为现行的专利保护力度不够,发明人的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导致创新积极性受挫。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专利被滥用了——一些企业囤积大量专利不是为了使用,而是为了阻止竞争对手进入市场,或者通过专利诉讼获取不当利益。“专利流氓”就是对这种行为的讽刺称呼。
著作权保护的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原创作品。写一本小说、拍一部电影、作一首歌曲、画一幅画、设计一款软件——这些创作完成后,创作者就自动获得了著作权,无需申请或登记。
著作权保护的是“表达”而非“思想”。如果创作者写了一部关于孙悟空穿越到现代都市的小说,他对这个故事的具体叙述、对白、情节安排享有著作权。但“孙悟空穿越”这个创意本身不受著作权保护,其他人完全可以用这个创意写出完全不同的故事。这就是为什么每年都有那么多以《西游记》为素材的新作品——从电影《大话西游》到动画《大圣归来》,它们都在同一个传统素材上创造了新的表达。
著作权保护期比专利更长。在中国,自然人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为创作者终生加死后50年;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作品的保护期为首次发表后50年。这意味着曹雪芹的《红楼梦》早已进入公有领域,但当代一些科幻作品仍然受到保护。
著作权中有一个重要概念叫“合理使用”。即使作品受著作权保护,他人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不经许可而使用,包括为个人学习、研究目的而复制,为介绍、评论而适当引用,为课堂教学而少量复制,为报道新闻而不可避免地再现等。合理使用制度是在著作权人的利益与社会公众获取知识、信息的需求之间寻求平衡。
商标与专利、著作权不同,它保护的不是创新或创作,而是商业标识的区分功能。一个知名白酒品牌之所以受商标保护,不是因为这几个字有什么文学价值或技术创新,而是因为它与特定企业的特定产品建立了稳定的联系——看到这个品牌,消费者就知道这是哪家企业生产的产品。
商标保护的期限与专利、著作权不同。只要商标权人持续使用商标并按时续展注册,商标权可以无限期存续。这是因为商标的价值恰恰在于长期使用所积累的商誉和认知度。中国有一些老字号品牌,它们的商标价值是数百年历史积淀的结果。
知识产权的存在说明了一个重要道理:财产不是自然存在的,而是法律创造的。没有专利法,发明仍然会存在,但发明人不会拥有排他性的权利。没有著作权法,小说和音乐仍然会被创作出来,但创作者无法阻止他人的复制和传播。正是法律的规定,才把这些无形的智力成果变成了可以被拥有、被转让、被保护的“财产”。
知识产权制度本质上是一种激励机制:用有限的垄断权来换取更多的创新和创作。这个制度的设计需要在创作者的利益和公众获取知识的需求之间寻找平衡点。保护太弱,创新动力不足;保护太强,知识传播受阻。
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发展,给物权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许多我们习以为常的概念和规则,在数字环境中都需要重新审视。
从物权法的角度看,互联网首先是一套复杂的物理设施。用户正在使用的手机或电脑是个人财产;连接家庭的光纤或网线属于电信运营商;咖啡馆里的Wi-Fi路由器属于咖啡馆老板;遍布全国的数据中心属于互联网公司;海底光缆则由国际通信公司铺设和运营。这些物理设施的所有权是清晰的,适用传统的物权规则。复杂的是在物理设施上流动的信息。一条社交媒体动态、一个短视频、一篇公众号文章、一款APP——这些数字内容的产权该如何界定?
互联网上几乎所有的内容都受到著作权保护。无论是专业媒体发布的新闻报道,还是普通用户上传的短视频,只要具有独创性,创作者就享有著作权。这意味着未经许可复制、传播他人的数字内容,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

某短视频平台用户发现自己精心制作的美食教学视频被另一平台的用户原封不动地搬运,获得了大量点赞和粉丝。原创者向平台投诉,要求删除侵权视频。这类“搬运”行为在中国互联网上曾经非常普遍,近年来随着版权意识的增强和平台管理的完善,情况有所改善。
音乐版权的问题更加复杂。在线音乐平台曾经历过“版权大战”,各平台争相购买独家版权,导致用户不得不安装多个APP才能听到想听的歌曲。2021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要求相关企业解除独家版权协议,推动音乐版权向更多平台开放授权。
数字技术让复制变得极其容易,但复制的便利性并不意味着复制的合法性。每一张图片、每一段视频、每一篇文章,背后都可能有创作者的心血和法律保护的权利。
域名是互联网上的“门牌号码”,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一个好的域名可以价值连城——一些知名电商平台的域名交易价格高达数千万元人民币。
域名注册遵循“先到先得”的原则,但这与商标保护制度可能产生冲突。曾有案例显示,某自然人注册了与知名企业相关的域名,试图高价出售给相关企业。企业起诉后,法院认定这种行为构成“恶意抢注”,判决将域名转移给权利人。类似的“域名抢注”行为,在中国互联网早期发展阶段曾经频繁发生。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域名争议作出了规范。如果域名与他人的注册商标或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且注册人对该域名或相应名称不享有合法权益,且注册或使用域名存在恶意,权利人可以提起仲裁或诉讼,要求转移或注销该域名。
一个令人困惑的问题是:网络游戏里的装备、皮肤、虚拟货币,算不算“财产”?
