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心理学实务中,专家证人对当事人的心理状态、成长经历、性格特征、认知能力、依恋模式及叙述能力进行专业评估。无论由哪一方委托或法院指定,这类评估工作都需遵循严格规范。专家通过面谈、观察和心理测量工具收集信息,测验内容根据案情需要,涵盖人格、情绪、智力评估,以及愤怒管理、物质依赖、虐待风险、共情水平、性侵风险或临床诊断等专项内容。
我国法律未对专家作统一明确定义,通常由审判机关根据案情判断。从司法实践看,专家通过研究、实践或专业应用获得特定领域技能和知识,有资格就专业问题向法庭提供独立、公正的意见。
法庭证人分为三类:
普通证人只能陈述亲身感知的事实,不得提供意见或推测
专业证人受雇于一方,基于工作职责提供专业陈述——医院心理工作者在精神康复评估听证会上陈述患者治疗进展,或监狱心理工作者在假释听证会上说明服刑人员风险因素
独立专家证人不隶属任何一方,就案件专业问题向法庭提供独立意见。专家证人与其他证人的核心区别在于,专家凭借资质、训练和经验,可以向法庭提供专业意见,而非仅限于事实陈述。心理学专家提交鉴定意见时,有义务提供客观、全面、平衡的评估报告。专家对法庭的责任高于对委托方的责任,必须保持独立性,不受委托方立场影响
委托方选择心理学专家时,需确认其评估领域资质,通常要求专家拥有心理学硕士或博士学位,并持有执业资格证书。我国心理学工作者专业认证体系包括多个层面:中国心理学会对心理学专业人员资质进行认证和管理;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心理学专家,还需在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方能在司法程序中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意见;经过实践积累和专门培训后,专家可加入中国法医学会法医精神病学专业委员会或中国心理学会法律心理学专业委员会等专业组织。
委托方还看重专家的实践经历,审阅履历时会关注其实务经验、知识储备、学术论文或专著发表情况,以及是否在高校或专业机构讲授课程、参与课程或培训项目开发。专家通常以书面报告形式向法庭提交意见,之后律师可能就报告内容提出补充询问。
司法程序中涉及心理学专业问题时,不同类型证人发挥不同作用。普通证人即目击证人或知情人,交通事故中路边店主看到事故经过,就属于普通证人。此类证人只能陈述直接感知的事实,不得提供意见或推测,证言须基于亲身经历的客观事实。
专业证人虽非独立第三方,但因职责掌握案件相关专业信息。精神疾病患者在医院接受强制治疗,医院心理治疗师在解除强制医疗听证会上汇报患者治疗经过、症状改善和风险评估,就是专业证人。其陈述虽含专业判断,但本质是基于工作职责的事实陈述。监狱心理咨询师在假释评估会上介绍服刑人员心理矫治情况和再犯风险,也属此类。
独立专家证人不受雇于任何一方,以第三方独立身份就案件专业问题向法庭提供意见。监护权纠纷中,法院委托儿童心理学专家评估父母抚养能力和孩子心理需求,专家鉴定意见不偏向任何一方,从孩子最佳利益出发给出客观建议。

专家证人虽由一方委托或法院指定,但首要义务是协助法庭查明事实。实际工作中,这种定位有时让委托方困惑甚至不满。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委托心理学专家评估被告人责任能力,期望支持“被告人患精神障碍应从轻处罚”的观点,然而系统评估后,专家结论却是“被告人不存在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此情况下,专家必须坚守职业操守,如实报告评估结果,不因委托方期待改变专业判断。专家应在报告中详细说明评估过程、使用方法和结论依据,确保意见科学可信。委托方虽可能对结论不满,但若专家工作符合专业规范,意见仍具重要参考价值。
案件各方有时各自委托专家评估,若意见分歧,法庭可能组织专家当庭对质或另行委托第三方鉴定。每位专家都应坚持基于科学方法和专业经验的结论,而非迎合委托方。我国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特别强调鉴定人中立性,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与案件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时应主动回避,以保障专家意见客观公正,维护司法公信力。
