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任何社会中,法律体系最重要的功能之一就是确立规范性的法律规则。这些规则构成了社会运行的官方准则,得到国家强制力的支持和保障。在现代中国,法律规则主要通过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司法机关发布指导性案例和司法解释等方式产生。本节将深入探讨中国法律规则制定的主要途径和运作机制。
中国的立法权力体系具有鲜明的特点。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这是中国立法体系的核心和基础。理解这一体系,需要认识到不同层级的立法权力如何分工协作,共同构建起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拥有最高立法权。全国人大负责制定和修改刑法、民法、国家机构的组织法等基本法律。这些法律涉及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根本问题,对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起着统领作用。全国人大每年三月召开会议,会期通常两周左右,期间审议并表决重大法律草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国家立法权。常委会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可以制定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也可以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这种设计保证了国家立法工作的连续性和及时性。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限不断扩大,目前我国大部分法律都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这体现了立法工作日常化、专业化的趋势。
国务院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这些行政法规主要是为执行法律的规定而制定的实施细则,或者是为履行宪法赋予国务院的行政管理职权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还可以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比如教育部可以制定教育方面的规章,公安部可以制定治安管理方面的规章。这些部门规章进一步细化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使其更具可操作性。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可以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立法权的赋予,使得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更有针对性的法律规范。
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如果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发生冲突,上位法的规定优先适用。这一原则确保了国家法制的统一性。同时,地方立法也为法律制度的创新提供了试验田,一些成功的地方立法经验后来被吸收到全国性法律中。
法律的制定并非凭空产生,而是有着深刻的现实背景和推动力量。了解立法的来源,有助于我们认识法律与社会现实之间的互动关系。
中国共产党的方针政策是立法的重要来源。党在长期的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形成的重大决策和政策主张,经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法律,成为全社会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这一过程体现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这种转化过程是有章可循的。党中央提出重大决策后,通常会明确要求有关部门研究起草相关法律。起草过程中会充分考虑政策精神,同时兼顾法律的稳定性和可操作性。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法律草案时,会确保法律内容与党的方针政策保持一致,同时符合法律体系的内在逻辑。
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往往催生新的立法需求。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网络空间治理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由此推动了一系列相关立法的出台。
2021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就是一个典型例子。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被过度收集、滥用的现象日益突出。一些互联网企业通过各种手段获取用户个人信息,有的甚至非法买卖个人信息,严重侵害了公民的隐私权。社会各界强烈呼吁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在这样的背景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工作。这部法律明确了个人信息处理的原则和规则,强化了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体系,为公民个人信息权益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过程历时三年多,充分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精神,也展现了立法如何回应社会现实需求。

另一个例子是202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近年来呈高发态势,给人民群众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诈骗分子利用电信和互联网技术,不断翻新作案手段,传统的法律规定难以有效应对。公安机关在打击此类犯罪过程中,发现现有法律存在一些空白和不足。社会公众也迫切希望国家采取更有力的措施遏制电信网络诈骗。在这种情况下,制定一部专门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的法律成为必然选择。这部法律不仅规定了严厉的刑事处罚,还建立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的制度体系,包括电话卡、银行卡的管理制度,对涉诈互联网账号的处置措施等,形成了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的完整法律框架。
一部法律从提出到最终颁布实施,需要经过严格规范的程序。这些程序设计既保证了立法质量,又体现了民主参与的精神。
