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类犯罪是当代社会中最常见、最复杂的财产犯罪类型之一。随着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诈骗手段不断翻新,从传统的面对面欺骗发展到网络诈骗、电信诈骗,犯罪形式日益多样化。这类犯罪的核心特征在于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自愿处分财产。与抢劫、盗窃等暴力型或秘密型财产犯罪不同,诈骗罪具有欺骗性、自愿性和非暴力性的特点,其社会危害性更加隐蔽,受害范围也更加广泛。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分则将其列为财产犯罪的重要罪名,也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案件类型之一。
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这个过程通常包含四个基本环节,形成完整的诈骗行为链条。
第一环节是实施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包括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种基本形式。虚构事实是指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实,或者对客观存在的事实进行歪曲、夸大。张某声称自己是某知名企业的采购经理,可以帮助他人承接大额订单,实际上张某与该企业毫无关系。隐瞒真相则是指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客观存在的重要事实。李某出售二手车时,明知车辆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并进行过大修,却故意对买家隐瞒。
第二环节是被害人因受欺骗产生错误认识。这种错误认识必须是欺诈行为直接导致的结果。若被害人对真实情况有清楚认识,即使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也不构成诈骗罪。王某向赵某谎称某款理财产品收益率高达30%,赵某起初表示怀疑,但王某伪造了银行对账单和收益证明,最终使赵某相信并投入资金。
第三环节是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处分财产是指被害人自愿地将财产交付给行为人或第三人,或者允许行为人取得财产。处分行为必须是被害人在错误认识支配下作出的,而不是被暴力或胁迫所迫。陈某被骗后主动将20万元转账给诈骗分子指定的账户,就属于典型的基于错误认识的财产处分行为。
第四环节是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财产损失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达到以下标准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罪的四个环节必须环环相扣,形成完整的因果链条。缺少任何一个环节,都不能认定为诈骗罪既遂。
诈骗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非法占有目的是诈骗罪的核心主观要素,意味着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的目的是将他人的财产据为己有或者由第三人占有,而不是借用或其他合法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刘某向多位朋友借款,声称要投资做生意,承诺三个月内归还并支付利息。但刘某获得借款后并未用于经营,而是全部用于赌博和挥霍。三个月后刘某无力偿还,也没有采取任何补救措施,反而隐匿行踪。虽然刘某最初以借款的名义取得财物,但其实际行为表明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当认定为诈骗罪。
相反,如果行为人确实具有归还的意愿和能力,只是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归还,一般不宜认定为诈骗。周某向银行贷款开办工厂,在申请过程中夸大了自己的资产状况。后来由于市场变化导致经营困难,无法按期还款。虽然周某在申请贷款时有一定的欺诈行为,但其主观上并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作为民事纠纷处理。
诈骗罪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随着社会发展不断演变。从传统的面对面诈骗到现代的网络诈骗、电信诈骗,犯罪手段日益复杂化、专业化。
虚构身份是最常见的诈骗手段之一。行为人通过伪造身份证件、编造虚假背景等方式,使自己看起来具有某种特殊身份或地位,从而取得被害人的信任。
招工诈骗中这种手段被广泛使用。马某冒充某国有企业的人事经理,声称可以安排工作,向求职者收取数千元至数万元不等的好处费。马某租用了写字楼作为办公地点,印制了虚假的工作合同和公司印章,许多求职者信以为真,交纳费用后才发现上当受骗。
