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站在法庭上,听着目击证人信誓旦旦地指认被告人时,很少有人会怀疑这份证词的可靠性。毕竟,他们亲眼所见,怎么会记错呢?然而,心理学研究揭示了一个令人不安的真相:人类的记忆远比我们想象的更容易出错。目击证人辨认背后的记忆心理学原理表明,即使是诚实的证人也可能犯下致命的辨认错误。科学的程序设计能够提高辨认证据的准确性。
从实验室研究到真实刑事案件的分析,辨认程序的组织方式、给证人的指导语、陪衬人员的选择,这些看似细节的环节都可能深刻影响辨认结果的可靠性。随着监控摄像头在城市的全面覆盖,人们开始寄希望于用技术手段绕过人类记忆的脆弱性。但研究表明,从监控视频中识别陌生人同样充满陷阱。理解这些科学发现,对于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刑事案件中,当缺少DNA、指纹等客观证据时,目击证人的辨认往往成为定罪的关键。证人能否准确指认出真凶,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最终判决。然而,错误辨认导致的冤假错案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随着DNA检测技术的进步和司法审查的加强,多起陈年冤案得以昭雪。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等震惊全国的案件中,错误的辨认证据都扮演了重要角色。这些案件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当初指认犯罪嫌疑人的证人往往表现得非常肯定,甚至有多名证人做出了相同的错误辨认。他们并非故意作伪证,而是真诚地相信自己的记忆。这种“诚实但错误”的证词最具有欺骗性,也最容易让法官信服。
研究表明,在后来被DNA证据推翻的错误定罪案件中,超过70%涉及目击证人的错误辨认。更令人警惕的是,这些错误辨认的证人往往对自己的判断充满信心,而法庭也容易被这种自信所说服。
二零一四年,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告一起冤案的当事人无罪,距离他被执行死刑已经过去了十八年。当年,案发现场附近的证人在辨认时指认了他,成为定罪的重要依据。后来真凶落网,人们才发现当初的辨认是错误的。类似的悲剧促使司法机关反思:如何在刑事诉讼中更加审慎地对待目击证人辨认证据?如何通过科学的程序设计,既能帮助可靠的证人准确识别真凶,又能最大限度地降低错误辨认的风险?辨认证据的证明价值需要提升。一方面避免把无辜者错误定罪,另一方面也不能让真正的罪犯逃脱法网。更进一步,如何让法官、检察官和辩护律师正确理解目击证人辨认证据的局限性,在庭审中给予适当的评判,这是司法实践需要解决的难题。
要理解为什么目击证人会犯错,我们首先需要了解人类记忆是如何工作的。一个完整的记忆过程包括三个阶段:编码、储存和提取。在案发现场,目击证人必须先把看到的信息编码到记忆中。但问题是:人不可能记住所有细节。如果证人当时没有注意到某个重要特征,这个信息就根本没有进入记忆系统。你走在街上遇到一个陌生人,事后有人问你这个人的鞋子是什么颜色,你很可能答不上来,因为你当时根本没注意看他的鞋。
信息编码后需要在大脑中保存一段时间,直到需要辨认的那一刻。在这个储存期间,记忆可能会衰退或被污染。最后,在辨认现场,证人需要从记忆中提取出当时看到的面孔特征,判断眼前的嫌疑人是否就是那个人。
把人类记忆比作录像机是一个根本性的误解。录像可以暂停、回放,还能放大某个画面查看之前没注意到的细节。但人类记忆不是这样工作的。

记忆其实是一个主动重建的过程。当我们回忆某件事时,大脑会用储存在记忆中的不完整信息,结合我们的知识、经验和预期,重新构建出一个“合理”的版本。这就像根据几块拼图碎片,凭借想象把整幅画面补全。问题在于,我们自己意识不到这个重建过程,无法区分哪些是真实记住的,哪些是大脑自行填补的。这种填补往往依赖于我们对日常事件的典型认知。假设有人抢劫了便利店,证人可能会“记得”劫匪手里拿着刀,但实际上这个细节可能是大脑根据“抢劫通常会有凶器”这个认知图式自动添加的。我们对某些事物也有刻板印象,开货车的通常是男性,这些印象都可能影响记忆的准确性。
更麻烦的是,记忆还容易受到事后获得的信息影响。如果警察问证人:“另一个证人说那个人拿着刀,你看到刀了吗?”这个问题本身就可能让证人的记忆发生改变,即使他当时根本没看到刀。或者,证人在和其他目击者交谈时,可能会把别人描述的细节误认为是自己看到的。这种事后信息的污染,再加上个人预期的偏差,使得记忆变得极不可靠。
需要回忆特定时间、特定地点发生的事情称为情景记忆。目击证人要完成的正是情景记忆任务。这种记忆特别容易出现来源混淆错误——证人可能把在别的时间、别的地方看到的人或物,误认为出现在了案发现场。证人可能在案发当天早上看到过一辆白色轿车,到了晚上回忆案发现场时,就错误地“记得”案发现场有一辆白色轿车。
