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遗产传承过程中,遗嘱与遗产认证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遗嘱是确保个人财产按照自身意愿有序传递的重要法律文件,而遗产认证则是继承人在实际分配遗产前必须履行的关键法定程序。
下面将系统介绍遗产认证的流程与时间费用、遗嘱的法定形式要求、遗嘱执行人的选择,以及遗产分配的实际操作要点,帮助您全面理解和应对遗产继承中的常见问题与法律风险。
遗产认证,即继承权的法定确认,是面对亲人离世后房产和财产分配时无法回避的重要法律程序。许多人认为只要有遗嘱就可以直接继承遗产,但实际操作中,继承人往往还需通过公证或法院的严格流程。遗产认证程序涉及主要环节、注意事项以及实际操作中常见的问题,理解继承手续背后的法律逻辑和流程至关重要。
张先生在父亲去世后的第三天,拿着父亲留下的遗嘱来到公证处,却被告知还需要经过一系列复杂的程序才能继承父亲的房产。这让他感到困惑:既然有遗嘱,为什么还要走这么多程序?张先生遇到的就是遗产认证程序。
遗产认证是确保逝者遗产得到合法分配的法律程序。在中国,这个程序主要由公证机关和法院来完成。当一个人去世后,其遗产并不会立即转移给继承人,而是需要经过法律认定,确保遗产分配符合法律规定和逝者意愿。
遗产认证的启动通常始于继承人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在实践中,如果逝者留有遗嘱,继承人需要携带遗嘱原件、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前往公证处。公证员会仔细审查这些材料,核实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李女士的经历很典型。她母亲去世后留下一份自书遗嘱,将房产留给她。李女士准备办理房产过户时才发现,房产管理部门要求她先办理继承权公证。她前往公证处时带了以下材料:母亲的死亡证明、遗嘱原件、户口本、身份证、房产证复印件,以及其他兄弟姐妹的联系方式。公证员告诉她,即使有遗嘱,也需要通知其他法定继承人,确保他们的知情权。
整个启动流程大致分为几个阶段。首先是材料准备阶段,继承人需要收集齐全的证明文件。其次是申请受理阶段,公证处或法院接收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查。然后是调查核实阶段,相关机构会核实遗嘱真实性、调查遗产范围、通知相关继承人。最后是作出决定阶段,如果一切符合法律规定,就会出具继承权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继承人之间存在争议,或者遗嘱的真实性受到质疑,启动流程会变得更加复杂。这种情况下,案件可能需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当遗产继承出现纠纷时,法院程序就成为解决争端的最终途径。老王去世后留下三套房产和一笔存款,他的三个子女对遗产分配产生了严重分歧。大儿子拿出一份打印的遗嘱,称父亲将大部分财产留给了他,但二女儿和小儿子都表示从未见过这份遗嘱,怀疑其真实性。
在这种情况下,二女儿向法院提起了继承权纠纷诉讼。法院受理后,案件进入正式的司法程序。首先是立案阶段,法院审查起诉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属于受理范围。这个案件因为涉及遗嘱真伪和遗产分配两个核心问题,被认定为典型的继承纠纷案件,顺利立案。
立案后进入调查取证阶段。法官安排三个子女分别陈述情况,并要求大儿子提供遗嘱的原件。经过鉴定,那份打印遗嘱上的签名确实是老王本人所签,但日期却存在疑点——遗嘱日期显示是老王住院期间,而医院记录显示那段时间老王一直处于昏迷状态。这个细节成为案件的关键突破口。
庭审是法院程序的核心环节。在庭审中,法官详细询问了遗嘱形成的过程、老王生前的健康状况、三个子女对老人的赡养情况等。大儿子解释说,父亲是在住院前一天签署的遗嘱,但无法提供见证人。二女儿则出示了大量照片和转账记录,证明自己这些年一直在照顾父亲的生活起居。
