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犯罪预防体系中,政府承担着不可替代的关键角色。从制度建设到资源配置,从政策制定到具体实施,政府的主导作用贯穿于预防犯罪工作的各个层面。理解政府在犯罪预防中的职能定位和作用机制,是构建有效预防体系的前提。
政府在犯罪预防中承担主导责任源于其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特殊地位。社会契约理论指出,公民让渡部分权利给国家以换取安全保障,这种契约关系确立了政府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安全的基本义务。
从法律层面看,宪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犯罪行为侵害公民的生命、财产和各项基本权利,政府有宪法责任采取措施预防犯罪发生。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刑事诉讼的任务包括惩罚犯罪分子和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其中隐含通过司法活动预防犯罪的要求。在行政法领域,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依法享有行政权力,同时承担相应责任。公安机关依据人民警察法履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各级政府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根据本地实际建立犯罪预防机制。
政府在犯罪预防中的责任不仅是法律赋予的权力,更是对社会公众的庄严承诺。这种责任具有不可推卸性和优先性。
从实践角度看,政府掌握立法、行政和司法资源,拥有强大的组织动员能力,能够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犯罪预防,并为预防工作提供物质保障。这些优势决定了政府必然要在犯罪预防中发挥主导作用。
政府主导并不意味着政府包办。现代犯罪预防理念强调多元主体参与,政府的主导作用体现在统筹规划、政策引导、资源配置和监督评估等方面。政府要善于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政府在犯罪预防中的责任通过多种形式体现。立法层面,政府推动犯罪预防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建立健全预防法律体系。执法层面,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预防职责,将预防措施落到实处。司法层面,通过公正审判和刑罚执行,实现对潜在犯罪人的教育和警示。
政府还承担风险评估、预警监测、危机处置等职能。建立犯罪风险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化解可能引发犯罪的风险因素;建立预警监测系统,对犯罪形势进行动态跟踪;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在突发事件中有效防止犯罪发生或蔓延。
犯罪预防工作涉及多个政府部门,需要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公安、司法、教育、民政、人社、卫生等部门都在各自领域承担着预防职责。公安部门负责治安管理和犯罪打击,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安全和法制教育,民政部门负责社会救助和社区服务,人社部门负责就业促进和劳动权益保护,卫生部门负责心理健康服务和药物滥用防治。
各部门若各自为政,难以形成合力。政府要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完善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只有形成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才能提升预防工作的整体效能。
犯罪预防工作具有长期性、系统性和复杂性特点,需要专门的组织机构来统筹协调。建立常设的犯罪预防机构,是政府履行预防职责的重要制度安排。
许多国家都设立了专门的犯罪预防机构,通常设在中央政府层面,负责制定国家犯罪预防战略,协调各部门工作,监督评估预防效果。有的在司法部或内政部设立犯罪预防司局,有的设立跨部门的犯罪预防委员会,还有的建立独立的犯罪预防研究所。
我国在预防机构建设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中央层面,中央政法委员会统筹协调政法工作,其职能涵盖犯罪预防的重要内容。中央综治办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组织开展大量预防犯罪工作。2018年机构改革后,中央政法委员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室继续承担相关职能。
地方层面,各省市普遍建立了政法委员会和综治组织,负责本地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犯罪预防工作。许多地方还成立了专门的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委员会、禁毒委员会等,针对特定类型犯罪开展预防工作。
常设预防机构的核心职能包括:政策研究与规划制定,深入研究犯罪形势和预防对策,制定中长期预防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协调与资源整合,协调各相关部门形成工作合力,统筹配置预防资源;监督指导与评估考核,对各地各部门预防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建立科学的评估考核体系;宣传教育与社会动员,组织开展预防宣传教育活动,动员社会各界参与预防工作。
提升预防机构工作效能需要多方面加强建设。明确机构的法律地位,通过立法赋予预防机构相应职权,确保工作有法可依;配备专业人员,预防工作需要懂法律、懂社会、懂管理的复合型人才;保障工作经费,将预防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建立工作机制,完善信息共享、协调联动、督查考核等机制,提高组织协调能力。
建立健全常设预防机构,不仅是组织形式的改变,更是工作理念的转变。它体现了从被动应对向主动预防、从事后处置向事前防范的转变。