法律案的提出是立法程序的起点。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都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的主体范围类似。这种设计确保了立法提案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公开征求意见是现代立法的重要环节,体现了立法的民主性和开放性。通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立法机关可以了解社会各界对法律草案的看法,发现草案中存在的问题,吸收合理的意见和建议,使法律更加科学合理、更接地气。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立法过程就充分展现了公开征求意见制度的作用。2015年7月,网络安全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全文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这部法律关系到亿万网民的切身利益,也涉及互联网企业的经营发展,因此受到广泛关注。征求意见期间,收到了大量的意见和建议。
有的意见认为,草案关于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规定还不够具体,建议进一步明确。有的意见提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范围需要更加清晰,否则可能给企业带来不确定性。还有意见建议加强对网络诈骗、网络谣言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立法机关认真研究了这些意见,对草案作了多处修改完善。最终通过的网络安全法吸收了社会公众的合理建议,既保障了网络安全,又兼顾了促进网络产业发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近年来,几乎所有的法律草案都会在审议过程中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的法律草案还会在不同审议阶段多次公开征求意见,这已经成为立法工作的常态。
立法过程从来不是单纯的技术性工作,而是涉及多方利益的复杂博弈。不同的社会群体、行业组织、政府部门,都可能在立法过程中表达自己的诉求,试图影响立法的内容和方向。理解这种利益博弈的本质,有助于我们更加清醒地认识法律的形成过程。
在任何一部涉及面广泛的法律制定过程中,都会遇到不同利益主体的诉求碰撞。网约车监管立法就是一个典型案例。2016年前后,滴滴、优步等网约车平台在全国迅速发展,给传统出租车行业带来巨大冲击,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安全、监管等问题。围绕如何监管网约车,各方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传统出租车行业认为,网约车冲击了现有市场秩序,造成了不公平竞争,应该严格限制网约车的准入条件和运营规模。他们希望立法能够保护出租车司机的既得利益,维护传统出租车行业的生存空间。而网约车平台企业则主张,新业态代表了技术进步和市场需求,应该给予更大的发展空间,不宜采取过于严格的管制措施。消费者群体关心的则是出行便利性、服务质量和安全保障,希望能够有更多的出行选择,同时确保乘车安全。
交通运输部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既要考虑促进新业态健康发展,又要维护运输市场秩序,还要保障乘客安全。公安部门关注的重点是网约车可能带来的治安隐患,希望建立严格的驾驶员背景审查机制。地方政府则要在促进就业、方便群众出行与维护城市交通秩序之间找到平衡点。
2016年7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台,这部行政法规在各方利益之间寻求了平衡。它一方面承认了网约车的合法地位,为新业态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另一方面也设置了相应的准入门槛和监管要求,包括对车辆、驾驶员的条件限制,以及平台公司的运营规范。这种平衡并非让所有人都满意,但体现了立法者在复杂利益格局中做出的理性选择。
在立法过程中,还需要警惕部门利益对公共利益的侵蚀。有些时候,某个部门在起草涉及本部门管理职权的法律法规时,可能会不自觉地强化本部门的权力,扩大本部门的利益,而忽视了更广泛的公共利益。
平台经济反垄断立法就面临这样的挑战。互联网平台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一些企业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行为,比如强制商家“二选一”、大数据杀熟、低价倾销排挤竞争对手等,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些问题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加强反垄断监管的呼声日益高涨。
2021年,《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出台,对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这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中,既要考虑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又要考虑促进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一些大型平台企业希望监管政策能够相对宽松,给予企业更大的经营自主权。而中小企业和消费者则希望通过严格监管,遏制大型平台的垄断行为。
最终出台的指南较好地平衡了各方利益。它没有因为担心影响平台企业发展而放松监管,也没有采取一刀切的过度监管措施。而是针对平台经济的特点,明确了垄断行为的认定标准,为监管执法提供了依据。同时也给企业划定了清晰的行为边界,让企业知道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这种立法思路体现了在促进发展与加强监管之间的审慎权衡。
立法不应成为部门争夺权力、扩大利益的工具,而应当真正服务于公共利益。这需要在立法程序中加强监督,确保不同声音都能被听到,防止某一方的利益压倒性地主导立法。
立法的民主性不仅体现在程序的公开透明,更体现在公众能否真正有效地参与立法过程,影响立法结果。近年来,我国不断完善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和机制,但公众参与的实效性仍有待进一步提升。
立法听证会是公众参与立法的重要形式。通过听证会,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可以当面表达意见,与立法机关进行直接交流。听证会的公开性也有助于增强立法的透明度,使立法过程置于社会监督之下。
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在制定重要法律法规时,经常举行立法听证会。比如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时,就举行了听证会,听取纳税人、税务专家、企业代表等各方面的意见。听证会上,有人建议提高个税起征点,有人建议增加专项扣除项目,有人建议简化税收征管程序。这些意见为立法决策提供了重要参考。