记忆还分为外显记忆和内隐记忆。外显记忆是我们能意识到的,主动回忆案发经过。内隐记忆则在不知不觉中发挥作用,我们甚至察觉不到它的影响。日常生活中的认知图式就可能通过内隐记忆来填补回忆中的空白。当涉及到辨认人脸时,视觉记忆发挥着关键作用。回忆一张脸非常困难,因为我们缺乏足够精确的语言来描述每个面孔的独特之处。你可能清楚记得见过某个人,但要用语言完整描述他的五官特征却很难做到。因此,在辨认嫌疑人时,我们主要依赖的是再认,也就是当再次看到那张脸时产生的熟悉感。
再认的效果确实比回忆要好,这也是为什么要组织辨认程序——让证人从一排人中指认出嫌疑人,而不是仅凭口头描述。但再认也有陷阱。证人可能确实认出了某张脸,因为能回忆起在特定场合见过这个人。但也可能只是觉得这张脸“看着眼熟”,却想不起在哪里见过。内隐记忆让这张脸显得熟悉,证人可能就误以为是在案发现场见过此人,从而做出错误辨认。
一个人记住某张脸的能力,往往超过他回忆起见到这张脸的具体情境的能力。这种似曾相识的熟悉感一旦被错误地归因于案发现场,就可能导致冤案的发生。
既然人类记忆如此不可靠,那么如何才能设计出科学的辨认程序,尽可能减少错误呢?我们不妨把辨认程序看作一次科学实验。警方提出假设:犯罪嫌疑人就是作案者。辨认程序的目的是检验这个假设,看证人能否从一组人中准确识别出嫌疑人。一个好的实验设计应该能够区分哪些证人是真正可靠的,哪些证人虽然配合但记忆并不准确。
最简单的辨认方式是让证人直接看嫌疑人或他的照片,然后问:“这个人是不是作案者?”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方法叫做现场指认或单独辨认。它通常用于案发后不久,警察在现场附近抓获可疑人员,此时还没有充分理由正式逮捕,需要证人帮助确认身份。这种方法最大的问题是无法检验证人是否出错。结果只有两种可能:要么证人说“不是他”,要么证人说“就是他”。这样的程序很容易产生暗示效应,让证人误以为警方已经掌握了其他证据,认定此人有罪。
二零零三年五月,某省某市发生一起恶性刑事案件。深夜,一名女性在回家路上遭遇抢劫并被杀害。案发后,附近居民向警方提供了一些线索,称看到一个骑自行车的可疑男子。警方根据描述抓获了一名叫张某的外来务工人员。在侦查阶段,办案人员带着几名证人分别对张某进行了辨认。这些辨认都是单独进行的,证人只能看到张某一个人。其中一名证人在案发当晚看到过一个骑车的男子,她在辨认时表示“有点像”。另一名证人原本说记不清凶手的长相,但在警方反复询问下,最终在法庭上指认了张某。基于这些辨认证据,加上一些间接证据,张某被判处死刑。但在执行死刑多年后,真凶在另一起案件中落网,承认了当年的罪行。复查发现,当初的辨认程序存在严重缺陷:证人只看到了嫌疑人一个人,警方的提问方式也带有明显的倾向性,暗示证人“就是此人”。这种辨认方式无法检验证人的记忆准确性,也给证人施加了心理压力,让他们觉得必须做出肯定的答复才能帮到警方。
单独辨认的问题在于,它无法提供一个检验错误的机制。证人可能出于帮助警方破案的愿望,在不确定的情况下做出肯定的辨认。这种程序本身就带有强烈的暗示性。
相比之下,列队辨认是一种更科学的方法。警方组织一组人站成一排,其中只有一个是嫌疑人,其他人称为陪衬人员或填充人员。这些陪衬人员不是犯罪嫌疑人,只是外貌特征与嫌疑人相似的普通人。证人需要从这一排人中判断作案者是否在场,如果在就指出是哪一个。这种程序有三种可能的结果。第一种,证人指认了嫌疑人,为指控提供了证据。第二种,证人表示作案者不在这些人中,没有做出任何指认。第三种,证人指认了陪衬人员,这就暴露出证人的记忆不可靠。第三种结果尤其重要,它能让我们发现并排除不可靠的证人证词,避免错误定罪。
列队辨认在世界各国都有应用,但具体形式各有不同。有的地方让嫌疑人和陪衬人员真人排成一列,证人隔着单向玻璃观看;有的地方使用照片阵列,把多张照片同时呈现给证人;还有的地方采用视频辨认,让证人观看事先录制好的视频片段。司法实践中,既有现场列队辨认,也越来越多地使用照片或视频辨认。
大量研究揭示了许多影响目击证人辨认准确性的因素。研究者把这些因素分成两类:估计变量和系统变量。估计变量指的是那些不受司法系统控制的因素,主要涉及证人当时的观察条件。证人观察嫌疑人的时间有多长?距离有多远?当时的光线条件如何?视线有没有被遮挡?这些都是案发时已经确定的客观情况,事后无法改变。证人是否认识嫌疑人也是一个重要的估计变量——熟人面孔的识别准确率远高于陌生人。
其他估计变量还包括:案发时是否有凶器出现,因为凶器会吸引证人的注意力,反而让他们忽略了作案者的面孔;证人当时承受的心理压力和恐惧程度;证人与作案者的族群差异,跨族群辨认的错误率通常更高;证人本身的年龄,研究显示高龄证人的辨认准确性会下降。理解估计变量的作用,可以帮助我们评估在不同条件下证人证词的可靠程度。一个证人在昏暗的路灯下只看了作案者两三秒,和另一个证人在明亮的便利店里正面对视了半分钟,这两份证词的可信度显然不同。
系统变量则是那些司法系统可以控制的因素。这包括:选择什么样的辨认方式;用什么方式呈现;给证人什么样的指导语;辨认程序是否采用盲测;在正式辨认前是否让证人看过照片;如何选择陪衬人员;以及辨认后是否给证人反馈信息等等。
研究估计变量可以帮助我们判断证词的可靠性,而研究系统变量则能指导我们设计更科学的辨认程序,从根本上提高辨认证据的质量。
