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是刑事诉讼中承上启下的关键环节,连接着侦查与审判两个阶段。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案件并不直接进入审判程序,而需经过人民检察院的审查把关。该程序设计体现了刑事诉讼的慎重性,确保提起公诉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避免错误追诉损害公民权利。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既要监督侦查活动,又要为审判做好准备,同时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认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将案卷材料、证据全部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检察机关收到案件后,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诉讼程序等进行全面审查,最终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该过程既是对侦查成果的检验,更是对国家公诉权的慎重行使。

人民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后,依法独立、全面、客观、公正地审查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该制度旨在保证只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的案件才能进入审判程序,既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司法公正。通过设置专门的审查流程和权利告知、期限保障等程序性规定,审查起诉成为刑事诉讼的过滤阀和司法权力运行的重要关口,对防止冤假错案、提升诉讼效率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承担着双重职责。一方面作为国家公诉机关,代表国家对犯罪行为提起指控,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另一方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侦查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防止侦查权滥用。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首要任务是查明案件事实。虽然公安机关已完成侦查,但检察机关不能简单依赖侦查结论,而要独立进行审查判断。检察官需要审查全部案卷材料,审核每一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判断现有证据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是否达到起诉的证明标准。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审查起诉的任务内涵进一步丰富。检察机关不仅要审查案件实体问题,还要审查诉讼程序是否合法。发现侦查活动中存在违法取证、侵犯诉讼参与人合法权利等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发现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的,应当依法排除并提出补证意见。
审查起诉还承担着诉讼准备的功能。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梳理控诉思路,确定指控罪名,整理证据体系,为出庭支持公诉做好准备。同时审查是否存在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为提出量刑建议奠定基础。
审查起诉采取书面审查和实质审查相结合的方式。书面审查是基础,检察官需要认真审阅公安机关移送的全部案卷材料,包括侦查活动中形成的各类笔录、提取的物证书证、制作的鉴定意见等。通过审阅卷宗,检察官全面了解案件情况,掌握证据材料,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
但仅有书面审查还不够。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意见。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检察官要当面核实案件事实,了解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听取其对定罪量刑的意见。这既是查明案情的需要,也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要求。
某市检察院在办理一起盗窃案时,通过书面审查发现侦查卷宗材料齐全,证据链条完整。但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对方提出案发当晚自己在外地的辩解,并提供了火车票等线索。检察官经调查核实,发现犯罪嫌疑人确有不在场证据,原侦查中的证人辨认存在程序瑕疵。最终检察机关对该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也是审查起诉的重要环节。辩护律师可以就案件定性、证据审查、法律适用等提出意见,帮助检察机关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对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检察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并记录在案,有理有据的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审查起诉实行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承办检察官对案件质量负责,在职权范围内独立作出审查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需要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或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为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该期限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计算。与侦查阶段的羁押期限不同,审查起诉期限相对较短,体现了诉讼效率的要求。
一个月的审查期限内,检察机关要完成卷宗审查、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意见、作出处理决定等全部工作。对于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但延长需要经过检察长批准。
期限的计算需要注意几个特殊情况。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重新计算一个月的审查期限。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案件,可以适当缩短审查期限,提高诉讼效率。
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检察机关还要注意羁押期限的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届满前,检察机关必须作出决定,要么提起公诉、要么不起诉、要么退回补充侦查。如果超过期限未作出决定,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可以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告知是程序保障的重要内容。检察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包括委托辩护人的权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等。对于认罪认罚案件,还要告知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后果。这些权利告知必须有书面记录,由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不是简单的程序审查,而是对案件进行全方位的实质审查,内容包括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等各个方面。