婚姻诈骗中,虚构身份的手段同样常见。孙某通过婚恋网站认识多名女性,自称是成功商人,驾驶租来的豪车,穿戴名牌服饰,营造富裕假象。在取得女性信任并建立恋爱关系后,孙某以投资、周转资金等名义向对方借款,得手后便切断联系。
医疗诈骗中的虚构身份更为恶劣。胡某伪造医师资格证,在网络上发布虚假医疗信息,自称是某知名医院的专家,专治疑难杂症。许多患者慕名而来,胡某开出高价的所谓特效药,实际上只是普通保健品甚至淀粉制品。这种诈骗不仅造成经济损失,还可能延误患者治疗时机,危害极大。
虚构事实是指行为人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实,或者对客观存在的事实进行夸大、歪曲,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
投资诈骗是虚构事实的典型类型。邓某成立投资公司,声称投资某新能源项目,承诺年收益率达到50%以上。邓某制作了精美的项目说明书,内含虚假的技术资料、伪造的政府批文、编造的合作协议。许多投资者被高收益所吸引,纷纷投入资金。实际上,邓某根本没有任何实体项目,所谓收益都是用后期投资者的本金支付给前期投资者,形成典型的庞氏骗局。短短一年时间,邓某骗取资金超过5000万元,涉及投资者300余人。
中奖诈骗则是利用人们的侥幸心理。郑某通过群发短信,告知收信人中了某知名企业的促销大奖,奖金高达10万元。但要领取奖金,需要先支付个人所得税、保证金等费用。许多人被中奖信息冲昏头脑,按照要求汇款,结果不但没有收到奖金,连汇出的费用也有去无回。
网络购物诈骗同样是虚构事实的常见形式。吴某在网络平台上开设店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销售名牌商品。买家下单付款后,吴某要么发送假冒伪劣产品,要么干脆不发货,直接将买家拉黑。由于每笔交易金额不大,很多买家碍于追讨成本而放弃维权,使得吴某屡屡得手。
隐瞒真相是指行为人对负有告知义务的重要事实故意不予告知,使被害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错误的财产处分决定。
商品销售中的隐瞒真相最为常见。梁某经营二手电子产品店,专门收购有质量问题的退换货产品。这些产品虽然外观完好,但存在功能缺陷或翻新痕迹。梁某将这些产品简单处理后,以正品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顾客,对产品的真实状况只字不提。
房屋买卖中的隐瞒真相危害更大。黄某出售自己的住房,但隐瞒了房屋曾发生凶杀案的事实。买家韩某购房入住后从邻居处得知真相,认为房屋价值严重贬损,与实际支付的价款不符。这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复杂,需要判断隐瞒的事实是否属于重要事实,是否足以影响买家的购买决定。
保险诈骗中的隐瞒真相具有特殊性。杨某在投保重大疾病保险时,故意隐瞒自己已经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既往病史。一年后,杨某因心脏病住院,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在调查中发现杨某投保前就存在相关疾病,拒绝理赔并报案。杨某对重要事实的隐瞒已经构成保险诈骗罪。
诈骗罪与其他一些犯罪在表面上可能有相似之处,但在构成要件、犯罪性质等方面存在本质区别。准确区分这些界限,对于正确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诈骗罪和盗窃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但两者的行为方式有本质不同。诈骗罪采用欺骗手段,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自愿交付财物;盗窃罪采用秘密窃取手段,被害人并不知情,也没有交付财物的意思表示。
曹某在商场试衣服时,将自己穿来的旧衣服留在试衣间,穿着新衣服走出商场。这种行为属于盗窃罪,因为商场工作人员并不知道曹某未付款就将商品拿走,不存在基于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的情形。
相比之下,如果曹某假装是商场会员,向收银员出示伪造的会员卡,声称可以挂账,收银员信以为真允许其将商品拿走,这就构成诈骗罪。因为收银员是在错误认识的基础上同意曹某取得商品的。
还有一些行为介于两者之间,需要仔细分析。范某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在POS机上刷卡消费,商家因为刷卡成功而交付商品。这种情况下,商家交付商品并非基于对范某个人的信任或认识错误,而是基于对银行支付系统的信任。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一般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而不是普通诈骗罪或盗窃罪。
诈骗罪和抢劫罪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使用暴力、胁迫手段以及被害人是否自愿交付财物。诈骗罪中,被害人在错误认识的支配下自愿交付财物,没有受到暴力或胁迫;抢劫罪中,被害人在暴力或胁迫的压力下被迫交付财物,或者财物被直接夺取。