法官在综合考虑各种证据后发现,那份遗嘱虽然签名真实,但形成过程存在重大疑点,且没有符合法律要求的见证人,因此认定该遗嘱无效。最终,法院按照法定继承的原则,判决三个子女平均分配遗产,但考虑到二女儿对老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适当多分了一些。
整个法院程序持续了将近半年。从立案到判决生效,经历了多次开庭、证据交换、调解尝试等环节。虽然过程漫长且耗费精力,但通过司法程序,最终确保了遗产分配的公平性。
遗产认证需要多长时间、花费多少成本,这是每个面临继承问题的家庭都关心的实际问题。陈先生在处理母亲遗产时就遇到了这些困扰。
从时间角度来看,遗产认证的周期差异很大。如果是简单的继承案件——逝者留有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人之间没有争议、遗产清晰明确——通过公证途径办理通常需要一到两个月。陈先生母亲的情况就属于这一类:有公证遗嘱、两个儿子都认可遗嘱内容、遗产只有一套房产和一些存款。他从提交申请到拿到继承权公证书,前后用了45天。
但如果案件复杂,时间就会大大延长。复杂案件包括:遗嘱真实性存疑、继承人之间有争议、遗产涉及多种类型资产、存在债权债务纠纷等。前面提到的案件从起诉到判决生效用了近六个月,如果算上后续的执行程序,整个过程接近一年。
在费用方面,遗产认证的开支主要包括几个部分。首先是公证费或诉讼费,这是最基础的费用。根据目前的收费标准,继承权公证费通常按遗产价值的一定比例收取,一般在0.8%到2%之间。陈先生母亲留下的房产评估价值200万元,他支付的公证费是3200元。
如果走诉讼程序,费用结构会有所不同。法院诉讼费采用阶梯式收费标准,遗产价值越大,费率越低。以150万元的遗产纠纷为例,诉讼费大约是13800元。但诉讼往往还需要聘请律师,律师费根据案件复杂程度和地区差异,可能从几千元到几万元不等。
除了这些基本费用,还可能产生其他开支。房产需要评估,就要支付评估费;遗嘱真实性需要鉴定,就要支付鉴定费;如果需要调取银行记录或其他档案资料,也可能产生相应费用。赵女士在办理父亲遗产继承时,因为需要对一份笔迹进行司法鉴定,额外支付了2800元鉴定费。
值得一提的是,有些费用是可以节省的。如果继承人之间能够协商一致,通过公证方式处理,费用会远低于诉讼。而且,如果遗嘱经过公证,其效力最高,后续认证程序会简化很多,也能节省时间和金钱成本。
时间和费用的不确定性提醒我们:生前做好遗产规划、立下合法有效的遗嘱,不仅是对自己意愿的尊重,更是为家人减轻负担的明智选择。
遗嘱,作为自然人生前规划个人财产分配和解决后事的重要法律文件,既是一种表达个人真实意愿的方式,也是避免家庭矛盾、保障亲属权益的有力工具。
正确有效的遗嘱不仅能够帮助继承人顺利继承遗产,还能大大简化继承程序,节省时间与费用。然而,遗嘱要想在法律上生效,必须具备一些核心要素,既包括内容的真实、合法,也包括形式的规范和证据的充分。
周老太太生前在一个笔记本上写下了这样一段话:“我的房子留给小女儿,存款平分给三个孩子。”她以为这样就算立下了遗嘱,但去世后,子女们拿着这个笔记本去办理继承手续时却遇到了困难——公证处指出这份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
这个案例揭示了遗嘱制定中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形式要件。在中国法律体系下,遗嘱不仅要表达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还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民法典》规定了六种法定遗嘱形式,每一种都有其特定的要求和适用场景。
自书遗嘱是最常见也最简便的一种形式。立遗嘱人亲笔书写全部内容,注明年、月、日,并签名即可。周老太太的问题就出在这里——她虽然手写了内容并签了名,但没有注明具体日期。日期看似小事,实际上在法律上极为重要。如果一个人立了多份遗嘱,以最后一份为准,没有日期就无法判断先后顺序。
代书遗嘱适用于本人书写不便的情况。刘老先生因为手抖得厉害,无法自己书写,就请邻居帮他代写遗嘱。但代书遗嘱的要求更严格: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都要签名。刘老先生开始只找了一个邻居代笔,后来才知道需要两个见证人,又请了另一位邻居。这两位见证人既不是刘老先生的子女,也不是将来的继承人,符合法律对见证人资格的要求。
