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不是一夜之间出现的制度创新,而是在数百年的历史进程中逐步形成的。它源于人类对权力滥用的警惕,源于对个人自由的向往,也源于对社会秩序的追求。现代宪政制度的诞生,离不开英国、美国和法国这三个国家的历史贡献。三国的宪政发展道路各具特色,但都为世界宪政文明提供了宝贵经验。
英国的宪政传统强调渐进演化,通过历史文件和政治惯例逐步限制王权,确立议会主权。美国的宪政实践体现理性设计的特点,建国先贤在制宪会议上精心构建联邦共和国,并通过成文宪法确立权力分立与制衡的原则。法国的宪政历程充满革命与反复,在君主制、共和制、帝制之间多次摇摆,最终走向稳定的共和制度。
三国的宪政发展经历不同道路,却都回答了同一核心问题:如何限制权力、保障自由?它们的探索不仅塑造了各自的政治制度,也为全世界提供了宪政建设的不同模式。回顾这段历史,有助于更深刻地理解宪政的本质,也能更清醒地认识到宪政建设的艰辛。
英国被誉为“宪政之母”,不仅因其最早确立宪政制度,更因其发展方式独树一帜。与许多国家通过革命剧变建立宪政不同,英国宪政在保守与改革的平衡中逐步演进。英国没有一部成文宪法典,却通过几百年政治实践,形成了完整的宪政体系。历史文件、议会立法、司法判例和宪政惯例共同构成英国宪法的内容。
英国宪政的核心特征是议会主权。经过数百年斗争,英国从君主专制走向议会至上,国王从实际统治者变成象征性的国家元首。这个转变并非一蹴而就,而是通过一个个历史事件逐步实现。每一次冲突都削弱一点王权,每一份历史文件都增添一分对权力的限制。正是这种渐进式演化,使英国宪政传统具有极强的稳定性和适应性。
1215年,英格兰贵族联合起来反抗国王约翰的暴政,迫使国王在兰尼米德草地上签署了一份文件——《大宪章》。这份文件虽然主要为保护贵族特权,却开创了重要先例:国王的权力不是绝对的,国王也必须遵守法律。
《大宪章》的核心内容可以概括为对王权的三方面限制。首先是对征税权的限制。《大宪章》之前,国王可以随意征税,而宪章规定,除传统封建义务外,国王征收新税必须得到“王国的普遍同意”。这个规定虽然当时主要针对贵族,却为后来的“无代表不纳税”原则奠定基础。其次是对人身自由的保护。第39条规定,除非经过合法审判或依据法律,任何自由人不得被逮捕、监禁、剥夺财产或流放。这条规定被视为现代人身保护令和正当程序原则的起源。再次是对司法权的规范。宪章规定司法不能出售、拒绝或延迟,为后来的司法独立原则提供历史依据。
1215年夏日的午后,英格兰贵族全副武装地来到泰晤士河畔的兰尼米德,国王约翰被迫在羊皮纸文件上盖下王室印章。这个场景看似平常,却改变了历史进程。从此以后,“国王在法律之下”成为英国政治的基本原则。尽管在随后几个世纪里,许多国王试图突破《大宪章》的限制,但这份文件始终被后人引用、重申和扩展,成为英国宪政传统的基石。
《大宪章》的历史意义远超文件本身内容。它创造了一种政治文化:权力必须受到限制,统治者必须服从法律。这种文化在英国历史上一次次被激活,成为反对专制、争取自由的思想武器。每当王权扩张到危险地步,人们就会拿出《大宪章》,提醒统治者不要忘记祖先的承诺。
如果说《大宪章》开启了限制王权的历史进程,那么1688年的光荣革命则标志着这个进程的完成。光荣革命被称为“光荣”,是因为它几乎没有流血就实现政权更替,更重要的是,它确立了议会在英国政治体制中的至高地位。
17世纪的英国经历激烈的宪政冲突。斯图亚特王朝的国王们信奉“君权神授”,试图恢复君主专制。国王查理一世与议会的矛盾最终导致内战,国王被送上断头台。然而,共和制实验并不成功,克伦威尔的军事独裁让人们意识到,暴力革命未必能带来自由。王政复辟后,新国王查理二世和詹姆斯二世继续与议会发生冲突。詹姆斯二世的天主教信仰和专制倾向引起议会强烈不满。
1688年,议会邀请詹姆斯二世的女儿玛丽和她的丈夫荷兰执政威廉来英国接管政权。面对强大反对力量,詹姆斯二世选择逃亡,威廉和玛丽成为英国的共同君主。这次政权更替几乎没有发生战斗,因此被称为“光荣革命”。
光荣革命后颁布的《权利法案》是英国宪政史上的又一座里程碑。这份文件系统总结了议会与国王斗争的成果,明确规定议会的权力和国王的义务。《权利法案》规定,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征税,不得在和平时期维持常备军,不得干预议会选举和议会言论自由。同时,还规定了臣民的权利,包括向国王请愿的权利、选举议会议员的权利、在议会中自由辩论的权利等。
