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换是人类社会经济活动中最基本的形式之一,是商品经济的起点和核心。在远古时期,交换以物物交换的简单形式出现,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深化,交换逐步演化为更为复杂的商品交换。通过交换,不同的劳动产品能够实现社会分配,使个人生产与社会需要之间建立起联系,为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提供了条件。
本质上,交换不仅仅是物品所有权的转移,更体现着商品所有者之间的社会关系和经济利益。在市场经济中,交换推动着商品流通,促进了技术进步和社会财富的积累。交换的普及和发展,也促成了货币的产生,使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日益完备,极大地提高了经济运行的效率。
现代社会中,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科技进步,交换方式日益多元化,从传统集市交易到网络电子商务,交换的速度和范围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学习交换的基本理论,有助于我们理解商品经济的运行机制,认清经济活动背后的本质联系。
在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我们每天都在经历着商品交换过程,从早晨购买早餐到晚上网购生活用品,交换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然而,要深入理解这个看似简单的过程,我们必须认识到一个基本事实:商品本身并不能主动走向市场进行交换。
商品作为物品,无法自主地到市场上进行交换活动。因此,我们必须依靠商品的监护人,也就是商品的所有者来完成这一过程。
商品是物,因而对人没有反抗力。如果商品缺乏顺从性,人可以使用强制力,换句话说,人可以占有它们。
为了使这些物品能够作为商品相互发生关系,它们的监护人必须彼此以这样的人的身份发生关系:他们的意志体现在那些物品中,他们必须以这样的方式行事,即每个人只有通过双方共同一致的行为,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并占有别人的商品。因此,他们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财产者。这种法权关系,不管它是否在契约中得到表现,都是一种意志关系,它反映着经济关系。这种法权关系的内容是由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
商品所有者必须是独立的私有财产者
双方必须相互承认所有权
交换必须基于双方意志的一致
法权关系是经济关系的反映
在这种关系中,人们彼此只是作为商品的代表而存在,因此也就是作为商品所有者而存在。在我们的研究过程中,我们一般会发现,经济舞台上的人物不过是经济关系的人格化,是作为经济关系的承担者而彼此对立的。
以当代中国的电商交易为例,当我们在淘宝或京东平台上购买商品时,买卖双方通过平台建立起法律关系。卖家必须保证商品的所有权合法,买家通过支付获得商品的所有权,整个过程受到《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的保护。这种看似简单的网购行为,实际上体现了复杂的法权关系和经济关系的统一。

商品与其所有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商品把其他任何商品都只是看作自己价值的表现形式。商品天生就是平等主义者和犬儒主义者,它随时准备不仅用自己的灵魂,而且用自己的肉体去跟任何别的商品交换,哪怕这个别的商品比它本身更令人厌恶。商品缺乏感受具体事物的能力,它的所有者用自己的五官以及更多的感官来弥补这个缺陷。
对商品所有者来说,他的商品没有直接的使用价值。否则,他就不会把它拿到市场上去。商品对别人才有使用价值,但对所有者本身来说,它的直接使用价值只是作为交换价值的承担者,从而作为交换手段。因此,他决心让渡自己的商品,以换取对他有使用价值的商品。
一切商品对它们的所有者是非使用价值,对它们的非所有者是使用价值。因此,商品必须全面转手。
商品交换使商品彼此作为价值发生关系并作为价值来实现。因此,商品必须首先作为价值来实现,然后才能作为使用价值来实现。
另一方面,商品必须证明自己是使用价值,然后才能作为价值来实现。因为耗费在商品上的人类劳动,只有在耗费的形式对别人有用的情况下,才能算数。而这种劳动对别人是否有用,它的产品是否能够满足别人的需要,只有在交换行为中才能得到证明。
当代中国的共享经济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比如共享单车,对于投资者和运营商来说,单车本身并没有直接的使用价值,它们的价值在于能够通过出租获得收益。而对于用户来说,单车的价值就在于它的使用价值——提供便捷的短途出行服务。只有当用户实际使用单车时,这些单车才真正实现了自己的价值。
每个商品所有者都只想让渡自己的商品来换取那些能够满足他某种需要的商品的使用价值。从这个角度看,交换对他来说只是私人的事务。另一方面,他又想让自己商品的价值得到实现,想把自己的商品转化为任何别的同等价值的适当商品,而不管自己的商品对别的商品的所有者是否有使用价值。从这个角度看,交换对他来说是一般的社会行为。