这种区分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对于估计变量,我们只能事后评估它们对证人记忆的影响程度;但对于系统变量,我们可以主动优化,建立一套标准化的最佳实践。确保给证人的指导语明确告知“作案者可能不在这些人中”,避免暗示性的表述;要求主持辨认的警官事先不知道谁是嫌疑人,防止无意识的提示;严格控制陪衬人员的选择标准,确保辨认程序的公平性。通过合理设计系统变量,即使在估计变量不利的情况下,我们也能最大限度地提升辨认结果的可靠性,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既然估计变量如此重要,我们有必要深入了解不同的观察条件如何影响辨认的准确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要求,在评估辨认证据时要综合考虑证人的观察条件。实际上,心理学研究为这些法律规定提供了坚实的科学基础。
在刑事审判实践中,法官评估目击证人辨认证据的可靠性时,通常会考虑以下几个方面:证人观察嫌疑人的时间长短、观察距离的远近、当时的光线条件、视线是否被遮挡、证人对嫌疑人是否熟悉、案发到辨认之间的时间间隔,以及证人最初的描述与嫌疑人实际外貌是否吻合。这些审查标准并非凭空产生,而是有着深厚的心理学研究支撑。实验表明,观察时间越长,辨认准确率越高。在一项研究中,观察嫌疑人四十五秒的证人,其辨认准确率明显高于只观察十二秒的证人。光线条件和观察距离同样重要,昏暗环境和较远距离都会降低面孔识别的准确性。
证人对嫌疑人的熟悉程度影响尤其显著。辨认熟人面孔的准确率远高于辨认陌生人。这是因为我们对熟人的面孔特征有深刻的记忆编码,即使换个角度或在不同光线下也能轻松识别。相比之下,陌生面孔只看了一次,在不同角度或光线下再次呈现时就可能难以识别。时间延迟也是一个关键因素。记忆会随着时间流逝而衰退。案发后一周内进行辨认,证人识别出真凶的概率显著高于八天以后才进行辨认的情况。这提示我们,辨认程序应该尽可能及时安排,避免记忆随时间流失。证人最初描述的准确性也能预测后续辨认的可靠性。如果证人在案发后立即提供的描述与嫌疑人的实际外貌基本吻合,那么他的辨认更可能是准确的。反之,如果描述与嫌疑人差异很大,就需要警惕错误辨认的风险。
评估辨认证据可靠性时,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观察时间、距离、光线、熟悉度、时间延迟和描述准确性,这些要素共同决定了证人证词的可信程度。
当作案者手持凶器时,证人的注意力会不由自主地被凶器吸引,这种现象被称为武器聚焦效应。刀刃的寒光、枪口的黑洞等威胁性物体会占据证人视觉注意的中心,导致证人能详细描述凶器特征,却记不清作案者的面孔。
这种现象有两个原因:一是凶器本身的新奇性和不寻常性会自然吸引注意力;二是凶器代表生命威胁,激发恐惧情绪,进一步强化注意力聚焦。结果是证人的注意资源被凶器占用,分配给面孔识别的认知资源相应减少。
研究发现,凶器在场时证人辨认作案者的准确率会下降,但这个效应是中等程度的,并非绝对性的。更细致的分析显示,武器聚焦对回忆作案者外貌特征的影响大于对辨认准确性的影响——证人可能说不清作案者长什么样,但在列队辨认时仍有可能认出来。

在司法实践中,持刀持枪抢劫、杀人等案件需要充分考虑武器聚焦效应。如果证人表示当时全神贯注地盯着凶器,那么他对作案者面孔的记忆可能并不可靠,即使他表现得很有信心。
武器之所以影响辨认,部分原因是它诱发了证人的恐惧和应激反应。在极度恐惧或高压力情况下,证人的记忆和辨认能力会受到严重影响。
一项在恐怖迷宫中进行的研究显示,极度焦虑的游客只有18%能正确辨认演员,而焦虑程度较低的游客辨认准确率高达75%。另一项针对士兵的研究发现,在高压审讯环境中,士兵辨认审讯者的准确率仅为29%,而在低压环境中准确率达到67%。
这些研究揭示了一个重要事实:创伤性事件中的高度应激会损害记忆编码,从而降低后续的辨认准确性。对于经历抢劫、强奸、暴力攻击等严重犯罪的被害人和证人,他们当时的极度恐惧可能让他们无法准确记住作案者的面孔,即使他们主观上觉得印象深刻。
极端的恐惧和压力会干扰大脑的记忆编码过程。当证人处于“战或逃”的生存模式时,大脑优先处理如何应对威胁,而非仔细观察和记忆面孔细节。
综合分析多项研究后,研究者得出结论:提高的应激水平对辨认和回忆都有中等程度的负面影响。有趣的是,应激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减少正确辨认的数量(当作案者在列队中时),而对于正确拒绝辨认(当作案者不在列队中时)的影响不明显。这意味着,高应激会让证人“认不出”真凶,但不一定会让他们错误地指认无辜者。
人们在辨认与自己不同族群的人时,准确率往往较低。这种现象在研究中得到了广泛证实。汉族证人辨认维吾尔族嫌疑人、或者维吾尔族证人辨认汉族嫌疑人,其准确率都会比本族群辨认要低。为什么会这样?一种解释是,我们对面孔的识别能力是在长期接触中培养起来的。从小到大,我们主要接触的是本族群的面孔,大脑逐渐学会了识别本族群面孔之间的细微差异。但对于其他族群的面孔,由于接触较少,我们没有建立起足够精细的识别系统,容易觉得“他们看起来都差不多”。
不过,这种效应并非绝对。研究发现,如果一个人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与不同族群的人接触,跨族群辨认的困难可能会减轻甚至消失。但这里的关键是接触的质量,而不仅是数量。仅仅是见过很多不同族群的人还不够,需要有深入的社会交往,才能提升跨族群的面孔识别能力。在这样一个多民族国家,跨族群辨认问题需要得到重视。如果证人和嫌疑人属于不同民族,辨认证据的可靠性就需要更加谨慎地评估。