这个问题曾经引发激烈争论。反对者认为,虚拟物品只是游戏公司服务器上的一串数据,玩家对其没有真正的所有权;支持者则认为,玩家为获得这些虚拟物品付出了真实的时间和金钱,它们具有可交易的经济价值,应当得到法律保护。
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作出了开创性的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是中国法律首次明确将虚拟财产纳入民事权利客体的范围,为虚拟财产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民法典》对虚拟财产的认可,标志着物权法理念的重大突破。财产的本质不在于是否具有物理形态,而在于是否具有可交换的经济价值和可确定的权利归属。
曾有案例显示,某玩家的网络游戏账号被盗,账号内价值数万元的虚拟装备被转移。该玩家报警后,警方以“盗窃罪”立案侦查,最终追回了被盗物品并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这说明,虚拟财产已经获得了与传统财产类似的刑事保护。
但虚拟财产的法律问题远未完全解决。游戏公司通常在用户协议中声明对虚拟物品的最终所有权,玩家只是获得了使用许可。当游戏停服时,玩家积累的虚拟财产往往化为乌有。这些问题如何处理,仍有待法律的进一步明确。
如果说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还算有了初步答案,那么“数据”的产权问题则更加复杂。
用户使用手机APP产生的浏览记录、购物记录、位置信息——这些数据属于谁?属于用户这个数据的“来源者”,还是属于APP运营商这个数据的“收集者”和“处理者”?如果这些数据被用于训练人工智能模型,产生的经济价值又该如何分配?
202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提出建立数据产权制度,推进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使用。这是国家层面首次系统性地回应数据产权问题,但具体的制度设计仍在探索之中。
数据产权制度的设计面临独特挑战:数据可以无限复制而不损耗,同一数据可以被多方同时使用,数据的价值往往来自聚合而非单个数据点。这些特性使得传统的“排他性所有权”模式很难直接适用于数据领域。
从物权法的角度看,数字时代最深刻的变化可能是:财产越来越“非物质化”。土地、房屋、汽车这些传统财产仍然重要,但数据、算法、数字内容、在线声誉等无形资产的价值正在快速增长。物权法需要在保持基本原则稳定的同时,发展出适应数字经济的新规则。
财产权是如何产生的?一个人怎样才能成为某件物品的合法所有人?这些问题看似简单,却涉及物权法的核心规则。法律必须在多个相互竞争的价值之间寻求平衡:鼓励人们积极创造和使用财产,保护人们对财产的情感依附,建立清晰可靠的权属认定规则。
历史上,取得无主财产最原始的方式是“先占”——谁先占有了无主物,谁就成为它的主人。这个规则简单明了:“先到先得”。
在中国古代,“田园草莱,初无定主,以先耕者为有”。无主的土地、野生的动物、无人认领的遗失物,都可以通过先占取得所有权。这个规则至今仍然适用于某些情形,包括捡拾贝壳、采集野果、捕捞公海的鱼类等。
但先占原则在现代社会的适用范围已经大大缩小了。地球上几乎所有的土地都已经被划定了权属,野生动物受到法律保护,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即便是外太空,根据《外空条约》,也不能被任何国家“先占”。所以,“先占取得”主要适用于一些特定场景。
某拍卖会上,一件估价十万元的古董瓷器意外落槌,击碎在地。拍卖师当场宣布:“这件瓷器已经毁损,拍卖取消。”在场的一位收藏家眼疾手快,立即上前收集了所有碎片。事后,他花费两万元请专家修复了这件瓷器,虽然有明显修补痕迹,但仍被鉴定为真品,价值约五万元。问题来了:这件修复后的瓷器属于谁?
从法律角度分析,瓷器碎片在落地的瞬间仍属于拍卖公司。收藏家收集碎片的行为并非“先占无主物”,而是未经许可拿走他人的财产。但拍卖公司可能会放弃对这些碎片的权利——毕竟在当时看来它们几乎毫无价值。如果拍卖公司确实放弃了,碎片就成为无主物,收藏家的“先占”就是有效的。这说明,“先占”规则的适用往往取决于原权利人是否已经放弃了权利。

路上捡到一个钱包、一部手机,这是很多人都遇到过的情况。拾得遗失物能否归拾得人所有?