秦某冒充警察,向行人余某出示伪造的警官证,谎称余某涉嫌洗钱,要求其配合调查并暂扣其携带的现金。余某信以为真,将5万元现金交给秦某。这种情况构成诈骗罪,虽然秦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但余某交付财物是基于对国家公权力的信任和配合调查的认识,而非受到暴力或胁迫。
如果秦某在实施上述行为时,见余某犹豫不决,便威胁说不配合将立即拘留,余某因害怕被拘留而交出现金,这种情况可能构成抢劫罪。因为此时余某交付财物已经不是基于错误认识,而是基于人身自由受到威胁的恐惧心理。
诈骗转化为抢劫的情况需要特别注意。如果行为人实施诈骗被识破后,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强行取得财物或拒绝返还已骗取的财物,应当认定为抢劫罪。
诈骗罪是刑事犯罪,民事欺诈是民事违法行为,两者的法律性质完全不同。区分的关键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及欺诈的程度是否达到刑法规定的严重程度。
夏某经营服装店,在推销时对服装的材质和产地做了一定的夸大宣传。顾客购买后发现商品与宣传不完全相符,但也能正常使用。这种情况通常属于民事欺诈,顾客可以要求退货或赔偿,但不构成诈骗罪。因为夏某的主观目的是促成交易获取合理利润,而非非法占有顾客的财物。
相反,如果夏某明知服装是假冒伪劣产品,仍然以正品的价格出售,获取远超合理利润的非法收益,并且涉案金额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就可能构成诈骗罪。此时夏某的行为已经超出了民事欺诈的范畴,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
在借贷关系中,这种区分尤为重要。韦某向朋友借款10万元,声称用于进货,实际上用于偿还赌债。虽然韦某隐瞒了借款的真实用途,但如果其具有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只是暂时资金周转困难,一般不宜认定为诈骗罪。但如果韦某根本没有还款能力,借款后立即挥霍或逃匿,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就应当认定为诈骗罪。
判断标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这是诈骗罪的特殊类型,由于涉及合同关系,在认定上更加复杂。
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的诈骗行为是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实施的。合同为诈骗行为提供了形式上的合法外衣,使得犯罪更加隐蔽,也使得罪与非罪的界限更加模糊。
刑法对合同诈骗罪规定了五种具体情形,这些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第一种情形是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莫某伪造某知名企业的营业执照和公章,以该企业分公司经理的名义与供货商签订大额采购合同,收取货物后销声匿迹。莫某从一开始就是以虚假身份签订合同,没有任何履行合同的真实意图,明显构成合同诈骗罪。
第二种情形是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彭某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都是伪造的。银行基于对担保物的信任发放了贷款,彭某获得贷款后立即转移资金并逃匿。彭某使用虚假担保骗取了银行的信任和资金,构成合同诈骗罪。
第三种情形是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雷某成立商贸公司,与多家供货商建立合作关系。最初雷某会按时付款,树立良好信誉。随后雷某大量订货,供货商基于此前的合作经验放心发货。但雷某收到货物后立即低价转卖,既不付款也不归还货物。这属于典型的合同诈骗。
第四种情形是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这种情形最为直接,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非常明显。卢某与建材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要求供应商先发货。收到价值50万元的建材后,卢某关闭手机、搬离原住所,彻底失去联系。
第五种情形是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这是一个兜底条款,包括了前四种情形以外的其他合同诈骗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合同诈骗罪需要特别慎重。因为市场经济活动中,合同纠纷非常普遍,不能简单地将合同违约等同于合同诈骗。
