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从产生念头到最终完成,往往会经历一个发展过程。有的犯罪在准备阶段就被发现制止,有的在实施过程中因各种原因未能得逞,还有的在即将完成时犯罪人主动停止了犯罪行为。刑法将犯罪的发展过程划分为不同的停止形态,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法律后果。理解犯罪的停止形态,对于准确认定犯罪、合理裁量刑罚具有重要意义。
一位年轻人因为失业心生盗窃念头,他先去五金店购买了撬锁工具,又花了几天时间踩点观察某家商铺的作息规律。就在他准备动手的前一晚,警方根据线索将其抓获,从他的背包中搜出了作案工具。这个案件中,犯罪人虽然还没有真正实施盗窃行为,但已经完成了充分的准备工作,刑法将这种情形称为犯罪预备。类似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并不罕见,对这些尚未完成的犯罪形态进行准确界定,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判断,也关系到刑罚轻重的裁量。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预备行为虽然尚未对法益造成直接侵害,但已经表明了行为人的犯罪意图和社会危险性,因此刑法将其规定为应受处罚的犯罪形态。
老张经营着一家小超市,最近生意不景气,他听说有人通过放火骗取保险金赚了一笔。老张动了心思,悄悄买了几桶汽油藏在仓库里,还专门研究了如何伪造现场。他甚至已经联系好了保险公司准备加保,但就在加保前一天,他的异常行为被邻居察觉并报了警。警方到场后在仓库中发现了汽油和伪造痕迹的工具。这个案件中,老张虽然还没有点火,但已经为放火保险诈骗做了大量准备工作,这些准备行为已经超出了单纯的犯意表示,具备了一定的社会危险性。
预备行为的核心特征在于它是为实施犯罪而进行的准备活动。这种准备活动必须与将要实施的犯罪有直接联系,而不是一般性的可能用于犯罪的行为。准备工具是最常见的预备行为方式,购买凶器、制造爆炸物、获取毒药等都属于此类。制造条件则包括踩点勘察、寻找同伙、排除障碍等为犯罪实施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
小李计划抢劫银行运钞车,他先后做了多项准备工作,购买了仿真枪支和面罩,租用了一辆改装面包车,多次跟踪运钞车掌握其行驶路线和时间规律,还拉拢了两名同伙商量具体行动方案。就在约定行动的当天早晨,警方根据线索将三人全部抓获。小李的这些行为都属于典型的犯罪预备,每一项准备都是为抢劫犯罪的实施创造条件。
判断是否属于犯罪预备,需要考察行为与犯罪之间的关联程度。仅仅购买一把菜刀并不能认定为预备犯罪,因为菜刀是日常生活用品,购买行为本身没有明确的犯罪指向性。但如果购买者同时还踩点观察被害人的行踪,研究作案时机,那么购买菜刀的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犯罪预备的一部分。关键在于是否能够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为犯罪创造条件的行为。
预备行为必须是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实施的。一旦开始着手实行犯罪,就不再是预备阶段,而进入了实行阶段。着手的判断标准是行为是否开始直接对犯罪客体造成侵害或者产生紧迫危险。购买毒药是预备行为,但将毒药投入被害人的饮食中就是着手实行投毒犯罪。撬门是盗窃的着手行为,而在撬门之前踩点和准备撬锁工具则属于预备阶段。
认定犯罪预备需要同时具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主观上,行为人必须具有实施特定犯罪的故意,这种故意是明确和具体的。客观上,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为犯罪准备工具或制造条件的实际行为。此外,还有一个重要条件,就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所谓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行为人本意的客观障碍。最常见的是被司法机关发现并抓获,使得犯罪无法继续进行。小王准备入室盗窃,购买了作案工具并踩好了点,但在准备动手前被警方抓获,这就是典型的因意志以外原因停止在预备阶段。其他意志以外的原因还包括同伙临时变卦、作案对象突然转移、自然灾害导致无法实施等。
赵某策划绑架某企业老板的儿子勒索赎金,他租用了一处偏僻的仓库作为关押场所,购买了绳索和蒙面工具,还雇佣了一辆车准备作案。就在约定动手的前一天,那位企业老板临时决定送儿子出国读书,赵某的计划无法实施。这个案件中,虽然赵某主动放弃了犯罪,但这种放弃不是出于真心悔悟,而是因为客观条件不允许,仍然应当认定为犯罪预备。
如果行为人在准备阶段主动放弃犯罪,不属于犯罪预备,而可能构成犯罪中止。主动放弃是指行为人认为自己能够继续犯罪而自愿停止,这种自愿性是真实的内心转变。某人购买了毒药准备投毒杀人,但在准备下手前良心发现,主动将毒药销毁并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这种情况下可以认定为犯罪中止。
刑法对预备犯采取了从宽处罚的政策。根据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一规定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因为预备行为尚未对法益造成实际侵害,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幅度内判处较轻的刑罚。某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既遂犯可能判处七年,对预备犯则可能判处三年或四年。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如果法定最低刑是三年有期徒刑,减轻处罚后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免除处罚则是完全不判处刑罚,这种情况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很小的预备犯。