“拾金不昧”是中国传统美德,但从法律角度看,拾得遗失物并不能让拾得人自动成为所有人。遗失物仍然属于原来的失主。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如果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归国家所有。注意,不是归拾得人所有,而是归国家所有。这与“先占”原则形成了鲜明对比,体现了法律对诚实信用的鼓励。但拾得人也有一定的权利保障。如果拾得人为保管遗失物支出了费用,有权要求失主偿还。如果失主发布了悬赏公告,拾得人送还遗失物时有权要求失主支付承诺的报酬。
曾有案例显示,某乘客在出租车上遗失了一部手机,发布了“寻回手机酬谢2000元”的公告。出租车司机发现手机后主动联系失主归还。失主取回手机后却不肯支付报酬,理由是“这是司机应尽的义务”。司机起诉后,法院判决失主支付报酬。法院认为,悬赏广告是单方面的承诺,一旦发布并被相对人完成,承诺人就有义务履行。
假设买家在二手市场上花5000元买了一辆电动车,卖家说是自己用旧了想换新的。骑了一个月后,警察找上门来,说这辆车是被盗车辆,原车主报案了。买家是无辜的,原车主也是无辜的受害者——这辆车到底该归谁?
这就是“善意取得”制度要解决的问题。当无权处分人将财产转让给第三人时,如果第三人是善意的、支付了合理对价、已经完成了交付或登记,那么第三人可以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权利人只能向无权处分人追究责任。所谓“善意”,指的是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对方无权处分。
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是保护交易安全。在现代商业社会,如果每个买家都必须追溯卖家的权利来源,核实每一件商品的权属历史,交易成本将高不可攀。善意取得制度让诚实的买家可以安心交易。
但在上面的电动车案例中,善意取得可能不适用。根据《民法典》,盗窃、抢夺、遗失的物品不适用善意取得。如果那辆电动车确实是被盗的,即使买家是善意的,仍然要返还给原车主。买家的损失只能向卖家追偿——当然,找到那个卖家并让他赔偿可能很困难。
有时候,不同人的财产会因为加工、附合或混合而结合在一起,形成新的物品。这时候,新物品的所有权如何确定?
装修工人用业主提供的材料装修房屋,装修完成后,那些材料就成为房屋的一部分,不可分离。材料的所有权随之归于房屋的所有人。这就是“附合”——动产附合于不动产后,归不动产所有人所有。
又如,甲的油不小心混入了乙的油桶。如果两种油品质相同,混合后无法区分,就产生了“混合”。根据法律,混合后的物品由各方按照混合前的份额共有,或者由其中一方取得所有权,同时向对方支付相应价款。
“添附”则是在他人的物品上增加劳动或材料,形成新的价值。雕刻师在他人提供的木料上雕刻了精美的作品,作品属于谁?按照一般规则,如果加工增加的价值明显超过材料的价值,加工物归加工人所有,但加工人应当向材料所有人赔偿材料的损失。
添附、混合、附合这些规则的共同逻辑是:当分离财产在经济上不合理或者在物理上不可能时,法律不强求分离,而是通过确定所有权归属和经济补偿来解决利益冲突。
赠与是另一种常见的取得财产的方式——接受别人送的礼物,就取得了这件礼物的所有权。
但赠与在法律上有严格的要求。有效的赠与必须具备三个要素:赠与的意思表示、财产的交付、受赠人的接受。其中“交付”是关键——光说“我要送你一辆车”是不够的,必须真正把车交给对方,赠与才成立。为什么要强调交付?因为赠与是无偿的,赠与人什么也得不到。法律担心人们一时冲动做出赠与的承诺,事后又后悔。要求交付,就是让赠与人在真正放弃财产时有机会再想一想。同时,交付也为赠与提供了证据,避免日后的争议。
一个特殊的问题是:彩礼该不该返还?在中国传统婚俗中,男方向女方家庭支付彩礼是订婚的重要环节。彩礼的性质是什么?是赠与,还是以结婚为条件的“附条件赠与”?如果婚约解除,彩礼能否要回?