程某经营一家小型制造企业,接到一笔大额订单。为了完成订单,程某与原材料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约定先发货后付款。供应商发货后,程某的产品却因质量问题被客户退货,导致程某无法支付货款。虽然程某未能履行合同,但其主观上并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实施诈骗行为,属于合同纠纷,应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相反,如果程某从一开始就没有生产能力,签订合同只是为了骗取原材料,收到货物后立即变卖并将资金用于个人挥霍或偿还债务,这就构成合同诈骗罪。
在认定合同诈骗罪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如果行为人有一定的履约能力,也确实采取了履约行为,只是因客观原因未能完全履行,一般不宜认定为犯罪。但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约能力仍然签订合同,或者虽有部分履约能力但故意不履行,则可能构成犯罪。
财物的实际去向。如果财物被用于合同约定的用途或正当经营活动,即使最终未能履约,也不应认定为犯罪。但如果财物被用于挥霍、赌博、偿还个人债务等与合同无关的用途,则非法占有目的明显。
违约后的态度。如果行为人积极想办法补救,寻求其他方式履行合同或赔偿损失,说明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如果行为人在合同不能履行后逃匿、隐藏财产、拒绝沟通,则可能构成犯罪。
单纯的合同违约不等于合同诈骗。只有当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财物,才构成合同诈骗罪。
金融诈骗罪是指在金融领域实施的诈骗犯罪,包括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这类犯罪往往涉及金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这是近年来高发的金融犯罪类型,涉案金额往往高达数亿元,受害者众多。
谭某成立投资咨询公司,向社会公众宣传投资某海外房地产项目,承诺年收益率达到24%,并且保证本金安全,随时可以赎回。为了取得投资者信任,谭某制作了精美的项目宣传册,包括项目效果图、地理位置图、收益分析等。许多中老年人被高收益所吸引,纷纷投入毕生积蓄。实际上,谭某所谓的海外项目根本不存在,集资款主要被用于支付前期投资者的本息、维持公司运营和个人挥霍。两年时间,谭某非法集资超过3亿元,涉及投资者上千人。案发时,谭某已无力偿还,造成巨大社会损失。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行为人集资后确实用于生产经营,只是因经营不善导致无法归还,一般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如果行为人集资后大肆挥霍、携款逃匿或者将资金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当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判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史某为了获得银行贷款,伪造了公司的财务报表,将公司资产虚增十倍,将负债隐瞒大半。同时,史某还伪造了多份销售合同,虚构了公司的经营业绩。银行审查人员基于这些虚假材料,认为史某的公司经营状况良好、还款能力强,批准了500万元的贷款。史某获得贷款后,并未用于公司经营,而是用于购买豪车、豪宅和奢侈品消费。一年后贷款到期,史某无力偿还,也不主动联系银行,而是关闭手机躲避银行催收。这种情况明显构成贷款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区别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行为人使用欺骗手段获取贷款,但确实用于生产经营,也有归还意愿和一定的归还能力,只是因经营不善暂时无法归还,应认定为骗取贷款罪。但如果行为人获得贷款后挥霍、逃匿或将资金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应认定为贷款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有多种表现形式。陶某在餐厅用餐时,趁服务员刷卡之机,偷偷复制了他人信用卡的磁条信息,然后制作了伪卡。陶某使用伪卡在多家商场消费,短短一周就刷卡消费了20余万元。这属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冯某捡到他人遗失的信用卡,发现该卡未设置密码,随即在ATM机上取款并在商场消费,共计获利3万余元。这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按照法律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恶意透支是信用卡诈骗的另一种重要形式。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
贺某办理了多张信用卡,在短时间内大量透支消费和套现,透支总额达50万元。银行多次催收,贺某要么不接电话,要么承诺还款但从不兑现。超过还款期限三个月后,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查,贺某透支的资金大部分用于赌博,已基本挥霍一空。这种情况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
