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合同的历史脉络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掌握合同在实践中如何成立并产生法律效力。这里将深入探讨合同成立的核心要素、要约与承诺的运作机制,以及合同生效所需的各项条件。
合同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中最常见和最重要的制度安排,其成立与效力问题直接关系到交易安全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论日常生活中的购物、租房,还是商业活动中的货物买卖、服务提供,都离不开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准确把握合同成立与效力的法律规则,对法律学习者和实务工作者都具有重要意义。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而合同生效则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开始产生法律约束力。一个合同可能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也可能永远不会生效。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一个有效的合同通常需要满足三个基本要素: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这三个要素相互关联,共同构成了合同成立的基础框架。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在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才能使其订立的合同产生法律效力。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个等级: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以及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这类主体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订立的合同原则上都具有法律效力。一位二十岁的大学生与房东签订租房合同,这个合同就是有效的,因为该学生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这类主体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但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一位十二岁的中学生用零花钱购买文具,这个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因为购买文具属于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但如果这位中学生要购买一台价值数万元的电脑,则需要其父母的同意或追认,否则合同效力待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这类主体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一位五岁的儿童独自与商家签订购买玩具的合同,该合同原则上无效,但如果其父母事后追认,则合同可以发生效力。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当事人的内心真实意思与外部表示行为相一致,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影响意思表示真实性的情形。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有效的核心要件,因为合同法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只有在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合意,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强制执行。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某二手车商在出售车辆时故意隐瞒该车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事实,将事故车当作正常车辆出售。买方基于对车况的错误认识而购买了该车。在这种情况下,买方的意思表示并非真实,其订立的买卖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买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胁迫是指一方以给对方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愿作出意思表示。假设甲欠乙一笔债务,乙为了迫使甲还款,威胁说如果不立即还款就要伤害甲的家人。在这种威胁下,甲被迫与乙签订了一份财产转让合同,将自己的房产转让给乙以抵债。这份合同因甲受到胁迫而订立,其意思表示不真实,该合同同样属于可撤销合同。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张先生在古玩市场看中一件瓷器,商家介绍说是清代官窑瓷器,张先生信以为真,以五十万元的高价购买。后经专家鉴定,该瓷器实为现代仿制品,市场价值不过数千元。张先生因对标的物的品质产生重大误解而订立的买卖合同,可以请求撤销。
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通常属于可撤销合同,而非自始无效。受损害方享有撤销权,可以选择撤销合同或者承认合同效力。但撤销权有除斥期间的限制,一般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超过期限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合同内容合法性是指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这一要素体现了国家对私法自治的必要限制,确保合同自由不被滥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基本道德秩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强制性规定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会导致无效。效力性强制性规定通常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交易秩序等重大事项。我国法律禁止买卖毒品、枪支弹药等违禁物品,任何关于这些物品的买卖合同都是无效的。再如,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也因违反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同样无效。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它是一个不确定的法律概念,需要根据社会的一般道德观念和公共利益来判断。某企业为了获取商业机会,与竞争对手的高级管理人员签订协议,约定该管理人员提供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企业支付报酬。这种协议虽然没有直接违反某一具体法律条文,但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道德准则,损害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应认定为无效。