实验室研究一致发现,随着年龄增长,面孔识别能力会下降。通常在五十岁左右,辨认准确率开始明显降低。老年证人不仅正确辨认率降低,错误辨认率也会升高。这意味着,年长的证人既可能“认不出”真凶,也更可能错误地指认无辜者。这种年龄效应的原因可能与认知功能的总体衰退有关。面孔识别需要精细的视觉信息处理和良好的记忆力,这些能力都会随年龄增长而减弱。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是统计规律,并不意味着所有老年证人的证词都不可靠。评估时需要结合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在法庭上,一个充满信心的证人往往更有说服力。当证人斩钉截铁地说“我绝对不会认错,就是他”时,法官很容易被这种确定性打动。但研究揭示了一个令人不安的真相:证人的信心与辨认准确性之间的关系并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强。
早期许多研究发现,信心与准确性的相关性很低,甚至可以忽略不计。不过,近年来随着研究方法的改进,我们对这个问题有了更细致的理解。在做出辨认的证人中,信心与准确性的相关性大约在0.5左右;但在拒绝辨认的证人中,相关性则较低。
即使相关性达到0.5,我们依然会相当频繁地遇到信心满满但辨认错误的证人。相关性0.5意味着,仍有相当一部分非常自信的证人其实是错的。因此,单凭证人的自信程度来判断证词可靠性是危险的。
某起冤案中,当初指认嫌疑人的证人对自己的辨认非常确信。但多年后真相大白,那次辨认是错误的。这个教训告诉我们,不能把证人的主观确信等同于客观准确。
实验室研究有其局限性,毕竟模拟犯罪和真实案件存在很大差异。那么在实际的刑事案件中,辨认结果是怎样的呢?对真实案件的统计分析提供了宝贵的参考数据。在某国警方组织的现场列队辨认中,大约40%的证人指认了嫌疑人,40%的证人没有做出任何辨认,20%的证人错误地指认了陪衬人员。这个20%的错误辨认率尤其值得注意——尽管警方已经明确告知证人“作案者可能不在其中”,仍有五分之一的证人做出了我们能够确认的错误辨认。
需要强调的是,在这些统计中,我们无法确知有多少列队真的包含了真凶。指认嫌疑人的那40%,有可能是正确辨认,也可能是错误辨认。我们唯一能确定的错误,是那些指认了陪衬人员的案例。实际的总错误率很可能高于20%。
对六百多名证人参与的三百多次列队辨认的分析发现,以下情况更容易导致嫌疑人被指认:证人年龄低于三十岁;证人提供了详细的描述;证人在现场观察嫌疑人超过一分钟;辨认时决策速度快;案发到辨认的时间间隔在七天以内。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时间因素。案发后七天内进行辨认,65%的证人能识别出嫌疑人;但如果拖到八天或更久,这个比例就降至38%。这个数据有力地说明,辨认程序必须尽早安排,拖延时间会显著降低证人记忆的可靠性。
有趣的是,在这些真实案件的分析中,武器在场与否、证人与嫌疑人的族群差异,并没有显示出统计上显著的影响。这可能是因为真实案件中各种因素相互交织,使得单一因素的效应被稀释了。这些真实案件的数据传递出一个重要信息:即使在相对规范的辨认程序中,错误辨认仍然大量存在。司法实践必须正视这一现实,通过更科学的程序设计和更严格的证据审查,尽可能减少错误辨认造成的冤案。
既然我们无法改变案发时的观察条件,那么就应该把精力放在优化那些可以控制的因素上。辨认程序的设计细节,看似技术性的问题,实际上对辨认结果有着深刻影响。
辨认程序可以采用不同的呈现方式:真人列队、照片或视频。研究发现,这些方式在辨认准确性上差异很小。一张高质量的照片已能提供足够的面孔信息,增加步态、体型等额外线索带来的收益有限。
这个发现对司法实践有重要启示:从技术可行性、成本和效率角度出发,选择照片或视频辨认,并不会比传统的真人列队差。事实上,照片和视频辨认在组织实施上更加灵活便捷。
近年来,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开始探索视频辨认技术。这种方法通常是录制每个列队成员十五秒左右的视频片段,内容包括正面注视镜头,然后转头展示侧面,再转回正面。
视频辨认相比传统真人列队有多个实际优势:第一,大幅缩短准备时间,几个小时内就能完成准备;第二,取消率从50%降至5%左右;第三,视频数据库可以提供大量候选陪衬人员;第四,对受害者心理压力更小;第五,设备可以带到证人所在地。
更重要的是,研究显示视频辨认在公平性上优于真人列队。在真人列队中,模拟证人凭猜测选中嫌疑人的概率达到25%,说明嫌疑人过于突出。而在视频列队中,这个概率降到15%,接近理论上的公平标准。
实证研究发现,在真人列队中,模拟证人(只看到嫌疑人描述、没见过真凶的人)凭猜测选中嫌疑人的概率达到25%,说明嫌疑人在列队中过于突出。而在视频列队中,这个概率降到15%,接近理论上的公平标准。