不是所有的信用卡欠款都构成犯罪。只有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才构成恶意透支:
如果持卡人虽然透支未还,但确有困难,不是故意拖欠,也没有改变联系方式逃避催收,不应认定为犯罪。
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编造保险事故、夸大损失程度等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常见的保险诈骗方式包括虚构保险标的、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夸大损失程度等。
龚某为自己的汽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额30万元。投保后不久,龚某故意将车开到偏僻路段,然后点火焚烧,伪造成意外事故。龚某随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声称车辆因电路故障起火。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发现起火点不符合电路故障的特征,存在明显的人为纵火痕迹。经进一步调查,发现龚某在纵火前曾在网上搜索如何制造车辆自燃假象。最终龚某被认定为保险诈骗罪。
在人身保险领域,保险诈骗更为恶劣。某人为妻子投保了高额人身意外保险,保额达500万元。投保后,此人多次策划制造意外事故,试图杀害妻子骗取保险金。虽然计划未能得逞,但其行为已经构成保险诈骗罪的未遂,同时还涉嫌故意杀人罪。
夸大损失程度也是常见的保险诈骗方式。蒋某的店铺发生火灾,部分商品被烧毁。在向保险公司申报损失时,蒋某将未受损的商品也列入损失清单,并且将受损商品的价值夸大数倍。经保险公司核实,实际损失仅为申报金额的三分之一。蒋某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
保险诈骗不仅损害保险公司的利益,更破坏了整个保险市场的诚信基础。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还可能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危害性极大。
随着互联网和通信技术的发展,诈骗犯罪的手段不断翻新,网络诈骗、电信诈骗已经成为当前最为突出的犯罪类型。这类犯罪具有非接触性、跨地域性、科技性等特点,给侦查和打击带来很大困难。
电信网络诈骗是指犯罪分子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等方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受害人给犯罪分子打款或转账的犯罪行为。
这类犯罪具有明显的特征。首先是非接触性,犯罪分子与被害人不需要见面,通过电话、网络就可以完成诈骗过程。这使得犯罪成本低、风险小,也给案件侦破带来困难。
其次是跨区域性,犯罪分子往往在一个地方实施诈骗,被害人在另一个地方,赃款通过多个地区的银行账户转移,使得管辖和侦查都变得复杂。
再次是团伙化、专业化,电信网络诈骗通常不是个人行为,而是有组织的团伙犯罪。团伙内部分工明确,有人负责编写诈骗剧本,有人负责拨打电话,有人负责转移赃款,形成了完整的犯罪产业链。
最后是技术性强,犯罪分子利用改号软件、钓鱼网站、木马病毒等技术手段,提高诈骗的迷惑性和成功率。
冒充公检法诈骗是电信诈骗中最典型的类型之一。犯罪分子冒充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涉嫌洗钱、贩毒等犯罪为由,要求受害人配合调查,诱骗受害人将资金转入所谓的安全账户。
韩女士接到一个自称是某市公安局民警的电话,对方称韩女士的身份信息被人冒用,涉嫌一起洗钱案件。为了证明清白,需要配合调查,将银行账户内的资金转入公安机关的安全账户进行审查。对方不仅能准确说出韩女士的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信息,还向韩女士发送了伪造的警官证和逮捕令。韩女士信以为真,在对方的指导下,将自己账户内的80万元转入指定账户。转账后,对方立即失去联系,韩女士才意识到被骗。
这类诈骗之所以屡屡得手,一方面是因为犯罪分子能够获取被害人的详细个人信息,增强了可信度;另一方面是利用了人们对公权力的敬畏心理,以及害怕卷入刑事案件的恐惧心理。
实际上,公检法机关不会通过电话办案,更不会要求群众将资金转入指定账户。任何声称是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要求转账汇款的,都是诈骗。
网络贷款诈骗是指犯罪分子利用人们急需资金的心理,以提供低息贷款为诱饵实施诈骗。
黎某急需资金周转,在网上搜索到一家贷款公司,声称无需抵押、当天放款、利息低廉。黎某填写了贷款申请,很快接到客服电话,称贷款已经批准,但需要先支付保证金、手续费、银行流水费等各种费用。黎某为了尽快拿到贷款,按照要求支付了数万元费用。但支付后,对方又提出新的要求,要求继续缴费。黎某这才意识到被骗。
这类诈骗的套路是,犯罪分子抓住被害人急需用钱的心理,以各种费用为名要求先行支付。一旦被害人支付了费用,犯罪分子要么继续以新的理由要求缴费,要么直接失联。被害人不但没有获得贷款,反而损失了所谓的手续费用。