同一个交换行为对于一切商品所有者来说,不能同时既是单纯私人的,又是一般社会的。
现代交换中的矛盾表现体现在多个方面:
电商平台交易:消费者关注商品功能、外观、性价比(使用价值),而商家关注销量、利润率、市场占有率(交换价值)。
共享经济模式:用户需求体现为便捷出行、临时使用(私人性),平台目标则是资源配置、规模效应(社会性)。
数字支付发展:个人体验追求支付便利、安全性(个人需求),社会效果则是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效率(社会价值)。
对商品所有者来说,其他每一个商品在与他自己的商品的关系上,都是特殊等价物,因而他自己的商品是其他一切商品的一般等价物。但是,这种情况对每一个所有者都适用,所以实际上没有一个商品起一般等价物的作用,商品也就没有一般的价值形式使它们能作为价值等同起来和比较价值量的大小。因此,它们根本没有作为商品相对立,而只是作为产品或使用价值相对立。
我们的商品所有者在困难中就像浮士德一样思考:“起初是行动。”因此他们不加思考就行动和交易了。他们本能地遵循商品本性所强加的规律。他们只有通过把自己的商品与某一个别的商品作为一般等价物相比较,才能使自己的商品作为价值,从而作为商品发生关系。但是,单个商品只有通过社会行为才能成为一般等价物。因此,一切其他商品的共同的社会行为,把一个特定的商品排挤出来,让它们都在这个商品上表现自己的价值。于是这个商品的物体形式就成为社会公认的一般等价物形式。通过这个社会过程,充当一般等价物就成为被排挤出来的那个商品的特定的社会职能。这样,它就成了货币。
货币是在交换过程中必然形成的结晶,不同的劳动产品在这个过程中实际上彼此等同,从而实际上转化为商品。交换的历史发展和扩大,发展了商品中潜在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对立。为了交易的目的而使这种对立获得外在表现的需要,推动着建立一个独立的价值形式,这种需要一刻也不停息,直到通过商品分为商品和货币这种二重化而最终达到目的为止。
劳动产品转化为商品的过程,也就是其中一个特殊商品转化为货币的过程。
产品的直接交换具有简单的价值表现形式的一个方面,但不具有另一个方面。这种形式是某种商品A等于某种商品B。直接的产品交换的形式是某种使用价值A等于某种使用价值B。这里的物品A和B在交换前还不是商品,它们只是由于交换才成为商品。
使用价值物品获得交换价值的第一步,是它对自己的所有者来说成为非使用价值,即成为超出他的直接需要的数量。物本身在人之外,因而是可以让渡的。为了使这种让渡成为相互的,人们只需默契地彼此当作那些可让渡物品的私有者,从而彼此当作独立的人相对立就行了。
通过下表,可以梳理商品交换关系历史演变的几个关键阶段及其特征:
当代中国的发展历程很好地说明了这一过程。改革开放初期,中国主要通过对外贸易接触国际市场,外贸企业使用外汇进行国际交易。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商品交换关系逐渐渗透到国内经济的各个领域。从最初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品分配,发展到商品经济体制下的市场交换,再到今天的数字经济时代,这一演变过程清晰地展现了商品交换关系发展的历史逻辑。
产品相互交换的数量比例起初是偶然的。使它们能够交换的,是它们的所有者想要让渡它们的相互愿望。与此同时,对外来的有用物品的需要逐渐确立起来。交换的不断重复使交换成为有规律的社会行为。因此,随着时间的推移,至少有一部分劳动产品必须有意地为交换而生产。
从那时起,一方面,物品为了消费的效用和它们为了交换的效用之间的界限日益巩固。它们的使用价值同它们的交换价值分离开来。另一方面,它们互相交换的数量比例变成取决于它们的生产本身。习惯把它们作为一定量的价值固定下来。
在产品的直接交换中,每个商品对它的所有者直接是交换手段,对它的非所有者是等价物,不过这要以它对非所有者有使用价值为限。因此,在这个阶段上,交换物品还没有获得与它们自己的使用价值或交换者的个人需要无关的价值形式。
随着被交换的商品的数目和种类的增加,产生价值形式的必要性也在增长。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手段同时产生。商品所有者决不会把自己的商品与各种各样的别的商品等同起来并且大规模地交换,除非各种不同的、属于不同所有者的商品能与某一个同样的特殊商品交换并作为价值与它相等。这样的特殊商品,由于成为各种别的商品的等价物,立即获得一般社会等价物的形式,尽管是在狭窄的范围内。这种一般等价物的性质是与产生它的瞬息即逝的社会行为同生同灭的。它交替地和暂时地由这种或那种商品来承担。
但是随着交换的发展,一般等价物的性质就排他地固定在特殊种类的商品上,或者结晶为货币形式。这种性质固定在哪一种商品上,起初是偶然的。不过总的说来,有两种情况起决定作用。货币形式或者固定在最重要的外来交换物品上——这些物品事实上是本地产品的交换价值的自然表现形式,或者固定在本地可让渡财产的主要要素的使用价值物品上,例如牲畜。游牧民族最先发展了货币形式,因为他们的一切财产都具有可以移动的从而可以直接让渡的形式,又因为他们的生活方式使他们经常和别的共同体接触,因而促使他们进行产品交换。

随着交换冲破地方的束缚,从而商品价值越来越发展成为一般人类劳动的体现,货币形式也就越来越转到那些天然适于一般等价物这种社会职能的商品上,即转到贵金属上。