证人来参加辨认时,心理上往往会有一种假设:警方既然组织了辨认,那肯定是抓到了可疑人员,我的任务就是把他指认出来。这种心理倾向会增加辨认的倾向性,让证人觉得必须指认出某个人才算完成任务。因此,辨认前给证人的指导语至关重要。必须明确告知证人:“您看到的那个人可能在这些人当中,也可能不在。如果不在,请直接告诉我们没有看到那个人。”这样的指导语能够减轻证人的心理压力,让他们明白选择“都不是”也是一个正确的选项。
如果指导语带有偏向性,直接问“这些照片中哪一个是袭击你的人”,就暗示了作案者必然在其中。研究综合分析了十八项实验后发现,使用有偏向性的指导语会增加辨认率,但这种增加是不分对错的——既增加了正确辨认,也增加了错误辨认。在作案者不在列队时,有偏向性的指导语会大幅提高无辜嫌疑人被错误指认的概率。
所谓盲测管理,是指主持辨认程序的警官不知道谁是嫌疑人。有时也称为双盲辨认,即证人和主持人都不知道谁是嫌疑人。为什么要这样做?研究早就发现,实验者的期望会无意识地影响实验结果,这种现象被称为实验者效应。在辨认程序中,如果主持人知道谁是嫌疑人,他可能会在不知不觉中给证人传递暗示。这些暗示可以非常微妙:当证人看到嫌疑人的照片时,主持人可能会下意识地看向证人;如果证人对嫌疑人的辨认表现得有些犹豫,主持人可能更容易接受这个辨认;而如果证人犹豫地指向陪衬人员,主持人可能会追问“您确定吗”。
这些影响往往是完全无意识的。即使是最尽职尽责的警官,也可能在不知不觉中通过眼神、语气、表情透露出倾向性。采用盲测管理,从根本上消除了这种可能性。
盲测管理不仅能提高辨认证据的客观性,还能增强证据的法律效力。辩护方很难质疑一个由不知情的第三方主持的辨认程序存在人为引导。研究分析显示,盲测管理能够减少错误辨认,虽然也会略微减少正确辨认,但总体上提升了辨认证据的可靠性。
在侦查初期,警方可能会让证人翻看大量前科人员的照片,看能否从中认出作案者。问题是,如果证人在照片档案中看到过某人的照片,后来又在正式的列队辨认中看到同一个人,会发生什么?研究给出了明确答案:之前看过照片会增加后续列队辨认中的错误率。
原因在于熟悉感的转移。证人可能觉得某张脸“看着眼熟”,但这种熟悉感实际上来自之前翻看照片时见过,而不是在案发现场见过。证人往往意识不到熟悉感的真正来源,就误以为是在犯罪现场见过此人,从而做出错误辨认。
如果证人在看照片档案时就错误地指认了某人,那么后续正式辨认时再次指认此人的概率会大大增加。这种现象叫做承诺效应——一旦做出了某个判断,人们倾向于坚持这个判断。
在司法实践中,这个问题尤其需要重视。许多案件中,警方会先让证人进行现场指认,后续还会组织正式的列队辨认。研究发现,如果证人在第一次单独辨认时错误地指认了某人,那么在一周到一个月后的列队辨认中,超过80%的证人会再次错误地指认同一个人。
重复辨认程序会产生强烈的承诺效应。第一次辨认,即使是错误的,也会极大地影响第二次辨认的结果。因此,应当避免让同一证人对同一嫌疑人进行多次辨认。
组织列队辨认时,如何选择陪衬人员是一个技术性很强的问题。一种思路是选择那些外貌与嫌疑人相似的人。但研究者提出了另一种思路:应该选择符合证人描述的人。为什么呢?证人应该记得自己向警方提供的描述,也会期待从列队中找到符合这个描述的人。如果有些陪衬人员明显不符合证人的描述,证人可能直接忽略他们;相反,如果某个人特别符合描述,就会特别引起注意。为了公平起见,列队中所有人都应该符合证人的描述。
这种方法还有一个好处:对于那些在描述中没有提到的特征,列队成员可以有所差异。这种差异有助于真正记忆准确的证人从中识别出作案者。如果嫌疑人不是真凶,他在这些未提及的特征上与真凶的差异并不会让他更容易被错误指认,因为证人根本没见过他。相反,如果选择外貌各方面都与嫌疑人高度相似的陪衬人员,即使是记忆准确的证人也很难从中认出真凶。当然,在实施这种描述匹配策略时,需要注意默认值问题。证人有时不会描述某些特征,可能是因为他们认为这些特征是“默认的”。证人可能不会专门说作案者是男性、没有戴眼镜、没有胡子,因为觉得这些不必说明。在构建列队时需要合理推断这些默认值。
实证研究对比了“描述匹配”和“相似嫌疑人”两种策略,结果有些复杂。一些研究发现,当作案者在列队中时,描述匹配策略能带来更多正确辨认,而错误辨认率没有明显差异。但也有研究没有发现显著差别。目前证据还不够充分,不足以建议全面改变现行做法。不过有一点是明确的:陪衬人员应该与嫌疑人有一定相似度。分析显示,使用更相似的陪衬人员虽然会略微降低正确辨认率,但能更大幅度地降低错误辨认率,总体上提升了辨认证据的证明价值。
为什么会有那么多错误辨认?一个重要原因是证人采取了相对判断策略,而非绝对判断策略。绝对判断是指证人心里有一个标准,只有当某个面孔与记忆中的作案者相似度超过这个标准时,才会指认。相对判断则是指证人会比较列队中所有人的面孔,然后指认其中最像作案者的那个人。问题在于,即使作案者不在列队中,总有一个人是“最像”的,采用相对判断策略的证人就会错误地指认这个人。
一个实验证明了相对判断的存在。研究人员让一组证人看包含作案者的六人列队,结果54%的人正确指认了作案者。然后让另一组证人看同样的列队,但把作案者移除了。结果错误辨认率大幅上升,很多证人转而指认了原来排在作案者旁边的那个陪衬人员。这说明这些证人并不是根据绝对相似度来判断的,而是在比较之后选择了最像的那个人。

为了抑制相对判断,研究者开发了顺序呈现法。不是把所有照片同时展示给证人,而是一次只展示一张。证人不知道总共有多少张照片,必须对每一张立即做出判断:是或不是,然后才能看下一张。一旦做出选择,就不能回头看之前的照片,也不能更改答案。这种方法的理论基础是:既然证人无法比较所有面孔,就只能采用绝对判断策略。