值得注意的是《权利法案》对司法独立的保护。法案规定,陪审团必须公正选出,不得在定罪前处以罚金或没收财产。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进一步规定,法官在“品行良好”的前提下可以终身任职,除非议会两院共同请求,国王不得罢免法官。这些规定为英国司法独立奠定制度基础。
光荣革命的真正意义在于确立议会主权原则。从此以后,英国国王“统而不治”,成为国家象征而非实际统治者。政府由议会多数党组成,首相对议会负责。这种责任内阁制成为英国政治的基本特征,也成为许多国家效仿的政体模式。更重要的是,光荣革命确立了一个基本理念:政治权力来自人民的同意,而不是来自神的授予或武力的征服。
英国宪政的一个独特之处是它没有单一的成文宪法典。英国宪法由四个部分组成:历史文件、议会立法、司法判例和宪政惯例。这种不成文宪法更加灵活,能够随时代变化而调整,不需要经过复杂的修宪程序。
历史文件包括《大宪章》《权利法案》《王位继承法》等重要文献。这些文件在不同历史时期确立宪政的基本原则,至今仍然有效。议会立法包括议会通过的所有涉及宪政问题的法律,比如选举法、人权法等。这些法律在形式上与普通法律相同,但在实质上具有宪法性质。司法判例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宪法原则的解释和适用。英国采用普通法传统,判例具有法律约束力,历代法官的判决逐步建构了宪法的内容。
宪政惯例包括许多重要的政治规则。国王必须任命议会多数党领袖为首相,这是一条惯例而非法律规定。内阁集体负责制,即内阁成员必须在公开场合支持内阁决议,否则就应当辞职,这也是惯例。上议院不得否决下议院通过的财政法案,这同样是惯例。这些惯例被遵守,不是因为违反它们会受到法律制裁,而是因为违反它们会失去政治合法性。
2019年的一个案例可以说明宪政惯例的作用。英国首相约翰逊要求女王暂停议会,以便推进脱欧进程。反对派认为这一做法违反宪政惯例,将案件诉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裁定,暂停议会的决定是违法的,因为它妨碍议会履行宪法职责。即使是不成文的宪政惯例,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得到保护。
英国不成文宪法的演进还体现在选举权的逐步扩大上。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只有拥有一定财产的男性才有选举权。19世纪开始,通过一系列《改革法案》,选举权逐步扩大到工人阶级和妇女。1918年,30岁以上的妇女获得选举权;1928年,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选举权;1969年,投票年龄从21岁降至18岁。这个过程漫长而艰辛,但正是通过这种渐进的方式,英国实现了从贵族政治到民主政治的转变。
英国宪政传统的精髓在于实用主义和渐进主义。英国人不相信完美的制度可以一夜建成,而是相信通过不断实践和调整,制度可以逐步完善。这种态度使英国避免了许多国家在宪政转型中经历的剧烈动荡,也使英国宪政具有强大生命力。直到今天,英国的议会民主制度仍然运转良好,成为世界上最稳定的政治制度之一。
如果说英国的宪政在历史长河中自然演化而来,那么美国的宪政则是理性设计的产物。美国建国先贤在一张白纸上描绘了一个全新的共和国,他们吸收欧洲启蒙思想的精华,总结英国宪政的经验教训,创造了一套独特的宪政制度。美国宪法成为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联邦制宪法,为后来许多国家的制宪提供范本。
美国宪政的诞生有着特殊的历史背景。作为英国的殖民地,北美十三州的人民深受英国宪政传统影响,同时也饱受英国殖民统治的压迫。当殖民地与宗主国的矛盾激化时,北美人民选择了独立。独立战争不仅是一场军事斗争,更是一场宪政实验。建国先贤思考的问题是:如何建立一个既能保障自由又能维持秩序的政府?如何防止新政府重蹈英国君主专制的覆辙?
