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犯罪在刑法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财产关系日益复杂,侵犯财产权益的犯罪形式也不断演变。从传统的盗窃、抢劫到现代的网络诈骗,此类犯罪既侵害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权,也威胁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准确理解财产犯罪的构成要件和认定标准,对打击犯罪、保护合法权益意义重大。
盗窃罪是最常见的财产犯罪类型。日常生活中,商场偷拿商品、公交车上掏取钱包、入室行窃、撬车盗窃,均属盗窃行为。此类犯罪的核心特征是行为人采用秘密手段,在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他人财物转移到自己或第三人控制之下。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盗窃行为直接破坏了权利人对财物的占有状态。“财物”既包括现金、手机、自行车等有形动产,也包括电力、燃气等具有经济价值的无形财产。不动产因难以秘密窃取,一般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张某深夜潜入邻居家中,趁主人熟睡,拿走客厅茶几上的现金三千元和一部手机。次日清晨,主人发现财物丢失后报警。公安机关调取小区监控录像,发现张某有重大嫌疑,最终在其住处搜出被盗物品。张某利用夜间主人熟睡、无法察觉的时机,秘密进入他人住宅窃取财物,其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秘密窃取是盗窃罪区别于其他财产犯罪的关键特征。所谓秘密,是指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其他在场人员未觉察到行为人正在实施窃取行为。“秘密性”的判断以客观标准为主,同时兼顾行为人的主观认识。
从客观角度看,只要被害人或其他在场人员实际上未发现行为人的窃取行为,即可认定为秘密窃取。王某在超市购物时,趁收银员忙于接待其他顾客,将一件价值八百元的外套塞进背包,然后若无其事地离开。尽管超市内有多名工作人员和顾客,但当时并无人注意到王某的窃取行为,仍属秘密窃取。
从主观角度看,行为人必须意图采用秘密手段窃取财物。如果行为人明知会被他人发现,却仍公然拿取财物,那就不是盗窃,而可能构成抢夺或其他犯罪。李某在商场试衣间试穿裤子后,故意不脱下,直接套在自己裤子外面走出试衣间。营业员发现后立即上前阻拦,李某推开营业员夺门而出。这种情形下,李某最初可能有秘密窃取的意图,但被营业员发现后,继续强行拿走财物的行为已转化为公开夺取,不再是单纯的盗窃。
秘密窃取的认定应以行为实施时的客观状态为准。即使行为人事后被监控录像拍摄到,只要窃取当时未被人觉察,仍属秘密窃取。
实践中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形需仔细辨析。赵某深夜撬开邻居家门锁进入室内,拿走客厅里的笔记本电脑。当时主人在卧室睡觉,并未听到任何动静。虽然赵某进入他人住宅的行为本身具有一定公开性,但在窃取财物的过程中,主人始终处于睡眠状态,未觉察到财物被窃取,仍应认定为秘密窃取。
另一种情况是行为人误以为自己的行为是秘密的,但实际上已被他人发现。周某在公交车上扒窃时,自以为动作隐蔽,实际上早已被便衣民警盯上。虽然周某主观上认为自己在秘密行窃,但客观上其行为已处于他人监控之下。对于这种情况,一般仍认定为盗窃罪,因为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是秘密窃取,只是由于认识错误,导致客观上未能达到完全秘密状态。
盗窃罪的成立需要达到一定数额标准或具备其他严重情节。这是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谦抑性原则的体现,不是所有盗窃行为都构成犯罪,只有达到一定社会危害程度的盗窃行为才需动用刑法手段规制。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应认定为“数额较大”,可追究刑事责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在上述幅度内确定具体数额标准。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可能定为三千元,中西部地区可能定为一千元或两千元。
除数额标准外,刑法还规定了一些情节加重的情形。即使盗窃数额未达“数额较大”标准,如果具有法定严重情节,也可构成盗窃罪。这些情节主要包括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
入户盗窃是指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实施盗窃。“户”不仅包括住宅,还包括集体宿舍、出租屋等其他供人生活居住的场所。入户盗窃从重处罚,是因为这种行为不仅侵犯财产权,还侵犯公民住宅的安宁,具有更大社会危害性。刘某通过技术手段打开防盗门进入他人家中,虽然最终只偷走价值五百元的物品,未达数额标准,但因属入户盗窃,仍构成盗窃罪。
携带凶器盗窃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盗窃时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或为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携带凶器盗窃的危险性在于,一旦盗窃行为被发现,行为人很可能使用凶器对抗抓捕,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威胁。这里只要求“携带”凶器,而不要求实际使用。陈某携带匕首去商场盗窃,虽然没有使用匕首,盗窃的物品价值也只有几百元,但仍构成盗窃罪。