当前,预防机构建设还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有的地方预防机构不健全,职能分散在多个部门,缺乏统一协调;有的地方机构形同虚设,缺乏实质性作用;有的地方机构人员配备不足,专业能力有待提升。这些问题需要通过深化改革来解决,逐步建立起权责明确、运转高效的预防机构体系。
犯罪预防工作的落脚点在基层。建立覆盖城乡的基层预防组织网络,是将预防措施落到实处的关键。城市依托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组织、业主委员会等,建立社区预防工作站或平安建设工作站;农村依托村委会、村民小组等,建立村级预防工作网络。
基层预防组织的主要任务包括:开展日常治安巡防,及时发现和报告可疑情况;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防止矛盾激化引发犯罪;开展对特殊人群的帮教管理,预防重新犯罪;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居民守法意识;组织群众参与平安建设,形成群防群治格局。
提升预防工作的专业化水平是增强预防实效的重要途径。预防机构要配备具有法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专业背景的工作人员,形成多学科团队。加强对预防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提升其政策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创新实践能力。
引入专业社会组织参与预防工作同样重要。鼓励和支持社会工作机构、心理咨询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等专业组织,在政府购买服务的框架下承担具体预防项目。通过政府主导与专业服务相结合,提升预防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将犯罪预防提升到应有的政策地位,是政府履行预防职责的重要体现。长期以来,刑事政策更多关注事后惩治,预防工作虽然也受到重视,但在政策地位、资源配置等方面仍有提升空间。
改革开放初期,面对社会转型期犯罪率上升的挑战,我国提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强调打击与预防并重。进入新世纪以来,党和国家更加重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犯罪,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等战略部署。
党的十八大以来,犯罪预防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位进一步提升。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加强犯罪预防制度建设。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为犯罪预防工作指明了方向。2019年,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建立健全农村地区扫黑除恶常态化机制,从源头上预防黑恶势力滋生。
提升犯罪预防的政策地位,首先要在立法层面予以明确。刑法第一条规定了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的双重目的,但预防犯罪的具体制度规定还不够系统。有必要制定专门的犯罪预防法,系统规定预防的原则、机构、措施、责任等内容,为预防工作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北京市制定了《北京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这些都是有益的地方探索。
在政策制定中,要将犯罪预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犯罪问题往往与经济发展、社会保障、教育就业等因素密切相关,解决这些深层次问题有助于从根本上减少犯罪。制定区域发展规划、城市建设规划、产业政策时,应当充分考虑对社会治安的影响,将预防犯罪作为政策评估的重要指标。
上海市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明确将公共安全纳入规划体系,要求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各环节落实安全理念。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与公安局建立了联动机制,在重大项目规划审批时征求公安部门意见,从源头上预防治安问题,体现了将犯罪预防融入城市治理的理念。
在资源配置上,要加大对预防工作的投入。目前刑事司法资源主要集中在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用于预防的资源相对有限。研究表明,在预防上投入一元,可以节省数倍的事后处置成本。政府应当调整支出结构,增加预防经费在公共安全支出中的比重,为预防工作提供充足的财力保障。
在绩效考核中,要强化预防工作的权重。长期以来,考核政法工作主要看办案数量、破案率等指标,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重打击轻预防。应当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将犯罪率下降、社会治安好转、群众安全感提升等预防成效作为重要考核指标,引导各级政府和部门更加重视预防工作。
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通过的《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准则》强调,各国应制定、实施和维持有效的犯罪预防战略,犯罪预防应成为政府在各级和社会所有部门活动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欧盟要求成员国将犯罪预防纳入相关政策领域,如城市规划、教育、就业、社会服务等,实现预防工作的主流化。