美国宪政实践的伟大之处在于,它不仅建立了一套制度,更确立了一套原则。这些原则包括人民主权、有限政府、权力分立、联邦制、司法审查等,共同构成美国宪政的基石。这些原则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建国先贤在深入研究历史、广泛讨论辩论的基础上达成的共识。
1776年7月4日,大陆会议通过《独立宣言》。这份由托马斯·杰斐逊起草的文件不仅宣告美国独立,更重要的是阐述了一套系统的人权理论。《独立宣言》开篇即宣布了一个革命性观念:
我们认为下述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某些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这段话虽然简短,却包含极为丰富的思想内涵。首先,它宣称某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也就是说,这些真理不需要证明,它们是自明的。这种表述方式体现自然法的思想传统,即认为存在超越实定法的永恒法则。其次,它宣称“人人生而平等”,这在当时是极为激进的主张。在18世纪,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仍然实行等级制度,贵族与平民、主人与奴隶之间有着明确的法律区分。《独立宣言》否定了这种等级观念,确立了人的平等地位。
《独立宣言》进一步阐述权利的来源。它认为人的权利不是政府赋予的,而是“造物主赋予”的,因此是“不可剥夺的”。这个论断具有重要的政治含义:既然权利先于政府存在,那么政府就无权剥夺这些权利。政府的正当性不在于它拥有多大的权力,而在于它能否保护人民的权利。
《独立宣言》还提出革命性的政治理论:政府的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宣言指出,“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才在他们中间建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力,则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这是对社会契约论的明确表述。政府不是凌驾于人民之上的主宰,而是人民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而创设的工具。如果政府不能履行保护人民权利的职责,人民有权改变或废除它。
这套理论为美国独立提供了正当性论证。《独立宣言》详细列举了英国国王对殖民地的种种侵害行为,包括拒绝批准有益的法律、解散殖民地议会、剥夺殖民地的海上贸易权、未经殖民地同意征税等。宣言认为,这些行为表明英国国王试图在殖民地建立“绝对专制”,因此殖民地人民有权切断与英国的政治联系,建立独立的国家。
《独立宣言》的人权思想对美国宪政产生深远影响。虽然宣言本身不是法律文件,却为美国宪法奠定价值基础。宣言确立的“人人生而平等”“不可剥夺的权利”“政府权力来自人民同意”等原则,成为美国宪政的核心理念。在此后的200多年里,美国人民不断回到《独立宣言》,从中汲取废除奴隶制、争取妇女选举权、推动民权运动的思想资源。
值得注意的是,《独立宣言》的理想与当时的现实之间存在巨大反差。宣言宣称“人人生而平等”,但当时美国存在奴隶制,黑人被排除在“人”的范畴之外。宣言宣称“人人”享有不可剥夺的权利,但妇女、印第安人、无产者都被剥夺了政治权利。这种矛盾并非建国先贤的虚伪,而是反映历史的局限性。然而,正是因为宣言确立了普遍的原则,后来的每一代人都可以援引这些原则,要求扩大权利的范围,使理想逐步接近现实。
独立战争胜利后,美国面临一个艰巨的任务:如何把十三个各自独立的州联合成一个统一的国家?最初,各州通过《邦联条例》建立了一个松散的联盟,但这个邦联很快就显露出严重缺陷。邦联国会没有征税权,无法偿还战争债务;没有统一的货币和贸易政策,各州之间相互设置贸易壁垒;没有有效的行政机构,法律难以执行。到1787年,许多人意识到邦联制度已经难以为继,必须建立一个更强有力的中央政府。
1787年5月,来自各州的55名代表聚集在费城,召开制宪会议。会议的初衷是修改《邦联条例》,但代表们很快达成共识:修修补补已经不够,必须制定一部全新的宪法。在接下来的四个月里,代表们展开激烈辩论,最终起草了一部简洁而富有远见的宪法文本。
制宪会议面临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平衡联邦权力与州权力的关系。大州希望建立强大的中央政府,以便更有效地管理国家事务;小州则担心被大州控制,主张保留各州的独立性。最终,代表们达成了一系列妥协。