事实审查是核心内容。检察官要查明犯罪事实是否清楚,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主观罪过等。对于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检察机关要独立进行审查判断,不能简单照搬。发现认定的犯罪事实有误或存在疑点的,要通过讯问、调查等方式予以查明。
证据审查是基础工作。检察官要对每一份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物证、书证是否系原物原件,收集程序是否合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是否客观真实,有无受到诱导或威胁;犯罪嫌疑人供述是否自愿,有无刑讯逼供情形;鉴定意见是否科学可靠,鉴定程序是否规范。
不同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关系也是审查的重点。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罪重证据与罪轻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矛盾能否得到合理解释,全案证据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是否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某省检察院在审查一起故意伤害致死案时发现,虽然被告人供述稳定,证人证言相互印证,但尸检报告显示被害人死亡时间与被告人供述的作案时间相差较大。经调取监控录像、通信记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供述的作案时间不实。检察官重新讯问后查明,被告人虽然参与打斗,但被害人的致命伤系他人所致。最终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程序审查是法律监督的体现。检察机关要审查侦查程序是否合法,有无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立案是否合法,管辖是否正确,强制措施的适用是否适当,讯问程序是否规范,辩护权是否得到保障等。发现违法情形的,应当要求侦查机关纠正。
法律适用审查关系到罪名的准确认定。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提出的罪名意见,检察机关要进行审查。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这些都需要准确判断。
退回补充侦查制度是中国刑事诉讼程序中检察机关对侦查质量、案件事实和证据完整性进行把控的重要环节。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检察机关发现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发现漏罪、同案犯遗漏、证据存在重大矛盾等情况,可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由公安机关对涉案问题进行补充调查。该制度既保障了案件定罪事实的准确性和指控证据的充分性,也防止因侦查疏漏导致错案发生。同时,退回补充侦查制度体现了检察机关对侦查工作的法律监督、促进了公检机关的分工协作,有效提升了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退回补充侦查是审查起诉阶段的重要制度安排。当检察机关发现侦查活动中收集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事实,或者遗漏重要事实和证据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进行补充侦查。该制度既保障了案件质量,又体现了公检两机关的分工配合关系。
从制度设计来看,退回补充侦查具有双重功能。一方面是对侦查质量的监督和促进,通过指出侦查中存在的问题,督促侦查机关提高办案质量。另一方面是保障指控的有效性,通过补充完善证据,确保提起公诉的案件能够经得起法庭审理的检验。
实践中,需要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形比较常见。有的案件侦查不够深入,犯罪事实没有查清;有的案件证据收集不全面,缺少关键证据;有的案件程序存在瑕疵,需要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这些问题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不予解决,进入审判程序后可能导致指控不力甚至无罪判决。
2016年某市发生一起入室盗窃案,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审查发现,虽然在犯罪嫌疑人住处查获部分被盗物品,但对于盗窃的具体金额、作案工具、销赃情况等缺少证据证明,且证人对犯罪嫌疑人体貌特征的描述与实际情况有出入。检察机关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要求查明盗窃金额、调取销赃证据、重新组织辨认。补充侦查后,侦查机关补充收集了销赃记录、购买赃物人员的证言等证据,重新制作了辨认笔录,使案件事实更加清楚。
并非所有存在问题的案件都需要退回补充侦查。检察机关要根据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判断是否需要退查。一般而言,案件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遗漏罪行或同案犯、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排除等情形,可以退回补充侦查。
对于程序上的瑕疵或缺陷,要区分情况处理。可以通过出具说明、补正等方式解决的,不需要退回补充侦查。只有那些严重影响证据效力、可能导致证据被排除的程序违法,才需要退查处理。
退回补充侦查要制作补充侦查决定书,写明需要补充侦查的理由、查明的事实、补充收集的证据等内容。补充侦查提纲要具体明确,对侦查方向和工作重点作出指引。将补充侦查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的同时,应当将案卷材料退回。
补充侦查的期限为一个月,从公安机关收到补充侦查决定书之日起计算。期限届满后,公安机关应当将补充侦查的案卷材料重新移送检察院。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再次进行审查。
第一次补充侦查后,检察机关经过审查认为仍然存在问题的,可以再次退回补充侦查。但两次补充侦查后,不得再行退回。这时检察机关必须作出决定,或者提起公诉,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
某地检察院在办理一起诈骗案时,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要求查明被害人人数和诈骗金额。补充侦查后仍有部分被害人未查找到。第二次退查要求继续查找被害人、调取银行流水证明诈骗金额。但第二次补充侦查后,仍有三名被害人未查找到,部分诈骗金额无法确定。检察机关综合全案证据,对已查明的诈骗事实提起公诉,对无法查明的部分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除了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外,检察机关还可以自行侦查。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自行收集证据、调取证据材料,询问证人,调查案件有关情况。
自行补充侦查体现了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和主导责任。有些证据补充收集工作相对简单,由检察机关自行完成比退回公安机关更有效率。有些问题需要从公诉角度进行调查,检察机关自行侦查更有针对性。
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的范围和手段与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有所不同。检察机关不能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不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自行补充侦查主要是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复核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