扒窃是指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扒窃行为侵犯的不仅是财产权,还破坏公共场所秩序,使公众产生不安全感。而且扒窃往往具有多次性、连续性特点,社会危害性较大。因此,即使单次扒窃数额较小,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就可追究刑事责任。
多次盗窃是指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次”指盗窃行为的次数,而非盗窃对象的数量。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针对多个对象实施的盗窃,应认定为一次盗窃行为。
还有一些情节会影响盗窃罪的量刑轻重。盗窃金融机构财物,或盗窃珍贵文物、救灾物资、生产资料等特殊财物,会从重处罚。相反,如果盗窃行为人系初犯,且盗窃数额刚达“数额较大”标准,案发后主动退赃、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甚至免予刑事处罚。
马某因家庭困难,一时糊涂盗窃了邻居价值三千元的物品。案发后,马某深感后悔,主动投案自首,并将所盗物品全部返还。考虑到马某系初犯,且具有自首情节,又全部退赃,法院最终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抢劫罪是性质最恶劣的财产犯罪之一。与盗窃罪的秘密窃取不同,抢劫罪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这种犯罪方式不仅直接侵犯公民财产权,而且严重威胁人身安全,具有双重法益侵害的特征。正因如此,刑法对抢劫罪的处罚远比盗窃罪严厉。
抢劫罪的基本构成包括三个要素: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压制被害人的反抗,当场劫取财物,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这三个要素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深夜,孙某持刀拦住一名独行女子,威胁说如果不交出财物就要伤害她。女子迫于恐惧,将手提包交给孙某。孙某拿到手提包后迅速逃离现场。孙某使用持刀威胁的方式压制了被害人反抗,当场劫取了财物,且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抢劫罪与其他财产犯罪的关键区别在于暴力或胁迫手段的使用。抢夺罪虽然也是当场夺取财物,但不使用暴力或胁迫,只是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敲诈勒索罪虽然也使用威胁手段,但威胁内容通常是将来的不法侵害,而非当场实施暴力。只有抢劫罪是以当场的暴力或胁迫为手段,当场劫取财物。
抢劫罪中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身体实施打击或强制,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这种暴力必须达到一定程度,能够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轻微的推搡、拉扯一般不能认定为抢劫罪中的暴力。
徐某在街上看到一名男子手持高档手机,便上前一把夺过手机就跑。被害人追赶时,徐某回过身来一拳打在被害人脸上,将其打倒在地,然后继续逃跑。徐某最初的行为是抢夺,但当被害人追赶时,他使用暴力打倒被害人以保持对财物的占有,此时行为性质转化为抢劫。
胁迫是指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恐吓,使其产生恐惧心理而不敢反抗。胁迫内容可以是威胁当场实施暴力,也可以是威胁事后报复。何某在出租车上要求司机将车开到偏僻地方,然后掏出一把刀对司机说:“把钱交出来,否则我就捅死你。”司机迫于恐惧,交出了车上的营业款。何某使用的是胁迫手段,但同样构成抢劫罪。
抢劫罪中的暴力或胁迫必须发生在劫取财物之前或过程中,目的是压制被害人反抗。如果在取得财物之后才使用暴力,则不构成抢劫罪,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手段。最典型的是使用药物麻醉或灌醉被害人,使其失去反抗能力后取走财物。郑某在酒吧认识了一名女子,在对方的酒中投入麻醉药物,待对方昏迷后取走其随身携带的现金和首饰。郑某使用麻醉药物使被害人丧失反抗能力,其行为构成抢劫罪。
暴力或胁迫与取得财物之间必须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如果暴力或胁迫不是为了劫取财物,而是出于其他目的,事后顺便拿走财物的,不构成抢劫罪。吴某与他人发生口角,将对方打倒在地,发现对方手机掉在地上,便顺手拿走。吴某的暴力行为不是为了劫取财物,只是打架斗殴,事后拿走手机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而非抢劫。
当场性也是抢劫罪的重要特征。劫取财物必须发生在暴力或胁迫行为的当场,或紧随其后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如果暴力或胁迫与取得财物之间在时间和空间上间隔较远,就不符合抢劫罪的当场性要求。
抢劫罪对暴力程度没有最低限度要求,只要暴力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即可。但是,暴力程度会影响量刑轻重,轻微暴力与严重暴力在刑罚上有很大差别。