不过,立法听证会的实际效果有时也受到质疑。有的听证会参加人员的代表性不够充分,听证程序过于形式化,对立法决策的实际影响有限。要真正发挥听证会的作用,需要确保参加人员具有广泛代表性,听证程序规范严谨,听证意见能够得到认真对待和充分吸收。
互联网的发展为公众参与立法开辟了新的渠道。通过网络平台,公众可以更加便捷地了解立法动态,表达意见建议。全国人大官方网站、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等平台,定期发布法律草案全文,征求社会意见。公众只需登录网站或通过电子邮件,就可以提交自己的看法。
这种方式大大降低了参与门槛,使得更多普通民众能够参与到立法过程中来。在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意见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官网收到了数十万条意见建议。这些意见涉及婚姻家庭、财产继承、合同纠纷等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方方面面。立法机关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梳理研究,许多合理建议被吸收到最终通过的民法典中。
社交媒体的发展也为公众参与立法提供了新的途径。公众可以通过微博、微信等平台,对立法问题展开讨论,形成舆论热点,引起立法机关的关注。不过,网络参与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意见质量参差不齐,情绪化表达较多,有时会出现网络舆论绑架理性讨论的现象。
公众参与立法的关键不在于形式,而在于实质。只有当公众的意见能够得到认真对待,合理建议能够被充分吸收,公众参与才是真正有意义的。
与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法制度不同,中国实行的是成文法体系。但这并不意味着司法判决在法律体系中没有作用。近年来,中国建立了具有自身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的方式,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各级法院的审判工作。
中国的指导性案例制度始于2010年,由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并实施。指导性案例是从各级法院已经审结的案件中精选出来的,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案例。这些案例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发布。
指导性案例与英美法系的判例法有着本质区别。判例法中的先例具有法律约束力,下级法院必须遵循上级法院的判决。而中国的指导性案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它的效力是“应当参照”。各级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和裁判理由,但并非必须完全照搬。这种设计既保持了成文法体系的基本特征,又吸收了判例法的合理因素,是一种制度创新。
指导性案例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一是统一法律适用。由于法律条文往往比较抽象,不同法官对同一法律规定可能有不同理解,导致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不一致。指导性案例通过具体案例展示法律的适用方法,有助于统一裁判尺度。二是填补法律漏洞。法律不可能穷尽所有情况,当出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新型案件时,指导性案例可以提供裁判思路。三是传播裁判理念。指导性案例体现了正确的法律理念和价值取向,对引导社会形成正确的法律观念具有重要意义。
截至2023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布了三十多批共200多件指导性案例,涵盖民事、刑事、行政、知识产权等各个领域。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每一个指导性案例都包含案件事实、裁判结果和裁判要点。裁判要点是案例的核心,它提炼了案件所确立的法律规则或裁判方法,是各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的内容。
以指导案例第24号“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为例。该案涉及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驾驶员醉酒驾驶属于保险免责事由,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最高人民法院将该案作为指导性案例发布,明确了裁判要点:即使驾驶员醉酒驾驶,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向侵权人追偿。
这个案例的发布统一了全国法院的裁判标准。之前各地法院对这个问题的处理方式不一,有的支持保险公司免责,有的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指导性案例发布后,明确了交强险的社会保障功能优先于对醉酒驾驶的惩罚,保护了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通过追偿制度确保了侵权人承担相应责任。这个案例也体现了人民法院通过指导性案例回应社会关切、统一裁判标准的积极作用。
中国法院实行四级两审制,法院层级结构对案例的效力和参考价值有着重要影响。理解法院层级与案例指导的关系,有助于我们把握司法裁判的规律。
基层人民法院是一审法院,负责审理大多数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基层法院的判决是整个司法体系的基础,但由于法官经验和水平参差不齐,裁判的权威性相对较低。中级人民法院既是某些重大案件的一审法院,也是基层法院判决的二审法院。中级法院的判决对本辖区内的基层法院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高级人民法院是省一级的法院,是中级法院判决的二审法院,对全省法院的审判工作具有指导和监督职能。高级法院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往往形成本省的裁判倾向,对省内各级法院影响很大。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它的判决和司法解释对全国各级法院具有最高的指导效力。
在适用指导性案例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识别类似案件。这并非简单的事实比对,而是需要把握案件的核心法律问题。两个案件在具体事实上可能千差万别,但如果涉及的法律问题相同,就应当考虑参照指导性案例。
指导案例第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确立了这样一条规则:委托人跳过中介公司直接与房主签订买卖合同的,仍应向中介公司支付报酬。后来各地法院审理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案件,只要涉及委托人是否应当支付中介费的问题,不论房屋的价格、地点、交易时间如何不同,都应当参照这个指导案例。