实践中,自行补充侦查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比较常用:需要补充的工作量不大,通过调取书证、询问证人等简单方式即可完成的;对鉴定意见有疑问,需要复核或补充鉴定的;需要从公诉角度重新梳理证据、完善证明体系的;案件即将超过审查期限,时间紧迫的。
某区检察院审查一起交通肇事案,发现鉴定意见对被害人伤情程度的认定依据不充分。检察官调取了被害人的全部病历资料、治疗费用发票,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复核。复核意见纠正了原鉴定的错误,准确认定了伤情程度,为正确定罪量刑提供了可靠依据。整个过程检察机关自行完成,没有退回公安机关,节省了时间提高了效率。
补充侦查完毕后,案件重新进入审查起诉程序。检察机关要对补充侦查的效果进行评估,审查补充侦查是否达到了预期目的,案件事实是否查清,证据是否充分。
补充侦查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检察机关应当提起公诉。提起公诉时,要对全案证据进行系统整理,制作起诉书,明确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条文。
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时适用的是存疑不起诉,即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9年某市检察院审查一起抢劫案,犯罪嫌疑人辩解自己只是拿了被害人遗忘的手机,不是抢劫。案件证据只有被害人陈述和犯罪嫌疑人的部分供述,缺少其他印证证据。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要求调取现场监控、查找目击证人、提取物证痕迹。但因案发地点偏僻,监控缺失,未能找到目击证人,物证也已灭失。补充侦查后证据仍然不足。检察院经过慎重研究,认为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补充侦查次数已满、检察机关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后,原则上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再次退回或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如果发现新的犯罪事实或新的证据,可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这种情况下的审查视为新案件的审查起诉,可以重新计算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
不起诉制度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提起公诉条件时依法作出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审判的决定。作为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不起诉制度既保障了无辜公民免受刑事追究,也体现了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公诉职能的权力。通过依法适用不起诉,能够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该制度主要包括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三种情形,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标准和程序,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与高效。

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后作出的不将案件移送法院审判的决定。这是检察机关行使公诉裁量权的重要体现,也是刑事诉讼过滤机制的关键环节。通过不起诉制度,可以及时终结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避免司法资源浪费和对公民权利的过度侵害。
不起诉制度承担着多重功能。首先是保障人权,对于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的案件及时作出不起诉决定,使无罪的人免受审判之累。其次是节约司法资源,通过检察环节的分流过滤,使有限的审判资源集中用于处理真正需要审判的案件。再次是促进社会和谐,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适用不起诉,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犯罪人回归社会。
从统计数据来看,检察机关每年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数量占审查起诉案件总数的一定比例。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对15万余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其中相对不起诉占比超过百分之六十,存疑不起诉占比约百分之三十,法定不起诉占比约百分之十。这些数据反映了不起诉制度在刑事司法中的重要作用。
不起诉决定一旦作出并生效,对案件具有终局性的法律效力。犯罪嫌疑人不再承担刑事责任,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但不起诉决定的效力范围有限,主要是终止刑事追诉,不影响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法定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形。这是检察机关的法定义务,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了几种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对于这些情形检察机关都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是最常见的法定不起诉理由。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也都属于法定不起诉的情形。
某市发生一起邻居纠纷引发的伤害案件。双方因为楼上漏水问题产生矛盾,楼下住户在争执中推搡楼上住户,导致对方轻微受伤。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经审查认为,被害人伤情鉴定为轻微伤,不构成轻伤,且案件起因于民事纠纷,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不大,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检察机关对该案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法定不起诉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是必须作出的,不作出就是违法。检察机关在审查中发现属于法定不起诉情形的,应当及时作出决定,不得拖延。法定不起诉决定书应当说明不起诉的法律理由,阐明案件为何属于法定不起诉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认定是法定不起诉中裁量空间相对较大的情形。检察机关要综合考虑犯罪的手段、情节、后果、社会危害性、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准确把握显著轻微和危害不大的标准。对于客观上造成一定危害但情节确实轻微的,可以认定为不构成犯罪。
酌定不起诉也称相对不起诉,是指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不起诉建立在犯罪成立的基础上,但基于刑事政策考虑不提起公诉。
酌定不起诉体现了检察机关的公诉裁量权。与法定不起诉的应当不同,酌定不起诉使用的是可以,赋予检察机关根据具体案情作出判断的权力。这种裁量权的行使要遵循一定的标准和程序,防止权力滥用。