专家证人需在两个维度具备专业能力:内容专业性和程序熟练度。内容专业性指系统专业训练、相应资格证书和实践经验;程序熟练度指熟悉司法程序、理解专家证人在法律框架下的运作方式,能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恰当提供专业意见。
专家证人虽不必成为法律专家,但需理解法庭运作程序及在司法环境中如何履职。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司法鉴定的相关规定,专家证人有明确职责和义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对鉴定人资质、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效力作出规范。专家证人应根据案件性质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涉及精神疾病强制医疗案件需了解《精神卫生法》关于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强制医疗条件、患者权利保护等规定;刑事案件中《刑事诉讼法》对鉴定程序、鉴定人权利义务、鉴定意见质证等有详细规定;刑事责任能力评估案件中,专家需理解《刑法》关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和“无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
处理诉讼能力评估案件时,专家需了解相关法律标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因精神障碍不能正常行使诉讼权利时,可暂时中止诉讼程序。诉讼能力评估通常考察被告人能否理解诉讼程序、配合辩护律师、理解指控内容、对证据作出合理反应等,这些标准虽在法律条文中较抽象,但司法实践中已形成相对明确的评估框架。
专家证人受委托时,虽可能先提交书面鉴定意见,但通常也需做好出庭准备。法庭上专家可能需承担解释说明角色,详细阐述评估对象临床特征、解释其行为和思维模式,或对案件其他方面提供专业见解。有时专家还需就是否委托其他领域专家提供建议。所有这些工作中,专家应遵循一个原则:无法用简明语言解释清楚,很可能是自己尚未完全理解透彻。
表达能力和庭审准备对专家同样重要,能否在专业会议和法庭审理中清晰、准确表达观点,往往决定专家意见能否被充分理解和采纳。认定事实是法庭核心职责,由法官或陪审团完成,专家价值在于用专业知识和经验帮助各方和法庭更好理解专业问题,使判决建立在充分知情基础上。专家证人通常不对证人或被告人诚信度直接发表意见,除非被特别委托评估陈述可信性。法庭心理学专家提供证据时,往往采用科学实践者立场,确保书面报告和口头陈述都与现有学术文献和心理学理论一致,建立在实证研究基础上。专家有义务披露形成意见所依据的所有材料,包括评估现场记录、案情摘要、沟通记录、测验材料副本,有时甚至包括测验手册或引用学术文献。
司法程序中,心理学专家常需对当事人特定能力提供专业意见,如评估其诉讼能力、刑事责任能力等。
某危险驾驶案中,被告人声称患有“害羞膀胱综合征”,无法在他人在场时排尿,因此拒绝配合尿液检测被指控妨害公务。心理学专家审查病史材料后,认为被告人确实患有这种心理障碍,未能配合检测并非故意不配合。
某交通肇事案中,被告人先承认后否认自己是驾驶员。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患有智力障碍,最初供述不应作为证据。控辩双方各自委托专家评估,意见分歧。经法院听证,认定控方专家使用的评估工具已过时,辩方专家使用的工具更可信,最终认定被告人存在智力障碍。
专家证人使用的评估方法和工具必须符合科学标准。科学证据要被法庭接受,需满足:理论可检验且已检验;经同行评议;获得普遍认可;有明确误差率;有标准控制技术运用。
某刑事案件中,控方专家声称基于被告人案发前行为轨迹分析,实施预谋杀人概率高达95%。但这个概率计算是将几个独立行为发生概率简单相乘,完全忽略了这些行为的普遍性。上诉法院认为这个统计数字可能误导审判,最终撤销原判。任何没有科学依据的推断,即使包装精密,也可能造成司法不公。
不同类型诉讼中,法律对证明标准要求存在显著差异。民事诉讼采用“高度盖然性”或“优势证据”标准,即法官综合全部证据后,认为某种事实存在可能性明显大于不存在可能性,就可认定该事实成立。
