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法是法学领域中最具根本性的学科之一,关注的核心问题是国家权力如何配置、国家机构如何运作,以及公民与国家之间形成怎样的法律关系。宪法法是理解整个法律体系的钥匙,其他所有法律都必须在宪法框架内运行。
宪法并非一成不变的静态文本,而是充满生命力的动态有机体。它始终反映着一个国家人民的道德观念、政治理想和社会共识。因此,学习宪法法不能仅仅停留在条文的字面含义上,更要深入理解其背后的社会政治背景。
宪法学作为法学体系的基石,其研究范围涵盖了国家权力的配置与运行、公民权利的保障与实现等根本性问题。理解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就是理解一个国家政治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从宏观层面看,宪法学关注国家机构如何组织、权力如何分配;从微观层面看,它关注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如何在宪法框架下得到切实保障。
宪法法的研究对象可以概括为两个维度。第一个维度是国家机构的角色与权力,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各自承担什么职能,它们之间如何分工协作,又如何相互制约。第二个维度是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即国家权力的边界在哪里,公民享有哪些基本权利,这些权利如何得到保障。
在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负责执行法律和管理国家事务;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则分别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理解这些机构的宪法地位和相互关系,正是宪法法研究的核心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条款奠定了中国国家权力配置的根本基础。
宪法的形成与发展,始终与一个国家的历史进程紧密相连。每一部宪法都承载着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需求和人民意愿,反映着那个时代的价值取向。中国现行宪法的形成就是典型体现:新中国成立后,一九五四年制定了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确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此后,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宪法经历了一九七五年、一九七八年两次全面修改。一九八二年,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了现行宪法,至今已经过五次修正,不断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与其他法律学科相比,宪法法的学习具有显著的跨学科特征。仅仅掌握法律条文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具备历史、哲学和政治学的基本素养。
宪法法的学习,归根结底是要理解一个根本问题:在这个国家,权力从哪里来,到哪里去,受什么约束。
值得注意的是,宪法中的许多规则并非都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存在。在宪法实践中,存在着一些不成文的惯例和规则,它们虽然没有明确写入宪法文本,却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中国政治生活中的许多重要制度安排,既有宪法和法律的明确规定,也有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政治惯例。理解宪法,必须将成文规则与不成文惯例结合起来考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享有广泛的立法权,从理论上说可以就任何事项制定法律。但这并不意味着立法权的行使没有任何限制。除了宪法本身的约束外,还存在着来自人民的政治约束和来自客观规律的现实约束。一项法律如果违背人民的根本利益,或者脱离社会发展的实际,即使在形式上获得通过,也难以得到有效实施。
宪政主义是一种主张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治国理念。它强调政府不仅要依法行使权力,更要受到宪法这一根本规则的规范与约束,确保任何权力的运作都以维护人民利益和社会正义为前提。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宪政主义是衡量政治文明和民主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准,对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具有深远影响。
宪政主义是一种关于政府权力正当性的根本学说,所要回答的核心问题是:什么样的政府行为是合法的、正当的?
宪政主义告诉我们,仅仅“合法”是不够的,还必须“合宪”。一项政府行为可能在技术上获得了法律授权,但如果它违背了宪法所确立的基本价值和根本原则,这项行为就是“不合宪”的。宪政主义正是这样一种超越于具体法律规则之上的、更高层次的正当性标准。一家公司的员工按照规章制度办事,这叫“合规”;但如果这个规章制度本身违背了公司章程的根本精神,那么即使员工严格遵守规章,其行为也不能说是真正正当的。宪法就相当于国家这个最大“组织”的根本章程,宪政主义就是要求一切国家权力的行使都必须符合这部根本章程的精神。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这一论述,生动形象地表达了宪政主义的核心要义:权力必须受到制度的约束,不能任意行使。
宪政主义的四个核心要素可以概括为:权力有边界、权利有保障、权力有分工、权力受监督。这四个要素相互关联、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了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框架。
宪法是一个国家最根本、最高效力的法律文件,决定着国家权力的配置、运作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它不仅规定了政府各机关的构成与职责划分,更确立了国家的基本价值取向和社会的根本规则。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在众多法律法规中居于最高位,其内容具有普遍约束力和不可轻易更改的特性。正因为宪法具有如此重要的地位,各国通常都通过严格的程序来制订和修改宪法,以保证其权威性与稳定性。
从最通俗的意义上说,宪法就是一套规范组织运作的规则。任何一个组织,无论是社区业主委员会、学校学生会,还是一家企业公司,只要它有明确的目标和分工的部门,就需要一套规则来规定各部门的职权、成员的权利义务,以及组织如何与外部世界打交道。这套规则,就是这个组织的“宪法”。
国家作为最复杂、最庞大的人类组织,自然更需要这样一套根本性的规则。国家宪法规定的是:这个国家由哪些机构组成,各机构分别拥有什么权力,它们之间如何分工配合,公民享有哪些基本权利,国家权力的边界在哪里。宪法就是国家这个“超级组织”的根本章程。以一家股份有限公司为类比:公司章程规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各自的职权,规定了公司的经营范围和决策程序,规定了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公司的所有活动都必须在章程框架内进行,任何违背章程的决议都是无效的。国家宪法与公司章程的功能相似,只不过它规范的对象是整个国家,其效力范围和重要性远非公司章程可比。
