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宪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这一定位决定了全国人大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其他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同于西方国家的议会,它不仅是立法机关,更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察委员会、中央军事委员会都由全国人大产生,向全国人大负责。
全国人大的职权可以概括为四大类别:
全国人大的权力来源于宪法的授权,其行使职权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由于全国人大每年只召开一次会议且会期较短,宪法还设立了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作为常设机关,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部分职权。
立法权是全国人大最基本、最重要的职权之一。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大有权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则有权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并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在市场经济体制建设过程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大量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为市场主体提供行为规范,为市场竞争创造公平环境。
《反垄断法》于2007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22年进行首次修订。修订后的《反垄断法》增加了对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的规制条款,回应了数字经济时代的新挑战。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依据该法对某大型互联网平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巨额罚款,成为《反垄断法》实施以来针对互联网领域最具影响力的执法案例之一。
《电子商务法》的制定同样体现了立法对经济发展的回应。随着网络购物、直播带货等新业态兴起,交易纠纷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突出。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电子商务法》,明确电商平台的责任义务,规范网络交易行为,填补了这一领域的立法空白。
“税收法定”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意味着征税必须有法律依据。我国《立法法》明确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重要改革任务。近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快推进税收立法工作,环境保护税法、烟叶税法、船舶吨税法、车辆购置税法、耕地占用税法、资源税法、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契税法、印花税法等相继出台。
《个人所得税法》的多次修订充分体现了税收立法对民生的关注。2018年的修订是该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的第七次修改,也是力度最大的一次。此次修订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3500元提高到5000元,新增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使广大工薪阶层的税负明显降低。
预算审批也是全国人大财政监督权的重要内容。每年三月召开的全国人大会议上,代表们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预算法》的修订强化了预算的法律约束力,要求所有政府收支都纳入预算管理,实现全口径预算。
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是国家法律体系的两大支柱。全国人大制定的《刑法》和《民法典》构成了这两个领域的基本法律框架。
《民法典》的编纂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也是全国人大立法工作的里程碑。从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的任务,到2020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历时五年多。《民法典》共7编1260条,涵盖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领域,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立法权限上有明确分工:
任免权是全国人大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体现。通过选举和任命国家领导人及重要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全国人大确保国家权力的统一行使和有序运转。
《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大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这些职位的人选经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后,即获得宪法赋予的职权。全国人大同时拥有罢免权,对于选举产生的国家领导人,全国人大有权予以罢免。这一规定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国家领导人的权力来自人民的授权,如果其不能胜任职责或违反法律,人民有权通过自己的代表机关将其免职。
全国人大选举国家领导人的程序包括四个主要阶段。首先是提名与酝酿阶段,全国人大会议召开前,根据中共中央的建议,形成国家机构领导人员人选的建议名单,提交全国人大主席团。
接下来是主席团提名阶段,全国人大主席团将候选人名单提交各代表团酝酿协商,确保代表们充分了解候选人情况。
第三个阶段是投票选举,全国人大全体会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即为当选。这一程序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最后是宪法宣誓阶段,当选的国家领导人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2018年宪法修正案正式确立了宪法宣誓制度,誓词为:"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除选举产生的职位外,全国人大还根据提名决定其他重要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任命。国务院总理由国家主席提名,全国人大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由国务院总理提名,全国人大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提名,全国人大决定。这种“提名—决定”的程序设计,既保证了行政首长对内阁成员的选择权,又使全国人大对重要人事任命拥有最终决定权。实践中,全国人大代表可以对被提名人选提出意见,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大的人事任免权不仅体现在任命程序上,还体现在任期制度上。《宪法》规定,国家主席、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这一规定有效防止了权力的过度集中。
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全国人大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核心职能之一。这项权力涵盖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根本性问题,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要求。
《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大有权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这是国家主权的最高体现,关系到国家的生死存亡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有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始终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从未主动发动过战争。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作出“抗美援朝、保家卫国”的决策,派遣志愿军赴朝参战,这是新中国成立后进行的第一场大规模战争,保卫了国家安全,维护了地区和平。
设立特别行政区及其制度是全国人大的专属职权。《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一国两制”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最佳方案,也是港澳回归后保持长期繁荣稳定的最佳制度安排。全国人大先后制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特别行政区的设立提供了宪制性法律依据。
1990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这两部基本法确立了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经济制度和居民的基本权利义务,是“一国两制”方针的法律化、制度化。2020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宪制权力,先后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有效维护了国家安全和特别行政区的繁荣稳定。
全国人大有权决定国家的重要象征和标志。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决议,确定五星红旗为国旗、《义勇军进行曲》为代国歌。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国歌写入宪法。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对国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作出规范。