王某与李某签订协议,约定王某支付李某三十万元,李某帮助王某的儿子在高考中作弊,确保考入重点大学。这份协议违背了教育公平的基本原则,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该协议无效。不仅如此,双方的行为还可能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判断合同内容是否合法,不能仅看合同条款的字面表述,还要考察合同的实质目的和实际效果。即使合同表面上看起来合法,但如果其真实目的是为了规避法律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仍然应当认定为无效。
要约与承诺是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两个关键步骤,构成了合意达成的基本机制。通过要约和承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相互结合,最终形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理解要约与承诺的规则,对于把握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以及合同内容的确定都具有重要意义。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三个条件: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简单来说,要约就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并且这个建议足够明确,一旦对方同意,合同就成立了。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这意味着要约应当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使受要约人能够通过简单的承诺就能使合同成立。在买卖合同中,要约通常应当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格、交付时间和地点等主要内容。如果某人对外发布信息说「我想卖一套房子,价格合适就卖」,这样的表述过于笼统,不构成要约,因为房子的具体位置、面积、价格等关键信息都不明确。
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受其约束的意思。这意味着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如果受要约人作出承诺,要约人就负有订立合同的义务,不能随意撤回。某公司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表示「本公司愿意按照以下条件与中标方订立合同」,这就表明了受约束的意思。相反,如果某人只是说「我正在考虑卖车,有兴趣的可以联系我」,这种表述只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本身不构成要约。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甲公司向乙公司发送电子邮件提出购买货物的要约,该邮件进入乙公司邮件服务器的时间,就是要约到达的时间,从该时刻起要约开始生效。
在张某诉某汽车销售公司案中,汽车销售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广告,载明某款汽车的详细配置、价格为二十八万元,并注明「现车供应,欢迎订购」。张某看到广告后立即到店表示愿意购买,但销售公司称广告标价有误,实际价格为三十二万元。法院审理认为,该广告内容具体确定,明确表示了愿意与任何接受该条件的人订立合同的意思,构成要约而非要约邀请,销售公司应当按照广告价格与张某订立合同。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与要约最主要的区别在于,要约邀请本身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即使他人对要约邀请作出「承诺」,合同也不成立。常见的要约邀请包括商业广告、招标公告、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商品陈列等。
商业广告和宣传通常属于要约邀请。商家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上发布的商品或服务信息,一般只是向公众介绍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希望引起顾客的兴趣,促使顾客前来洽谈交易,本身并不构成要约。某超市在电视上播放广告,介绍新上市的苹果,价格为每斤十元。这个广告本身不是要约,顾客看到广告后到超市购买,顾客的购买行为才是要约,超市收银员收款才是承诺。
但是,如果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条件,特别是明确承诺对方接受后即与其订立合同的,则构成要约。某商家在广告中明确表示「本店某款电视机,原价五千元,现价三千元,限量十台,先到先得,售完为止」。这种广告内容具体明确,表明了与接受者订立合同的意思,应当认定为要约。如果顾客按照广告条件要求购买,商家就负有订立合同的义务。
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投标是要约,定标是承诺。在建设工程、政府采购等领域,招标投标是常见的合同订立方式。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详细说明项目情况和招标条件,这是要约邀请。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并提交,这是向招标人发出要约。招标人经过评审,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这是对中标人要约的承诺,自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合同成立。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前,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甲向乙发出购买货物的要约信函,随后甲改变主意,立即通过快递发出撤回通知。如果撤回通知先于或同时与要约信函到达乙处,则要约被撤回,不发生效力。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后、受要约人承诺之前,使要约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要约,希望以每吨五千元的价格购买钢材一百吨。要约到达乙公司后,由于市场价格波动,甲公司决定撤销要约,立即通知乙公司。如果该撤销通知在乙公司发出承诺之前到达,则要约被撤销。
然而,并非所有要约都可以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第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如果要约明确规定了受要约人可以承诺的期限,表明要约人愿意在该期限内受要约约束,因此在承诺期限届满前不得撤销要约。第二,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要约人在要约中明确表示「本要约不可撤销」或「本要约在某月某日前保持有效」。第三,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合理准备工作。
