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开现代国家的宪法文本,最引人注目的往往是那些关于人权保护的条款。这些条款列举着每个人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但人权并非简单的权利罗列,而是经过长期历史发展和理论探索后形成的完整体系。前面我们学习了宪法的基本原则,理解了人民主权、权力分立与法治原则如何共同构建起宪政框架。这些原则是保障人权实现的制度基础,没有这些原则的支撑,人权就只能是纸上空谈。
国际社会普遍将人权划分为三代:第一代是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强调个人自由和政治参与;第二代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关注人的生存和发展条件;第三代是集体权利,涉及国家、民族和人类整体的权益。这种划分反映了人权观念在历史长河中的逐步丰富和扩展,而非重要性的等级差异。
无法自由地走出家门,无法表达自己的想法,无法拥有属于自己的财产,也无法为国家的未来发声投票——在人类历史的大部分时间里,绝大多数人就生活在这样的状态中。直到启蒙运动带来思想解放,人们才逐渐认识到,生命、自由和财产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权利,任何政府都不能随意剥夺。
生命权是所有人权中最基本、最核心的权利。一个人如果连生命都无法保障,谈论其他任何权利都毫无意义。正因如此,几乎所有国家的宪法都将生命权置于首要地位。
在中国的宪法体系中,生命权的保护体现在多个层面。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对包括生命权在内的所有基本权利的总括性保护。刑法严格限定死刑的适用范围,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使死刑案件的审查更为严格,死刑适用数量明显下降。这些都体现了国家对生命权保护的日益重视。
2013年的“呼格吉勒图案”震动全国。内蒙古青年呼格吉勒图在1996年被判强奸杀人罪并执行死刑,18年后,真凶落网,呼格吉勒图被宣告无罪。这个悲剧促使司法机关反思死刑案件的办理程序。此后,“疑罪从无”原则得到更严格的贯彻,证据标准进一步提高。呼格案的平反虽然无法挽回逝去的生命,却推动了整个司法制度对生命权保护的加强。
生命权的保护不仅限于防止国家非法剥夺生命,还包括国家采取积极措施保护公民生命安全。当发生重大灾害时,政府有义务组织救援;当发生恶性刑事案件时,公安机关有责任迅速侦破;当食品药品存在安全隐患时,监管部门必须及时查处。2008年的“三鹿奶粉事件”是一个反面教训,劣质奶粉导致数十万婴儿健康受损,暴露出政府监管的缺失。事件发生后,中国大幅加强了食品安全监管体系,2015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被称为“史上最严”,正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如果说生命权保障我们“活着”,那么人身自由则保障我们“有尊严地活着”。人身自由意味着一个人有权决定自己的行动,可以自由地生活、工作、旅行,不受他人的非法限制和拘禁。在现代法治国家,即使是国家机关也不能随意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
中国宪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这一条款确立了逮捕必须经过司法审查的原则,防止公安机关滥用权力随意抓人。
2003年的“孙志刚事件”推动了制度变革。湖北青年孙志刚在广州打工期间,因未携带暂住证被收容,在收容所遭到殴打致死。这一事件引发社会强烈反响,最终促使国务院废止实施多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代之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新办法的核心改变在于,从强制性的“收容遣送”转变为自愿性的“救助”,公民不会因为没有暂住证就被限制人身自由。这是中国人身自由保护的一个重要进步。
这个程序看似繁琐,实则是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重要保障。它确保了国家权力的行使受到监督和制约,防止公民遭受非法拘禁。
除了人身自由,住宅不受侵犯也是重要内容。英国有句法律格言:“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说的就是住宅的神圣不可侵犯。在中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即使是执法机关要进入公民住宅搜查,也必须持有搜查证,并遵循法定程序。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一项重要规定:搜查妇女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这看似细节的规定,实际体现了对公民人格尊严和隐私权的尊重。法律不仅要保护公民不受非法搜查,还要在合法搜查时尽可能减少对公民尊严的侵害。
财产权在历史上的地位曾经极为显赫。洛克认为,保护财产权是政府存在的主要目的之一。美国《独立宣言》最初的表述是“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后来才改为“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财产权之所以重要,因为它是个人经济独立和自由的基础。一个没有财产、无法自由支配经济资源的人,很难实现真正的独立和自由。
中国宪法对财产权的态度经历了深刻变化。1982年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但直到2004年修宪,才增加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一明确表述,并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这一修改标志着财产权在中国宪法体系中地位的提升。
财产权的保护在日常生活中体现在方方面面。最典型的是房屋征收问题。过去,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推进城市建设,强制拆迁居民房屋,补偿标准低,程序不透明,引发大量纠纷。2011年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征收房屋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补偿应当公平合理,被征收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利益。