打印遗嘱是《民法典》新增的遗嘱形式,顺应了现代技术发展的需要。年轻一代的马先生就选择了这种方式。他在电脑上打好遗嘱内容后打印出来,但打印遗嘱同样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要在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马先生在打印后请了两位朋友作为见证人,他们三人都在遗嘱的每一页签了字并注明了日期。
录音录像遗嘱也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立遗嘱人和见证人要在录音录像中记录自己的姓名或肖像,以及年、月、日。这种形式在实践中相对较少使用,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很有价值。
公证遗嘱是所有遗嘱形式中法律效力最强的。立遗嘱人需要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员会详细询问立遗嘱人的意愿,审查身份和行为能力,确保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高先生的父亲就选择了公证遗嘱。老人带着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等材料到公证处,在公证员的引导下清楚表达了自己的意愿。整个过程都有记录,公证处还会保存遗嘱档案。后来办理继承手续时,因为有公证遗嘱,流程非常顺畅。
危急遗嘱是特殊情况下的遗嘱形式。当人处于危急情况、无法采用其他形式时,可以立口头遗嘱,但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而且这种遗嘱有时效性——如果立遗嘱人脱离危险后能够以其他形式立遗嘱,之前的口头遗嘱在三个月后就会失效。
遗嘱写好了,就一定能按照立遗嘱人的意愿执行吗?未必。孙先生的父亲留下一份遗嘱,写得很详细,但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老人去世后,三个子女因为各有工作和生活压力,谁也不想承担执行遗嘱的繁琐事务,遗产分配一拖就是两年,房产一直空置,存款无人处理,甚至产生了不必要的损失。
遗嘱执行人是确保遗嘱内容得以实现的关键角色。执行人的职责包括:清点遗产、保管遗产、处理债务、分配财产、处理遗嘱执行中的纠纷等。这不是一个简单的名义职位,而是需要投入时间和精力的实际工作。
选择遗嘱执行人时,首先要考虑的是能力。执行人需要具备一定的财务知识、法律常识和办事能力。张女士在遗嘱中指定了自己的大儿子作为执行人。大儿子在银行工作多年,熟悉金融业务,办事细致认真。母亲去世后,他很快理清了遗产清单,包括三套房产、两笔存款、一些股票和基金。他按照遗嘱要求,先清偿了母亲生前的医疗费用,然后按比例分配给四个兄弟姐妹,整个过程不到三个月就完成了。
其次要考虑信任度。遗嘱执行人会接触到所有遗产信息,掌握一定的处置权,因此必须是立遗嘱人充分信任的人。大多数人会选择配偶、成年子女或其他亲密家人。但也有人选择律师或专业机构作为执行人,尤其是当遗产情况复杂、继承人之间关系紧张时。
还要考虑执行人的公正性。如果执行人本身就是继承人之一,需要特别注意避免利益冲突。李老先生在遗嘱中做了个巧妙安排:他把大女儿和二儿子共同指定为执行人,两人需要一起行动才能处理遗产。这样既能相互监督,又能减少其他继承人的疑虑。
法律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都可以担任遗嘱执行人,但最好选择能够公正行事、不会因个人利益影响执行的人。
除了个人,也可以指定专业机构作为遗嘱执行人。王先生是一位成功的企业家,遗产涉及公司股权、房产、金融资产等多种类型,情况复杂。他在遗嘱中指定了一家信托公司作为执行人。这家公司有专业团队,熟悉各类资产处置程序,能够妥善处理复杂的遗产分配。虽然需要支付一定费用,但保证了执行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遗嘱中应该明确执行人的权限范围。是仅仅负责分配遗产,还是有权出售房产、处置股权?能否从遗产中支取费用作为报酬?这些都需要在遗嘱中清楚说明。赵先生在遗嘱里写道:“指定我的妻子陈某为遗嘱执行人,全权处理我的所有遗产,包括但不限于出售房产、转让股权、清偿债务、分配财产等。执行人可以从遗产中支取执行费用,数额不超过遗产总值的2%。”这样的表述就比较明确。