离婚后监护权纠纷中,母亲指控父亲对孩子实施家庭暴力,父亲予以否认。法官综合双方证据、证人证言、心理评估报告、孩子陈述等材料,若认为根据现有证据,父亲实施家庭暴力可能性明显高于未实施可能性,就会在判决书中认定这一事实,并据此作出不利于父亲的监护权安排。这个标准低于刑事诉讼“排除合理怀疑”标准。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则严格得多,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前,必须确信被告人犯罪事实已得到充分证明,不存在任何合理怀疑空间。这种更高标准体现刑事司法中“疑罪从无”基本原则,以及对被告人人身自由和生命权的审慎保护。
证明标准差异有时让公众困惑。某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被指控性侵其子女,但刑事法庭最终以证据不足判决无罪。后来被告人与新伴侣组建家庭并生育孩子,当地民政部门评估新家庭环境时,认为根据之前案件披露的证据和情况,虽不足以达到刑事定罪标准,但根据高度盖然性标准,仍可认定被告人很可能对前妻所生子女实施过性侵。基于这一认定,家事法庭审理监护权问题时,可能限制或禁止被告人单独照看新生儿,或要求其接受强制心理治疗和监督。
被告人可能对此困惑:明明在刑事审判中被判无罪,为何在民事程序中又被认定有过这样行为?这种困惑源于对两种不同证明标准的误解。家事案件中,法院首要考量是保护儿童最佳利益,而非惩罚成年人。即使证据尚不足以满足刑事定罪严格标准,但若根据优势证据能判断某人对儿童可能构成威胁,法院就有责任采取预防措施。
法庭心理学专家在诉讼中可能承担多种工作。有时专家只需对部分或全部当事方情况提交书面报告,说明特定关注事项,这些报告可能仅基于相关文件材料审查;有时专家需对其他专业人员已提交的报告发表意见;有时专家仅需提供心理测验结果解释,不参与案件其他环节。专家工作内容可能涉及技术性心理学问题解答,而不需直接评估任何涉案人员——被要求解释某种心理测验工具科学原理、某类精神障碍典型特征或某种治疗方法有效性等。
另一些案件中,专家可能被委托对涉案人员进行干预治疗,然后评估治疗效果并向法庭汇报。这种情况在家事案件中较常见。监护权纠纷案件判决后,法院可能要求某一方接受特定心理咨询或亲职教育,并委托专家提供这些服务,然后评估其进步情况。

某起涉及儿童监护的家事案件中,父母双方长期存在激烈冲突,对子女抚养问题各执一词。照顾孩子的一方可能对另一方产生强烈负面情绪,以至于开始怀疑对方在情感上、身体上甚至性方面对孩子构成威胁,即使这种怀疑可能缺乏客观依据。此情况下,往往需对父母双方进行全面心理评估,有时也需评估孩子,以判断父母任何一方行为是否确实给孩子带来伤害风险。这类案件审理结束后,法院可能委托专家开展“父母优先关注子女”的干预项目,父母双方各自得到一名注册心理咨询师支持,采用非对抗性方式促进沟通。
干预项目遵循几个基本原则:将问题与人分离,避免人身攻击;关注双方共同利益,而非各自立场;寻找双方都能接受、符合孩子最佳利益的解决方案;把对方视为共同解决问题的伙伴,而非对手。这种方式有助于促进协商,鼓励父母认真对待彼此关切,最终目的是最大化保障孩子福祉和未来安全感,使父母双方达成共识,让孩子与父母双方都能建立更正常联系。
提供专家意见时,专家必须准备好承认自己的局限。有时专家可能因缺乏必要知识或经验而无法提供确定意见,但可给出有限度回答并说明信心程度。专家有时被要求对某些事项发表意见,但实际了解并不充分——可能观察过某个涉案人员行为,或阅读过相关文件,但并未进行全面评估。此情况下,专家应坦诚说明基于目前信息判断信心有限,若进行更全面评估,结论可能更可靠。
某案件中,法官对之前心理专家的评估报告提出质疑,委托第二位专家重新审查。第一位专家认为评估对象在测验中故意提供矛盾信息,表现出不诚实特点。第二位专家审查后发现,评估对象在明尼苏达多相人格测验中确实显示可能存在歪曲迹象,但其他评估手段显示出较好一致性。
第二位专家判断评估对象可能误解了测验指导语,将所有答案重新计分后,之前异常指标都回到正常范围,与其他测验结果相互印证。法官采纳重新评分结果,不再认定评估对象存在故意欺骗。
心理学专家还可能被委托对精神卫生机构患者进行评估,为康复评估委员会提供第二意见。这类工作涉及判断非自愿住院患者是否应解除强制医疗或降低监管级别,需综合考虑患者过去行为、当前表现及未来风险。
任何诉讼程序中,专家最重要职责是提供客观、平衡意见。若收到新文件材料或案情发生重要变化,专家应准备好修正自己意见。法庭上作证前,专家需进行宣誓:“我保证如实陈述,陈述全部事实,只陈述事实。”
我国司法体系中,法庭主持者通常是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法庭上,律师和专家证人都应称呼主审法官为“审判长”或“审判员”。