新旧征收制度对比:
这个表格清晰地展示了制度变革对财产权保护的加强。实践中仍然存在问题,比如“公共利益”的界定标准不够明确,一些地方政府仍然以公共利益之名行商业开发之实。但无论如何,制度本身的进步值得肯定。
财产权的保护还体现在知识产权领域。在知识经济时代,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智力成果成为重要的财产形式。2020年,中国商标申请量达到9333万件,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149.8万件,均居世界第一。这些数字背后,是无数创新者的智力投入。如果没有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创新的动力就会大打折扣。
“财产权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自由问题。一个人对自己劳动成果的支配权,是其自由选择生活方式的基础。”——著名法学家江平
前面讨论的生命权、人身自由和财产权,主要是“消极自由”——要求国家不要干涉个人的自由空间。言论自由则开始涉及“积极自由”——公民参与公共事务、影响政治决策的能力。
美国大法官布兰代斯在一个判例中写道:“讨论公共问题的自由是政治义务,对于民主政府来说,这应当是一条根本原则。”没有言论自由,公民就无法充分了解政府的作为,无法对公共政策进行监督和批评,民主政治也就成了空话。
中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些自由统称为表达自由,是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重要方式。
言论自由的行使在现实生活中可以采取多种形式。朋友之间讨论时政,对政府政策发表看法,这是最基本的言论自由。在互联网时代,社交媒体成为公民表达意见的重要平台。微博、微信朋友圈上,每天都有大量关于社会问题的讨论。这些讨论有时会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推动问题的解决。
2015年的“天津滨海新区爆炸事故”是一个典型案例。事故发生后,社交媒体上充斥着各种信息,有真有假。一些人批评政府应对不力,一些人质疑信息公开不及时。面对舆论压力,政府不得不加快信息发布节奏,改进应急管理机制。这就是言论自由在实践中发挥的监督作用。
但言论自由并非毫无边界。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当言论可能损害他人权利或公共利益时,就需要受到限制。诽谤他人、泄露国家秘密、煽动暴力、散布谣言等行为都可能受到法律追究。
限制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能由政府随意决定什么可以说、什么不可以说。而且,即使需要限制,也应当采取最小侵害的方式。对于网络上的不实信息,更好的做法是及时发布权威信息予以澄清,而不是简单地删帖封号。
新闻自由是言论自由在传媒领域的具体体现。新闻媒体被称为“第四权力”,意思是除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外,媒体通过报道和监督对权力运行发挥着重要制约作用。
在中国,新闻媒体的角色和功能有其特殊性。一方面,媒体承担着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引导社会舆论的职能;另一方面,媒体也是社会监督的重要力量,通过舆论监督推动问题解决。近年来,调查性新闻报道在揭露社会问题、促进制度改革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2003年的“孙志刚事件”之所以能够推动收容遣送制度的废除,离不开媒体的报道和持续关注。《南方都市报》最早报道了孙志刚之死,随后各大媒体跟进,学者发声,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正是在这种压力下,国务院才决定废止已实施多年的收容遣送制度。
2008年的“汶川地震”报道也是新闻自由发展的一个标志性事件。这次地震报道中,政府前所未有地开放了信息渠道,允许中外记者深入灾区采访报道。这种开放不仅让公众及时了解灾情,也向世界展示了中国的透明度和自信。
然而,新闻自由的行使也面临一些问题。一些媒体为了吸引眼球,进行失实报道或炒作;一些地方政府习惯于将批评性报道视为“抹黑”,对记者进行打击报复。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明确了新闻侵权案件的审理标准,既保护公民的名誉权,也为新闻监督留出合理空间。司法解释规定,媒体对公共事务的报道即使存在部分失实,只要报道前已尽合理核实义务,主观上没有恶意,就不构成侵权。
除了言论和新闻自由,宪法还规定了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些都是公民表达意见、参与公共事务的方式。
集会是指公民聚集在一起,共同表达某种意见或诉求,从几个人的聚会到几千人的集会,都属于宪法保护的范围。结社是指公民自愿组成社会团体,共同开展活动。游行示威则是公民通过在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诉求的方式,行使表达自由。
这些自由在实践中的行使受到法律规定的程序限制。1989年制定的《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事先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行。申请中要说明活动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时间、地点、路线等内容。
程序性规定主要是为了在保护公民表达自由的同时,维护公共秩序和安全。如果几千人未经组织就走上街头,很容易引发混乱,甚至可能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通过事先申请的程序,有关部门可以做好秩序维护准备,划定活动区域,避免干扰正常社会秩序。
审批程序不能成为变相剥夺公民权利的工具。有关部门不能无理由地不批准合法的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也不能以“维稳”为名一概禁止。如果申请被不合理地拒绝,申请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前面讨论的各项自由主要是消极性的政治权利,也就是要求国家不干涉公民的自由空间。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则是积极性的政治权利,体现了公民直接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力。