全国人大常委会还设立了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制度。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建立起国家最高荣誉制度。2019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之际,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授予于敏、申纪兰、孙家栋、李延年、张富清、袁隆平、黄旭华、屠呦呦“共和国勋章”,这是国家最高荣誉。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设立,体现了国家对杰出贡献者的崇高敬意,激励全体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
监督权是全国人大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职能。通过行使监督权,全国人大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这一规定建立了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合法性审查机制。202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立法法》,进一步完善了备案审查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对审查建议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进行专题询问等方式,对国家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每年三月召开的全国人大会议上,代表们听取和审议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以及计划报告、预算报告等。代表们对这些报告进行审议,提出意见和建议,最后进行表决。这一程序确保了政府工作接受人民代表的监督和评判。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定期开展执法检查,检查法律实施情况。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对《环境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推动法律的有效实施。
质询是人大代表监督国家机关工作的重要方式。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及其各部门的质询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及其各部门的质询案。受质询机关必须负责答复。特定问题调查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一种特殊形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在总结“七五”普法经验基础上,对新时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作出全面部署,体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
除立法权、任免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和监督权四大类职权外,全国人大还享有若干重要的专属职权,这些职权对于维护国家宪制秩序、保障国家主权具有重要意义。
修改宪法是全国人大最庄严、最重要的职权之一。《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这一严格的程序设计,体现了宪法作为根本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先后颁布过四部宪法,现行宪法是1982年宪法。1982年宪法颁布后,全国人大先后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和2018年进行了五次修正,共通过52条宪法修正案。
其中,1988年的第一次修正通过了2条修正案,主要涉及私营经济和土地使用权转让问题。1993年的第二次修正通过了9条修正案,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9年的第三次修正通过了6条修正案,将邓小平理论写入宪法。2004年的第四次修正通过了14条修正案,完善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宪法。2018年的第五次修正通过了21条修正案,是修正条数最多的一次,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取消了国家主席、副主席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限制,增设了国家监察委员会等重要内容。
2018年的宪法修正案是近年来最重要的一次修宪。此次修宪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调整充实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容,完善了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举措,增加了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增加了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修改了国家主席任职方面的有关规定。
宪法修改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宪法修改关系全局,影响广泛而深远,必须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进行。
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这一职权体现了国家主权原则,确保重要的国际承诺经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审议。《缔结条约程序法》对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条约和协定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友好合作条约、和平条约等政治性条约,有关领土和划定边界的条约和协定,有关司法协助、引渡的条约和协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条约和协定,缔约各方议定须经批准的条约和协定,以及其他须经批准的条约和协定。
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议定书。这一决定对中国的经济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深度融入全球经济体系,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第一大货物贸易国、第一大外汇储备国。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是中国深度参与经济全球化的里程碑,是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具有历史意义的一件大事。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部分职权。由于全国人大每年通常只召开一次会议,会期约两周,大量的立法和监督工作需要由常委会承担。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经常性的立法机关。《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实践中,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数量远多于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还享有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宪法解释是对宪法条文含义的权威说明,法律解释是对法律条文含义的权威说明。这一职权使全国人大常委会能够在不修改宪法和法律的情况下,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明确宪法和法律的具体含义。
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作出解释,明确了特别行政区公职人员就职时宣誓的法律要求和后果,对于维护“一国两制”和特别行政区法治具有重要意义。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的职权。常委会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进行专题询问等方式履行监督职责。全国人大常委会还享有部分人事任免权。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常委会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常委会还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等。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还有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紧急状态是国家在非常时期采取的特殊措施。进入紧急状态后,国家可以依法采取限制公民部分权利和自由的措施,以应对严重威胁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突发事件。
全国人大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依法享有代表权利,承担代表义务。代表资格的确认和代表纪律的维护,是保障人大制度正常运行的重要环节。
全国人大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每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代表名单提交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由常委会确认代表资格是否有效。代表资格的丧失情形包括代表在任期内去世、代表辞职被接受、代表被罢免、代表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代表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等。
选民和原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全国人大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军队选举产生,因此全国人大代表可以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罢免程序须依法进行,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主任会议或者十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近年来,因违纪违法被罢免全国人大代表资格的案例时有发生。这些案例表明,人大代表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人民监督,任何人违反法律都将受到追究。
全国人大代表在任期内,非经全国人大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这一规定保障代表依法履职,但不意味着代表享有法外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