综合分析二十七项对比研究发现,当作案者在列队中时,同时呈现的正确辨认率为52%,顺序呈现为44%。但当作案者不在列队中时,同时呈现的错误辨认率为28%,顺序呈现仅为15%。顺序呈现减少了错误辨认,但也减少了正确辨认。
这个争论至今没有定论。在司法实践中,视频辨认通常采用顺序呈现的形式,但标准程序要求证人必须把整个列队看完两遍后才能做出指认。有研究对比了“看两遍再指认”和“逐一即时判断”两种方式,发现前者的正确辨认率显著更高(65%对36%),虽然错误辨认率略有增加(23%对10%),但差异不显著。这个结果提示,严格的顺序呈现虽然能降低错误辨认,但同时也大幅降低了正确辨认,可能得不偿失。
我们之前提到,证人的信心与辨认准确性之间的关系并不如想象中那么强。但还有一个更令人担忧的发现:证人的信心本身是可以被改变的。辨认结束后,证人获得的反馈信息会显著影响他们对自己辨认的信心程度。如果警方告诉证人“你指认的就是我们怀疑的人”或者“其他证人也指认了同一个人”,证人对自己辨认的信心就会大幅提升。
更严重的是,确认性反馈会让证人过度自信——他们表现出的信心程度超过了实际准确性应有的水平。这种效应不仅存在于实验室,在真实案件中同样会发生。到了庭审阶段,证人很可能已经接收或推断出了确认性反馈。毕竟,如果他们指认“错”了人,司法机关不太可能让他们出庭作证。能被传唤到法庭,本身就是一种隐性的反馈,暗示他们的辨认“是对的”。
二零一一年,某市发生了一起刑事案件。在许多类似案件的侦查中,辨认证据的获取过程往往存在证人相互影响的问题。在一些案件中,多名证人会被同时组织参与辨认,或者在辨认后一起离开。这种安排看似效率高,实则存在隐患。设想一下,三名证人分别参加了辨认,其中一人做出了指认。在回程的车上,三人交谈起来,另外两人得知有人做了指认,心理就会受到影响。他们可能会想:“既然他指认了,也许我当时也应该指认的。”在这种心理压力下,原本在辨认时没有指认的证人,事后可能会修改自己的证词,声称自己也想指认那个人,只是因为某些原因(看不清身高体型)而没有当场指出来。
证人之间的相互影响和确认性反馈,会人为地制造出“多名证人一致指认”的假象。实际上,这些证人的辨认并非独立做出,而是相互污染的结果。
这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树立了一个值得警惕的先例:法庭可能会采纳那些在正式辨认时没有指认嫌疑人,但事后受到其他证人影响而改变证词的证人证言。虽然法律理论上允许综合多方证据,但必须警惕这种“一致性”可能只是相互影响的产物,而非独立观察的结果。真正可靠的多证人指认,应该是每个证人独立完成辨认,在辨认结束前彼此之间没有任何沟通,也不知道其他证人的辨认结果。只有这样,多名证人的一致指认才具有真正的证明力。
既然证人的信心和证词内容都容易受到事后信息的影响,司法机关就必须采取措施保护辨认证据的“纯净性”,就像保护物证现场一样。首先,辨认程序的主人在证人做出辨认后,不应该给予任何暗示性的反馈。无论证人指认了谁,主持人都应该保持中立,只是记录结果,不作任何评论。不能说“很好,你指认的正是我们怀疑的人”,也不能露出满意或失望的表情。其次,证人在做出辨认的那一刻,应该立即被询问对自己辨认的信心程度,并当场记录。等到几个月后的庭审,证人的信心水平很可能已经因为各种反馈而改变了。初始的信心程度才是最有参考价值的。再次,每个证人的辨认应该严格隔离,避免相互影响。不同证人不应该知道其他人是否做了指认、指认了谁。在辨认结束后,也应该避免证人之间交流。最后,侦查和起诉阶段应该详细记录证人接触过哪些可能影响其信心和证词的信息。这些记录对于法庭评估证词可靠性至关重要。
记忆就像犯罪现场,需要小心保护,防止污染。任何事后的信息都可能改变证人的回忆和信心。司法程序必须像对待物证一样对待人证,避免引入任何可能污染证据的因素。
对辨认程序的规范主要体现在《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中。根据相关规定,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中,陪衬对象不得少于七人。辨认应当避免辨认人之间的相互影响。
这些规定体现了心理学研究的一些成果:要求至少七名陪衬人员确保了列队规模;要求辨认前详细询问特征描述,防止证人事后编造;禁止证人相互影响,防止证人间污染。但在实践中,执行情况参差不齐。一些基层单位可能存在陪衬人员选择不够科学、辨认前告知不充分、让同一证人多次辨认等问题。
近年来,随着冤假错案的纠正,司法机关对辨认程序越来越重视。一些地方建立了标准化辨认室,配备专业辨认系统,确保全程录音录像。但距离最佳实践还有差距,如盲测管理尚未普遍实行。未来可考虑由不参与案件侦查的专门技术人员主持辨认,确保客观性。
随着天网工程、雪亮工程等视频监控系统的全面建设,人们期待技术能够弥补人类记忆的不足。然而,研究揭示了一个出人意料的真相:从监控视频中识别陌生人同样充满误区。
人们在识别高度熟悉的人时表现出色,即使从模糊的监控画面中,也能以超过90%的准确率认出同事、朋友和家人。问题在于陌生人的识别。当需要判断两个不同监控镜头拍摄的画面是否是同一个陌生人时,错误率高得惊人。一项研究让人们从十张高质量照片中选出与目标照片匹配的那一张,即使在理想条件下,准确率也只有79%。