如果遗嘱中没有指定执行人怎么办?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由全体继承人共同作为执行人。但实践中,多人共同执行往往效率低下,容易产生矛盾。因此,在立遗嘱时最好明确指定执行人。
遗产分配条款是遗嘱的核心内容,决定了遗产最终归属。条款写得清楚明白,能避免很多纠纷;写得含糊不清,就可能引发争议甚至对簿公堂。
郑老先生的遗嘱就出过问题。他在遗嘱中写道:“我的房子留给大儿子。”看起来很简单明确,但问题来了——郑老先生名下有两套房子,一套是市中心的三居室,一套是郊区的小两居。大儿子认为父亲说的是市中心那套,二儿子却说父亲生前曾表示要把好房子留给两个儿子一起,郊区那套才是单独留给大儿子的。因为遗嘱表述不清,兄弟俩对簿公堂,最后法院只能根据其他证据和情理判决,但兄弟感情已经出现了裂痕。
相比之下,胡女士的遗嘱就写得很清楚。她详细列出了自己的所有财产:
位于海淀区某小区3号楼501室的房产一套,建筑面积98平方米,房产证号为京(2018)海不动产权第0012345号,由大女儿胡某某继承。
位于朝阳区某小区12号楼201室的房产一套,建筑面积120平方米,房产证号为京(2020)朝不动产权第0067890号,由小女儿胡某某继承。
工商银行账户内的所有存款,由两个女儿平均分配。
我收藏的玉器、字画等物品,由两个女儿协商分配,如协商不成,可变卖后平分款项。
这样的表述就非常具体,每项财产都有明确的描述和归属,大大降低了产生争议的可能性。
在拟定遗产分配条款时,有几个重要原则需要把握。第一是具体明确原则。对于房产,要写明地址、面积、产权证号;对于存款,要写明银行名称、账号;对于股权,要写明公司名称、股权比例。笼统地说房子、存款、股份,都可能引发歧义。
第二是合法性原则。遗产分配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何先生在遗嘱中写道:“我所有的财产都留给我的外甥女。”但他还有一个八十多岁的老母亲。根据法律规定,老年人的生活保障不能被剥夺,遗嘱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后来法院在审理时,判决何先生的母亲有权获得必要的生活费用,从遗产中扣除这部分后,剩余的才能按遗嘱分配给外甥女。
第三是周全考虑原则。遗产分配不仅要考虑财产本身,还要考虑税费、债务等因素。钱先生在遗嘱中分配了三套房产给三个子女,但没有考虑到房产过户会产生税费。三个子女在继承时发现,其中一套房子因为是非普通住宅且持有年限较短,过户需要缴纳较高税费,导致分到这套房的孩子实际利益受损,又引发了新的矛盾。
有时候,立遗嘱人还会在分配条款中附加一些条件。附条件的遗嘱是允许的,但条件必须合法、明确且可执行。林女士在遗嘱中规定:“我的房产留给儿子,但儿子必须每月看望我的母亲不少于两次。”这个条件就比较难以执行和监督,如果儿子做不到,该怎么处理?谁来监督?这些问题在遗嘱中都没有明确,可能导致执行困难。
还有一种情况需要特别注意,就是替补安排。如果指定的继承人先于立遗嘱人去世,该怎么办?有远见的立遗嘱人会在遗嘱中做替补安排。田老先生在遗嘱中写道:“我的房产由我的儿子田某继承。如果我儿子先于我去世,则该房产由我的两个孙子平均继承。”这样的安排就很周全,避免了意外情况下遗嘱无法执行的尴尬。
遗产分配条款的撰写考验着立遗嘱人的智慧和细致程度。好的条款既能体现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又能预防未来可能出现的纠纷,为家庭和谐奠定基础。
遗嘱是确保个人意愿在身故后能够被真正执行的重要法律文件。订立一份有效的遗嘱,既能合理安排自己的财产分配,也能有效预防和减少家庭成员之间的纠纷,保护继承人和弱势亲属的合法权益。
怎样才能立下一份符合法律规定、表达清楚且真正生效的遗嘱?下面将详细介绍订立有效遗嘱的关键要点和具体步骤。
很多人知道应该立遗嘱,但真正着手起草时却不知从何下手。其实遗嘱起草是一个系统的过程,按部就班地进行,就能制定出清晰有效的遗嘱。