2024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彩礼返还的基本规则: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如果双方已经共同生活,则要根据共同生活时间、彩礼数额、当地习俗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彩礼问题体现了法律与民俗的复杂互动。法律既要尊重传统习俗中的合理成分,又要防止高额彩礼带来的社会问题,还要在具体纠纷中实现公平。
购买房产可能是普通人一生中最重要的财产交易。一套房子动辄数百万元,涉及复杂的权利关系和繁琐的交易程序。了解不动产交易的基本规则,对于保护自己的权益至关重要。
与购买手机、家具等动产不同,房产交易有几个特殊之处。
其一,金额巨大。一套房子可能是一个家庭全部积蓄的体现,甚至需要背负二三十年的贷款。钱越多,风险越大,法律程序也就越严格。其二,权利关系复杂。一套房子上可能同时存在多种权利:卖方的所有权、银行的抵押权、租客的租赁权、之前交易遗留的问题等。买方需要确认自己买到的是“干净”的房子。其三,不动产不能移动。买一部手机,拿走就完成了交易。但房子无法移动,只能通过变更登记来转移所有权。这使得公示制度——让外界知道谁是所有人——变得格外重要。
在中国,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是“登记生效主义”。
这意味着什么?签了购房合同、付了购房款,但只要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房子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卖方。如果卖方在此期间又把房子卖给另一个人,而另一个人先完成了过户登记,那么另一个人就成为房子的合法所有人——尽管先付款的买方比他先签合同、先付款。先付款的买方只能向卖方追究违约责任。
购房过程中最危险的阶段是“已付款、未过户”的空窗期。在此期间,买方承担着卖方“一房二卖”、房屋被查封、卖方破产等风险。因此,尽快完成过户登记是保护自己的关键。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全国已经建立了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所有的土地、房屋、林木等不动产权利都在同一个系统中登记。任何人都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中的登记结果,但查询他人不动产的详细信息需要具备合法利益。
一个典型的二手房交易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首先是签订购房意向书或居间协议,支付定金。这一步确认双方的交易意向,定金通常为房价的1%到3%。接下来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价、付款方式、交房时间、违约责任等。如果通过中介交易,还需要签订居间服务合同。
如果买方需要贷款,接下来就要申请贷款。银行会对买方的信用和收入进行审核,对房屋进行评估,决定是否放贷以及贷款额度。为保障交易安全,购房款通常存入银行的监管账户,待过户完成后再支付给卖方,这就是资金监管环节。
然后是缴纳税费,办理过户登记。买卖双方共同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材料,申请转移登记。完成登记后,买方可以领取新的不动产权证书,至此正式成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最后是办理物业交接、水电煤过户等手续,完成实际交房。
整个流程可能需要一两个月甚至更长时间,特别是涉及贷款的情况。在这段时间里,双方都要承担一定的风险。
在签订购房合同之前,买方应当对房屋的权属状况进行调查。主要查询以下内容:
房屋是否已经登记,登记的所有权人是谁。如果卖方不是登记的所有权人(比如声称是代理人或继承人),要格外谨慎。
房屋上是否存在抵押。如果房屋已经抵押给银行,需要先还清贷款、解除抵押,才能办理过户。
房屋是否被查封。如果卖方有债务纠纷,房屋可能被法院查封,查封期间无法办理过户。
房屋是否出租。如果房屋正在出租,租客享有优先购买权,需要租客放弃该权利后才能出售给他人。此外,“买卖不破租赁”,即使房屋过户了,原租赁合同仍然有效,买方需要继续履行出租人的义务。
可以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屋的登记信息,也可以要求卖方提供最新的产权证明和无抵押、无查封证明。对于重大交易,建议委托专业律师进行尽职调查。
大多数购房者需要向银行贷款来支付房款。这种贷款通常以所购房屋作为抵押担保,称为“住房抵押贷款”或“按揭贷款”。
贷款涉及两层法律关系。第一层是债权关系:借款人向银行借钱,承诺按期还本付息。第二层是物权关系:借款人以房屋设定抵押,如果不能按期还款,银行有权处置房屋、优先受偿。
抵押是一种“担保物权”。设定抵押后,房屋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借款人,借款人可以居住使用。但借款人不能擅自出售或再次抵押房屋。如果借款人违约,银行可以通过拍卖、变卖房屋来收回贷款。
某购房者购买了一套价值300万元的房子,首付90万元,向银行贷款210万元。还款五年后,因生意失败无力继续还款,此时贷款余额约180万元。银行起诉后,法院判决拍卖房屋。房屋拍卖所得280万元,扣除银行贷款本息约190万元后,剩余约90万元返还给购房者。如果房价下跌,拍卖所得不足以偿还贷款,购房者还需要继续偿还差额。
近年来,“断供”现象引起社会关注。在房价下跌的情况下,有些借款人发现房屋市值已经低于贷款余额,继续还款似乎不划算。但在中国,即使放弃房屋,借款人通常仍需偿还剩余贷款,除非银行拍卖房屋后主动放弃追索差额。这与某些国家的“无追索权贷款”不同。
人终有一死,但财产可以延续。财产在死者与生者之间的传递,是物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个领域涉及遗嘱继承、法定继承、遗赠等制度,关系到每个家庭的切身利益。
如果一个人去世时没有留下遗嘱,他的财产将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和份额分配,这就是“法定继承”。
《民法典》规定了两个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才能继承遗产。
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一般均等分配遗产,但也有例外。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法定继承规则是一种“推定意愿”——法律假设大多数人会希望自己的财产留给最亲近的家人。但这种一刀切的规则未必符合每个人的具体情况。结婚五十年的老夫妻和刚领证三天的新婚夫妇,按照法定继承享有同样的权利。孝顺的孩子和多年不联系的孩子,在法定继承中的地位也是一样的。
法定继承还有一些特殊规则。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如果不想让法定继承规则决定自己财产的去向,就需要立一份遗嘱。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对自己财产作出处分的单方法律行为,在立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效力。