实践中需要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为了劫取财物而故意实施暴力,暴力本身就是抢劫手段。另一种是在抢劫过程中,因被害人反抗而升级使用暴力,甚至造成被害人伤亡。无论哪种情况,只要暴力与劫取财物存在因果关系,都属于抢劫罪的暴力。
黄某持木棍抢劫路人,用木棍击打被害人头部,致使被害人轻伤,劫走现金一千元。黄某在抢劫过程中故意使用暴力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且属于“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情形之外的一般抢劫,但在量刑时应考虑其使用暴力致人伤害的情节,从重处罚。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是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如果在抢劫过程中,因使用暴力导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要按照结果加重犯处理,适用更重的法定刑。
田某持刀抢劫时,被害人奋力反抗,田某情急之下用刀刺向被害人,造成被害人重伤。田某对被害人重伤的结果虽然是过失,但仍构成“抢劫致人重伤”,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刑法对某些特殊情形下的抢劫规定了更重的法定刑。这些加重情节包括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持枪抢劫、抢劫军用物资或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等。只要具备其中一种情形,就要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重刑。
入户抢劫是指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实施抢劫。“户”与盗窃罪中的“户”含义相同。入户抢劫严重侵犯公民住宅的安宁和人身财产安全,社会危害性极大。
曹某翻墙进入一户居民家中,持刀威胁屋内的老人,抢走现金和首饰。曹某的行为属于入户抢劫,即使抢劫的财物价值不大,也要按照加重情节处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也是加重情节之一。公共交通工具包括公共汽车、出租车、火车、船舶、飞机等。在这些场所抢劫,不仅侵犯被害人的财产和人身安全,还可能危及公共交通安全,造成严重后果。
邓某在长途客车上持刀抢劫多名乘客,不仅抢走财物,还造成车内恐慌,差点导致交通事故。邓某的行为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应从重处罚。
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是危害性极大的犯罪行为。金融机构保管着大量公共资金,抢劫金融机构不仅造成巨额财产损失,还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多次抢劫是指三次以上抢劫。“次”指抢劫行为的次数,而非抢劫对象的数量。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实施的连续抢劫行为,一般认定为一次抢劫。但是,如果时间间隔较长,或地点发生变化,应认定为多次抢劫。
某些情况下,原本不构成抢劫罪的行为会转化为抢劫罪。刑法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这就是所谓的“事后抢劫”或“准抢劫”。
转化型抢劫的成立需要满足几个条件:行为人必须正在实施盗窃、诈骗或抢夺行为,或这些行为刚刚实施完毕;行为人必须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或威胁;暴力或威胁必须发生在当场。
高某在商场盗窃后被保安发现,保安上前抓捕时,高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刀具,威胁保安不要靠近,然后趁机逃跑。高某原本只是盗窃,但为了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威胁,其行为转化为抢劫罪。
并非所有在盗窃等行为后使用暴力的情形都构成转化型抢劫。使用暴力必须是为了特定目的,即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如果出于其他目的使用暴力,不构成转化型抢劫。
韩某盗窃后被失主发现,失主追赶并辱骂韩某。韩某恼羞成怒,转身将失主打伤后逃跑。韩某使用暴力不是为了窝藏赃物或抗拒抓捕,而是因被辱骂而泄愤,因此不构成转化型抢劫,应数罪并罚,以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转化型抢劫的本质是行为人在实施较轻的财产犯罪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升级使用暴力,此时社会危害性显著增加,因此法律将其拟制为抢劫罪。
诈骗罪是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自愿”交付财物的犯罪。与盗窃罪的秘密窃取和抢劫罪的暴力劫取不同,诈骗罪最大的特点是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主动”交付财物。当然,这种“主动”并非真正自愿,而是建立在错误认识基础上的交付。