钱某因家庭矛盾产生杀人念头,他购买了一把匕首并多次跟踪被害人,准备找机会下手。就在他即将动手时,被害人察觉异常并报警,钱某被当场抓获。审理中查明,钱某系初犯,平时表现良好,作案动机系一时冲动。综合考虑钱某的犯罪处于预备阶段,且认罪态度好、社会危险性较小,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这个判决体现了对预备犯从宽处理的刑事政策。
在决定对预备犯如何处罚时,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首先要看预备行为的程度,准备工作越充分、离着手越近的,处罚应当越重。如果仅仅是初步准备,距离实施犯罪还有相当距离,可以处罚得更轻甚至免除处罚。其次要看所预备实施的犯罪性质,预备实施严重暴力犯罪的,即使处于预备阶段也应当从重处罚;预备实施较轻犯罪的,可以从宽处理。再次要看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惯犯、累犯的人身危险性大,应当从重处罚;初犯、偶犯的人身危险性小,可以从轻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犯罪都处罚预备行为。对于一些情节轻微的犯罪,刑法一般不处罚预备犯,只有当预备行为本身达到相当严重程度时才予以处罚。过失犯罪不存在预备形态,因为过失犯罪缺乏犯罪故意,行为人不可能为过失犯罪进行准备。只有故意犯罪才可能存在预备形态。
单纯的犯罪意图和想法不构成犯罪,刑法只处罚有实际危害行为的犯罪活动。犯意表示是指行为人将犯罪意图通过言语、文字等方式表露出来,但尚未着手实施任何准备行为。犯意表示不构成犯罪,因为它还没有对法益构成现实威胁。
李某在酒后与朋友聊天时说自己要去报复某人,要把对方打成重伤。朋友劝阻后李某回家睡觉,第二天酒醒后就忘了这件事。李某的这番话只是犯意表示,因为他没有实施任何准备行为,也没有真实的犯罪决意。即使朋友将此事报警,李某也不构成犯罪预备。
但是,如果犯意表示伴随着某些准备行为,就可能转化为犯罪预备。如果李某不仅说要报复某人,而且真的购买了凶器、打听对方行踪,那么这些准备行为就使得单纯的犯意表示转化为犯罪预备。区分犯意表示与犯罪预备的关键,在于是否有实际的准备行为。
在网络时代,一些在网络上发表的极端言论需要谨慎区分。如果仅仅是在社交媒体上发泄情绪、表达不满,即使言辞激烈,一般也不构成犯罪。但如果在网络上公开宣扬要实施恐怖活动,并且开始购买制爆材料、联络同伙,那么就可能构成恐怖活动犯罪的预备。执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仔细甄别言论背后是否有真实的犯罪意图和准备行为。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与犯罪预备相比,未遂犯已经开始直接实施犯罪行为,对法益造成了更现实的威胁,因此其社会危害性更大,刑罚也相应更重。
某个深夜,窃贼王某潜入一户人家准备盗窃,他已经撬开了防盗窗,正准备进入室内时,突然楼内灯光亮起,户主发现异常后大声呼喊并报警。王某慌忙逃离现场,被赶来的警方在附近抓获。这个案件中,王某已经着手实施盗窃行为,撬开防盗窗这一行为使得法益面临了直接的侵害危险,但由于户主的及时发现,盗窃行为未能完成,因此构成盗窃未遂。
犯罪未遂的成立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未得逞、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了犯罪未遂的完整图景。
着手是指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也就是开始直接侵害或者威胁犯罪客体。着手标志着犯罪从准备阶段进入实行阶段。对于不同的犯罪,着手的时点有所不同。盗窃罪的着手是开始实施窃取行为,可能是撬锁、翻窗或者伸手拿取财物。抢劫罪的着手是开始实施暴力或威胁行为,举起凶器威胁被害人或者实际动手殴打被害人都是着手。杀人罪的着手是开始实施杀害行为,举刀砍向被害人、扣动扳机射击、投放毒药等都是着手。
张某持刀闯入前妻家中,准备行凶报复。他举起刀冲向前妻,前妻的父亲见状拼命阻拦,在搏斗过程中将张某手中的刀夺下并将其制服。这个案件中,张某举刀冲向前妻的行为已经是着手实施杀人,虽然最终未能得逞,但构成故意杀人未遂。
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行为未能达到既遂状态。对于不同类型的犯罪,既遂的标准不同,未得逞的判断也就不同。结果犯以发生特定危害结果为既遂标准,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既遂,盗窃罪以财物转移占有为既遂。行为犯以完成特定行为为既遂标准,强奸罪以奸淫行为完成为既遂。危险犯以造成法定危险状态为既遂标准。只要犯罪未达到各自的既遂标准,就属于未得逞。
孙某深夜潜入某珠宝店,撬开保险柜取出价值数十万元的珠宝装入背包。就在他准备离开时,触发了静音报警系统,警方迅速赶到将其堵在店内抓获,珠宝被当场追回。这个案件中,孙某虽然已经将珠宝装入背包,但尚未将财物转移出店外,没有形成实际控制,盗窃行为未得逞,构成盗窃未遂。
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犯罪人意愿的客观障碍,使得犯罪无法完成。常见的意志以外原因包括被害人反抗、第三人制止、被司法机关抓获、作案工具失灵等。关键在于犯罪人主观上希望继续完成犯罪,但客观上已经无法实现。
周某尾随一名女子进入偏僻小巷,企图实施抢劫。他刚掏出刀子威胁对方交出财物,恰好两名路人经过,见状大喊并冲过来制止。周某见势不妙仓皇逃离,被警方在附近抓获。这个案件中,周某的抢劫行为因第三人的及时制止而未能得逞,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构成抢劫未遂。
根据犯罪行为的发展程度和未能得逞的原因,未遂犯可以分为不同类型。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的区分,对于准确认定犯罪和裁量刑罚具有重要意义。
能犯未遂是指犯罪手段本身能够达到犯罪目的,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这种未遂的社会危险性较大,因为犯罪行为本身具有完成的可能性。陈某持枪准备抢劫银行,在进入银行大门时被便衣警察识破并当场制服,这属于典型的能犯未遂。陈某的抢劫手段本身是可行的,只是因为警方的及时行动才未能得逞。