适用酌定不起诉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犯罪情节轻微,二是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所谓犯罪情节轻微,是指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不大。所谓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根据刑法总则或分则的规定,可以不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
2018年某县发生一起盗窃案。在校大学生张某因经济困难,趁超市店员不备盗窃价值500元的食品和日用品。公安机关抓获张某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审查后认为,张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盗窃金额较小,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真诚悔罪、退赔了全部赃款,取得超市谅解。根据刑法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检察机关对张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使其能够继续完成学业。
酌定不起诉的决定要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一般案件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被害人意见,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公开听取各方意见。
被害人对酌定不起诉决定享有救济权利。被害人如果不服检察机关的酌定不起诉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上级检察院应当立案复查,认为不起诉决定正确的维持决定,认为不当的可以要求下级检察院纠正或者直接撤销不起诉决定。被害人还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按照自诉案件程序审理。
存疑不起诉也称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指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这是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和疑罪从无原则的具体体现。
存疑不起诉适用的前提是案件经过补充侦查。只有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后证据仍然不足的,才能适用存疑不起诉。如果检察机关第一次审查就认为证据不足,应当先退回补充侦查,而不能直接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证据不足的判断有明确的标准。犯罪构成要件事实没有证据证明,或者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排除,或者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不具有唯一性,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的,都属于证据不足。
某市检察院审查一起故意杀人案。被害人在家中遇害,现场提取到犯罪嫌疑人的指纹。但犯罪嫌疑人辩解称案发前一天曾到被害人家中做客,所以留下指纹,案发时自己在外地。检察院要求补充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的行踪。补充侦查两次后,仍无法确定犯罪嫌疑人案发当天的具体位置,也未找到其他证据证明其实施了杀人行为。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性。检察机关经过慎重审查,认为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杀人行为,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存疑不起诉具有可撤销性,这是它与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的重要区别。对于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案件,如果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的,检察机关可以重新提起公诉。这种规定体现了对犯罪事实真相的持续追求,但也要注意不能随意撤销,必须是发现了确实、充分的新证据。
被害人对存疑不起诉决定不服的,享有与酌定不起诉相同的救济权利,可以向上级检察院申诉或向法院起诉。公安机关对存疑不起诉决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检察院应当另行指定检察官进行复核。
附条件不起诉是专门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不起诉制度。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该制度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新增的,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政策。通过设置考验期,给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的机会,避免刑罚烙印对其成长的不利影响。
附条件不起诉需要同时满足几个条件。一是犯罪主体必须是未成年人,已满十八周岁的不能适用。二是罪名范围限定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侵犯财产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这三类。三是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四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表现。
某市一名16岁中学生李某因抢夺他人手机被抓获。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李某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积极退赃,真诚悔罪,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检察机关对李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设置六个月考验期,要求李某遵守相关规定,接受监督考察。考验期内,李某表现良好,按时参加社区矫正,完成公益劳动,未再犯罪。考验期满后,检察机关对李某作出正式不起诉决定。
附条件不起诉需要征得被害人同意。检察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被害人意见,对于被害人明确反对的,一般不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同时要征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只有在其自愿接受附条件不起诉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考验期内未成年人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包括不得离开居住地、定期报告活动情况、接受教育帮扶等。检察机关会指定专人或委托有关组织对未成年人进行监督考察。考验期满,未成年人遵守了有关规定、没有新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违反规定或实施新的犯罪的,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
