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国家的行政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行政权力的行使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依据。宪法明确规定,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行政权力的核心在于执行法律、管理国家事务。与立法权和司法权不同,行政权力具有主动性、直接性和广泛性的特点。
行政权力的边界并非无限。最高人民法院在多个判例中强调,行政机关只能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行使权力,不得越权行政。这就是“依法行政”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国务院作为最高行政机关,其国内权力涵盖多个领域,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日常运转和公民的切身利益。
特赦是国家对特定罪犯免除或减轻刑罚的制度,其行使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
根据《宪法》规定,特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
这一制度设计体现了权力的分工与制约。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负责作出特赦的实质性决定;国家主席则以国家元首的身份,将这一决定以特赦令的形式公布于众。特赦只能针对经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定有罪的罪犯,不能赦免尚未定罪的犯罪嫌疑人。特赦的对象可以是特定的个人,也可以是符合一定条件的群体。
2015年8月,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七十周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八次特赦,距上一次特赦已有四十年之久。此次特赦对象包括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的服刑罪犯,以及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等四类人员。2019年6月,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作出特赦决定,特赦范围更广,涵盖了九类罪犯,包括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服刑罪犯,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且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服刑罪犯等。
“特赦是国家依法对特定罪犯免除或减轻刑罚的制度,体现了国家的人道主义精神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中国的特赦制度具有鲜明的制度特色。特赦权并非由国家元首单独行使,而是需要最高权力机关的集体决定,这种制度安排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特征。
新中国成立以来实施的特赦情况如下:
虽然立法权主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但国务院在立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国务院享有行政法规制定权,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行政法规只能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制定,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国务院还享有法律案的提案权。在全国人大的立法实践中,相当一部分法律草案是由国务院提出的,通常需要经过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等程序。以《民法典》的制定为例,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起草了多个分编的草案,并组织专家学者进行了广泛的研讨和论证。此外,国务院还可以向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提出立法建议,当国务院认为某一领域需要制定或修改法律时,可以建议全国人大将相关立法列入立法规划。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的国务院并不享有对全国人大立法的否决权,这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性质所决定的。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务院由其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
行政机关的人事任免权是确保行政系统有效运转的重要权力。国务院组成人员的产生和任免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总理由国家主席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其他组成人员由国务院总理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签署上报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下达的命令、指示。2018年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是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国务院正部级机构减少八个,副部级机构减少七个,形成了新的国务院机构设置格局,充分体现了依法依规进行人事任免的原则。
对于地方行政官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正职领导人员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副职领导人员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与人事任命权相对应的是罢免权,国务院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对于违法违纪的行政人员,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至撤职。
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享有广泛的行政管理职权,涵盖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公安等各个领域。
国务院的行政管理职权主要通过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国家预算等方式来实现。
国务院可以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国务院还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在重大公共事件的应对中,国务院的行政管理职权得到了充分体现。2020年疫情防控期间,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统一部署、统一指挥,各级行政机关迅速响应,在较短时间内控制住了疫情蔓延。国务院发布了大量行政命令和规范性文件,各部委出台了具体的防控措施,地方政府则负责具体落实。行政命令是国务院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重要形式,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和命令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各部、各委员会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这些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都具有约束力。
但行政管理权力的行使并非没有边界,行政机关的管理行为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越法定权限,不得违反法定程序。
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行政机关负有严格执行法律的义务,即“忠实执行法律”的职责。
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任何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宪法》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更应当率先垂范,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的行为符合合法性原则,行政行为不仅要有法律依据,还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行政机关不能选择性执法,也不能因为个人好恶而放弃执行法律。
在实践中,依法行政还体现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范。行政机关在法律授权范围内享有一定的裁量空间,但这种裁量必须合理、公正,不得滥用。各级政府和部门纷纷制定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以规范裁量行为,防止“同案不同罚”的现象。
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时,必须恪守廉洁自律的要求,防止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公务员法》《监察法》等法律对公职人员的廉洁义务作出了全面规定。
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不得违规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国家工作人员的薪酬由国家统一规定,不得在任职期间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对于违反廉洁规定的公职人员,可以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
2018年,国家监察委员会成立,标志着中国反腐败体制机制的重大改革。监察机关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大大强化了对公职人员廉洁义务的监督。各级领导干部还需要定期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包括收入、房产、投资等情况,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防止利益冲突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外交事务关系到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外交权力的行使涉及多个国家机关,形成了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权力运行机制。
军事力量是国家主权的重要保障,军事统帅权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行使。
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委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委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
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中央军委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他组成人员由全国人大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这一制度安排体现了文职统帅武装力量的原则。军队服从党的领导、服从国家,重大军事决策需要经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批准或追认。中国始终奉行防御性国防政策,不称霸、不扩张、不谋求势力范围,军事力量的运用严格限定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范围内。近年来,中国积极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向世界展示了负责任大国的形象。
条约是国家间法律关系的重要载体。条约的缔结需要经过谈判、签署、批准等多个环节,涉及行政机关和权力机关的共同参与。
根据《宪法》规定,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条约的谈判和签署通常由国务院及其外交部门负责。在条约谈判过程中,外交部门代表国家与外国进行磋商,就条约的具体内容达成一致。条约签署后,还需要经过国内批准程序才能对我国产生约束力。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决定批准或者废除条约和重要协定。这里的“重要协定”包括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协定、涉及领土变更的协定、需要中国承担重大财政义务的协定等。
条约一经批准,即成为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如果条约与国内法律存在冲突,原则上应优先适用条约的规定,但《宪法》除外。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在长达十五年的谈判过程中,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代表中国与世贸组织成员进行了艰苦的谈判,最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相关议定书,标志着中国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深刻影响了中国的经济发展和法律制度建设。
除了需要批准的条约和重要协定外,国务院还可以与外国政府签订不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行政协定。行政协定通常涉及贸易、投资、科技、文化、教育等领域的具体合作事项,签订程序相对简便,由国务院或其授权的部门直接与外国政府或其相关部门进行谈判和签署。
行政协定虽然不需要权力机关的批准,但仍然对我国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国内法层面,行政协定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
行政协定不得与宪法、法律和已批准的条约相抵触。如果行政协定的内容涉及需要修改法律的事项,应当先修改法律或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
近年来,中国与众多国家签署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自由贸易协定等,这些协定大多属于行政协定的范畴,有力地推动了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
国家主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元首,在对外交往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国家主席的外交代表权具有象征性和程序性的特点。在重大外交场合,国家主席代表国家出席活动、发表讲话,展现国家形象。国家主席接受外国新任驻华大使递交的国书,是各国建立外交关系的重要程序。在具体的外交事务处理上,国务院及其外交部门发挥着主导作用,国务院统一领导外交工作,外交部负责处理日常外交事务,驻外使领馆代表国家开展对外交涉。
中国的外交政策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方针,坚持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发展同各国的友好合作关系,在国际事务中始终倡导多边主义,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近年来,中国积极推动“一带一路”倡议,与沿线国家开展广泛的经贸合作和人文交流,国家主席多次出访与相关国家元首会晤,签署合作文件,有力地推动了这一倡议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