出庭作证通常包括三个阶段:主询问、交叉询问和再询问。主询问由委托专家的律师进行;交叉询问由对方律师进行;再询问用于澄清证据内容。最后审判长可能提出补充问题。
作证时应把目光投向审判长,而非提问的律师。具体做法是身体朝向审判长,转头接受律师提问,然后面向审判长作答。说话速度要慢一些,便于审判长记录证言。
律师会仔细寻找报告中内部矛盾,利用事实性错误,抓住任何机会质疑专家能力。心理测量学原理经常成为争议焦点,专家应能够理解、解释并捍卫自己使用的工具。
律师可能采用咄咄逼人的提问方式,或使用诱导性问题限制专家证言。若不能简单回答,专家应向审判长说明,请求允许给予更详尽回答。
证人席上作证时,开始时向审判长要一杯水是完全恰当的。重要的是保持开放姿态,与审判长保持礼貌而平和的目光交流。
某些案件中,若不同方面委托的专家之间存在意见分歧,法院可能要求专家进行同时质证。根据相关规定,法院有权指示来自相同专业领域的专家证人同时出庭作证,共同接受询问。审判长可能先请每位专家依次陈述观点,然后就此提出问题,或邀请另一位专家进行评论,允许专家之间互相提问。这种同时质证方式越来越多地被用作促使专家达成共识的方法。
某案件中,两位心理学专家对评估对象心理状态得出不同结论。第一位专家认为评估对象存在严重人格障碍,具有较高暴力风险;第二位专家则认为评估对象人格特征虽有问题,但不构成人格障碍诊断标准,暴力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法院要求两位专家共同出庭对质。庭审中,审判长提问:“两位专家都使用相同人格评估量表,为何会得出不同结论?”第一位专家解释,他更多关注某些分量表的异常得分,认为显示出明显病理特征。第二位专家则指出,虽个别分量表得分偏高,但综合整体剖面图来看,并未达到临床诊断阈值,且评估对象在结构化临床访谈中的表现与量表结果存在差异,需综合判断。
经充分讨论,两位专家在某些方面达成共识:评估对象确实存在人格特征问题,需接受心理干预;但是否构成人格障碍诊断及暴力风险具体程度,仍存在分歧。审判长根据专家意见及案件其他证据作出综合判断。这种同时质证方式有助于让法庭更清晰地理解专家意见分歧的症结,也能促使专家在相互交流中澄清技术性问题,为法庭裁判提供更有价值的参考。
法庭心理学专家往往在不同领域拥有专门知识和经验,知识基础横跨临床心理学、教育心理学、社会心理学、发展心理学、变态心理学、神经心理学、职业心理学等多个领域。每位法庭心理学家通常在至少一个与司法实践相关的心理学领域拥有专长,如评估心理能力、作出临床诊断、评价特定群体行为特征。法庭心理学家公认的专业领域可能集中在评估、治疗、理论研究或实证研究等方面,长期从事专家证人工作往往会促使专业兴趣逐步发展和多元化,使专家技能范围不断扩展。
我国法庭心理学作为独立专业领域,经历了逐步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一些从事临床心理学、犯罪心理学、教育心理学等领域工作的心理学家,开始参与司法实践,为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提供心理学方面的专业支持。随时间推移,这些实践经验逐渐积累,形成较为系统的知识体系和工作规范。
进入二十一世纪后,随着司法改革深入推进和司法鉴定制度规范化,法庭心理学得到更快发展。司法部建立统一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制度,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提出明确要求。中国心理学会成立相关专业委员会,推动法庭心理学学术研究和实践发展。一些高等院校开设法律心理学、司法心理学方向的硕士和博士培养项目,为这个领域培养专门人才。
目前法庭心理学专家培养路径通常包括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完成心理学基础教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第二阶段是通过实习和督导,在经验丰富的资深专家指导下,积累实际鉴定经验和出庭作证经验。只有经过相当长时间的临床实践和专业培训,具备扎实专业技能和丰富实务经验后,才能独立承担专家证人工作。
培养过程中,学习如何撰写规范鉴定报告、如何在法庭上恰当表达专业意见、如何应对交叉询问等实务技能,都是重要内容。许多机构会安排初学者旁听法庭审理,观摩资深专家出庭作证过程,然后在督导下逐步参与实际案件评估和报告撰写工作。这种“师徒传承”与规范化培训相结合的模式,有助于确保专家证人队伍专业水平和职业操守。