“金银天然不是货币,但货币天然是金银”,这一论断的正确性为这些金属的自然属性所证明。
到目前为止,我们只了解货币的一种职能,即充当商品价值的表现形式,或者充当商品价值量得以在社会上表现的材料。只有质量相同的物质的每个样本都具有同样的均匀的属性,才能成为价值的适当的表现形式,成为抽象的因而等同的人类劳动的适当的化身。另一方面,因为价值量的差别纯粹是数量的差别,所以货币商品必须能够作纯粹数量的分割,也必须能够任意地重新合并。金银就天然具有这些属性。
货币商品的使用价值二重化了。它除了作为商品具有特殊的使用价值(例如金可以镶牙,可以用作奢侈品的原料等等)外,还获得由它的特殊社会职能产生的形式上的使用价值。
当代世界经济中,这种现象依然存在。比如黄金,它既具有工业用途(电子产品制造、首饰加工等),同时又具有金融属性(避险资产、储备货币等)。在2020年新冠疫情期间,由于全球经济不确定性增加,黄金价格大幅上涨,体现了其作为避险资产的金融属性。而在正常时期,黄金的工业需求则更多地体现了其商品属性。
既然一切别的商品只是货币的特殊等价物,而货币是它们的一般等价物,所以它们是作为特殊商品与作为一般商品的货币发生关系的。
我们已经看到,货币形式只是其他一切商品的价值关系在一个商品上的反映。所以,只有那些从货币的完成形态出发来分析货币的人,才会把货币是商品这一点当作新发现。交换行为给转化为货币的商品提供的,不是它的价值,而是它的特殊的价值形式。
把这两个规定混同起来,使一些人误认为金银的价值是想象的。因为货币在某些职能上可以由它的单纯符号来代替,又产生了另一个错误观念,以为货币本身只是一个符号。
不过这个错误观念中包含着一种预感:物的货币形式不是物本身固有的,而只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表现出来的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说,每个商品都是一个符号,因为作为价值,它只是耗费在它上面的人类劳动的物质外壳。
但是,如果宣称物所获得的社会性质,或者劳动的社会规定在一定生产方式下所获得的物质形式,都只是符号,那么就同时宣称这些性质是人们随意虚构的、为所谓普遍舆论所认可的。这正是十八世纪流行的解释方式。当时的人们还不能解释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所采取的令人困惑的形式的起源,于是就通过说这些形式是人为规定的来摆脱它们的奇异外观。
前面已经指出,商品的等价形式不包含价值量的定量规定。所以,虽然我们知道金是货币,因而能与其他一切商品直接交换,但这丝毫不能告诉我们比如说十克金值多少。货币和任何商品一样,只能相对地在别的商品上表现自己的价值量。货币的价值是由生产货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决定的,并且表现在能用同样多的劳动时间生产出来的任何别的商品的数量上。货币的这种相对价值量的确定,是在货币的产地通过直接的交换进行的。当货币作为货币进入流通的时候,它的价值已经确定了。
早在十七世纪最后几十年中,货币是商品这一点的分析已经有了很大的进展,不过这种分析还处于初期阶段。困难不在于了解货币是商品,而在于了解商品怎样、为什么、通过什么成为货币。
中间的运动在结果中消失了,而且没有留下痕迹。商品们没有出任何力就发现一个现成的货币形式存在于它们之外并且与它们并列。这些物——金银——一从地底下出来,就是一切人类劳动的直接化身。货币的魔术就是这样产生的。
现代数字经济中也出现了类似现象。比特币等加密货币的价格波动,往往被人们归因于其技术特性或稀缺性,而忽略了背后的社会关系和市场投机行为。数字人民币的推出,看起来是技术进步的结果,实际上反映了货币制度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需要,体现了国家对货币发行权的维护和对金融创新的引导。
在目前考察的社会形式中,人们在社会生产过程中的行为纯粹是原子式的。因此,人们在生产中的相互关系具有物的性质,不受他们的控制,不依赖于他们的自觉的个人行为。这种情况首先表现为:劳动产品普遍采取商品形式。我们已经看到,商品生产者社会的不断发展怎样使某一特权商品获得货币的性质。因此,货币所提出的谜,只不过是商品所提出的谜,只是后者现在以令人眼花缭乱的形式出现罢了。
通过对交换过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商品交换不仅仅是物品的简单转移,更是复杂社会关系的体现。从最初的物物交换到现代的数字支付,货币形式的演变反映了人类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变化。理解这一过程,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现代经济生活中的各种现象,把握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
在全球化和数字化快速发展的今天,货币的形式和功能仍在不断演进。人民币国际化、数字货币试点、区块链技术应用等都是这一演进过程的新表现。通过学习交换和货币的基本理论,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这些新现象背后的经济逻辑,为参与现代经济生活提供理论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