中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这一规定确立了普遍、平等的选举原则。
普遍性是指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例外情况,主要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所有成年公民都享有选举权。许多国家历史上曾经设置各种限制,比如要求拥有一定财产、达到一定教育水平才能享有选举权。这种财产限制和教育限制实质上是维护少数人的特权。中国的选举制度从一开始就没有这些限制,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性质。
平等性是指每个人的选举权价值相同,“一人一票,票票等值”。这个原则在实践中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1953年制定的选举法规定,农村每八个人选一名代表,城市每一个人选一名代表,城乡差别很大。1995年修改选举法,将比例调整为4:1。2010年再次修改选举法,终于实现了“同票同权”,城乡居民按照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中国的选举制度采取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方式。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设区的市、省、全国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大选举产生。县级人大代表选举的基本步骤:
这个程序看似复杂,但每一步都有其意义。差额选举制度确保了选民有真正的选择权。无记名投票保证了选民不受外界压力影响,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过半数当选的要求则确保了当选代表获得多数选民的认可。
在实践中,基层选举的参与率和竞争性在不断提高。2016年前后的全国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全国共有超过9亿选民参加投票,选举产生近250万名县乡两级人大代表。一些地方还探索引入竞选演讲、电视辩论等方式,让选民更好地了解候选人。
中国的选举制度也面临一些挑战。在一些地方,选举流于形式,候选人由上级指定,选民缺乏真正的选择;又如,贿选现象时有发生,破坏了选举的公正性。2013年的“衡阳破坏选举案”是一个警示,衡阳市人大代表选举中有56名省人大代表因涉嫌贿选被罢免或取消当选资格。这个案件促使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选举监督,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选举权的实现需要制度保障,更需要公民的参与意识。只有当每个公民都认识到自己手中选票的价值,认真对待每一次投票,才能让选举真正成为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效形式。
如果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关注的是“免于压迫的自由”,那么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关注的则是“免于匮乏的自由”。一个人即使享有充分的政治自由,如果没有工作、没有收入、没有住房、没有医疗保障、没有受教育的机会,他的生活依然艰难,他的尊严依然无法真正实现。
这一认识的形成经历了漫长的过程。早期的人权理论主要关注政治权利,认为只要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个人自由就足够了。但19世纪以来,工业化带来的社会问题使人们意识到,单纯的自由放任会导致贫富分化、劳资冲突等严重问题。工人每天工作十几个小时,却只能勉强维持温饱;儿童被迫到工厂做工,失去受教育的机会;工伤事故频发,工人却得不到任何赔偿。这些现象促使人们重新思考:国家不仅应当尊重公民的自由,还应当采取积极措施保障公民的生存和发展。
工作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更是人实现自我价值、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方式。没有工作,一个人就失去了经济来源,也失去了社会联系和自我认同。因此,工作权是经济社会权利的核心内容。
中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这里的“劳动权利”就是工作权的体现。国家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就业形式发生了巨大变化,从计划经济时代的“统包统配”转变为市场化就业。这一转变既带来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也带来了就业压力和就业歧视等新问题。
就业歧视是工作权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时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条件,比如限制性别、年龄、户籍、相貌,甚至限制血型、星座等与工作能力无关的因素。2008年实施的《就业促进法》明确禁止就业歧视,规定用人单位招聘时不得歧视妇女、不得以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2010年,乙肝病毒携带者小张应聘某公司职位,笔试面试成绩优异,但体检发现其携带乙肝病毒后被拒绝录用。小张将该公司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构成就业歧视,判令其录用小张并赔偿损失。这个案例确认了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推动了反歧视法律的实施。
然而,工作权的保护不能仅仅停留在反对歧视的层面,还需要国家采取积极措施促进就业。中国政府每年投入大量资金开展就业培训,为下岗职工、大学毕业生、农民工等群体提供就业服务。2020年新冠疫情期间,政府出台一系列稳就业政策,包括减免企业社保费用、发放稳岗补贴、支持灵活就业等,帮助数千万劳动者保住了工作。
与工作权密切相关的是休息权。如果工人每天工作二十个小时,没有休息时间,即使有工作也无法享受正常的生活。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劳动法》进一步具体化了休息权的内容。法律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加班工资。这些规定看似理所当然,但在实践中的落实却并不容易。