随着依法治国理念深入贯彻和司法体制改革持续推进,法庭心理学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越来越受到重视。专家证人通过提供科学、客观、专业的心理学意见,协助法庭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法庭心理学专家证人的工作,不仅需要扎实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更需要对法律程序的深入理解、对科学方法的严格坚守,以及对公正原则的坚定信念,才能真正履行好协助法庭、服务司法的职责。
1. 关于专家证人与其他类型证人的区别,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专家证人、专业证人和普通证人在法庭上地位完全相同
B. 专家证人可向法庭提供专业意见,而普通证人只能陈述事实
C. 专业证人必须保持中立,不能偏向委托方
D. 普通证人可根据自己经验对案件事实作出推测
答案:B
解析: 专家证人与其他证人最大区别在于,凭借其专业资质、训练和经验,专家证人有资格向法庭提供专业意见,而普通证人证言仅限于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不能提供意见或推测。专业证人虽可能涉及专业判断,但他们受雇于一方,提供的是基于工作职责的陈述,与独立专家证人不同。选项A错误,因三类证人职能和地位不同;选项C错误,因专业证人受雇于一方,不要求保持中立,保持中立是独立专家证人要求;选项D错误,因普通证人不能作出推测性陈述。
2. 我国司法实践中,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心理学专家需要具备的资质包括:
A. 仅需心理学硕士或博士学位
B. 需中国心理学会会员资格
C. 需在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D. 只要有心理咨询师证书即可
答案:C
解析: 我国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心理学专家必须在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才能在司法程序中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意见。选项A不完整,学历是基础条件之一,但非充分条件;选项B虽中国心理学会认证有助于专业发展,但并非司法鉴定强制要求;选项D错误,心理咨询师证书与司法鉴定人资格是不同认证体系。
3. 关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采用相同证明标准
B. 民事诉讼采用“高度盖然性”标准,刑事诉讼采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
C.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低于民事诉讼
D. 专家证人意见在民事和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力完全相同
答案:B
解析: 民事诉讼采用“高度盖然性”或“优势证据”标准,即某种事实存在可能性明显大于不存在可能性即可认定;而刑事诉讼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这是更高证明标准。这种差异体现刑事司法中“疑罪从无”原则和对被告人权利保护。选项A、C错误,两种诉讼证明标准不同,且刑事标准更高;选项D错误,专家意见在不同类型诉讼中表述方式和作用会有所不同。
4. 法庭作证时,专家证人应当:
A. 尽量支持委托方诉讼主张
B. 将回答直接对着提问的律师
C. 保持客观中立,将回答面向审判长
D. 对所有问题都给出明确的是或否回答
答案:C
解析: 专家证人首要职责是协助法庭查明事实,而非支持任何一方主张。法庭作证时,专家应保持客观中立,虽然问题来自律师,但回答应面向审判长,因为专家是在帮助法庭理解专业问题。选项A错误,违背专家证人独立性原则;选项B错误,虽接受律师提问,但回答应面向审判长;选项D错误,对于复杂专业问题,往往需要详细解释,不能简单回答是或否。
1. 结合文章内容,说明专家证人在使用心理测量工具时应注意哪些问题?为何这些问题很重要?