对于商业监控系统拍摄的低质量视频,识别陌生人更是极不可靠。有丰富办案经验的警察在这方面并不比普通人强,平均从警十三年以上的资深警官,在识别陌生人时的表现与普通人差不多。
从监控视频识别熟人和识别陌生人,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我们对熟人面孔的识别能力强大到令人惊讶,但对陌生人的识别能力却脆弱得让人担忧。
另一项研究模拟了庭审场景:让人们观看一段四十秒的高质量视频,然后判断房间里的某个人是否就是视频里的人。结果错误率约为20%,对于某个特定的演员,44%的人错误地认为一个无辜者就是视频里的人。
监控视频识别的局限主要体现在:不同人的照片可能看起来非常相似;同一个人用不同摄像头拍摄的画面可能看起来很不一样;对熟人面孔的识别能力不能推广到陌生人;即使不需要记忆面孔,身份匹配仍然容易出错。

既然普通人从监控视频识别陌生人如此困难,那么有没有办法提高准确率呢?研究发现,人群中约1%到2%的人在面孔识别测试中得分极高,被称为“超级识别者”。这种能力似乎是天生的,专门针对面孔识别,在其他认知任务上他们并不突出。
遗憾的是,培训对提高面孔识别能力效果有限。即使是经验丰富的边检人员,在面孔匹配任务上的表现也不比普通人好。一项研究发现,边检人员在核对照片与真人时,错误放行率达到14%。
一些大城市的公安机关已经开始探索识别和培养“超级识别者”。在重大安保活动中,这些具有特殊天赋的警官负责从监控画面中识别嫌疑人,大大提高了视频监控的实战效能。
某国在一次大规模骚乱后的实践提供了有益参考。警方从全体警官中征集识别志愿者,发现二十名警官完成了超过六百次识别,且四分之三以上的嫌疑人在讯问时承认了参与。后续测试证实,这些警官确实具有超常的面孔识别能力。此后,这些超级识别者被部署到关键岗位,在大型活动监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这说明,虽然监控视频识别陌生人充满困难,但通过选拔具有天赋的识别者,可以显著提升监控系统的应用价值。不过需要强调的是,即使是超级识别者也不是绝对不会犯错,监控视频识别结果应当作为侦查线索,需要其他证据印证。
目击证人辨认在刑事司法中占据重要地位,但同时也是导致冤假错案的主要原因之一。核心问题是:为什么即使是诚实的证人也会犯下严重的辨认错误?如何通过科学的程序设计来提高辨认证据的可靠性?
人类记忆不是录像机,而是一个主动重建的过程。我们会用不完整的信息,结合自己的知识、预期和事后获得的信息,重构出对过去事件的记忆。这个过程容易受到暗示和偏见的影响。辨认的准确性受到多种因素影响:估计变量(观察时间、距离、光线等)在案发时已确定,无法改变;系统变量(辨认方式、指导语、陪衬人员等)可由司法系统控制,是提升辨认证据质量的关键。
单独辨认程序带有强烈暗示性,应尽量避免。列队辨认通过提供陪衬人员,能够暴露不可靠的证人。指导语必须明确告知“要找的人可能不在其中”。盲测管理能防止主持人无意中影响证人。重复辨认会产生承诺效应,应当避免。证人的信心不能作为准确性的可靠指标,且事后反馈会改变证人的信心程度。因此必须像保护物证现场一样保护辨认证据的纯净性。
监控视频的普及给人们带来了技术替代人类记忆的希望,但研究显示,从监控画面识别陌生人同样充满误区。虽然我们能轻松从模糊画面中认出熟人,但识别陌生人即使在高画质下也容易出错。选拔超级识别者可以提升监控应用效能,但监控识别结果仍需其他证据印证。
司法公正需要建立在科学基础上。对待目击证人辨认证据,我们既不能因为人类记忆的脆弱性而完全否定其价值,也不能盲目相信证人的主观确信。关键是通过规范化、科学化的程序设计,最大限度地发挥可靠证人的作用,同时尽可能降低错误辨认的风险。
1. 关于人类记忆的特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人类记忆就像录像机,可以准确重现过去发生的事情
B. 记忆是一个主动重建的过程,会受到个人知识和预期的影响
C. 人的记忆一旦形成就不会改变,保持稳定
D. 只要注意力集中,就能记住所有细节
答案:B
解析: 人类记忆不是像录像机那样被动记录,而是一个主动重建的过程。当我们回忆某件事时,大脑会用储存的不完整信息,结合我们的知识、经验和预期,重新构建出一个“合理”的版本。这个过程容易受到暗示和偏见的影响,我们自己往往意识不到这种重建,无法区分哪些是真实记住的,哪些是大脑自行填补的。选项A错误,记忆不是录像机式的重现。选项C错误,记忆会随时间衰退并受事后信息影响而改变。选项D错误,即使注意力集中也无法记住所有细节,因为注意力是有选择性的。
2. 武器聚焦效应是指:
A. 作案者使用武器会提高作案成功率
B. 证人的注意力被武器吸引,反而记不清作案者的面孔
C. 武器能帮助证人更好地记住案发细节
D. 使用武器的案件证人更不愿意作证
答案:B
解析: 武器聚焦效应指的是,当作案者手持刀、枪等凶器时,证人的注意力会不由自主地被凶器吸引,因为凶器既新奇又具有威胁性。结果是证人往往能详细描述凶器特征,却记不清作案者的面孔。这是因为注意资源被凶器占用,分配给面孔识别的认知资源相应减少。研究表明,凶器在场时,证人辨认作案者的准确率会下降。这提示司法实践中,对于持械犯罪案件的辨认证据要更加谨慎评估。选项A、C、D都与武器聚焦效应的心理学含义无关。