不能犯未遂是指犯罪手段本身不可能达到犯罪目的的情形。这又可以分为工具不能犯和对象不能犯两种类型。工具不能犯是指使用的犯罪工具根本不可能达到犯罪目的。赵某误将白糖当作毒药投入他人饮食中企图杀人,白糖本身不具有毒性,无论如何也不可能致人死亡,这就是工具不能犯。对象不能犯是指犯罪对象根本不存在或者不符合特定条件。吴某持刀闯入仇人家中准备行凶,刺向床上的被子以为是仇人,实际上仇人已经外出,这就是对象不能犯。
对于不能犯的处理,刑法理论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既然犯罪根本不可能得逞,就不应当处罚。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客观上不能得逞,但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仍然应当处罚。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一般采取第二种观点,但在量刑时会考虑不能犯的特殊性,给予相对较轻的处罚。
郑某因赌博欠下巨债,铤而走险计划抢劫。他在网上购买了一把仿真手枪,以为是真枪。某日他持枪冲进一家便利店,威胁店员交出现金。店员一眼认出是假枪,不予理睬并报警。警方赶到后将郑某抓获。这个案件中,仿真手枪根本不具有真枪的杀伤力,属于工具不能犯。但郑某主观上认为自己持有的是真枪,实施了抢劫行为,应当以抢劫未遂论处,只是在量刑时可以考虑其使用假枪的情节从轻处罚。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是迷信犯,指使用迷信方法企图犯罪的行为。某人请巫婆作法诅咒仇人,希望使其生病或死亡,这种行为在客观上根本不可能致人伤亡,属于不能犯。但由于行为的荒谬性,一般认为社会危险性极小,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迷信犯与使用客观上不能奏效的物理手段的不能犯不同,前者的手段完全超出了科学认知范围,不具有任何现实危险性。
刑法对未遂犯规定了从宽处罚的原则。根据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与预备犯相比,未遂犯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社会危害性更大,因此未遂犯的从宽幅度小于预备犯,刑法没有规定可以免除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幅度内判处较轻的刑罚。如果某罪的既遂犯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未遂犯可能被判处六年或七年。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如果法定最低刑是三年有期徒刑,减轻处罚后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适用从轻还是减轻处罚,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
在决定对未遂犯如何处罚时,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首先要看犯罪行为的发展程度,越接近既遂的未遂,处罚应当越重。刚刚着手就被制止的,可以从宽处理;已经基本完成只差最后一步的,应当从重处罚。其次要看未得逞的原因,如果是行为人能力不足导致未得逞,其社会危险性相对较小;如果是外力强行制止,说明如果没有外力介入犯罪必然得逞,应当从重处罚。再次要看犯罪造成的实际危害,虽然未遂犯没有达到既遂标准,但可能已经造成了一定的损害,这些损害应当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何某持刀抢劫路人,将被害人砍成轻伤后抢走钱包。在逃跑过程中被警方抓获,钱包被当场追回。这个案件中,何某的抢劫行为虽然未遂,财物被追回,但已经造成了被害人轻伤的后果。在量刑时,不仅要考虑抢劫未遂这一情节,还要考虑造成轻伤的实际危害,因此不能给予过于宽大的处罚。
对于不能犯的处罚,应当给予更大幅度的从宽处理。因为不能犯的行为根本不可能完成犯罪,其实际危险性很小。特别是对象不能犯,行为人已经实施了全部犯罪行为,只是由于对象不存在而未得逞,这种情况下虽然构成未遂,但在量刑时可以大幅度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区分既遂与未遂有时并不容易,特别是在一些复杂案件中。既遂的判断标准因犯罪类型而异,需要根据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来确定。
盗窃罪以财物转移占有为既遂标准。小偷将商店里的商品装入背包并离开商店,财物已经脱离商店的控制,盗窃既遂。如果小偷刚将商品装入背包就被店员发现并抓获,商品尚未离开商店范围,盗窃未遂。但如果小偷已经将商品拿出商店,即使还没有走远就被抓获,盗窃也已既遂。
抢劫罪以取得财物为既遂标准,不要求行为人实际控制财物一定时间。抢劫犯实施暴力后从被害人手中夺取财物,即使立即被追回,抢劫也已既遂。如果暴力行为实施后,被害人反抗或第三人制止,抢劫犯未能取得财物,则构成抢劫未遂。
强奸罪以奸淫行为完成为既遂标准。犯罪人实施暴力或威胁后,实施了奸淫行为,强奸既遂。如果暴力或威胁行为实施后,由于被害人拼死反抗或他人及时解救,奸淫行为未能完成,构成强奸未遂。
在一起案件中,犯罪人翻墙进入一户人家准备盗窃,在屋内翻找财物时被回家的户主发现。犯罪人仓皇逃跑,经查,他确实拿了一些物品但在逃跑时掉落,最终没有带走任何财物。这个案件的定性需要仔细分析。如果犯罪人已经将财物装入背包并准备离开,只是在离开过程中因为发现而丢弃财物,应当认定为盗窃既遂。如果犯罪人还在翻找过程中尚未实际控制财物就被发现,应当认定为盗窃未遂。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形。与预备犯和未遂犯相比,中止犯的最大特点是行为人主动停止了犯罪,这种主动性体现了行为人悔罪的态度,因此刑法对中止犯给予了最大幅度的宽大处理。