美国宪法的核心是权力分立与制衡。制宪者吸取孟德斯鸠分权理论的精髓,将联邦政府的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个部门,并设计了一套精巧的制约机制,防止任何一个部门专权。
这套制度的设计理念来自于对人性的深刻认识。正如制宪者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中所说: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
麦迪逊认为,既然人性中既有善的一面也有恶的一面,就必须通过制度设计来限制权力的滥用。权力分立的目的就是“以野心对抗野心”,让各个权力部门相互制约,从而保护人民的自由。
1787年9月17日,经过四个月辛苦工作,制宪会议通过了宪法草案。但宪法要生效,还必须得到至少九个州的批准。接下来的一年里,美国各地展开关于宪法的大辩论。支持宪法的联邦党人与反对宪法的反联邦党人针锋相对,各自阐述理由。
反联邦党人担心新宪法赋予中央政府过大的权力,可能威胁到个人自由和州的自治。他们最主要的批评是宪法没有保障人民权利的条款。为了争取各州批准宪法,联邦党人承诺在宪法生效后立即增加权利法案。1788年6月,新罕布什尔成为第九个批准宪法的州,宪法正式生效。1789年,美国首届联邦政府成立,乔治·华盛顿当选为第一任总统。
尽管宪法已经生效,但许多人仍然担心新政府可能侵犯个人自由。在第一届国会会议上,詹姆斯·麦迪逊提出了一系列宪法修正案,以明确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经过国会讨论和各州批准,前十条修正案于1791年生效,统称为“权利法案”。
权利法案系统列举了美国人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这些权利涵盖言论、宗教、集会、请愿、持枪、免受不合理搜查、正当程序、陪审团审判等多个方面。每一条权利都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都是对以往政府侵权行为的回应。
第一修正案保护五项基本自由:宗教自由、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和平集会自由和向政府请愿的自由。这条修正案被认为是权利法案中最重要的一条,因为它保护的是人类最基本的思想和表达自由。制宪者深知,一个社会只有允许不同意见的表达,才能保持活力和创新;只有保护批评政府的自由,才能防止政府的专制。
第二修正案保护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这一权利源于殖民地时期的经验,当时民兵在对抗英国统治和保卫家园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制宪者认为,武装的人民是对抗暴政的最后保障。当然,这条修正案在当代引发了激烈争论,枪支管制问题成为美国社会的热点议题。
第三修正案规定,和平时期未经房主同意,不得在民宅驻扎军队;战争时期也只能依法律规定的方式驻扎。这一条款源于殖民地时期的痛苦记忆,当时英国士兵经常强行住进殖民者家中,给民众带来极大困扰。虽然在现代社会,这一修正案很少被援引,但它体现了一个重要原则:个人住宅的神圣不可侵犯,政府的军事权力必须受到严格限制。
第四修正案保护人民免受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这一权利直接针对英国殖民当局曾经滥用搜查令的行为。修正案规定,搜查令必须基于合理根据,并明确描述要搜查的地点和要扣押的物品。这一规定是现代隐私权保护的基础。
第五修正案包含了多项程序性权利:不得因同一罪行被两次审判、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征用私人财产必须给予公正补偿。其中,“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被称为“米兰达权利”,在刑事诉讼中具有核心地位。
第六修正案保障刑事被告的权利:快速公开审判、由公正的陪审团审判、知悉指控的性质和理由、与控方证人对质、获得律师帮助等。这些权利是公正审判的基本要求,防止政府通过司法程序迫害无辜民众。
第七修正案保障民事案件中的陪审团审判权利。该修正案规定,在普通法诉讼中,只要争议金额超过20美元,当事人就有权要求陪审团审判,而且陪审团作出的事实认定不得被任何法院重新审查。这一条款将陪审团制度从刑事领域扩展到民事领域,体现了对人民参与司法的重视。制宪者认为,由普通公民组成的陪审团比法官更能代表社区的价值观,也更难被政府操纵。