2019年,北京市某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件。买房人王某通过甲中介公司看了一套房子,但觉得中介费太高,就记下了房主的联系方式,然后通过另一家收费较低的乙中介公司完成了交易。甲中介公司起诉要求王某支付中介费。法院参照指导案例第1号,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跳单,判决其向甲中介公司支付相应的报酬。这个判决就是正确识别并适用指导性案例的典型例子。
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如果发现待决案件与指导性案例相似,应当参照该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实践中,法官在判决书中通常会明确说明参照了哪个指导性案例,以及该案例对本案裁判的指导意义。
劳动争议领域的指导案例运用较为广泛。指导案例第10号“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明确了用人单位在员工手册中规定的违纪行为与处罚标准,应当向员工公示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这个案例发布后,各地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都会审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是否向劳动者公示等问题。
2020年,深圳某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公司以员工张某多次迟到早退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张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要求支付赔偿金。法院审理发现,公司虽然有考勤管理制度,但从未向员工公示,也没有证据证明张某知晓该制度。法院参照指导案例第10号,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依据,判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这个案例说明,指导性案例通过确立明确的裁判规则,有效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指导性案例制度实施十多年来,对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提高司法公信力发挥了积极作用,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种裁量权是必要的,因为法律条文不可能穷尽所有情况,法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判断。但自由裁量权如果缺乏约束,就可能导致司法不公,损害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如何在赋予法官必要的裁量权与防止权力滥用之间找到平衡,是司法制度建设的重要课题。
同案同判是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如果相同或类似的案件得到不同的处理,就会让人怀疑法律的公正性。指导性案例制度的建立,正是为了实现同案同判,统一裁判标准。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大力推进同案同判工作。法官在办案时可以通过裁判文书网检索类似案例,参考相关判决的裁判思路。一些法院还建立了类案检索机制,要求法官在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时,必须检索类似案例,并在裁判文书中说明是否参照以及不参照的理由。
但同案同判并不是机械地照搬先例。每个案件都有其特殊性,法官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不能简单地套用先例。关键是要把握案件的实质,识别核心法律问题,在此基础上参考类似案例的裁判思路。如果案件存在特殊情况,使得简单适用先例会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法官可以作出不同的判决,但必须充分说明理由。

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标准。首先是法律至上原则,裁量权的行使不能违背法律的明确规定。其次是比例原则,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相适应。再次是平等原则,对相同或相似的情况应当作相同或相似的处理。最后是理性原则,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合乎逻辑,经得起推敲。
在量刑领域,法官的裁量权体现得较为明显。同样是盗窃罪,根据盗窃数额、犯罪手段、是否累犯、有无立功表现等不同情节,量刑可能相差很大。为了规范量刑裁量权,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明确了各种量刑情节的具体适用标准,缩小了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
比如,对于盗窃罪,指导意见规定了不同数额对应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还规定了各种从重、从轻情节对刑期的具体影响。这样,法官在量刑时就有了明确的参照标准,减少了随意性,提高了量刑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当然,指导意见也保留了一定的裁量空间,以适应案件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是任意决定的权力,而是在法律框架内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合理判断的权力。它应当受到程序规则、裁判惯例、职业伦理和社会监督的多重约束。
法律条文往往是抽象和概括的,这是立法技术的必然要求。但这种抽象性也带来了问题:当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时,如何理解和把握法律条文的含义?这就需要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是连接抽象法律规范与具体社会生活的桥梁,是法律得以正确实施的前提。
随着社会的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一些在立法时没有预见到的情况需要法律作出回应。“网络服务提供者”这个概念的法律解释演变就是一个典型例子。
2010年《侵权责任法》首次在法律中使用了“网络服务提供者”这一概念,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一定条件下需要对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但什么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仅限于提供网络接入服务的电信运营商?还是也包括提供信息存储、搜索、链接等服务的各类网站和平台?