老板娘发现员工多次偷拿店里的商品,一气之下买了老鼠药准备投到员工的饭里。当她把药粉倒在手心,看着员工的饭盒时,突然想到对方家中还有年迈的父母和年幼的孩子,良心受到谴责。她最终将药粉倒掉,向员工坦白了自己的想法并请求原谅。这个案件中,老板娘在完全可以完成犯罪的情况下主动放弃,属于典型的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成立需要同时具备时间条件、自动性条件和彻底性条件。这三个条件共同确保了中止犯的特殊性质,也是中止犯获得宽大处理的正当性基础。
时间条件是指中止行为必须发生在犯罪完成之前。只有在犯罪尚未既遂时,才可能成立中止。一旦犯罪已经既遂,就不可能再成立中止。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既遂标准,如果被害人已经死亡,行为人再怎么后悔也不能成立杀人罪的中止。但犯罪完成之前的任何阶段都可能成立中止,不仅预备阶段可以成立中止,实行阶段也可以成立中止。
胡某准备入室盗窃,他撬开了房门进入室内,正在翻找财物时,突然看到桌上的全家福照片。照片中一家三口其乐融融的景象触动了胡某,他想起了自己的家人,心生愧疚,决定不再继续。胡某将翻乱的物品归位,悄悄离开了这户人家,第二天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这个案件中,胡某在实行阶段主动停止犯罪,构成盗窃罪的中止。
自动性是犯罪中止最核心的条件,指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愿主动停止犯罪。这种自动性必须是真实的,不能是因为客观障碍无法继续犯罪。判断是否具有自动性,关键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认为自己能够继续完成犯罪而自愿停止。
一个经典的判断标准是:行为人是因为认为不能继续犯罪而停止,还是认为不必继续犯罪而停止。如果认为不能继续,属于被迫停止,不构成中止。如果认为不必继续,属于自愿停止,可能构成中止。某人入室盗窃,听到屋外有脚步声以为户主回来了,仓皇逃跑。如果实际上并非户主回来,只是路人经过,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是因为认为不能继续才停止,属于未遂而非中止。如果行为人在盗窃过程中良心发现,认为自己的行为不对,虽然完全可以继续盗窃但主动停止,这才是中止。
江某策划抢劫,在实施过程中发现被害人身上的钱比预想的少很多,觉得不值得为这点钱冒险,于是停止抢劫离开。这个案件中,江某停止犯罪是基于利益权衡,认为继续犯罪的收益不足以弥补风险。这种情况下的停止不具有真正的自动性,不能认定为中止,应当认定为未遂。真正的中止必须是基于对犯罪本身的否定,而不是基于犯罪成本收益的考量。
彻底性条件是指行为人必须彻底停止犯罪活动,不能只是暂时中断。如果行为人只是因为暂时的不便而中断犯罪,打算等条件成熟后再继续,不构成中止。此外,如果在实行阶段停止,仅仅停止犯罪行为还不够,还必须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某人向被害人的饮料中投入了毒药,但在被害人喝下毒药之前,投毒人突然良心发现,夺回杯子倒掉饮料。这种情况下,虽然投毒行为已经完成,但犯罪结果尚未发生,投毒人自动有效防止了结果发生,构成犯罪中止。如果投毒人在被害人喝下毒药后才后悔,立即送医抢救,使被害人转危为安,同样构成犯罪中止。
根据中止行为发生的阶段不同,可以将犯罪中止分为预备阶段的中止和实行阶段的中止。这两种中止在行为要求上有所不同。
预备阶段的中止只需要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即可,不需要采取积极行为防止结果发生。因为在预备阶段,犯罪还没有着手,法益尚未面临直接威胁,只要停止准备工作,犯罪就不会发生。购买了凶器准备杀人,但在着手之前改变主意,将凶器扔掉或上交公安机关,这就是预备阶段的中止。
马某因经济纠纷对债务人怀恨在心,购买了汽油准备放火烧毁对方的商铺。他已经多次踩点,选定了下手时机。就在准备实施的前一天晚上,马某辗转反侧,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将给对方家庭带来巨大灾难,也会毁了自己的一生。他决定放弃这个计划,将汽油处理掉,并主动找债务人协商解决经济纠纷。这个案件中,马某在预备阶段自动放弃犯罪,构成放火罪的中止。
实行阶段的中止要求更高,不仅要停止犯罪行为,还要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因为在实行阶段,犯罪行为已经开始,法益面临直接威胁,单纯停止行为可能不足以避免危害结果,必须采取积极措施防止结果发生。
实行阶段的中止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犯罪行为尚未实施完毕就停止,这时只要停止行为,结果就不会发生,不需要采取额外的防止措施。某人举刀准备砍向被害人,刀已举起但尚未落下时突然停手,将刀扔掉并道歉离开,这种情况下只要停止砍的动作,伤害结果就不会发生,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中止。
第二种是犯罪行为已经实施完毕,危害结果尚未发生,这时必须采取积极措施有效防止结果发生。某人将被害人推下河后突然后悔,立即跳入河中将被害人救起并送医院治疗,使其脱离生命危险,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中止。如果行为人后悔但没有采取任何救助措施,被害人依靠自己的能力爬上岸,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中止,而是故意杀人未遂。
吕某与朋友发生激烈争吵,盛怒之下抄起水果刀刺向朋友腹部。朋友捂着伤口倒地,吕某这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他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在医护人员赶到前对朋友进行止血。朋友被及时送往医院救治,经过手术脱离生命危险。这个案件中,吕某的犯罪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但他及时采取了有效的救助措施,防止了死亡结果的发生,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既遂,但同时具有犯罪中止的性质,可以在量刑时从宽处理。
刑法对中止犯规定了最宽大的处罚政策。根据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这一规定体现了刑法鼓励犯罪人悬崖勒马、回头是岸的政策导向。