第八修正案禁止过重的保释金、过重的罚金和残酷而异常的刑罚。这条修正案是人道主义原则在刑法领域的体现,也是废除死刑运动的宪法依据之一。
权利法案的通过是美国宪政史上的里程碑。它不仅平息了人们对中央政府的担忧,更确立了个人权利在美国宪政体系中的核心地位。从此以后,保护个人自由成为美国政府的首要职责,任何法律、任何政策都必须在权利法案的框架内运作。虽然在实践中,这些权利的保护并不总是完美的,但权利法案为人们争取自由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美国宪政实践的意义不仅在于它创立了一套成功的制度,更在于它确立了一套可以推广的原则。权力分立、联邦制、司法审查、权利保障等宪政原则,被世界上许多国家所借鉴。美国宪法虽然产生于18世纪,却具有持久的生命力,至今仍然是美国政治生活的基础。这部宪法之所以能够历经200多年而不衰,关键在于它既确立了稳定的原则,又保持了必要的灵活性,能够通过修正案和司法解释来适应时代的变化。
与英国的渐进演化和美国的理性设计不同,法国的宪政道路充满革命、动荡和反复。从1789年大革命开始,法国在一个多世纪的时间里经历多次政体更迭:君主立宪制、共和制、帝制、王朝复辟、再次共和,如此循环往复。法国先后制定了十几部宪法,每一部宪法都试图解决国家面临的政治难题,但又往往因为新的危机而被推翻。这种曲折的历程反映了法国社会深刻的撕裂,也展示了宪政建设的艰难。
法国宪政的独特性在于它的革命性和理想主义色彩。法国大革命不是温和的改革,而是对旧制度的彻底颠覆。革命者怀着启蒙思想的理想,试图在废墟上建立一个理性、平等、自由的新社会。这种激进主义既推动了进步,也带来了混乱。法国宪政史告诉我们,仅有崇高的理想是不够的,宪政建设需要理性、妥协和耐心。
1789年7月14日,巴黎民众攻占巴士底狱,法国大革命爆发。革命迅速席卷全国,旧制度的基础被动摇。在这个充满激情和混乱的时刻,国民议会决定起草一份宣言,阐明革命的原则和目标。经过激烈辩论,1789年8月26日,国民议会通过了《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简称《人权宣言》。
《人权宣言》开篇即宣布:“人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这个宣言比美国《独立宣言》更进一步,因为它不仅宣称人生而平等,还强调人“始终”是平等的,这意味着任何社会等级制度都是不合理的。宣言进而阐述了人权的性质:“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人权宣言》共有17条,系统阐述了启蒙思想的政治理念。其中最重要的几条如下:
第三条规定:“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这是人民主权原则的明确表述,它宣告君主专制的终结,确立了人民作为权力来源的地位。
第六条规定:“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全国公民都有权亲自或经由其代表去参与法律的制定。”这一条确立了民主立法的原则,同时也包含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
第十条和第十一条保护思想和言论自由。第十条规定:“任何人不应为其信念,甚至宗教信念而遭到干涉,只要它们的表达没有扰乱法律所建立的公共秩序。”第十一条规定:“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
第十七条保护财产权:“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这一条反映了资产阶级革命的性质,财产权被提升到与自由权同等重要的地位。
《人权宣言》最具创新性的内容是对权力分立的强调。第十六条规定:“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这句话简洁而深刻地概括了宪政的两大支柱:保障权利和分立权力。这意味着,一个国家即使有宪法文件,如果不能保障人民权利,不实行权力分立,就不能称为真正的宪政国家。