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从客观方面看,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损失。从主观方面看,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李某谎称自己是某房地产公司的经理,可以帮助他人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房。张女士信以为真,向李某支付了二十万元购房款。李某收到钱款后失去联系,张女士这才发现上当受骗。李某虚构了自己的身份和可以优惠购房的事实,使张女士产生错误认识并交付财物,李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虚构事实是指编造不存在的事实,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虚构的内容可以是虚构身份、虚构权利、虚构事件等。陈某冒充公安局民警,打电话给王某,称王某涉嫌洗钱犯罪,需要将银行账户内的资金转入“安全账户”接受审查。王某信以为真,按照陈某的指示将账户内的五十万元转入陈某指定的账户。陈某虚构了自己的公安人员身份和王某涉嫌犯罪的事实,使王某产生错误认识并交付财物,构成诈骗罪。
隐瞒真相是指掩盖客观存在的事实,使被害人无法了解真相,从而产生错误认识。隐瞒的内容通常是对交易具有重大影响的关键信息。刘某将一辆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的汽车修复后,隐瞒事故情况,以正常二手车的价格出售给他人。购车人不知道车辆的真实情况,以为是正常车辆,支付了高于实际价值的价款。刘某隐瞒了车辆的重大瑕疵,使购车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交付超出车辆实际价值的钱款,构成诈骗罪。
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往往同时存在,相互交织。诈骗行为的核心在于欺诈,即通过不正当手段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但是,并非所有欺诈行为都构成诈骗罪,只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欺诈行为才构成犯罪。
在民事交易中,夸大商品性能、美化宣传等行为虽然也含有欺骗成分,但如果没有虚构根本不存在的事实或隐瞒足以影响交易的重要真相,一般不构成诈骗罪,属于民事欺诈,应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诈骗罪的欺诈行为与被害人的错误认识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被害人必须是因受到欺诈而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基于错误认识交付财物。如果被害人没有受骗,或虽然受骗但不是因受骗而交付财物,就不构成诈骗罪。
杨某编造谎言向朋友借钱,称自己的母亲生病急需医药费。朋友明知杨某在说谎,但考虑到多年交情,还是借给杨某五万元。后来杨某拒不归还,朋友报案称被诈骗。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杨某虚构了事实,但朋友并未陷入错误认识,交付钱款是基于朋友情谊而非受骗,因此杨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属于民事债务纠纷。
诈骗罪要求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处分财产既包括交付财产,也包括放弃财产权利。处分行为必须是被害人自己实施的,而非行为人直接拿取财产。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欺诈行为,但最终是自己拿取财物而非被害人交付财物,应认定为盗窃罪而非诈骗罪。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诈骗成为诈骗犯罪的主要形式。网络诈骗利用网络的虚拟性、隐蔽性和跨地域性,使诈骗活动更加便利,也更加难以防范和侦破。电信网络诈骗已成为当前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
网络诈骗的常见形式包括网络购物诈骗、网络贷款诈骗、冒充公检法诈骗、刷单诈骗、杀猪盘诈骗等。这些诈骗手法虽然形式各异,但核心都是通过互联网或通信工具实施欺诈,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转账汇款。
赵某在网上发布虚假的商品销售信息,声称以低价出售最新款手机。多名买家看到信息后与赵某联系,赵某要求买家先付款后发货。买家付款后,赵某既不发货也不退款,随即失去联系。赵某的行为属于典型的网络购物诈骗。
网络贷款诈骗利用一些人急需资金的心理实施诈骗。诈骗分子在网上发布无抵押、低利息、快速放款的贷款广告,吸引有贷款需求的人。当受害人联系后,诈骗分子以需要缴纳保证金、手续费、验资等名义要求受害人转账,待受害人转账后,诈骗分子便消失不见,贷款自然也不会到账。
冒充公检法诈骗是危害性很大的一种诈骗形式。诈骗分子冒充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过电话或网络联系被害人,编造被害人涉嫌犯罪或身份信息被盗用等理由,要求被害人配合调查,将资金转入所谓的“安全账户”。许多被害人因恐惧而轻信诈骗分子的话,造成巨额损失。
2023年某地发生一起特大电信诈骗案。受害人接到自称是公安局民警的电话,称其身份证被他人冒用办理银行卡进行洗钱,需要配合调查。诈骗分子通过伪造的警官证和通缉令取得受害人信任,诱骗受害人将账户内的三百万元转入指定账户。
刷单诈骗针对的主要是想要兼职赚钱的人群。诈骗分子发布刷单兼职广告,声称可以通过帮助网店刷销量和好评来赚取佣金。最初,诈骗分子会按约定返还本金并支付佣金,取得受害人信任。随后,诈骗分子要求受害人完成更大金额的刷单任务,当受害人投入大量资金后,诈骗分子便以各种理由拒绝返款,最终失联。