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不仅承担着提起公诉的核心职责,还肩负对整个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重要任务。提起公诉是将符合条件的案件提交法院,由法院依法审判、裁断有无犯罪及量刑,对保障社会安全和法律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诉讼监督则是检察机关对侦查、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督,确保诉讼活动依法进行,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提起公诉与诉讼监督共同构成了检察机关实现公正司法、保护社会和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经过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检察机关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提起公诉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犯罪行为提出指控,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的诉讼行为,标志着案件进入审判程序。
提起公诉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实体条件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所谓事实清楚,是指构成犯罪的基本事实已经查明,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等主要情节清楚。所谓证据确实充分,是指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矛盾已得到合理排除,全案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得出的结论具有唯一性,排除了合理怀疑。
程序条件方面,案件必须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范围,犯罪嫌疑人已确定,没有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同时要注意管辖法院的确定,根据案件性质、被告人居住地等因素,确定向哪个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0年某市检察院审查一起合同诈骗案。犯罪嫌疑人赵某以虚构的公司名义与多家企业签订合同,骗取货款共计200余万元。检察院经过全面审查,调取了合同文本、银行流水、证人证言等大量证据,犯罪嫌疑人也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全案证据链条完整,事实清楚,符合起诉条件。检察机关制作起诉书,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赵某犯合同诈骗罪。
提起公诉前需要做好充分准备。制作起诉书是首要工作,起诉书是检察机关指控犯罪的法律文书,必须规范制作。起诉书应当载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案件的来源和审查情况、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适用的法律条文等内容。指控的犯罪事实要准确具体,主要证据要列举清楚,适用的法律要准确无误。
整理证据卷宗也是重要准备工作。检察机关要将全部证据材料整理成册,制作证据目录,按照证据种类和证明对象分类编排。对于关键证据,要制作证据要点摘录,便于法庭调查时出示质证。
确定量刑建议是提起公诉的重要内容。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可以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分为确定刑量刑建议和幅度刑量刑建议两种。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明确建议判处的具体刑期。对于不认罪或案件复杂的,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
起诉书是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法律文书,是指控犯罪的载体,具有严格的格式和内容要求。一份规范的起诉书,不仅是提起公诉的法定要件,也是支持公诉的重要依据。
起诉书的首部包括文书名称、案号、被告人基本情况等。被告人基本情况要详细准确,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码、是否受过刑事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这些信息关系到被告人身份的确认和量刑情节的认定。
正文部分是起诉书的核心。首先要写明案件的来源,即何时由何机关以何罪名移送审查起诉。然后写明检察机关的审查过程,包括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等情况。
指控的犯罪事实是起诉书的重点内容。犯罪事实要写得具体明确,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过程、后果、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时间要精确到具体日期甚至时段,地点要明确到具体地址,手段要详细描述作案方法,后果要说明造成的危害。事实叙述要客观准确,用词要严谨规范,不能有夸大或缩小之处。
某起诈骗案的起诉书这样描述犯罪事实:2019年3月至7月间,被告人王某虚构其系某投资公司经理,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网络社交平台结识被害人张某等五人,谎称可以代为投资理财。被害人张某于2019年3月15日通过银行转账向王某指定账户汇款5万元,被害人李某于2019年4月20日汇款3万元。王某收到款项后将钱款用于个人消费和赌博,并采用支付少量利息的方式继续骗取被害人信任。至2019年7月案发,王某共骗取五名被害人钱款共计25万元。这种描述时间地点具体、手段过程清楚、后果明确,符合起诉书的规范要求。
证据部分要列举证明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不需要详细列举每一份证据的具体内容,但要说明有哪些种类的证据,如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这些证据能够证明什么事实。证据的列举要与指控的犯罪事实相对应,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法律适用部分要明确指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哪一条哪一款的规定,构成何罪,有无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罪名的认定要准确,法律条文的引用要完整。共同犯罪案件要区分主犯、从犯,有多个罪名的要说明是数罪并罚还是从一重罪处断。
尾部要写明提起公诉的法律依据,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最后由公诉机关负责人署名,加盖公诉机关印章,注明制作日期。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内容,贯穿于审查起诉、审判等诉讼环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要充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案件,检察官应当告知其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后果,听取其意见,并记录在案。犯罪嫌疑人同意认罪认罚的,应当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罪认罚具结书是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书面凭证,应当载明犯罪嫌疑人承认的主要犯罪事实、指控的罪名、从宽处罚的建议、对量刑建议的意见等内容。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值班律师、检察官都要在具结书上签名。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检察机关应当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要准确恰当,既要体现从宽政策,又要做到罪责刑相适应。一般情况下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明确建议判处的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量刑建议要充分考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被告人的认罪态度、退赃退赔情况、被害人谅解情况等因素。