通过遗嘱,被继承人可以打破法定继承的规则:可以在法定继承人中指定某人多继承或少继承,可以取消某个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也可以把财产留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后者称为“遗赠”。
但遗嘱自由也有限制。《民法典》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叫做“必留份”制度,目的是防止被继承人剥夺弱势继承人的基本生活保障。
遗嘱自由与家庭责任之间存在张力。一方面,财产是自己的,应当有权自由处分。另一方面,婚姻和家庭是一种经济共同体,对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这种义务不应因死亡而消失。
遗嘱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否则可能无效。《民法典》规定了六种遗嘱形式:
为什么遗嘱要求这么多形式?因为遗嘱生效时,立遗嘱人已经无法亲自说明自己的意图了。形式要求的目的是确保遗嘱确实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书面形式留下永久记录,签名证明是本人所为,见证人提供第三方证据,公证增加公信力。
形式要求也是一把双刃剑。如果严格执行,可能导致一些真正表达立遗嘱人意愿的遗嘱因形式瑕疵而无效。如果灵活处理,又可能给伪造遗嘱提供可乘之机。
曾有案例显示,某老人在病重期间写下遗嘱,将房产留给照顾他的侄女,但遗嘱上只签了名,没有注明日期。老人去世后,其儿女以遗嘱形式不合法为由,要求按法定继承分配遗产。法院认为,虽然遗嘱缺少日期,但结合其他证据可以确定遗嘱的形成时间,且能够证明是老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认定遗嘱有效。这个判决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形式要求的灵活态度。
尽管法院可能对轻微的形式瑕疵予以宽容,但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议,立遗嘱时仍应严格遵守法定形式要求。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公证遗嘱是最安全的选择。
即使遗嘱形式完备,也可能因为其他原因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最常见的两种情形是:立遗嘱人缺乏遗嘱能力,或者遗嘱是在受胁迫、欺骗等情况下订立的。
遗嘱能力是指理解自己正在做什么的能力。立遗嘱人需要知道自己有哪些财产、有哪些继承人、以及遗嘱的后果是什么。如果立遗嘱人因为年老、疾病或精神障碍而无法理解这些内容,他订立的遗嘱可能无效。
曾有案例显示,八十多岁的老人在患有认知障碍期间,在某个“清醒”时刻订立了遗嘱,将大部分财产留给一直陪伴照顾他的保姆,而非自己的子女。子女们质疑老人的遗嘱能力。法院审理时需要判断:在订立遗嘱的那个时刻,老人是否具有理解自己行为性质和后果的能力?这是一个非常困难的事实认定问题。
另一种常见的争议是“受到不正当影响”。如果有证据表明遗嘱是在他人的威胁、欺骗或不当影响下订立的,遗嘱可能被撤销。典型的情形包括:护工、保姆等照料者利用被继承人的依赖关系影响其立遗嘱;子女或其他亲属对老人施加压力,迫使其按照自己的意愿立遗嘱等。
遗嘱纠纷往往是家庭矛盾的集中爆发。金钱利益与亲情伦理交织在一起,法院需要在尊重立遗嘱人意愿和保护家庭和谐之间寻找平衡。
信托是一种独特的财产管理安排,在现代财富传承和资产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信托的基本结构是:委托人将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管理财产,产生的收益归受益人享有。
这里有三个关键角色:委托人是最初拥有财产并设立信托的人;受托人是接受委托、管理财产的人或机构;受益人是享受信托利益的人。在很多情况下,这三个角色会有重合——委托人可能同时是受益人之一,或者委托人可能指定自己的子女既是受托人又是受益人。
信托的核心特点是“所有权与收益权分离”。受托人在法律上持有财产,但不能为自己的利益使用财产;受益人享有财产的收益,但不直接管理财产。这种分离为灵活的财产安排提供了可能。
举一个简化的情形。某老人有一套价值500万元的房产和200万元的金融资产。他的儿子今年25岁,还不太会理财。老人担心直接把财产留给儿子,儿子可能很快挥霍一空。于是老人设立了一个信托:将房产和金融资产作为信托财产,指定某信托公司为受托人,指定儿子为受益人。信托条款规定:房产出租的收益和金融资产的投资收益,每月支付给儿子作为生活费;儿子满35岁时,可以取得信托财产的一半;儿子满45岁时,取得剩余的全部财产。
通过这样的安排,老人在去世后仍然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着财产的使用方式,确保财产能够长期为儿子提供保障,而不是被一次性消耗。
信托在现代社会有多种用途。
财富传承是信托最传统的功能。通过设立家族信托,财富可以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在家族内部代代相传,同时避免被某一代人挥霍或因婚姻变故而流失。中国的一些高净值家庭开始采用家族信托来规划财富传承。
保护特殊群体也是信托的重要功能。如果受益人是未成年人、智力障碍者或其他缺乏管理财产能力的人,信托可以确保财产由专业人士管理,同时让受益人享受财产的收益。
税务规划在一些国家是设立信托的重要考量。通过合理的信托结构,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降低遗产税、赠与税等税负。中国目前尚未开征遗产税,但随着税制的完善,信托在税务规划中的作用可能会越来越重要。
慈善信托是近年来在中国发展较快的一种信托类型。委托人将财产交付给受托人,用于扶贫、教育、环保等公益慈善目的。慈善信托享有一定的税收优惠,同时受到民政部门和银保监会的双重监管。
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家族信托业务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截至2023年底,中国家族信托的规模已超过5000亿元人民币,涉及数万个家庭。
设立家族信托需要满足一定的门槛。根据监管要求,家族信托的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委托人为单一自然人或其家庭成员。这意味着家族信托主要服务于高净值人群。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的信托业务长期以来以“融资类信托”为主,即信托公司从投资者那里募集资金,然后贷款给企业或投资于各类项目。这类业务更像是一种投资理财产品,与家族信托的财富管理功能有本质区别。近年来,随着监管政策的调整和市场需求的变化,信托业正在向本源回归,家族信托、慈善信托等服务类信托业务占比逐步提高。
财产常常由多人共同拥有:夫妻共同拥有婚后购买的房子,兄弟姐妹共同继承父母的遗产,几个朋友合伙投资购买商铺——这些都是“共有”的典型情形。