关于第三种情形,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要约,愿意购买乙公司生产的特殊规格的机械设备十台,并在要约中详细说明了设备的技术参数和交货时间。乙公司收到要约后,立即组织生产,采购了专门的原材料,安排了生产线。就在乙公司即将完成生产时,甲公司通知乙公司撤销要约。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甲公司的撤销通知在乙公司承诺之前到达,由于乙公司已经基于对要约的合理信赖而进行了实质性的准备工作,甲公司不得撤销要约,否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承诺之前。撤回权没有限制,但撤销权在某些情况下受到限制。混淆这两个概念可能导致对合同成立时间的误判。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第三人无权承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则构成新要约,而不是承诺。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甲在网上订购图书,网站显示「点击购买即表示同意订立合同」。甲点击购买按钮的行为就是承诺,该承诺一经作出即生效,合同成立,甲无需另行通知网站。
承诺的期限由要约人确定。要约可以确定承诺期限,也可以不确定承诺期限。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合理期限。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在实践中,承诺超过期限到达要约人的情况时有发生。承诺超过承诺期限到达要约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甲向乙发出要约,要求乙在十天内答复。乙在第十二天才发出承诺通知,该承诺到达甲时已经超过了承诺期限。此时,乙的承诺不发生承诺的效力,而是构成新的要约,需要甲作出承诺才能使合同成立。但如果甲收到乙的迟到承诺后,立即通知乙该承诺有效,则合同仍然成立。
在实际交易中,要约和承诺的形式多种多样。现代通讯技术的发展使得电子邮件、即时通讯、网络平台等成为常见的要约承诺方式。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判断要约和承诺的关键在于把握其法律特征,而不是拘泥于形式。
受要约人可以撤回承诺。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承诺的电子邮件后,发现报价有误,立即通过电话通知甲公司撤回承诺。如果电话通知先于或同时与电子邮件到达甲公司,则承诺被撤回,合同不成立。但如果承诺通知已经到达要约人,承诺已经生效,合同已经成立,则不能再撤回承诺,只能通过协商解除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要约,愿意以每台五千元的价格购买设备十台,交货期为三个月。乙公司回复同意出售设备十台,但价格为每台五千五百元,交货期为四个月。乙公司的回复改变了价格和交货期这些实质性内容,因此不构成承诺,而是一个新要约,需要甲公司承诺才能使合同成立。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非实质性变更通常是指对合同次要条款的细微调整,不影响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义务。甲向乙发出购买货物的要约,乙承诺时将包装方式从纸箱改为木箱,其他内容不变。如果甲没有及时表示反对,该承诺有效,合同成立,包装方式以乙的承诺为准。
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合同在客观上已经存在。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一般情况下,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合同生效的一般规则,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和鼓励交易原则。只要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就在成立的同时发生法律效力。
张某到商店购买一件衣服,与商家达成买卖协议,张某支付价款,商家交付衣服。这个买卖合同在双方达成一致时即告成立并生效,张某和商家都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张某应支付价款,商家应交付质量合格的衣服,任何一方不履行义务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在商事交易中,合同从成立到生效的一般规则同样适用。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钢材一百吨,价款五十万元,交货期三个月。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后,合同即告成立并生效,双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甲公司应按时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钢材,乙公司应按约支付价款。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也不得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即使一方当事人认为合同对自己不利,也必须履行,除非符合法定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条件,或者与对方协商一致变更或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附条件或者附期限。附条件是指当事人以将来不确定的事实的发生或者不发生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限制。附期限是指当事人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限制。附条件和附期限是当事人根据自己的需要灵活安排合同效力的方式,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
附条件的合同分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甲将房屋出售给乙,双方约定如果乙在三个月内筹集到购房款,合同生效。这里「筹集到购房款」是一个不确定的事实,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属于生效条件。如果乙在三个月内筹集到了购房款,条件成就,合同生效,双方应当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如果乙未能筹集到购房款,条件不成就,合同不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设备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一年,但如果乙公司自己购买了同类设备,合同自动解除。这里「乙公司购买同类设备」是解除条件,一旦该条件成就,合同效力消灭,乙公司不再需要向甲公司支付租金,但应当返还租赁的设备。
附期限的合同也分为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和附终止期限的合同。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甲乙双方在二月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乙自七月一日起到甲公司工作,合同自七月一日起生效。在七月一日之前,虽然合同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乙还不需要到甲公司上班,甲公司也不需要支付工资。七月一日到来后,合同生效,双方开始履行各自的义务。