第一步是盘点财产。这是基础工作,却也是很多人容易忽视的环节。宋女士决定立遗嘱时,先用了一个星期时间把自己的财产梳理清楚。她列了一张清单:两套房产、三个银行账户的存款、公司股权、一份人寿保险、一些股票基金,还有一些首饰和收藏品。这个过程让她自己都有些惊讶——原来不知不觉积累了这么多财产。
在盘点财产时,不仅要列出资产,还要收集相关证明文件。房产证、银行卡号、股权证书、保险单等,最好复印一份附在遗嘱后面作为附件,这样继承人将来处理遗产时就有据可查。
第二步是明确意愿。财产要怎么分配?给谁?给多少?这些问题需要认真思考。有的人会让感情主导,只给孝顺的子女留财产;有的人讲究公平,不管子女表现如何都平均分配;还有的人会考虑每个子女的实际需要,做差异化安排。
梁先生在思考这个问题时很纠结。大儿子事业有成、经济条件好,小儿子却一直生活拮据。梁先生最后决定:市中心的大房子给小儿子,郊区的房子给大儿子,存款两人平分。他在遗嘱中还特别说明了这样安排的理由,希望两个儿子能理解父亲的苦心。
第三步是选择遗嘱形式。六种法定遗嘱形式各有优缺点。如果财产价值较大、情况复杂,最好选择公证遗嘱,虽然程序稍微繁琐,但法律效力最强,最不容易引发争议。如果只是简单的财产分配,自书遗嘱就够了,方便快捷。
第四步是起草遗嘱文本。这是最关键的环节。遗嘱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开头部分说明立遗嘱人的基本情况和立遗嘱的原因;主体部分详细列明财产清单和分配方案;还可以包括对亲人的寄语、对执行人的要求等;最后是签名和日期。
曾先生起草的遗嘱是这样的:
我叫曾某某,男,身份证号110×××××××××××,住北京市西城区某街道。我今年七十五岁,身体健康,头脑清醒。为了在我去世后财产能够按照我的意愿分配,避免家人因遗产问题产生纠纷,我特立此遗嘱。我的财产清单如下:(详细列举)。我决定将上述财产按照以下方案分配:(详细分配方案)。我指定我的长子曾某作为遗嘱执行人,全权处理我的遗产分配事宜。立遗嘱人:曾某某,日期:2023年6月15日。
这份遗嘱表述清晰,要素完整,是一份规范的遗嘱文本。
第五步是完成法定要件。根据选择的遗嘱形式,完成相应的法定要求。如果是自书遗嘱,确保全文手写、签名、注明日期;如果需要见证人,提前找好合格的见证人;如果是公证遗嘱,预约公证处办理。
第六步是妥善保管。遗嘱原件要存放在安全的地方,可以放在保险箱里、交给律师保管,或者存放在公证处。同时要让执行人或信任的家人知道遗嘱的存在和位置,否则立了遗嘱却找不到,等于白立。秦先生就犯过这个错误。他写好遗嘱后放在书房的抽屉里,从未告诉任何人。去世后家人整理遗物时偶然发现,但因为已经过了很长时间,执行起来增添了不少麻烦。
见证人制度是确保遗嘱真实性的重要保障。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都需要见证人在场,但不是任何人都能当见证人,法律对见证人资格有严格要求。
黄女士在立代书遗嘱时,请了两个儿子作为见证人,结果公证处告知这份遗嘱无效。原因就在于: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法律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利益相关人影响遗嘱内容或作伪证。
谁可以当见证人呢?法律规定的限制性条件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见证人。什么叫有利害关系?包括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债权债务关系人等。
除了资格要求,见证人还应该具备一定的条件。首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精神正常、智力健全。其次是能够理解遗嘱内容和见证的法律意义。再次是为人正直、可靠,不会串通作伪证。
吴先生在立打印遗嘱时,选择了两位见证人:一位是他多年的朋友老张,一位是他的邻居李大姐。老张是退休教师,为人正直;李大姐在居委会工作,热心可靠。两人都不是吴先生的亲属,也不会从遗嘱中获益,完全符合见证人资格要求。
见证人的职责不仅仅是在场,还需要真正见证遗嘱的形成过程。在立遗嘱时,见证人要确认立遗嘱人神志清醒、自愿立遗嘱,遗嘱内容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见证人要在遗嘱上签名确认,表明自己确实在场见证了这一过程。