《民法典》规定了两种共有形式: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是指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比如张三和李四合伙出资购买了一间商铺,张三出资60万元,李四出资40万元,那么张三和李四就按照6:4的比例享有这间商铺的所有权。如果商铺出租,租金也按照这个比例分配;如果需要支付维修费用,同样按比例承担。
共同共有是指共有人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最典型的共同共有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工资收入、经营收益、继承所得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平等地共同享有,不区分谁的多谁的少。
如果共有关系的性质不明确,法律推定为按份共有;如果份额不明确,推定为等额享有。这是为了便于确定各共有人的权利义务。
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使用和处分受到一定限制。
对于按份共有,共有人可以单独转让自己的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张三想把自己在商铺中60%的份额卖掉,必须先通知李四,李四有权按照同等价格优先购买。这个规则的目的是维护共有关系的稳定,避免与陌生人形成共有。
对于共同共有,处分共有财产需要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同房产,另一方有权主张该交易无效(除非买方构成善意取得)。实践中,这类纠纷时有发生,尤其是在夫妻感情破裂但尚未离婚的期间。
曾有案例显示,丈夫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夫妻共有房产卖给了朋友,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妻子发现后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法院认为,该房产虽然登记在丈夫名下,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丈夫无权单独处分。由于买方作为丈夫的朋友,应当知道其已婚,且交易价格明显偏低,不构成善意取得,因此判决合同无效。
在中国的不动产登记实践中,夫妻共有房产可以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可以登记在双方名下。但无论登记在谁名下,只要是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性质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共有关系可能因为多种原因终止:共有人协商一致分割财产、共有基础消失(如夫妻离婚)、一方转让全部份额、财产灭失等。
分割共有财产时,首先应当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能够实物分割且不损害价值的,可以实物分割——比如一块土地可以分成两块。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可以折价由一方取得、向其他共有人支付相应价款,也可以拍卖、变卖后分配价款。
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是最常见的共有关系终止情形。《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意味着离婚财产分割不一定是简单的对半分,法院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除了共有,财产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被多人“分享”。一种重要的方式是用益物权——在他人所有的财产上设立使用、收益的权利。另一种是相邻关系——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之间相互给予便利的义务。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中国法律规定的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等。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土地制度的核心。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但农户通过承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就可以在承包期内自主经营土地、享有收益。承包期限很长:耕地为三十年,草地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为三十年至七十年。承包期届满后,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继续承包。这种“两权分离”,即所有权归集体、经营权归农户,是中国农村改革的重要制度创新。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城镇土地制度的核心。在中国,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土地所有权,只能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通常说的“买房”,实际上是购买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组合。住宅用地的使用权期限是七十年,商业用地是四十年,工业用地是五十年。
住宅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怎么办?《民法典》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目前具体的续期规则尚未出台,但“自动续期”的规定给了房主一颗定心丸。
居住权是《民法典》新增的一种用益物权,允许一个人在他人的住宅中居住,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设立居住权可以解决一些特殊的住房安排问题,比如老人把房子过户给子女但保留居住权,或者离婚后一方无房居住、在对方房屋中设立居住权等。
地役权是指为了提高自己土地的效用,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最典型的例子是通行地役权:你的土地被他人的土地包围,没有出路,需要从邻居的土地上通过。
地役权涉及两块土地:需要使用他人土地的那块叫“需役地”,被使用的那块叫“供役地”。地役权的特点是“附着于土地”——当需役地转让时,地役权一并转让;当供役地转让时,新的所有人也要受地役权的约束。
在城市里,地役权的应用场景比较少见,因为城市规划通常已经解决了通行、采光等问题。但在农村或城郊地区,地役权仍然有重要意义。比如某块农田的灌溉水源在邻地,需要通过邻地引水;或者某块宅基地的唯一出路要经过另一块宅基地。