宪法具有两个相互关联的基本功能:定义功能和评价功能。
定义功能是指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机构的组成、权限和运作方式。宪法告诉我们,这个国家应该如何运转,各个权力机关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从这个意义上说,宪法既是描述性的,也是规范性的——它描述国家权力实际上是如何运作的,同时也规定国家权力应当如何运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这一条款既描述了中国国家机构的实际组织原则,也规定了各机关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如果某个国家机关的行为偏离了民主集中制的要求,就可以依据这一条款进行纠正。
评价功能是指宪法为判断政府行为是否正当提供了标准。当我们说某项政府行为是“合宪”还是“违宪”时,就是在用宪法这把尺子来衡量和评判。宪法的评价功能使得公民和社会能够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使得权力滥用能够被识别和纠正。在中国的法律实践中,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监督宪法的实施,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这正是宪法评价功能的制度体现。
关于什么是宪法,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解视角:
这两种理解各有侧重,但并不矛盾。一部完整的宪法,既应当规定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运作,也应当确立国家权力的边界和公民权利的保障。中国现行宪法就同时具备这两方面的内容:它既规定了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职权,也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并明确宣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值得注意的是,理解一国宪法,不能仅仅阅读宪法文本。宪法的真正含义往往需要通过宪法解释、司法实践和政治惯例来揭示。一部宪法在纸面上写的是什么,与它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如何运作,可能存在相当的距离。因此,学习宪法法既要研读宪法条文,也要关注宪法的实际运作。
宪法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一部再完美的宪法,如果得不到认真执行,也只是一纸空文。中国历史上曾经有过多部宪法,但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得到有效实施。一九八二年宪法的一个重要进步,就是高度重视宪法的实施和监督问题。
宪法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分类,每一种分类方式都揭示了宪法的某个重要特征。理解这些分类,有助于更全面地认识不同国家宪法的异同,也有助于更准确地把握中国宪法的特点和地位。
按照宪法的表现形式,可以将宪法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成文宪法的产生往往与历史的重大转折相关联。当一个国家经历革命、独立、统一或者重大制度变革时,往往需要通过制定一部新宪法来宣示新秩序的开始。中国一九四九年建国后制定一九五四年宪法,一九八二年在改革开放初期制定现行宪法,都是这种历史逻辑的体现。
无论是成文宪法还是不成文宪法,都不可能将所有宪法规则都写进文本。即使是最详尽的成文宪法,也需要通过宪法解释、宪法惯例和宪法实践来补充和发展。宪法文本只是理解宪法的起点,而非终点。
按照修改的难易程度,可以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刚性宪法是指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的宪法,对修改设置了较高的门槛,目的是保护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防止宪法被轻易改动。
中国宪法就属于刚性宪法。根据《宪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这一程序明显比普通法律的制定程序更为严格,普通法律只需要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即可。
柔性宪法则是指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相同的宪法,立法机关可以用制定普通法律的同样程序来修改宪法。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各有利弊:刚性宪法的优点是稳定性强,可以防止一时的政治冲动改变国家的根本制度,缺点是灵活性不足;柔性宪法则正好相反,灵活有余而稳定不足。中国选择刚性宪法的模式,体现了对宪法稳定性和权威性的高度重视。
当然,宪法的刚性程度不能过分夸大。自一九八二年以来,中国宪法已经进行了五次修正,每次修正都是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这说明,刚性宪法并不意味着宪法一成不变,而是意味着宪法的修改必须审慎进行,必须经过更加严格的程序。
按照宪法的法律效力层级,可以将宪法分为最高宪法和从属宪法。最高宪法是指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其他一切法律都不得与之相抵触的宪法,这是大多数国家宪法的地位。中国宪法明确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庄严宣告:“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从属宪法则是指受制于某种更高法律权威的宪法。在联邦制国家,各组成单位可能有自己的宪法,但这些宪法必须服从联邦宪法的规定。中国作为单一制国家,只有一部全国统一的宪法,不存在从属于更高权威的地方性宪法。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如果一项法律或政府行为与宪法相抵触,这项法律或行为就是无效的。在中国,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主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承担。
按照国家结构形式,可以将宪法分为联邦制宪法和单一制宪法。
中国是单一制国家。《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在单一制框架下,中国又有自己的特色: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促进国家统一,中国创造性地实行了“一国两制”方针,在香港和澳门设立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这是一种灵活务实的制度安排,是单一制的创新形式。