互联网企业的“996”工作制是一个典型问题。所谓“996”,是指早上九点上班,晚上九点下班,每周工作六天。这种工作制严重超出法定工作时间,侵犯了劳动者的休息权。2019年,一些互联网公司员工在网上发起抗议,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虽然一些企业高管辩称“996”是奋斗精神的体现,但这种违反劳动法的做法显然不应当被提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表态,“996”工作制违反法律规定。
下面的表格展示了不同工时制度的对比:
从这个表格可以看出,不同工时制度有不同的适用条件。企业不能随意实行综合工时制或不定时工时制,必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这种制度设计就是为了防止企业滥用灵活工时制度,变相剥夺劳动者的休息权。
如果说工作权保障的是现在的生存,那么受教育权保障的就是未来的发展。教育是改变命运、实现阶层流动的重要途径。一个人如果没有接受教育的机会,就很难掌握现代社会所需的知识和技能,也就很难找到好的工作,最终可能陷入贫困的恶性循环。
中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这一条款确立了受教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的双重性质。作为权利,国家应当为公民提供受教育的机会和条件;作为义务,公民特别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责任让子女接受教育。
新中国成立以来,教育事业取得了巨大成就。1949年,全国小学入学率只有20%左右,文盲率高达80%。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到2020年,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5.2%,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54.4%,中国已经建成了世界上最大规模的教育体系。
义务教育制度是受教育权保护的核心。198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和普及性三个特点。强制性是指适龄儿童必须接受义务教育,父母必须送子女上学,学校必须接收学区内的适龄儿童;免费性是指不收学费和杂费;普及性是指所有适龄儿童都应当接受义务教育,没有例外。
2006年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进一步强化了义务教育的保障。法律明确规定,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这一规定解决了义务教育经费来源问题,为全面免除义务教育学杂费提供了保障。2008年,中国在城乡全面免除义务教育学杂费,标志着真正意义上的免费义务教育的实现。
但是,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仍然面临挑战。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的教育资源差距依然明显。在一些农村地区,学校设施简陋,师资力量薄弱;而在大城市,重点学校和普通学校之间的差距也很大。这种不均衡导致了激烈的择校竞争,一些家长为了让孩子上好学校,不惜花费巨资购买学区房。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家推出了一系列政策。比如,实施教师轮岗制度,让优秀教师到薄弱学校任教;推行“阳光招生”,禁止通过考试选拔学生,实行就近入学;加大对农村学校和贫困地区学校的投入,改善办学条件。这些措施正在逐步缩小教育差距,但要实现真正的教育公平,仍然需要长期的努力。
高等教育的普及也是受教育权保护的重要内容。1977年恢复高考时,全国高校招生规模只有27万人,录取率不到5%。2020年,全国高校招生规模达到967万人,录取率超过85%。这意味着绝大多数有意愿上大学的年轻人都能够接受高等教育。
然而,高等教育的机会平等问题仍然存在。由于各省份高考录取分数线不同,同样的分数在北京、上海可能能上重点大学,在河南、山东可能只能上普通大学。这种差异引发了关于高考公平的讨论。近年来,国家逐步增加了中西部地区和农村地区的招生名额,通过“国家专项计划”等政策,帮助贫困地区学生获得更多上好大学的机会。
“教育是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基石,是提高国民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根本途径。”——中共十八大报告
健康是人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一个人如果疾病缠身却无钱医治,生命权和其他一切权利都无从谈起。因此,健康权和社会保障权是经济社会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宪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健康权,但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就是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依据。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为公民提供医疗服务,正是保障健康权的重要措施。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逐步建立起覆盖城乡的医疗卫生体系。在计划经济时代,城市职工享有公费医疗或劳保医疗,农村实行合作医疗制度。但这套体系在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逐渐瓦解。20世纪90年代,许多人失去了医疗保障,“看病难、看病贵”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