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免除处罚,这是一个强制性规定。所谓没有造成损害,是指犯罪行为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准备杀人但在预备阶段就自动放弃,没有实施任何伤害行为,应当免除处罚。已经着手实施杀人行为但及时停止并有效防止了死亡结果,被害人完全没有受伤,也应当免除处罚。
田某在网络上被人诈骗了数万元,愤怒之下决定报复骗子。他通过各种渠道查到了骗子的住址,购买了刀具准备前去行凶。在出发前的晚上,田某想到自己还有年迈的父母需要赡养,如果因为犯罪入狱,父母将无人照顾。他最终放弃了报复计划,将刀具扔掉,并到公安机关报案处理诈骗问题。这个案件中,田某在预备阶段自动放弃犯罪,没有造成任何损害,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减轻处罚。所谓造成损害,是指犯罪行为已经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虽然最严重的结果没有发生,但已经产生了次要的危害。着手实施杀人行为,及时救助防止了死亡结果,但被害人已经受伤,这种情况下应当减轻处罚。
邱某与妻子长期感情不和,一时冲动决定杀妻。他在妻子的饮料中投入了大量安眠药,妻子喝下后昏睡不醒。邱某看着昏迷的妻子,想起多年的夫妻情分,突然后悔,立即拨打120并将妻子送往医院洗胃抢救。妻子最终脱离生命危险,但因为抢救不够及时,身体受到了一定损害。这个案件中,邱某虽然有效防止了死亡结果,但妻子的健康已经受损,应当减轻处罚。
在量刑实践中,对中止犯的从宽处理力度要明显大于预备犯和未遂犯。预备犯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未遂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而中止犯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这种区别体现了刑法对主动停止犯罪行为的特殊鼓励。
需要注意的是,免除处罚不等于无罪。免除处罚是指行为构成犯罪,但因为情节特殊而不判处刑罚。犯罪记录仍然存在,只是不需要承担刑事处罚。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减轻的幅度可以很大,对于情节较轻的中止犯,甚至可以减轻到管制或单处罚金。
在共同犯罪中,中止的认定更加复杂。共同犯罪人中,有的人可能想中止犯罪,有的人可能想继续犯罪,如何认定各人的行为性质,需要具体分析。
如果共同犯罪人中的某些人自动放弃犯罪,但其他人继续实施犯罪并完成,那么放弃犯罪的人能否成立中止,取决于他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阻止其他人继续犯罪。如果只是自己不参与,其他人继续完成犯罪,自己放弃的人不能成立中止,只能按其参与的程度定罪处罚。如果积极劝阻其他人放弃犯罪或者向司法机关报告从而制止了犯罪,可以成立中止。
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合谋抢劫。在准备阶段,张三认识到抢劫的严重性,决定不再参与,多次劝说李四和王五放弃,但二人不听劝阻,仍然实施了抢劫并得手。在这个案件中,张三虽然自己放弃了犯罪,但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他人犯罪,不能成立抢劫罪的中止。由于他参与了犯罪的预备阶段,应当认定为抢劫罪的预备犯。
如果是在实行阶段,某个共同犯罪人想要中止,不仅要自己停止犯罪行为,还要有效防止其他人继续犯罪或者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仅仅自己停手是不够的,必须采取积极措施。
赵六和孙七合谋入室盗窃,两人撬开房门进入室内。赵六在翻找财物时看到主人的家庭照片,突然良心发现,决定停止盗窃。他不仅自己停手,还劝说孙七一起离开,将翻乱的物品归位,悄悄离开了这户人家。第二天两人一起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这个案件中,赵六不仅自己停止犯罪,还说服了共犯一起停止,有效防止了犯罪结果,两人都成立盗窃罪的中止。
如果某个共同犯罪人想中止但其他人不听劝阻继续犯罪,想中止的人向司法机关报告从而制止了犯罪,这个人可以成立中止。如果报告后犯罪仍然完成,那么报告人只能按其参与程度定罪处罚,但在量刑时可以考虑其试图阻止犯罪的情节从轻处罚。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标志着犯罪行为达到了立法者所设定的犯罪完成标准。既遂犯按照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定刑处罚,不存在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理由。
夜深人静,小偷翻窗进入一户人家,将室内的现金、首饰等贵重物品装入背包,然后从容离开。第二天清晨,户主发现家中被盗,立即报警。警方经过侦查,根据现场遗留的痕迹和周边监控,最终将小偷抓获,追回了部分赃物。这个案件中,小偷已经将财物转移出户主的控制范围,占有了财物,盗窃罪已经既遂。即使后来赃物被追回,也不影响既遂的认定。
不同类型的犯罪有不同的既遂标准,准确把握各类犯罪的既遂标准,对于正确定罪量刑至关重要。刑法理论根据犯罪构成的不同特点,将犯罪分为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等不同类型,各类犯罪的既遂标准各不相同。
结果犯是指以发生特定危害结果为既遂标准的犯罪。这类犯罪的构成要件中明确要求必须发生特定的危害结果,只有当这种结果实际发生时,犯罪才达到既遂。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既遂标准,如果被害人虽然受伤但未死亡,构成故意杀人未遂。故意伤害罪以造成轻伤以上伤害为既遂标准,如果被害人仅受皮肉之苦尚未达到轻伤,犯罪未遂。