相邻关系与地役权有些类似,都涉及相邻土地之间的利用协调问题,但性质不同。相邻关系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相互给予便利的义务;地役权则是当事人通过合同设立的权利。
《民法典》规定了多种相邻关系,包括:用水、排水相邻关系,通行相邻关系,通风、采光、日照相邻关系,铺设管线相邻关系等。
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是: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如果因为正当行使权利而给相邻方造成损害,应当给予补偿。
某小区高层住宅业主在阳台安装了防盗网,严重遮挡了楼下住户的采光。楼下业主起诉要求拆除。法院认为,采光权是相邻权的重要内容,高层业主虽然有权在自己的阳台上安装防盗设施,但不能损害邻居的合法权益。考虑到双方利益的平衡,判决高层业主改用透光的防盗网材料。
相邻关系纠纷的处理原则是“以邻为善、以邻为伴”。法院在处理这类纠纷时,通常会尽量在双方利益之间寻求平衡,而不是简单地支持一方、否定另一方。
在现代城市,大多数人居住在住宅小区中。小区里有共用的电梯、楼道、绿地、停车场——这些“共有部分”如何管理?每个业主对小区事务有什么发言权?这涉及物业管理和业主自治的问题。
购买一套商品房时,买方获得的不是一块完整的土地和房屋,而是一种特殊的所有权形式——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种所有权包括三个部分:
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购买的那套房子的室内空间,属于专有部分,业主享有完整的所有权。
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小区的电梯、楼梯、外墙、屋顶、绿地、道路、物业服务用房等,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每个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面积的比例享有共有权。
对小区事务的共同管理权:业主有权参与小区公共事务的决策,包括选聘或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决定共有部分的重大修缮等。
业主大会是小区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业主组成。重大事项需要业主大会决定,包括: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更换委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等。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负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合同,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等。
业主大会的决定采用多数决原则,但对于重大事项(如使用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等),需要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且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自治在实践中面临诸多困难:业主参与度低、业主委员会难以产生或运作不规范、与物业服务企业关系紧张等。很多小区多年没有召开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形同虚设。这是城市治理中的一个普遍难题。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与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为小区提供保安、保洁、绿化、设备维护等服务。业主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物业费。
物业费纠纷是物业管理中最常见的争议类型。有些业主以“服务质量差”“从来不使用某些设施”等理由拒绝缴纳物业费。但根据法律规定,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即使对物业服务不满意,也应当通过业主大会、协商、投诉等渠道解决,而不能单方面拒绝付费。
某业主购买了一套房子但长期空置,三年未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起诉后,业主辩称房子一直空着没有享受任何服务。法院认为,物业服务的对象是整个小区和全体业主,不是针对某一套房子的个别服务;无论业主是否实际居住,都应当缴纳物业费。
租房居住是城市生活中极为普遍的现象。根据统计数据,中国城镇租房人口已超过2亿人,尤其在一线城市,相当比例的年轻人选择租房而非买房。租赁关系涉及房东和租客双方的权利义务,是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法律关系之一。
租赁本质上是房东把房屋的使用权让渡给租客一段时间,租客为此支付租金。从法律角度看,租赁既是一种合同关系,也涉及物权的问题。
在传统观念中,租赁被视为一种财产权利的转移——房东在租赁期间把房子"让"给了租客。但现代法律更强调租赁的合同性质,把它看作一种服务关系:房东提供适合居住的房屋,租客为这种服务支付对价。这种观念的转变,对租客权利的保护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房东的主要义务是提供符合约定的房屋,并在租赁期间保持房屋的适用性。如果房屋存在影响正常使用的缺陷,比如屋顶漏水、暖气不热、管道堵塞等,房东有义务进行维修。如果房东不履行维修义务,租客可以自行维修,费用由房东承担。
租客的主要义务是按时支付租金,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房屋,在租赁期满时返还房屋。租客应当妥善保管和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或用途;如果因租客的过错导致房屋损坏,租客应当负责修复或赔偿。
“买卖不破租赁”是保护租客的重要规则。如果房东在租赁期间把房子卖了,新的房东不能以“房子是我买的”为由赶走租客。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新房东必须履行原房东的义务。

押金纠纷是租赁关系中最常见的争议类型。通常房东会要求租客在入住前支付一到三个月的押金,作为租客履行义务的担保。租赁期满、房屋无损坏、无欠缴费用的情况下,房东应当退还押金。
但实践中,押金退还经常产生纠纷。有的房东以“墙面有划痕”“家具有磨损”等理由克扣押金;有的房东在租客退房后找各种借口拖延退还;甚至有的房东在收到押金后就“消失”了。
2021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将“克扣租金和押金”列为整治重点。一些城市还出台了租赁资金监管政策,要求押金存入监管账户,以保护租客利益。