起初,不同法院对此有不同理解。有的法院认为只有提供基础网络接入服务的才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内容平台不属于此列。有的法院则认为只要提供了网络技术服务,都应当算作网络服务提供者。这种理解上的分歧导致了类似案件判决结果的不一致,也给互联网企业带来了法律适用上的不确定性。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范围。根据这一司法解释,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网络应用服务提供者等。这一解释大大扩展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范围,适应了互联网产业发展的现实。
后来,随着短视频、直播、社交电商等新业态的兴起,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类型更加多样化。2020年《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中继续使用这一概念,并对其责任作了更加细致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又配套出台了新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不同类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边界。这个例子说明,法律解释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需要随着社会发展不断调整和完善。
法律解释不是随意的文字游戏,而是在尊重立法原意的基础上,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对法律条文作出合理的阐释。
在中国法律体系中,不同主体具有不同的法律解释权。这些解释权的划分体现了立法权与司法权的分工,也体现了对法律统一适用的保障。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对法律进行解释。这种解释称为立法解释,它是对法律条文本身含义的权威说明,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立法解释通常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进行: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立法解释比较少见,因为它涉及的往往是重大的法律适用问题,需要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程序。比如,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作出解释,明确了对双重国籍问题的处理规则。2005年对香港基本法有关条款作出解释,明确了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修改程序。这些立法解释都是在实践中遇到重大法律适用问题后作出的,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起到了关键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这种解释称为司法解释,它是最高人民法院为了指导各级法院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数量较多,几乎所有重要的法律都有相应的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对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发挥着重要作用。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虚假诉讼的防范、借贷关系的认定等问题作了详细规定,成为各级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重要依据。
司法解释的形式多样,包括解释、规定、批复等。解释是对某一法律或某类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全面系统的解释;规定是对某一方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规定;批复是对下级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所作的答复。不论采用何种形式,司法解释都对各级法院具有普遍约束力。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主要涉及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证据规则、诉讼程序等问题。
比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明确了各类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这对于统一执法标准、规范办案程序具有重要意义。在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最高人民检察院还会就法律适用问题发布指导性意见,指导地方检察机关的办案工作。
立法解释具有最高效力,司法解释不得与立法解释相抵触。如果司法解释的内容超出了法律的授权范围或与法律规定不一致,应当以法律和立法解释为准。
法律解释有多种方法,不同的解释方法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了解这些方法,有助于我们理解法律适用的复杂性,也有助于我们判断某种法律解释是否合理。
文义解释是最基本的法律解释方法,就是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来理解法律。这种方法尊重立法者的语言表达,避免随意扩大或缩小法律的适用范围。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构成盗窃罪。什么是“入户盗窃”?按照文义解释,“户”就是住所,“入户”就是进入他人住所。如果在商店、办公室盗窃,即使是封闭的空间,也不属于“入户盗窃”,因为这些场所不是“户”。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户”的含义:“户”是指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这一解释基本遵循了文义解释的方法,同时也考虑了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的生活习惯。
目的解释是根据立法目的来理解法律条文的含义。当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不够清晰或者可能产生歧义时,可以通过探究立法目的来确定法律的真实含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那么,如果机动车在非道路的场所(如小区内部道路、停车场)发生事故,是否适用这一规定?
从文义来看,法条说的是“道路”交通事故,似乎不包括非道路场所的事故。但从立法目的来看,设立交强险制度是为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及时获得赔偿,维护社会稳定。如果仅因为事故发生在非道路场所就不适用交强险,显然不符合立法的初衷。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即使是在非道路场所发生的事故,只要是机动车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也应当适用交强险制度。这就是目的解释方法的运用。
体系解释是将法律条文放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来理解,通过分析该条文与其他相关法律条文的关系来确定其含义。法律是一个有机整体,各个条文之间存在内在联系,理解某一条文时不能孤立地看待。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其中包括“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兜底条款。什么样的行为属于“其他重大过错”?如果孤立地看这一条文,很难得出确定的答案。但如果结合前面列举的几种情况来看——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可以发现这些都是严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严重伤害配偶感情的行为。
因此,“其他重大过错”应当理解为与前述行为性质相当、程度相似的过错行为。比如,长期赌博导致家庭财产严重损失、吸毒成瘾拒不改正等,虽然法条没有明确列举,但根据体系解释,这些行为也可以认定为“其他重大过错”。这种解释方法保持了法律体系的协调一致,避免了法律适用中的矛盾。
在实际的法律适用中,往往需要综合运用多种解释方法。当不同解释方法得出的结论一致时,法律的含义就比较明确;当不同方法得出的结论不一致时,就需要权衡各种因素,选择最合理的解释。
再完备的立法也不可能预见所有的社会现象,法律漏洞的存在是客观的。当法律对某一事项应当有所规定却未作规定时,就形成了法律漏洞。面对法律漏洞,司法机关不能以法律没有规定为由拒绝裁判,而应当通过合理的方法填补漏洞,维护法律的完整性。
新兴技术领域的快速发展,往往使法律规定滞后于社会实践,从而产生法律空白。网络直播打赏就是一个典型例子。未成年人使用父母的手机观看网络直播,给主播打赏数额巨大,事后父母要求退款,直播平台是否应当退还?