正规的贷款机构不会在放款前收取任何费用。凡是要求先交费后放款的,基本都是诈骗。
刷单诈骗是指犯罪分子以招聘网络兼职为名,诱骗被害人刷单,然后骗取本金和佣金。
大学生梅某在网上看到兼职刷单的广告,声称每刷一单可以获得5%的佣金,无需押金,任务简单。梅某添加了对方的社交账号,对方要求梅某先完成几个小额任务,建立信任。梅某按要求刷单后,确实收到了本金和佣金。随后,对方发来高额任务,要求梅某刷一笔8000元的订单。梅某付款后,对方称系统出现问题,需要再刷一笔同样金额的订单才能解冻。梅某又支付了8000元,但对方继续以各种理由要求支付,并且拒绝返还本金。梅某这才发现被骗,但已经损失了数万元。
刷单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帮助商家制造虚假交易,欺骗消费者。刷单诈骗更是利用了刷单者贪图小利的心理,先让刷单者尝到甜头,然后以大额任务为诱饵实施诈骗。
防范刷单诈骗,要记住网络刷单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凡是要求垫付资金的刷单任务,都存在巨大风险,很可能是诈骗陷阱。
杀猪盘是一种新型网络诈骗,犯罪分子通过网络社交平台建立恋爱关系,然后诱导被害人投资,最后卷款失联。之所以称为杀猪盘,是因为诈骗分子把被害人比作猪,把建立信任的过程叫做养猪,把诈骗叫做杀猪。
姚女士通过社交软件认识了一名男子,对方自称是成功的投资人,经常在朋友圈晒豪车、名表等照片。两人聊天投机,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交往一段时间后,男子向姚女士透露了一个投资理财的渠道,声称收益稳定、风险极低。在男子的鼓动下,姚女士投入了10万元,很快就获得了数千元的收益。姚女士尝到甜头,又追加了50万元投资。这次投资后不久,男子称平台正在升级,暂时无法提现。随后,男子便失去了联系,投资平台也无法打开。姚女士报警后才知道,所谓的男友、投资平台都是假的,自己成了杀猪盘的受害者。
杀猪盘诈骗的特点是周期长、投入大、伤害深。犯罪分子往往花费数月时间培养感情,取得被害人的信任,然后诱导其在虚假的投资平台上投入大量资金。由于涉及感情因素,被害人往往更容易相信犯罪分子,也更容易投入大额资金。
网络购物诈骗包括多种形式,虚假购物网站诈骗、钓鱼网站诈骗、退款诈骗等都很常见。
姜某在某电商平台购物后,接到自称是客服的电话,称姜某购买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要主动召回并双倍退款。对方准确说出了姜某的订单号、商品名称、收货地址等信息,姜某完全相信了对方的身份。客服引导姜某添加社交账号,然后发来一个退款链接。姜某点击链接后,按照提示输入了银行卡号和密码。不久后,姜某收到银行短信,账户被转走了5万元。原来,对方发来的是一个钓鱼网站,窃取了姜某的银行卡信息,实施了诈骗。
还有一种情况是,犯罪分子建立虚假购物网站,以超低价格吸引消费者。消费者下单付款后,要么收到假冒伪劣商品,要么根本收不到商品,网站也很快关闭。
防范网络购物诈骗,应注意以下几点:
诈骗罪的量刑需要综合考虑诈骗数额、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等多种因素。刑法对诈骗罪规定了三个量刑档次,根据诈骗数额和情节的不同,分别适用不同的刑罚。
根据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司法解释对数额标准做出了具体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具体标准。
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未遂的可以酌情考虑。如果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被害人已经产生错误认识并准备处分财产,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于诈骗未遂。
在某些情况下,即使诈骗数额未达到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标准,也可能因为存在从重处罚情节而适用更重的刑罚。
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属于情节严重。这类案件虽然每个被害人的损失可能不大,但被害人数量众多,社会影响恶劣,应当从重处罚。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应当从重处罚。这类款物本身具有特殊的社会功能,是用于帮助特定困难群体或应对突发事件的,诈骗这类款物不仅侵犯了财产权,还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同样应当从重处罚。这种行为不仅骗取了爱心人士的财物,还严重损害了慈善事业的公信力,使人们对募捐活动产生怀疑,影响正常的慈善活动开展。
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应当从重处罚。这些群体在社会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诈骗这些群体的财物,社会危害性更大。