2003年的“非典疫情”成为一个转折点。疫情暴露了公共卫生体系的薄弱环节,也促使政府下决心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200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开始试点,农民通过缴纳少量费用和政府补贴,就能获得基本医疗保障。200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2016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整合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至此,包括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在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了全覆盖,13亿多人有了基本医疗保障。
2018年,电影《我不是药神》上映,讲述了白血病患者因买不起进口抗癌药,只能购买印度仿制药的故事。这部电影引发了关于药品价格和医保覆盖范围的广泛讨论。电影上映后不久,国家医保局成立,通过集中采购、谈判议价等方式大幅降低了药品价格。一些原本一盒几万元的抗癌药,经过医保谈判后降到几千元甚至几百元,并纳入医保报销范围。这些措施让千千万万患者看到了生的希望。
医疗保障只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还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中国目前已经建立起世界上规模最大的社会保障体系,养老保险覆盖超过10亿人,失业保险覆盖超过2亿人。
社会保障制度的意义在于,它为人们提供了一张安全网。当一个人年老、失业、患病、工伤时,不会因为失去收入来源而陷入绝境。这种保障让人们能够更安心地工作和生活,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
但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性也面临挑战。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养老金支付压力越来越大。一些省份的养老保险基金已经出现收不抵支的情况。为了应对这个问题,国家采取了延迟退休年龄、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等措施。如何在保障水平和制度可持续性之间取得平衡,是未来需要不断探索的问题。
人不仅需要物质生活的保障,也需要精神文化生活的满足。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保障公民享受文化成果、参与文化活动、进行文化创造的自由。
中国宪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这一条款确认了公民的文化权利。国家应当发展文化事业,为公民参与文化生活创造条件。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文化事业蓬勃发展。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设施不断完善。2008年起,博物馆、纪念馆开始向社会免费开放,让更多人能够享受文化资源。截至2020年,全国共有公共图书馆3212个,博物馆5788个,这些文化设施正在成为人们精神生活的重要场所。
互联网的发展更是为文化权利的实现提供了新的平台。人们可以通过网络观看电影、阅读小说、欣赏音乐、学习知识,也可以通过网络发表作品、展示才华、交流思想。短视频、网络直播等新兴文化形式让普通人也能成为文化的创造者和传播者。
但文化权利的实现也面临一些问题。一方面,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的文化资源分布不均,农村和偏远地区的文化设施和文化活动相对匮乏。另一方面,文化市场的商业化倾向有时会导致低俗、庸俗、媚俗的文化产品泛滥,挤压优质文化产品的生存空间。
如何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同时,保证文化的多样性和高品质?政府的作用至关重要。一方面,政府应当加大对公共文化事业的投入,特别是向基层和农村倾斜,让文化惠民工程真正惠及广大群众。另一方面,政府应当通过资助、奖励等方式,扶持优秀文化产品的创作,同时对违法违规的文化产品进行监管。文化权利的保障,既需要市场的活力,也需要政府的引导。
前面讨论的权利都是个人权利,主体是单个的公民。但还有一类权利的主体不是个人,而是集体,包括民族、国家乃至全人类。这就是所谓的“第三代人权”或“集体权利”。
集体权利的概念出现较晚,主要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特别是20世纪60年代亚非拉国家纷纷独立后才逐渐形成。这些新独立的国家面临着发展落后、经济困难、环境破坏等问题,它们认识到,光有个人的自由和权利是不够的,还需要保障民族、国家的集体权益。没有民族的独立,就没有个人的自由;没有国家的发展,就没有人民的幸福;没有环境的保护,就没有人类的未来。
民族自决权是集体权利中最早被国际社会承认的权利。它的核心含义是,每个民族都有权决定自己的政治地位,自由谋求自己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
民族自决权的提出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从15世纪开始,西方列强在全球进行殖民扩张,建立起庞大的殖民帝国。到20世纪初,世界上大部分地区都处于殖民统治之下。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美国总统威尔逊提出“民族自决”原则,但主要适用于欧洲。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民族自决权才真正成为普遍接受的国际法原则。
《联合国宪章》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都明确规定了民族自决权。在这一原则的推动下,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亚洲、非洲、拉丁美洲的许多国家纷纷摆脱殖民统治,获得独立。到20世纪末,传统意义上的殖民体系基本瓦解。
中国人民对民族自决权有着深刻的体会。从1840年鸦片战争开始,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国家主权遭到严重侵犯。正是经过长期艰苦的斗争,中国人民才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建立了独立自主的新中国。新中国成立的意义,首先就在于实现了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
民族自决权在今天仍然具有重要意义。虽然传统的殖民统治基本结束,但新殖民主义、霸权主义仍然存在。一些大国干涉别国内政,颠覆他国政权,严重侵犯了这些国家的主权和民族自决权。中国一贯主张尊重各国自主选择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的权利,反对以民主、人权为借口干涉别国内政。