《人权宣言》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它第一次以法律文件的形式系统阐述了现代人权理念,成为后来许多国家宪法和国际人权文件的范本。1948年联合国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就直接借鉴了法国《人权宣言》的许多内容。在法国国内,《人权宣言》被视为宪法的一部分,至今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理想与现实之间往往存在巨大鸿沟。《人权宣言》宣称“人人生而自由平等”,但当时法国仍然保留着奴隶制,黑人被排除在“人”的范畴之外。宣言强调“公共意志”,但妇女、无产者被剥夺了政治参与权。革命本身也逐渐走向极端,罗伯斯庇尔的恐怖统治时期,成千上万的人被送上断头台,自由被践踏,人权成为空谈。这个历史悲剧提醒我们,高尚的理想需要制度保障,激进的革命可能导致新的专制。
法国大革命后的一个多世纪,法国政治如同钟摆一样在不同的政体之间摇摆。这个过程可以用一系列戏剧性的事件来标记。
1791年,国民议会制定了法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建立了君主立宪制。但这个温和的方案很快被革命的激进化所淹没。1792年,法兰西第一共和国宣告成立,国王路易十六被送上断头台。然而,共和制并没有带来稳定,反而陷入了派系斗争和恐怖统治。
1799年,军事强人拿破仑·波拿巴通过政变夺取权力,建立了执政府。1804年,拿破仑加冕称帝,法兰西第一帝国建立。拿破仑统治时期,法国制定了著名的《拿破仑法典》,这部民法典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但在政治制度上,拿破仑实行的是专制统治,大革命争取的自由再次丧失。
1814年,拿破仑战败,波旁王朝复辟,路易十八颁布了一部相对温和的宪法。但好景不长,1830年,七月革命推翻了波旁王朝,建立了七月王朝。1848年,二月革命又推翻了七月王朝,建立了法兰西第二共和国。第二共和国通过选举产生了总统路易·拿破仑·波拿巴,即拿破仑的侄子。但是,1851年,路易·拿破仑发动政变,1852年称帝,建立了法兰西第二帝国。
这种频繁的政体更迭反映了法国社会的深层矛盾。一方面是革命传统与保守力量的对抗,另一方面是君主主义、共和主义、帝制主义等不同政治理念的冲突。每一次政体更迭,都伴随着社会的剧烈震荡。在这个过程中,法国人民付出了巨大的代价,但也逐步摸索出了适合自己的宪政道路。
1870年,普法战争中第二帝国覆灭,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宣告成立。第三共和国是法国历史上存在时间最长的政体,从1870年持续到1940年。第三共和国采用议会制,总统由参众两院联席会议选出,权力有限,实权掌握在内阁手中,而内阁对议会负责。这个制度具有明显的弱点:政党林立,内阁频繁更迭,平均每届内阁只存在几个月。尽管如此,第三共和国还是在相对稳定中运行了70年,期间法国经历了工业化、殖民扩张、第一次世界大战等重大历史事件。
第三共和国最大的贡献是逐步巩固了共和制度。经过几十年的实践,共和制终于在法国扎根,君主制和帝制的复辟再也没有发生。同时,第三共和国时期,法国的民主化程度不断提高,普选权逐步扩大,新闻自由和结社自由得到保障,政教分离原则得以确立。这些成就为现代法国宪政奠定了基础。
1940年,纳粹德国占领法国,第三共和国瓦解。二战结束后,1946年建立了第四共和国。第四共和国继承了第三共和国的议会制,但同样面临政局不稳的问题。1958年,阿尔及利亚战争引发政治危机,第四共和国无力应对,陷入瘫痪。在这个危急时刻,法国人民将目光投向了二战英雄夏尔·戴高乐。戴高乐提出的条件是修改宪法,建立强有力的行政权。
1958年,法国通过了第五共和国宪法。这部宪法是戴高乐及其团队设计的,旨在克服第三、第四共和国议会制的弊端,建立一个既民主又稳定的政治体制。第五共和国宪法的核心特征是“半总统制”。
在第五共和国体制下,总统拥有很大的实权。总统由全民直选产生,任期五年,2000年修宪前为七年。总统任命总理,主持内阁会议,有权解散国民议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行使紧急权力。同时,总统作为国家元首,代表国家进行外交活动,是三军统帅。这种制度设计赋予了总统强大的权力,使其能够在危机时刻果断行动。
另一方面,第五共和国仍然保留了议会制的某些特征。总理由总统任命,但必须得到国民议会的信任。如果国民议会对政府投不信任票,政府必须辞职。内阁负责日常行政事务,对议会负责。这种设计试图在总统权力和议会监督之间取得平衡。
第五共和国宪法还引入了一些创新性的制度设计。宪法委员会的设立就是其中之一。宪法委员会由九名成员组成,负责审查法律的合宪性。虽然它不像美国最高法院那样强大,但在法国宪政体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08年的宪法修正案进一步扩大了宪法委员会的权限,允许公民在诉讼过程中对法律的合宪性提出质疑。