杀猪盘诈骗是近年来出现的新型诈骗手法,主要针对单身人士。诈骗分子通过婚恋交友平台或社交软件,以虚假身份与被害人建立恋爱关系,取得信任后,诱骗被害人投资虚假的理财产品或赌博网站,待被害人投入大量资金后,诈骗分子消失。
网络诈骗的数额标准与传统诈骗相同,但由于网络诈骗往往涉及多个被害人、跨地域作案,社会危害性更大,因此在量刑时通常会从重处罚。对于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主犯,以及为诈骗活动提供技术支持、支付结算等帮助的人员,也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识别网络诈骗的关键在于保持警惕,不轻信陌生人,不向陌生账户转账,遇到涉及钱款的事项要通过官方渠道核实,一旦发现被骗要立即报警并保存证据。
侵占类犯罪与盗窃、抢劫、诈骗等犯罪的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人对财物的占有状态。盗窃、抢劫、诈骗中,行为人最初并不占有财物,需要通过各种手段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到自己手中。而侵占类犯罪中,行为人本来就合法占有他人财物,只是将这种合法占有转化为非法占有,拒不退还或交出财物。
侵占罪包括两种基本情形: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将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这两种侵占行为的共同特点是,行为人合法地占有财物,但违反委托关系或法律义务,将财物据为己有。
周某的邻居出国两年,临行前将一台笔记本电脑和一些贵重物品交给周某保管。一年后,周某家中遇到经济困难,便将邻居寄存的物品变卖,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债务。邻居回国后索要财物,周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归还。周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侵占罪的成立首先要求行为人合法占有他人财物。“占有”是指事实上的管领控制,既包括直接占有,也包括间接占有。合法占有是指基于委托、借用、租赁等合法原因而占有他人财物。如果最初的占有就是非法的,通过盗窃、抢劫获得的占有,就不能构成侵占罪,应认定为其他犯罪。
郑某向朋友借了一辆汽车使用,约定一个月后归还。到期后,朋友多次催要,郑某却拒不归还,并将汽车据为己有。郑某基于借用关系合法占有汽车,后来拒不归还并非法占有,构成侵占罪。
代为保管是侵占罪最常见的合法占有形式。代为保管既包括基于委托关系的保管,也包括基于法律规定或事实行为而产生的保管关系。寄存、借用、租赁等都可以产生保管关系。
吴某将自己的贵重首饰寄存在朋友家中。几个月后,朋友谎称首饰被盗,实际上是将首饰变卖,所得款项挥霍一空。朋友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她基于寄存关系合法占有首饰,却违背委托义务将首饰变卖,非法占为己有。
遗忘物是指被害人遗忘在某处的财物。拾得遗忘物后,拾得人负有返还失主或交给有关部门的义务。如果拾得人拒不交出,数额较大的,构成侵占罪。遗忘物与遗失物有所不同。遗忘物是指失主知道或应知道财物遗忘在何处,能够找回的财物。遗失物是指失主不知道财物丢失在何处,难以找回的财物。
梁某在餐厅就餐时,发现邻桌客人离开后将一部手机遗忘在桌上。梁某趁服务员不注意,将手机拿走占为己有。后来失主返回寻找,梁某否认拾到手机。梁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埋藏物是指埋藏在地下或隐藏在其他物品中,所有人不明的财物。根据法律规定,埋藏物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发现埋藏物后,发现人应上交国家。如果发现人将埋藏物占为己有,拒不上交,数额较大的,构成侵占罪。
侵占罪是自诉案件,被害人需要自己向法院提起诉讼。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一般不主动侦查和起诉侵占罪案件。这是因为侵占罪往往涉及民事关系,如果被害人不愿意追究,可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侵占罪还要求“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所谓拒不退还,是指经权利人要求归还而拒绝归还。如果权利人没有要求归还,或行为人虽然暂时未归还但表示愿意归还,不构成侵占罪。拒不退还体现了行为人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职务侵占罪是侵占罪的特殊形式,其特殊性在于行为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职务侵占罪保护的不仅是财产所有权,还包括单位内部的职务廉洁性和管理秩序。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既包括正式员工,也包括临时聘用的人员,只要实际从事单位的劳务活动,并对单位财物具有管理或经手的职责,就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张某是某公司的会计,负责公司资金的管理。张某利用职务便利,采用虚列开支、伪造凭证等手段,将公司资金十万元转入自己的账户,用于个人消费。张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职务侵占罪的关键要件。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因担任一定职务而获得的管理、经手、处理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这种便利必须与职务活动直接相关,如果只是利用工作环境的便利,而非利用职务权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可能构成盗窃罪。