答案:
专家证人使用心理测量工具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应注意的问题:
首先,工具的科学性。使用的评估工具必须经过实证检验、具有良好心理测量学特性,包括工具的信度(可靠性)和效度(有效性)得到充分验证,在科学界获得普遍认可,并有明确误差率。
其次,工具的时效性。评估工具应是最新版本或经过修订的版本,确保其常模数据、题目内容等符合当前社会文化背景和科学标准。使用过时工具可能导致评估结果不准确,甚至被法庭拒绝采纳。
再次,施测程序的规范性。必须严格按照测验手册规定的标准化程序进行施测,包括指导语、时间限制、环境要求等。任何偏离标准程序的操作都可能影响结果有效性。
最后,结果解释的审慎性。解释测验结果时,要综合考虑多种信息来源,不能仅凭单一测验结果就下结论,还要警惕可能影响结果有效性的各种因素,如评估对象配合程度、对指导语理解等。
重要性:
这些问题之所以重要,是因为专家证人意见可能直接影响法庭判决,关系到当事人重大权益。若使用不科学或不规范评估方法,得出的结论可能是错误的,会造成严重司法不公。文中提到的故意杀人案中专家使用错误概率计算、智力障碍评估案中使用过时工具等案例,都说明科学规范使用评估工具的重要性。同时法庭质证环节,对方律师往往会重点质疑评估工具和方法的科学性,若专家无法有效辩护自己使用的工具,其证言可信度就会大打折扣。
2. 假设你作为心理学专家,被委托评估监护权纠纷案件中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评估过程中,你发现委托你的一方确实在某些方面存在不利于孩子成长的问题,但她期望你的报告能支持她获得监护权。作为专家证人,你应如何处理这种情况?
答案:
作为专家证人,面对这种情况应坚持以下原则:
第一,坚守独立性和客观性。 专家证人对法庭的责任高于对委托方的责任,必须如实报告评估结果,不能因委托方期待而改变专业判断。即使这样做可能让委托方不满,但这是专家证人基本职业操守。
第二,全面客观地陈述评估发现。 鉴定报告中,应详细、准确地描述母亲在抚养能力方面的优势和不足,同时也要客观评估父亲情况。评估应基于科学方法和充分证据,而非为了迎合某一方期望。
第三,以儿童最佳利益为出发点。 家事案件中,法院首要考量是保护儿童最佳利益。专家意见应从这个角度出发,评估哪种抚养安排更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和长远发展,而非简单地站在父母任何一方立场。
第四,提供建设性建议。 若发现母亲存在一些问题,可在报告中说明这些问题性质、严重程度,以及是否可通过心理咨询、亲职教育等干预手段改善。这样既履行如实报告责任,也为可能的解决方案提供专业建议。
第五,做好沟通和说明。 可在适当时候向委托方解释,专家证人职责是协助法庭查明事实,而非为某一方辩护。虽结论可能不符合委托方期望,但基于科学方法和职业操守得出的客观意见,对于最终形成公正判决是有价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