3. 关于辨认程序的设计,下列做法最科学的是:
A. 让证人只看嫌疑人一个人,直接询问是不是他
B. 组织列队辨认,包含一名嫌疑人和若干名外貌相似的陪衬人员
C. 先让证人看照片,指认后再组织现场辨认,双重保险
D. 多名证人一起参加辨认,可以相互印证
答案:B
解析: 列队辨认是最科学的方式,因为它能够检验证人是否出错。如果证人指认了陪衬人员(我们知道不是作案者的人),就暴露了证人记忆不可靠。相比之下,选项A的单独辨认无法检验错误,且暗示性强。选项C的重复辨认会产生承诺效应和熟悉感转移,第一次指认(即使错误)会强烈影响第二次结果。选项D让多名证人一起辨认会造成相互污染,某个证人的指认会影响其他证人的判断。科学的做法是每个证人独立完成辨认,彼此之间不知道对方的结果,辨认前明确告知“要找的人可能不在其中”。
4. 关于监控视频识别,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监控视频是客观证据,比目击证人更可靠
B. 从监控画面识别熟人很准确,但识别陌生人容易出错
C. 有经验的警察从监控识别陌生人比普通人准确得多
D. 只要视频画质足够高,识别准确率就能接近百分之百
答案:B
解析: 人们在识别高度熟悉的人(同事、朋友、家人)时表现出色,即使从模糊的监控画面也能以超过90%的准确率认出。但识别陌生人则完全不同,即使在高画质、理想条件下错误率也很高。选项A错误,监控视频本身是客观的,但从视频中识别陌生人的过程仍然依赖人的主观判断,容易出错。选项C错误,研究显示平均从警十多年的资深警官在识别陌生人时的表现与普通人差不多,经验并不能显著提升这种能力。选项D错误,即使视频质量很好,识别陌生人仍然容易出错,因为问题不在于看不清,而在于面孔识别本身的难度。
1. 请解释什么是辨认程序中的“估计变量”和“系统变量”,并分别举例说明。为什么区分这两类变量对司法实践有重要意义?
答案:
估计变量是指那些不受司法系统控制的因素,主要涉及证人当时的观察条件。具体包括:观察时间长短(只看了几秒还是观察了几分钟)、观察距离远近、当时的光线条件、视线是否被遮挡、证人是否认识嫌疑人、现场是否有武器、证人承受的心理压力、证人与嫌疑人的族群差异、证人的年龄等。这些因素在案发时已经确定,事后无法改变。
系统变量是指司法系统可以控制的因素。具体包括:选择什么样的辨认方式(单独辨认还是列队辨认)、用什么方式呈现(真人、照片还是视频)、给证人什么样的指导语、主持辨认的人是否知道谁是嫌疑人(盲测管理)、如何选择陪衬人员、是否让证人进行重复辨认、辨认后是否给证人反馈等。
区分这两类变量的意义在于:对于估计变量,我们只能事后评估它们对证人记忆的影响程度,以此判断证词的可靠性;但对于系统变量,我们可以主动优化,建立标准化的最佳实践,从根本上提高辨认证据的质量。确保指导语明确告知“作案者可能不在其中”,采用盲测管理防止无意识的暗示,严格控制陪衬人员的选择标准,避免重复辨认造成的承诺效应。通过合理设计系统变量,即使在估计变量不利的情况下,也能最大限度地提升辨认结果的可靠性,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解析: 回答需要清楚界定两类变量的含义,提供具体例子,并阐明区分它们的实践意义。好的回答应该体现出:估计变量用于评估,系统变量用于优化;前者关注“是否可靠”,后者关注“如何改进”。
2. 为什么说证人的信心不能作为辨认准确性的可靠指标?证人的信心受哪些因素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对待充满信心的证人证词?
答案:
证人的信心不能作为准确性可靠指标的原因有两个。第一,信心与准确性之间的相关性并不高。研究发现,即使相关性达到0.5左右(已经是较好情况),仍有相当一部分非常自信的证人其实是错的。第二,更重要的是,证人的信心是可塑的、会改变的。
证人信心受多种因素影响。最重要的是辨认后获得的反馈信息。如果警方告诉证人“你指认的就是我们怀疑的人”或“其他证人也指认了同一个人”,证人对自己辨认的信心就会大幅提升。这种确认性反馈不仅增强对辨认本身的信心,还会让证人在事后“记得”自己当时观察时间更长、距离更近、注意力更集中。此外,证人之间的相互交流、能够出庭作证本身(暗示指认是对的),都会影响信心。到了庭审阶段,证人的信心水平很可能已经因为各种反馈而改变了。
在司法实践中,面对充满信心的证人证词,应当:第一,不能仅凭证人表现出的信心就认定证词可靠,必须综合考虑估计变量(观察条件)和系统变量(辨认程序是否规范)。第二,重视证人在辨认当时的初始信心水平,而不是几个月后庭审时的信心,因为初始信心更能反映记忆的真实状态。第三,详细审查证人在辨认后接触了哪些可能影响其信心的信息,评估这些信息是否污染了证词。第四,向法官解释证人信心的可塑性,避免被表面的确信所误导。冤案的教训告诉我们,不能把证人的主观确信等同于客观准确。
解析: 回答包含三个层次:为什么信心不可靠(相关性低且可变)、什么影响信心(反馈效应)、如何应对(重视初始信心、审查污染因素)。这道题将理论知识与司法实践相结合,考查综合分析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