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从重处罚。这说明行为人具有较深的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较大,应当予以严惩。
与从重处罚情节相对应,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诈骗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团伙诈骗案件中,往往有主犯和从犯之分。主犯是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是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自首和立功是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是立功。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积极退赃、退赔,尽力减少被害人损失的,可以从轻处罚。诈骗犯罪侵犯的主要是财产权,如果行为人在案发后主动退还赃款,尽力弥补被害人的损失,说明其悔罪态度较好,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确有悔改表现,被害人谅解的,也可以从轻处罚。如果行为人真诚悔罪,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尤其是在双方达成和解、被害人明确表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可以考虑从宽处罚。
诈骗犯罪的预防不仅需要司法机关严厉打击,更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提高防范意识,完善防范机制。
提高防骗意识是预防诈骗的第一道防线。天上不会掉馅饼,凡是声称高收益、低风险、保本保息的投资项目,都需要保持高度警惕。任何投资都有风险,收益越高风险越大,这是基本的经济规律。
保护个人信息安全至关重要。不要随意在网络上填写个人信息,不要将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号等重要信息透露给陌生人。在公共场所使用身份证复印件时,要注明用途,防止被挪作他用。
接到可疑电话或信息时,要保持冷静,不要轻信。特别是涉及转账汇款的,一定要通过官方渠道核实。遇到自称是公检法、银行、电信等机构工作人员要求转账的,要提高警惕,可以主动拨打官方电话核实。
网络交易要选择正规平台,使用第三方支付工具。不要直接将款项汇入个人账户,更不要向陌生人透露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敏感信息。收到要求提供验证码的短信或电话时,要格外小心,验证码相当于资金的安全钥匙,一旦泄露可能造成财产损失。
投资理财要选择正规机构,签订正规合同,保留相关凭证。对于不熟悉的投资项目,要充分了解相关信息,必要时可以咨询专业人士。不要被高收益所迷惑,更不要抱着一夜暴富的心理。
金融机构要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异常交易的监控。对于短时间内频繁转账、大额转账等异常情况,要及时提醒客户,必要时采取限制措施。一些银行已经建立了反诈骗系统,对疑似诈骗的转账进行拦截,有效减少了群众损失。
电信运营商要加强对诈骗电话和诈骗短信的拦截。利用技术手段识别改号电话、群发短信等可疑行为,及时阻断传播渠道。目前各大运营商都推出了骚扰电话拦截服务,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诈骗电话的传播。
网络平台要履行管理责任,对虚假广告、诈骗信息及时处理。电商平台要加强对商家的资质审查,打击虚假交易行为。社交平台要加强对用户身份的验证,对涉嫌诈骗的账号及时封禁。
政府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防骗意识。通过电视、网络、社区宣传等多种方式,普及防骗知识,揭露常见的诈骗手段。公安机关要加大打击力度,形成震慑效应。同时要加强国际合作,因为很多诈骗团伙在境外实施犯罪,需要国际合作才能有效打击。
建立信用体系,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将诈骗犯罪分子纳入失信黑名单,限制其从事特定行业,增加犯罪成本。完善被害人救济机制,探索建立诈骗犯罪被害人救助基金,对遭受重大损失的被害人提供必要帮助。
山东临沂的徐玉玉被诈骗分子以发放助学金为名骗走了9900元学费。得知被骗后,徐玉玉伤心欲绝,在报警回家途中心脏骤停,最终不幸离世。这起案件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推动了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专项行动的开展。
诈骗犯罪的预防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共同努力。只有建立起全方位、多层次的防范体系,才能有效遏制诈骗犯罪的蔓延,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