杨老师在作为见证人参与一次代书遗嘱时,认真履行了自己的职责。整个过程中,他仔细观察立遗嘱人陈先生的状态,确认陈先生头脑清楚、表述清晰。代书人念遗嘱内容时,杨老师专心听并确认与陈先生口述一致。最后签字时,杨老师还特意看了看日期是否准确。正是这种认真负责的态度,保证了遗嘱的效力。
实践中,有些人会选择律师或公证人员作为见证人,这是比较稳妥的选择。专业人士熟悉法律要求,能够确保见证过程符合规范。虽然可能需要支付一定费用,但换来的是遗嘱效力的可靠保障。
见证人制度体现了法律对遗嘱真实性的严格要求。选择合格、可靠的见证人,是保证遗嘱有效的重要一环。
立好遗嘱不是一劳永逸的事情,保管和更新同样重要。如果遗嘱保管不当丢失或被篡改,或者多年不更新导致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脱节,都会带来麻烦。
先说保管。遗嘱原件需要妥善保存,既要防止丢失,又要防止被别有用心的人篡改或销毁。不同保管方式各有利弊。
自己保管是最常见的方式。许多人把遗嘱放在家里的保险柜或隐蔽处。这样做的好处是随时可以查看和修改,但风险是可能被发现、篡改或意外损毁。孙女士把遗嘱锁在卧室的保险柜里,密码只有自己知道。后来她担心万一出意外保险柜打不开,就把密码告诉了女儿,并再三叮嘱不要轻易打开。
交律师保管是比较专业的选择。律师事务所通常有专门的档案室,安全性有保障。而且律师作为专业人士,知道如何妥善保管遗嘱。缺点是需要支付保管费用,而且如果以后想修改遗嘱,取出来不如自己保管方便。
公证处保管是效力最强的方式。办理公证遗嘱后,公证处会留存档案。这样即使原件丢失,也可以通过公证处调取档案。而且公证处保管的遗嘱公信力强,不容易被质疑。
无论选择哪种保管方式,有一点很重要:要让执行人或信任的家人知道遗嘱的存在和位置。否则立遗嘱人去世后家人不知道有遗嘱,或者找不到遗嘱,就失去了立遗嘱的意义。
罗先生的做法值得借鉴。他立好遗嘱后,把原件放在保险柜里,复印件给了律师和执行人各一份。他告诉执行人:“原件在我家书房保险柜里,密码是我的生日。如果我出什么意外,你就知道去哪里找遗嘱了。”这样既保证了原件安全,又确保遗嘱能够被找到。
再说更新。人生充满变化,财产状况会变、家庭关系会变、个人想法也会变,遗嘱内容需要与时俱进。
什么情况下需要更新遗嘱?第一是财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买了新房、卖了旧房、继承了遗产、获得了大笔收入等,都应该及时更新遗嘱。胡先生五年前立的遗嘱只涉及一套房产和几十万存款。这几年他的公司上市,持有的股权价值暴涨,还新购置了两套房产。他意识到旧遗嘱已经完全跟不上形势,赶紧重新立了一份全面的遗嘱。
第二是家庭关系发生变化。子女结婚、离婚、去世,或者与继承人之间关系发生重大改变,都可能需要调整遗嘱内容。冯女士原本把主要财产留给大儿子,但后来大儿子因为经济纠纷与她闹翻,多年不来往。她思考再三,修改了遗嘱,把财产更多地分给了一直孝顺的小女儿。
第三是法律政策调整。《民法典》在2021年实施,对遗嘱制度做了一些修改,增加了打印遗嘱、取消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等。这些变化可能影响到遗嘱的效力和执行,有必要根据新法规定重新审视和更新遗嘱。
更新遗嘱的方式很简单:重新立一份遗嘱,并在新遗嘱中明确声明撤销以前所立的遗嘱。如果只是想修改部分内容,也可以立一份补充遗嘱或变更遗嘱,但为了避免混乱,最好还是重新立一份完整的遗嘱。
蒋先生的做法很周到。他每两年都会重新审视一遍自己的遗嘱,看看是否需要调整。即使暂时不需要大改,他也会在小本子上记录当前的想法,为将来修改做准备。这种定期检视的习惯,保证了遗嘱始终与他的真实意愿和实际情况相符。
旧遗嘱怎么处理?最好是销毁,避免与新遗嘱混淆。如果是公证遗嘱,要到公证处办理撤销手续。保留旧遗嘱可能引发混乱,尤其是当新旧遗嘱内容冲突时,可能导致继承人之间产生争议。
遗嘱的保管和更新看似是小事,实则关系到遗嘱能否真正发挥作用。认真对待这两个环节,才能让遗嘱真正成为保护家人、传承财富的有力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