全民公投制度是另一个创新。第五共和国宪法规定,在某些重大问题上,总统可以绕过议会,直接诉诸全民公投。戴高乐时期多次使用全民公投,包括1962年关于总统直选的公投。这个制度体现了人民主权的直接性,但也引发了关于民粹主义的担忧。
第五共和国宪法实施60多年来,总体上运行良好。法国政局相对稳定,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显著成就。宪法经过多次修正,逐步完善,适应了时代的变化。2000年,法国通过宪法修正案,将总统任期从七年缩短为五年,与国民议会任期一致,以减少“左右共治”的可能性。这次修宪体现了法国人对半总统制的不断反思和调整。
法国宪政历程给我们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和教训。首先,宪政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调整。法国经历了多次失败,才找到了相对适合自己的制度。其次,宪政不仅是制度设计,更是政治文化的培育。只有当人民真正接受宪政理念,愿意在宪法框架内解决冲突,宪政才能稳定运行。第三,理想主义和现实主义需要平衡。法国大革命的教训表明,过于激进的改革可能导致混乱;而第五共和国的成功经验表明,务实的态度和渐进的改革更有助于宪政的巩固。
回顾法国两百多年的宪政探索,我们看到了人类追求自由和民主的艰辛历程。从《人权宣言》的理想到第五共和国的现实,从革命的激情到制度的理性,法国人民付出了巨大代价,也积累了宝贵经验。这段历史告诉我们,宪政之路没有捷径,每个国家都必须根据自己的国情和历史,探索适合自己的道路。
回顾英国、美国和法国三国的宪政发展历程,可以得出一些重要的认识。宪政的形成和发展有多种路径,没有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模式。英国通过渐进演化,美国通过理性设计,法国经过革命反复,最终都建立了相对成熟的宪政制度。这说明,宪政建设必须立足本国国情,不能简单照搬他国经验。
尽管路径不同,三国宪政发展都体现了一些共同的原则。第一是限制权力的原则。无论是英国的议会主权、美国的权力分立,还是法国的半总统制,都旨在防止权力的过度集中和滥用。第二是保障权利的原则。英国的《权利法案》、美国的权利法案、法国的《人权宣言》,都明确规定了人民的基本权利,使权利保障成为宪政的核心内容。第三是法治的原则。三国都强调法律的至上性,任何人包括统治者都必须服从法律。
三国宪政发展的经验也提醒我们注意一些重要问题。宪政建设需要时间,不能指望毕其功于一役。英国宪政的演化用了几百年,美国宪法虽然制定于1787年,但通过修正案和司法解释不断完善,法国更是经历了多次失败才走向成功。这说明,宪政是一个持续的过程,需要一代又一代人的努力。
宪政建设需要妥协和理性。美国制宪会议之所以成功,关键在于各方愿意妥协,寻求最大公约数。法国大革命的教训在于,激进主义和理想主义虽然能够激发热情,却难以建立稳定的秩序。宪政不是要建立完美的制度,而是要建立可行的制度。
宪政建设需要政治文化的支撑。制度的运行最终依赖于人的行为,而人的行为受到文化的影响。英国的宪政惯例被遵守,是因为英国人尊重传统、重视程序。美国宪法之所以有效,是因为美国人普遍认同宪法的权威。法国宪政的曲折反映了法国社会在革命传统与秩序需求之间的张力。
现代宪政制度就是在这些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今天,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了某种形式的宪政制度,都在探索如何限制权力、保障人权、实现法治。虽然各国的具体制度安排千差万别,但宪政的基本理念已经成为人类政治文明的共同财富。
学习宪政史的时候,不仅要了解历史事实,更要理解历史背后的逻辑。为什么某些制度会产生?为什么某些实验会失败?为什么某些原则会流传下来?只有理解了这些深层次的问题,才能真正把握宪政的精髓,才能批判性地思考现实的宪政问题。
英国、美国和法国的宪政发展为我们提供了三个不同的范本,每个范本都有其独特的价值。英国模式告诉我们,传统和创新可以结合,渐进改革可以带来稳定。美国模式告诉我们,理性设计可以创造新制度,成文宪法可以成为国家的根本法。法国模式告诉我们,即使经历曲折,只要坚持探索,最终可以找到适合自己的道路。这三种模式不是互相排斥的,而是可以互相借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