某村民因土地纠纷与邻居发生矛盾,在争执过程中情绪失控,抄起铁锹砸向邻居头部。邻居当场倒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这个案件中,被害人死亡这一结果已经发生,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犯罪已经既遂。如果经抢救后被害人脱离生命危险,只是构成重伤,那就是故意伤害罪既遂,而非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行为犯是指以完成特定行为为既遂标准的犯罪,不要求发生特定的危害结果。这类犯罪的构成要件中只规定了行为要素,只要实施了法定的犯罪行为,犯罪就达到既遂,至于是否产生某种结果在所不问。强奸罪以完成奸淫行为为既遂标准,不要求被害人遭受其他伤害。脱逃罪以逃离监管场所为既遂标准,不要求逃出多远距离或逃脱多长时间。
林某是一名在押犯人,在押解途中趁押解人员不备,挣脱戒具跳车逃跑。虽然在逃跑过程中很快被追回,但林某已经脱离了押解人员的控制,脱逃罪已经既遂。脱逃罪不要求行为人成功逃脱并保持自由状态一定时间,只要实施了脱离监管的行为,犯罪即告完成。
危险犯是指以造成法定危险状态为既遂标准的犯罪。这类犯罪不要求发生实际的危害结果,只要行为制造了法律所禁止的危险状态,犯罪就达到既遂。放火罪以引起火灾危险为既遂标准,不要求火灾造成实际损失。只要点燃了可燃物,形成了足以引发火灾的危险状态,放火罪就已既遂,至于火势是否扩大、是否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不影响既遂的认定。
举动犯是行为犯的一种特殊类型,指犯罪行为一经着手即告完成的犯罪。这类犯罪的着手与既遂在时间上几乎重合,不存在实行阶段的未遂。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属于举动犯,只要着手组织、领导活动,犯罪即告既遂。侮辱罪、诽谤罪也属于举动犯,只要实施了侮辱、诽谤行为,犯罪就已完成。
吴某在互联网上发布大量诋毁某公众人物的虚假信息,这些信息被广泛传播,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名誉。吴某的诽谤行为一旦在网络上发布并被传播,诽谤罪即告既遂。即使后来删除了相关信息或者公开道歉,也不影响犯罪既遂的认定,只能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有些犯罪的构成比较复杂,包含多个行为要素或多重危害结果,这类犯罪的既遂标准需要特别分析。抢劫罪既要求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又要求取得财物,二者缺一不可。只实施了暴力但未取得财物,抢劫未遂;未实施暴力而秘密窃取财物,不构成抢劫而可能构成盗窃。
某人持刀威胁路人交出财物,路人拼命反抗大声呼救,引来路人围观。行凶者见无法得手,仓皇逃跑。这个案件中,虽然实施了暴力威胁,但未取得财物,抢劫罪未遂。如果路人迫于威胁交出了钱包,即使行凶者立即被抓获、财物被追回,抢劫罪也已既遂。
绑架罪的既遂标准是将被害人置于自己实际控制之下。只要实际控制了被害人,无论是否提出勒索要求、是否实际取得赎金,绑架罪都已既遂。绑架并勒索财物与单纯绑架在既遂标准上是相同的,区别只在于量刑时会考虑是否勒索财物及数额大小。
周某策划绑架某企业老板的儿子勒索赎金。他将目标小孩从学校门口劫走,带到事先准备的隐蔽地点关押。当天晚上,周某给孩子的父母打电话提出赎金要求。警方接到报案后迅速展开侦查,第二天就将周某抓获并解救了人质,赎金分文未取。这个案件中,周某将孩子劫走并控制的行为已经使绑架罪既遂,至于赎金是否到手不影响既遂的认定。
诈骗罪的既遂标准是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诈骗行为已经实施,被害人产生了错误认识并准备转账,但在转账过程中被他人识破阻止,诈骗未遂。如果被害人已经将钱款转给行骗者,即使很快发现被骗并报警冻结账户,诈骗罪也已既遂。
犯罪既遂之后,行为人的某些行为虽然不能改变既遂的性质,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自首、立功、退赃退赔、赔偿损失等都是既遂后的情节,对量刑有重要影响。
盗窃犯将盗窃所得财物藏匿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带领警方追回全部赃物退还被害人。虽然盗窃罪已经既遂,但行为人的自首行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积极退赃也可以作为从轻情节。在量刑时,法院会综合考虑这些情节,给予相对较轻的刑罚。
杀人犯在杀人后心生悔意,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家属的谅解。虽然故意杀人罪已经既遂,但自首和取得谅解的情节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理由。根据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也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既遂后的某些补救行为不能成立犯罪中止。犯罪中止要求在犯罪完成之前自动放弃或有效防止结果发生,一旦犯罪既遂,就不可能再成立中止。杀人既遂后救人不能成立中止,盗窃既遂后退赃不能成立中止,只能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郑某入室盗窃,将户主的现金和首饰洗劫一空带回家中。当晚,郑某辗转反侧,良心受到谴责,决定将赃物退还。第二天一早,他将全部赃物送回并向户主道歉,请求原谅。这个案件中,郑某将财物带离现场时盗窃罪已经既遂,之后的退赃行为不能改变既遂的性质,但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如果郑某是在搬运财物过程中良心发现,主动将财物放回原处离开,那才可能成立盗窃中止。
既遂犯按照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定刑处罚,是处罚的基准。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的处罚都是以既遂犯的法定刑为参照,进行从宽处理。既遂犯本身没有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但可能存在自首、立功等酌定或法定的从宽情节。