此外,中国还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设立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由当地少数民族实行区域自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行使自治权。这是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也是单一制下照顾民族特点的制度安排。

按照国家权力的配置方式,可以将宪法分为分权型和集权型。分权型宪法强调将国家权力分散到不同的机构中,使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其理念源于对权力过度集中可能导致专制的担忧。集权型宪法则强调国家权力的统一性和集中性,认为权力应当掌握在代表人民意志的机关手中,以便高效地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
中国的宪法体制既不同于西方的“三权分立”,也不是简单的权力集中,而是实行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这一制度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务院、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都由全国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这种制度安排体现了权力统一性与权力分工的有机结合:一方面,一切国家权力统一于人民代表大会,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另一方面,不同国家机关之间又有明确的职能分工,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这种模式既保证了国家意志的统一,又防止了权力的滥用。
按照国家元首的产生方式,可以将宪法分为共和制宪法和君主制宪法。共和制是指国家元首由选举产生、定期更换的制度,核心理念是公共权力来源于人民、服务于人民。君主制则是指国家元首由世袭产生、终身任职的制度,现代君主制国家大多实行君主立宪制,君主只是象征性的国家元首,实际权力掌握在民选的政府和议会手中。
中国是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国家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中国的共和制不是西方的议会共和制或总统共和制,而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共和制。这种制度的核心特点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
通过以上对宪法分类的分析,可以对中国宪法的基本特征作一个系统的总结。了解这些特征,有助于从整体上把握中国宪法的性质和地位。
中国现行宪法的形成是一个渐进的历史过程。新中国成立后,宪法建设经历了几个重要阶段:一九四九年九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作为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临时宪法,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一九五四年九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新中国第一部正式的社会主义类型宪法,确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奠定了国家政治制度的根本基础。
此后,由于历史原因,宪法在一九七五年和一九七八年经历了两次全面修改,这两部宪法都带有特定历史时期的印记。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四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宪法,全面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历史经验,恢复和发展了一九五四年宪法的基本原则,并根据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作了重要发展。
一九八二年宪法颁布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推进,先后于一九八八年、一九九三年、一九九九年、二〇〇四年和二〇一八年进行了五次修正。这些修正案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重要内容写入宪法,使宪法不断与时俱进。
宪法并非一成不变的静态法律文件,而是随着社会变革、经济发展和时代进步不断调整和完善的重要法律基础。在中国社会深刻变革的历史进程中,宪法始终发挥着引领和保障作用,不断回应新时代国家治理和公民权益保护的需要。理解宪法体系的变革过程,有助于更全面地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演进逻辑和发展动力。
宪法不是僵化的文本,而是随着社会发展不断演进的活的有机体。即使是成文宪法、刚性宪法,也会通过各种方式适应时代的变化。
在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通过宪法解释,可以在不修改宪法文本的情况下,使宪法规定适应新的社会需要,这是宪法保持生命力的重要机制。
当代中国正处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宪法建设也在不断推进。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强调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二〇一四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每年十二月四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二〇一八年修宪时又增加了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的规定。这些举措都体现了对宪法权威的维护和对宪法实施的重视。
二〇一八年的宪法修正案是现行宪法颁布以来最为重要的一次修正,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宪法,确立了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宪法地位,完善了国家主席任期制度,充实了爱国统一战线和民族关系的内容,使宪法更好地适应了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需要。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这句话深刻揭示了宪法建设的关键所在。一部宪法无论写得多么完善,如果得不到切实遵守和有效实施,也只能是一纸空文。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依宪治国,最关键的就是要坚持依宪执政。
中国宪法的未来发展,将继续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前进,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前提下,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实的宪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