当然,民族自决权也不是没有限制的。它不能成为分裂国家、破坏领土完整的理由。国际法承认的民族自决权主要是指殖民地人民摆脱殖民统治的权利,而不是指一国之内的某个民族或地区随意分离的权利。任何国家都有权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这是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
如果说民族自决权解决的是政治独立问题,那么发展权解决的就是经济发展问题。发展权是指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都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
发展权的概念是1986年《发展权利宣言》提出的。为什么要提出发展权?因为国际社会认识到,政治独立并不自动带来经济繁荣。许多发展中国家虽然获得了独立,但由于殖民统治留下的经济结构畸形、基础设施落后、人才匮乏等问题,经济发展十分困难。而发达国家通过不平等的国际经济秩序,继续从发展中国家获取巨大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发展中国家主张,发展不仅是国家的目标,也是人民的权利,国际社会有义务为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中国是发展权的坚定倡导者和实践者。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生产力,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1978年,中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只有385元,到2020年已经达到72000元。7亿多农村贫困人口摆脱贫困,占同期全球减贫人口的70%以上。中国提前10年实现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减贫目标,创造了人类减贫史上的奇迹。
让我们通过一组数据来看看中国发展权实践的成就:
这些数字背后,是亿万中国人生活的实实在在改善。从吃不饱饭到全面小康,从看不起病到全民医保,从上不起学到义务教育全面普及,中国人民的发展权得到了充分实现。
发展权的实现需要和平稳定的国际环境。中国坚持和平发展道路,主张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推动南南合作和南北对话。通过“一带一路”倡议,中国帮助沿线国家改善基础设施,促进经济发展,让更多国家和人民享受发展带来的好处。
但也要看到,发展权的实现并非一帆风顺。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环境污染、贫富差距、区域不平衡等问题需要认真对待和解决。如何实现更加平衡、更加充分、更加可持续的发展,是中国和所有发展中国家面临的共同课题。
环境权是集体权利中最年轻的一项权利。它的提出源于20世纪中叶以来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工业化带来了经济繁荣,也带来了空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生态破坏等严重后果。人们逐渐认识到,如果不加控制地破坏环境,不仅当代人的健康和生活质量会受到威胁,子孙后代的生存也将面临危机。
环境权的核心内容是,每个人都有权在清洁、健康、可持续的环境中生活。这项权利既是个人权利,也是集体权利。说它是个人权利,因为每个人都有权享受清洁的空气、安全的饮用水、健康的生活环境;说它是集体权利,因为环境保护需要国家、社会乃至全人类的共同努力,单靠个人力量无法解决环境问题。
中国宪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环境权,但2018年修宪时在总纲中增加了“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的表述,将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到宪法高度。这为环境权的保护提供了宪法依据。
中国的环境保护经历了曲折的过程。改革开放初期,为了加快经济发展,一些地方对环境保护重视不够,“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模式造成了严重的环境问题。进入21世纪,环境问题日益突出。雾霾天气在许多城市频繁出现,一些地区的河流污染严重,土壤重金属超标,这些都威胁着人民的健康。
2012年以后,中国将生态文明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2015年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2016年起,中央环保督察组对全国各省份进行环保督察,一大批破坏环境的企业被关停整改,一批不作为、乱作为的地方官员被问责。这些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全国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大幅下降。
云南省昆明市的滇池曾经是中国污染最严重的湖泊之一。由于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大量排入,滇池水质一度恶化到劣五类,鱼虾绝迹,臭气熏天。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昆明市投入数百亿元治理滇池,建设污水处理厂,清理湖底淤泥,恢复湿地生态。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滇池水质逐年好转,2020年全湖水质达到四类标准,一些水域甚至达到三类标准。消失多年的海鸥又回到了滇池,成为昆明的一道风景。
滇池治理的例子说明,环境保护需要长期坚持、持续投入。它也说明,环境一旦被破坏,恢复起来代价巨大、困难重重。因此,最好的办法是预防为主,不让环境遭到破坏。
环境权还具有跨国界、跨代际的特点。温室气体排放导致全球气候变化,影响的不只是某一个国家,而是全人类;环境破坏造成的后果,受害的不只是当代人,还有子孙后代。因此,环境保护需要国际合作,需要代际公平。中国积极参与全球环境治理,批准了《巴黎协定》,承诺在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这既是中国对国际社会的承诺,也是对子孙后代负责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