在量刑时,法官首先要确定犯罪的基本性质和法定刑幅度,然后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决定在法定刑幅度内判处何种刑罚。如果犯罪情节较轻、危害较小,判处较轻的刑罚;如果犯罪情节恶劣、危害严重,判处较重的刑罚。既遂犯的量刑既要考虑犯罪的客观危害,也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
陈某因琐事与人发生争执,持刀将对方刺成重伤。案发后,陈某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医疗费用和其他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法院审理后认定,陈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既遂,但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对于同一性质的犯罪,既遂犯的刑罚明显重于未遂犯,未遂犯又重于预备犯。同样是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未遂的可能判处十年左右有期徒刑,预备的可能只判处几年有期徒刑。这种刑罚差异反映了犯罪发展程度不同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差异。
但是,犯罪情节严重的未遂犯,其刑罚可能重于犯罪情节较轻的既遂犯。某人预谋杀害多人,已经杀死数人,正准备继续作案时被抓获,对于尚未杀死的被害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这种情况下,即使是未遂,由于其已经造成的严重后果和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刑罚也会相当重,可能重于某些激情杀人等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既遂案件。
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既遂四种停止形态,构成了犯罪发展的完整过程。理解这四种形态的区别与联系,对于准确认定犯罪、合理裁量刑罚具有重要意义。
从犯罪发展的时间顺序看,预备、实行、完成构成了犯罪的自然进程。预备阶段是为犯罪创造条件的阶段,实行阶段是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阶段,完成则是犯罪达到既遂标准的终点。在这个发展过程中的任何阶段,都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停止下来,形成不同的停止形态。
某人计划盗窃银行,他首先进行踩点、准备工具,这是预备阶段。如果在这个阶段被警方发现抓获,构成犯罪预备。如果准备工作完成后开始撬保险柜,这是着手实行。在实行过程中如果被保安发现并制止,未能取得财物,构成犯罪未遂。如果在撬保险柜过程中突然良心发现,主动停止并离开,可能构成犯罪中止。如果成功撬开保险柜并取得财物,犯罪既遂。
从主观意愿的角度看,预备犯和未遂犯的停止都是违背行为人意愿的,是被迫停止。行为人主观上希望继续完成犯罪,但由于客观障碍无法实现。中止犯的停止则是符合行为人意愿的,是主动停止。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能够继续犯罪,但出于某种原因不愿意继续,主动放弃了犯罪。这种主观意愿的差异,是中止犯获得更宽大处理的根本原因。
判断是被迫停止还是主动停止,有时并不容易。关键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认为自己还能继续犯罪。某人入室盗窃,听到外面有脚步声,以为户主回来了,仓皇逃离。如果实际上户主确实回来了,这是被迫停止,构成未遂。如果实际上只是邻居路过,并非户主回来,但行为人误以为是户主而逃离,这也是被迫停止,因为在行为人的认识中,存在阻碍其继续犯罪的客观障碍。如果行为人在盗窃过程中没有受到任何外界干扰,纯粹是良心发现而主动离开,才是自动停止。
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看,预备犯的危害性最小,因为还没有着手实施犯罪,法益尚未面临直接威胁。未遂犯的危害性较大,因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法益面临现实危险,有的甚至已经造成一定损害。既遂犯的危害性最大,因为犯罪已经完成,法益遭受了侵害。中止犯虽然可能处于预备阶段或实行阶段,但由于主动停止了犯罪,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
从处罚的轻重顺序看,一般是:中止犯最轻,预备犯次之,未遂犯再次之,既遂犯最重。但这只是一般规律,具体案件中还要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情节严重的预备犯可能比情节轻微的未遂犯处罚更重,情节严重的未遂犯可能比情节轻微的既遂犯处罚更重。
两个人都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甲因情感纠纷一时冲动,持刀刺向前妻,前妻的父亲及时阻拦,前妻仅受轻伤,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乙精心策划杀人抢劫,已经杀死一人并抢得财物,正准备对下一个目标下手时被警方抓获,对于第二个目标构成故意杀人未遂。虽然两人都是故意杀人未遂,但乙的犯罪情节明显比甲严重得多,处罚也会重得多,甚至可能重于某些激情杀人的既遂案件。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的停止形态认定比较复杂,需要综合各种因素判断。王某潜入某住宅盗窃,撬开保险柜后发现里面只有少量现金,认为不值得冒险,于是放弃盗窃离开。这个案件的定性需要仔细分析。如果王某是因为发现财物太少、不值得冒险而离开,这种放弃是基于利益权衡,不具有真正的自动性,应当认定为盗窃未遂。如果王某是因为良心发现、认识到盗窃行为的错误而离开,则可能认定为盗窃中止。