现有的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民法典》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未成年人打赏主播这种行为的性质如何认定?是赠与还是消费?金额多大属于“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些问题法律都没有明确回答。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中,专门对未成年人网络打赏问题作出了规定。指导意见明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一规定填补了法律漏洞,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明确依据。各地法院据此判决了多起未成年人巨额打赏案件,保护了未成年人和家长的合法权益,也给网络直播平台敲响了警钟,促使其完善身份认证和支付控制机制。
填补法律漏洞必须慎重,不能借此任意扩大法律的适用范围,更不能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义务或责任。填补漏洞的基本原则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运用法律原则和精神,作出符合法治要求的裁判。
立法权的集中统一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但现代国家事务繁杂,如果所有立法事项都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亲自处理,既不现实也无必要。因此,法律允许在一定范围内将立法权委托给其他国家机关行使,这就形成了委托立法制度。委托立法在保证立法效率的同时,也必须接受严格的监督,防止权力滥用。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的制定权源于宪法和法律的明确授权,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行政法规主要用于执行法律规定、管理国家行政事务。
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范围主要包括两类事项:一是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二是宪法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就是国务院为了执行税收法律、规范增值税征收管理而制定的行政法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则是国务院为了加强企业监管、保护消费者权益而制定的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相对严格。国务院各部门可以向国务院报送行政法规的立法项目建议,国务院法制办对项目建议进行审查后,编制行政法规制定工作计划。列入计划的项目由起草部门负责起草,形成草案后报送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办对草案进行审查,广泛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必要时还要召开听证会。修改完善后,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后,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
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主要用于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
部门规章的数量较多,涉及面广。比如,教育部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范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公安部制定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规范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细化工伤保险制度的具体执行。
部门规章的制定需要经过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等程序。部门规章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部门规章公布后,应当及时在本部门公报和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设区的市的立法权限有明确限制,只能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比如,某市制定了《某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规范本市的垃圾分类工作;某市制定了《某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保护本市的历史文化遗产。
地方立法为因地制宜解决地方性问题提供了法律工具。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面临的问题也不尽相同,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作出规定,增强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地方立法也是法律制度创新的试验田,一些成功的地方立法经验可以为全国性立法提供参考。
委托立法虽然必要,但如果缺乏有效监督,就可能导致立法权滥用,损害法制统一和公民权益。因此,必须建立健全对委托立法的监督制度,确保委托立法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备案审查是监督委托立法的基本制度。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制定后,都必须依法报送有关机关备案。备案机关对报送备案的法规规章进行审查,发现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有权撤销或者纠正。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应当在公布后三十日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部门规章应当在公布后三十日内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在公布后三十日内报本级人大常委会、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备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设立了法规备案审查室,专门负责备案审查工作。国务院法制办也设有相应机构负责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备案审查。这些机构对报送备案的法规规章进行主动审查,重点审查是否超越权限、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等。
近年来,备案审查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都要向全国人大报告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公布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和纠正情况。这种公开透明的做法增强了备案审查的权威性,也对制定机关起到了警示作用。
2017年至202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审查报送备案的法规规章数万件,发现并纠正了一批与法律不一致、不适当的规定,维护了国家法制统一。
除了备案审查,公民、组织也可以对委托立法提出审查建议。如果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与宪法或法律相抵触,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收到审查建议后,应当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这项制度赋予了公民参与法律监督的权利,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实践中,许多公民、组织利用这一制度提出了审查建议,其中一些建议得到了采纳,促使了相关法规规章的修改或废止。
2019年,某地方性法规规定,对外地车辆进入本市限行区域的,一律按照最高限额处以罚款。有公民认为这一规定过于严厉,缺乏合理性,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过审查,认为该规定确实不尽合理,与行政处罚的比例原则不符,函告制定机关予以纠正。该省人大常委会随后修改了这一规定,采用了更加合理的阶梯式处罚方式。
这个案例说明,备案审查制度不仅是一种事后监督手段,更是保障公民权利、维护法制统一的重要机制。通过这一制度,任何与法律相抵触、不适当的法规规章都可能被发现和纠正,确保了法律体系的协调统一。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只有确保每一部法律法规都符合宪法精神、维护人民利益,法治才能真正得到人民的拥护。
通过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司法机关发布指导性案例和司法解释、行政机关在授权范围内制定法规规章,中国形成了多层次、相互协调的法律规范体系。这个体系在保持统一性的同时,也具有必要的灵活性,能够及时回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理解法律规则的制定过程,不仅有助于我们学习法律知识,更能让我们认识到法律与社会生活的密切联系,增强法治意识,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