王某是某超市的理货员,负责商品上架,但不负责商品管理和财务工作。王某趁无人注意,将货架上的商品藏匿后带回家。王某虽然是超市员工,但其盗取商品的行为没有利用职务便利,而只是利用了工作环境的便利,应认定为盗窃罪而非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的数额标准高于普通侵占罪。根据司法解释,职务侵占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应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应从重处罚。
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包括侵吞、窃取、骗取等。侵吞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将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单位财物占为己有。窃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以秘密手段将单位财物转移到自己控制之下。骗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以欺骗手段使单位交付财物。
李某是某公司的采购员,负责公司材料采购工作。李某在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串通,虚报采购价格,将差价据为己有。李某利用职务便利,以虚报价格的方式骗取单位财物,构成职务侵占罪。
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人对财物的占有状态。侵占罪中,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就已合法占有财物,犯罪行为表现为将合法占有转化为非法占有。盗窃罪中,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并不占有财物,犯罪行为表现为破坏他人的占有,建立自己的占有。
何某在商场试衣间试穿一件大衣,趁无人注意将大衣穿在身上,外面套上自己的外套,然后走出商场。何某虽然一度占有大衣,但这种占有不是合法占有,而是为了窃取而形成的占有,因此构成盗窃罪而非侵占罪。
如果行为人最初是合法占有财物,后来产生非法占有的故意,拒不归还或交出,才构成侵占罪。如果行为人最初就没有合法占有财物,而是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占有财物,无论事后如何处理财物,都构成盗窃罪。
刘某向朋友借了一台相机,约定使用后归还。借用期间,刘某产生了占有这台相机的想法,便拒绝归还,并将相机据为己有。刘某基于借用关系合法占有相机,后来拒不归还,构成侵占罪。如果刘某当初不是向朋友借相机,而是趁朋友不备偷走相机,则构成盗窃罪。
还有一种情况需要注意。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借用为名骗取他人财物,取得财物后拒不归还,应如何认定?这种情况应根据行为人的真实意图来判断。如果行为人一开始就没有归还的意图,借用只是骗取财物的手段,应认定为诈骗罪。如果行为人最初有归还的意图,只是后来产生非法占有的想法,才构成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也容易混淆。两者的区别在于主体不同。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从事公务的人员。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非国有公司、企业、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如果国有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财物,应认定为贪污罪而非职务侵占罪。
胡某是某国有企业的财务主管,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资金二十万元转入个人账户。胡某虽然是企业工作人员,但由于该企业是国有企业,胡某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因此构成贪污罪而非职务侵占罪。
侵犯财产犯罪的主要类型包括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侵占罪和职务侵占罪。这些犯罪虽然都侵犯财产权,但在行为方式、构成要件、社会危害性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准确理解和区分这些犯罪,对于正确适用法律、打击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意义重大。在实践中,既要严厉打击侵犯财产的犯罪行为,也要注意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确保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