李某向杯中投毒准备杀人,投毒后突然想到被害人家中还有年幼的孩子,于心不忍,打翻了杯子防止被害人喝下。这是典型的犯罪中止。但如果李某打翻杯子是因为听到外面有人来,担心被发现,那就不是中止而是未遂。两种情况外在行为相同,但内在动机不同,法律评价也不同。这提示我们,认定犯罪停止形态必须深入分析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犯罪停止形态制度不仅是一个技术性的法律制度,更体现了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和刑事政策导向。通过对不同停止形态给予不同的处罚,刑法实现了惩罚与预防、严厉与宽大的有机结合。
对预备犯和未遂犯从宽处罚,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作为最严厉的法律手段,应当保持必要的克制。对于那些尚未造成实际危害或危害较小的犯罪,给予相对宽大的处理,既能实现惩罚犯罪的目的,又避免了刑罚过度。这种处理方式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对中止犯给予最宽大的处理,体现了刑法的鼓励政策。通过对主动停止犯罪的行为人给予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激励,刑法鼓励那些已经走上犯罪道路的人及时回头,避免造成更大的社会危害。这种制度设计具有明显的犯罪预防功能,浪子回头金不换的传统智慧在刑法中得到了体现。
某青年因一时糊涂参与了抢劫预谋,在准备阶段他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主动退出并劝说同伙放弃,但同伙不听劝阻仍然实施了抢劫。这名青年向警方举报,使得抢劫分子及时落网。虽然这名青年参与了犯罪预谋,但他的主动退出和积极举报行为表明其已经真诚悔改,法院最终对其免除处罚。这个案件的处理结果,对其他犯罪分子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鼓励他们在犯罪过程中及时悬崖勒马。
在当代社会,犯罪停止形态制度对于引导犯罪分子改过自新具有重要作用。特别是在经济犯罪、网络犯罪等新型犯罪领域,行为人往往不是职业犯罪分子,而是因一时贪念或法律意识淡薄而走上犯罪道路。对这些人,如果在犯罪初期或实施过程中能够及时悔悟、主动停止,法律给予宽大处理,有助于挽救一个人的人生,减少社会的对抗,实现更好的社会效果。
某企业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进行投资,在准备转移更多资金时突然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主动停止了挪用行为,并将已经挪用的资金全部归还。考虑到其主动中止犯罪且未造成实际损失,检察机关决定对其不起诉。这种处理既惩戒了违法行为,又给予了改过机会,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从宏观层面看,犯罪停止形态制度是刑法人道主义精神的体现。刑法的目的不仅是惩罚犯罪,更重要的是预防犯罪、教育挽救犯罪人。对于那些尚未造成严重危害、主观恶性较小、有悔改表现的犯罪人,给予从宽处理,有助于实现刑罚的目的,促进犯罪人重新融入社会。这种理念符合现代刑法的发展趋势,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犯罪的停止形态是刑法总则中的重要制度,涉及犯罪发展过程的各个阶段和不同停止情形。犯罪预备、未遂、中止、既遂四种停止形态各有其基本概念、成立条件和处罚原则。
犯罪预备是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着手实行。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认定预备犯需要注意区分预备行为与犯意表示,预备行为必须是实际的准备活动,而不能仅仅是思想上的犯罪意图。
犯罪未遂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的情形。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着手的认定是未遂的关键要素,不同犯罪的着手标准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具体犯罪的性质和构成要件判断。未遂犯可以分为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后者包括工具不能犯和对象不能犯,在处罚时应当给予更大幅度的从宽处理。
犯罪中止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形。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中止的核心特征是自动性,行为人必须是在认为自己能够继续犯罪的情况下主动停止。区分中止与未遂,关键看停止犯罪是出于自愿还是被迫。预备阶段的中止只需自动放弃即可,实行阶段的中止还需有效防止结果发生。
犯罪既遂是犯罪行为具备了全部构成要件的完成形态。既遂犯按照法定刑处罚,是量刑的基准。不同类型的犯罪有不同的既遂标准,结果犯以发生特定结果为既遂,行为犯以完成特定行为为既遂,危险犯以造成法定危险状态为既遂。准确把握各类犯罪的既遂标准,对于正确定罪量刑至关重要。
四种停止形态在犯罪发展过程中的位置、停止原因、社会危害性、处罚轻重等方面各不相同,构成了完整的犯罪停止形态体系。从处罚轻重看,一般顺序是中止最轻、预备次之、未遂再次之、既遂最重,但具体案件中还要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
理解犯罪停止形态不仅要掌握概念和条件,更要把握其背后的刑法精神和政策导向。犯罪停止形态制度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人道主义和鼓励悔改的政策,对于实现刑罚目的、预防犯罪、挽救犯罪人具有重要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犯罪的停止形态需要全面分析案件事实,既要查明客观行为,又要查明主观心态,还要准确把握法律标准。特别是在区分未遂与中止、预备与未遂等容易混淆的情形时,更需要仔细甄别,确保定性准确、量刑公正。
通过对犯罪停止形态的学习,我们不仅掌握了一项重要的刑法理论和制度,更加深了对犯罪本质、刑法功能和刑事政策的理解。这些知识和理解将为进一步学习刑法其他内容,以及在实践中正确适用刑法奠定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