某市发生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驾车违章造成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主动报警,积极抢救伤者,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从宽处理。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作出了相应判决。
认罪认罚案件可以适用简化程序,提高诉讼效率。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适用速裁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应当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相应的简化程序。
量刑建议一般应当被人民法院采纳。认罪认罚案件中,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如果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应当建议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检察机关不调整或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不采纳,但应当说明理由。
提起公诉后,案件进入审判程序。检察机关要指派检察人员出席法庭,代表国家支持公诉,履行控诉职能。出庭支持公诉是检察机关参与刑事审判、实现指控犯罪目的的重要环节。
出庭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公诉人要熟悉案情,掌握全部证据材料,明确指控思路。制定详细的出庭预案,包括举证方案、讯问提纲、质证意见、答辩要点等。对于可能出现的情况要有充分预判,准备应对措施。
出庭支持公诉的主要工作包括宣读起诉书、讯问被告人、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宣读起诉书时要声音洪亮、吐字清晰,使全体诉讼参与人了解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要围绕指控的犯罪事实,通过提问核实案件事实,揭露被告人的辩解中不符合事实的部分。
举证是支持公诉的核心工作。公诉人要按照证明对象的需要,有序地向法庭出示证据,对每一份证据的来源、内容、证明对象进行说明。出示证据要注意逻辑性和关联性,先出示关键证据,再出示辅助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明链条。
质证是对辩护方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询和辩驳。公诉人要认真听取辩护方的质证意见,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发表意见。对于辩护方提出的新证据,要仔细审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对于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也要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
法庭辩论是支持公诉的重要环节。公诉人要发表公诉意见,全面阐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定罪的理由、量刑的意见。公诉意见要有理有据,逻辑严密,论证充分。既要指出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要客观分析量刑情节。对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要有针对性地进行答辩,对于合理的意见要承认,对于不当的意见要反驳。
检察机关不仅是公诉机关,也是法律监督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监督是其重要职责。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检察机关要对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对侦查活动的监督贯穿审查起诉全过程。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时,发现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侦查活动违法主要包括违法取证、侵犯诉讼参与人权利、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形。对于违法情节严重的,检察机关应当书面提出纠正违法意见,要求侦查机关纠正。
2017年某市检察院在审查一起盗窃案时发现,公安机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未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且讯问笔录中犯罪嫌疑人的签名明显不符。检察机关认为这违反了讯问程序的法定要求,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重新讯问并告知诉讼权利。公安机关接受监督意见,重新进行了规范的讯问程序。
对于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检察机关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对于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检察机关应当要求公安机关撤销案件。这种立案监督是检察监督的重要内容,防止有案不立或无案而立。
对审判活动的监督主要通过出席法庭、提出纠正意见、提起抗诉等方式进行。检察人员出席法庭时,发现审判活动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在庭审后提出纠正意见。审判违法情形包括审判组织不合法、剥夺或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违反法定程序等。
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规定明确,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检察机关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既不能监督不力,也不能监督过度,要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抗诉是检察机关对生效裁判进行监督的重要方式。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对于一审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在上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抗诉必须有充分理由,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不当、程序严重违法等都可以成为抗诉理由。
检察建议是检察监督的重要方式。检察机关发现有关单位在诉讼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可以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有关单位完善制度、改进工作。检察建议具有法律效力,收到检察建议的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回复处理情况。
诉讼监督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审查起诉阶段的诉讼监督,既是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也是为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体现了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