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租期三年,自某年一月一日起至某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租期届满时,租赁合同效力终止,乙应当将房屋返还给甲,甲不再有权要求乙支付租金。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在附生效条件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为了不履行合同义务而故意妨碍买方筹集购房款,法律将视为条件已经成就,卖方应当履行合同义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这是对合同生效一般规则的例外,主要涉及某些特殊类型的合同,如涉外合同、不动产物权变动合同等。这些合同需要经过特定的批准或登记程序才能生效,目的是加强对特定交易的监管,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在不动产买卖中,物权变动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甲乙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所有的房屋出售给乙,价款一百万元。该买卖合同自双方签字时成立并生效,甲负有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乙的义务,乙负有支付价款的义务。但是,房屋所有权的转移需要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只有在登记机关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后,房屋所有权才从甲转移到乙。也就是说,合同的效力与物权的变动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合同生效并不等于物权已经转移。
某些涉及国家管理的特殊合同需要经过批准才能生效。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需要按照外商投资法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或备案手续。在需要审批的情况下,投资合同或者章程经批准后才生效。如果未经批准,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当事人不得请求对方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但可以请求对方履行报批等义务。
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合同已经成立但因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而未生效的情况。此时,负有办理批准登记等义务的当事人应当积极履行报批、申请登记等义务。如果一方拒不履行报批或申请登记的义务,导致合同不能生效,该方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在某房地产公司诉李某案中,双方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李某购买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合同签订后,房地产公司应当协助李某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但该公司迟迟不配合办理登记手续。后来房价上涨,房地产公司主张合同未办理登记因而未生效,要求解除合同。法院认为,预售合同自双方签字时成立并生效,房地产公司负有协助办理产权登记的义务,其以未办理登记为由主张合同未生效,属于以自己的过错行为作为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房地产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其是否生效尚不能确定,需要由有权人进行追认或者等待行为人取得相应权利后才能确定其效力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主要包括三种情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十五岁的中学生小王瞒着父母与某培训机构签订了为期一年、学费三万元的培训合同。该合同涉及的金额较大,不属于与小王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因此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培训机构可以催告小王的父母在一个月内追认,如果小王的父母明确表示追认,合同有效,应当按约履行;如果小王的父母不予追认,合同无效,培训机构应当退还已收取的费用。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甲公司的业务员张某原来享有代理权,可以代表甲公司对外签订合同,但后来因工作调动,代理权已经终止。张某在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甲公司业务员的身份与乙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需要甲公司追认才能对甲公司发生效力。如果甲公司追认,则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甲公司应当履行供货义务。如果甲公司拒绝追认,则合同对甲公司不发生效力,由张某个人承担责任,乙公司可以要求张某赔偿损失。
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甲将自己的汽车借给乙使用,乙擅自将该汽车出卖给丙。乙作为无处分权人与丙订立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如果甲事后追认了乙的出卖行为,则买卖合同有效,汽车所有权转移给丙。如果甲拒绝追认,则买卖合同对甲不发生效力,汽车所有权不发生转移,丙可以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返还价款。
判断效力待定合同的第一步是识别合同属于哪种效力待定的情形,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还是无权代理或无权处分的合同。不同类型的效力待定合同,其法律后果和处理规则有所不同。
第二步是确定有权追认的主体。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有权追认的是其法定代理人;对于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有权追认的是被代理人;对于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有权追认的是真正的权利人。
第三步是考虑追认的期限和方式。相对人可以催告有权人在一个月内追认,有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追认可以明示,也可以通过行为默示,如权利人接受了合同履行的利益。
第四步是处理追认前的撤销权问题。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权,可以撤销合同。但相对人如果明知对方无相应权利而仍与其订立合同,则不是善意相对人,不享有撤销权。
前面系统阐述了合同的成立与效力问题,重点讲解了合同的构成要素、要约与承诺机制以及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等基本要件。通过要约和承诺的相互结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合同得以成立。合同一般自成立时生效,但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以及需要批准登记的合同,其生效时间有特殊规定。效力待定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形态,需要经过追认或者满足特定条件才能最终确定其效力。
掌握合同成立与效力的基本规则,对于正确订立和履行合同具有重要意义。后续将进一步探讨合同效力的特殊情形,包括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具体认定标准和法律后果,以便全面理解合同效力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