曾有案例显示,某租客在某城市租房,合同约定押金6000元。租期届满后,租客按时搬离并做了清洁。但房东以“房间有异味”“卫生间瓷砖有裂缝”为由拒绝退还押金。租客起诉后,法院认为:正常使用导致的合理损耗不应由租客承担;房东声称的问题没有入住时的照片对比,无法证明是租赁期间产生的;判决房东全额退还押金。
为减少押金纠纷,建议租客在入住前拍照或录像记录房屋现状,与房东共同确认并书面记录;租赁期间及时报告维修需求;退房时与房东一起验收,做好交接手续。
长期以来,中国的租赁市场中租客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房源信息不透明、虚假房源泛滥、中介乱收费、房东随意涨租或解约——这些问题让许多租房者苦不堪言。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保护租客权益。2017年,住建部等九部门发布《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提出培育规范化的住房租赁市场。2020年,住建部发布《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拟从法律层面加强对租客的保护。
部分城市已经出台了地方性法规,规定房东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一定时间通知租客;租金涨幅不得超过一定比例;长租公寓企业收取的押金和预付租金应当纳入监管等。
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但这种保护不是绝对的。当公共利益需要时,政府有权征收公民的房屋和土地。征收是国家权力对私有财产的最严重干预,因此必须受到严格的限制和监督。
《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可以看出,征收必须满足几个条件:一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二是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三是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征收与没收不同。没收是对违法行为的惩罚,被没收的财产不予补偿。征收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取得私人财产,必须给予补偿。两者的性质完全不同。
什么是“公共利益”?这是征收制度中最核心也最具争议的问题。
修建公路、铁路、机场显然是公共利益——这些设施为公众所使用。建设学校、医院、公园也是公共利益——即使不是每个人都使用,但它们服务于社会整体福祉。但如果政府征收土地,然后交给开发商建造商品房呢?开发商赚取利润,买房人获得住房,政府收取土地出让金——这算不算“公共利益”?
这个问题在中国城市化进程中反复出现。很多地方以“城市更新”“旧城改造”“经济开发”的名义征收居民房屋,然后用于商业开发。被征收人往往质疑:这真的是为了公共利益吗,还是为了某些人的商业利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公共利益”作了列举式规定,包括:国防和外交的需要;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即便符合上述情形,征收决定也必须“确需征收”,即没有其他可行的替代方案。如果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实现公共利益,就不应当启动强制征收程序。
征收程序是保障被征收人权益的重要环节。根据法律规定,征收一般要经过以下程序: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禁止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法方式实施搬迁。
征收补偿是被征收人最关心的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补偿一般包括以下内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此外,对被征收人还应当给予补助和奖励。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实践中,补偿标准争议是征收纠纷的主要来源。评估机构的选择、评估方法的适用、市场可比案例的选取,都可能影响补偿金额。被征收人有权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申请复核或鉴定。
与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不同,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涉及更为复杂的利益关系。
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征收集体土地意味着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土地管理法》规定了严格的征收条件和程序。征收农用地的,应当先进行农用地转用审批;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其中,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的一个长期问题是:补偿标准按照土地的农业用途确定,但征收后土地往往用于商业开发,增值收益巨大。这种“低买高卖”的模式,被认为是造成农民利益受损的重要原因。近年来的改革方向是提高补偿标准,让农民更多地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从“这是我的”这个最朴素的财产观念出发,物权法涵盖了广阔的领域:什么是财产、为什么要保护财产、财产有哪些类型、如何取得和转让财产、财产如何在家庭内部和代际之间流转、多人如何共同拥有财产、政府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征收私人财产。
物权法看似抽象,实则与每个人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每天住的房子、开的车、用的手机,银行卡里的存款、股票账户里的资产、手机里的数字藏品——这些都是物权法调整的对象。买房、租房、继承、分家、拆迁——生活中的这些重要时刻,都离不开物权法规则的指引。
理解物权法,不仅仅是为了应对可能的纠纷,更是为了更好地规划自己的生活。知道自己有什么权利、权利的边界在哪里、如何行使和保护自己的权利——这是现代公民的基本素养。
物权法也是观察社会变迁的一面镜子。从土地改革到改革开放,从住房商品化到城镇化,从互联网兴起到数字经济,每一次社会变革都在物权法领域留下了深刻的印记。物权规则的演变,折射着这个时代的价值选择和利益博弈。
随着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新的财产形式不断涌现,物权法也在持续演进。数据要素、虚拟财产、碳排放权、频谱资源——这些新型权利正在挑战传统的物权理论。如何在保持法律稳定性的同时回应社会发展的需求,是物权法面临的永恒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