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面临着特殊的社会转型压力和治安挑战。必须立足国情,借鉴国际经验,不断提升犯罪预防的政策地位。只有将预防工作摆在应有的位置,配置足够的资源,建立有效的机制,才能真正发挥预防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基础性作用。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提升犯罪预防政策地位的重点任务包括:推动犯罪预防立法进程,争取制定国家层面的犯罪预防基本法律;将犯罪预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衡量发展质量的重要指标;建立健全犯罪预防投入保障机制,确保预防经费稳定增长;完善预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将预防成效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加强预防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为预防工作提供智力支持。
提升犯罪预防的政策地位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从理念、制度、机制等多个层面协同推进。既要有顶层设计,又要注重基层创新;既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长远。
提升预防的政策地位并不意味着忽视惩治。预防与惩治是相辅相成的,有效的惩治本身就具有预防功能,而预防措施的实施也需要惩治的支撑。关键是要找到两者之间的平衡点,既要坚持依法严惩犯罪,保持对犯罪的震慑力,又要加强源头治理,减少犯罪滋生的土壤。只有将惩治与预防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形成标本兼治的长效机制。
政府在犯罪预防中不仅要发挥主导作用,还要通过具体措施将预防责任落到实处。从宏观到微观,从制度到实践,政府需要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的预防措施体系。
许多犯罪的发生与社会不平等、贫困、失业、教育缺失等社会问题密切相关。政府通过实施积极的社会政策,可以从根本上减少犯罪的社会根源。就业政策方面,政府要大力促进就业创业,特别要关注青年就业和刑满释放人员再就业,减少因失业导致的经济型犯罪。
教育政策方面,政府要保障义务教育的普及和公平,关注农村留守儿童、城市流动儿童等特殊群体的教育问题,防止因教育缺失导致的青少年犯罪。社会保障政策方面,政府要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加强对困难群体的帮扶,防止因生活困难走上犯罪道路。
犯罪往往发生在特定的时空环境中,通过改善物理环境和社会环境,可以有效减少犯罪机会。政府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要贯彻预防犯罪的环境设计理念,合理设置照明设施、监控设备、安全标识等,消除治安盲区。
在公共场所管理中,政府要加强对车站、商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监管,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在虚拟空间治理中,政府要加强网络安全监管,打击网络犯罪,净化网络环境。通过多维度的环境治理,压缩犯罪活动空间。
政府要针对不同犯罪风险群体实施分类干预措施。对于刑满释放人员,建立安置帮教机制,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对于社区矫正对象,加强日常监管和教育改造,防止重新犯罪。对于涉毒人员,实施戒毒康复和动态管控,防止复吸和涉毒犯罪。
对于精神障碍患者,建立应治尽治、应管尽管机制,既保障其合法权益,又防止肇事肇祸。对于问题青少年,建立预警和干预机制,通过教育、心理辅导、家庭支持等措施,帮助其回归正轨。分类干预体现了预防工作的精准化和人性化。
现代犯罪预防理念强调多元主体参与,政府在发挥主导作用的同时,要善于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共同参与预防工作,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预防格局。
社会组织在犯罪预防中具有独特优势。慈善组织可以为困难群体提供物质帮助和心理支持,专业社工机构可以为特殊人群提供个性化服务,志愿者组织可以广泛动员公众参与预防活动。政府要为社会组织参与预防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社会组织承担具体预防项目,如社区矫正、青少年辅导、受害人援助等。通过资金支持、税收优惠、表彰奖励等方式,鼓励社会组织投身预防事业。通过能力建设培训、经验交流平台等,提升社会组织的服务水平。建立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常态化沟通协商机制,形成良性互动。
企业作为重要的社会主体,也应承担预防犯罪的社会责任。政府要引导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注重安全管理,防止企业成为犯罪的场所或工具。要推动企业履行用工责任,保障员工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劳动关系,预防劳资纠纷引发的犯罪。
鼓励企业参与社区预防活动,支持企业开展员工法制教育,发挥企业在预防职务犯罪、经济犯罪中的作用。对于互联网企业、金融企业等特殊行业,要督促其建立内部风险防控机制,防范新型犯罪。通过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拓展预防工作的社会基础。
犯罪预防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政府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拓宽参与渠道,调动公众积极性。通过开展平安志愿者、治安积极分子等活动,鼓励公众参与治安巡防、矛盾调解、法律宣传等工作。
通过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举报违法犯罪线索。通过开展平安家庭、平安社区创建活动,增强公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通过新媒体平台,建立政府与公众的互动沟通渠道,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凝聚预防共识。
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预防格局,体现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是新时代犯罪预防工作的重要方向。
为确保政府预防职责的有效履行,必须建立科学的监督评估机制。通过监督发现问题,通过评估衡量成效,推动预防工作不断改进和完善。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政府预防工作的监督。通过听取和审议政府关于预防工作的报告,了解预防工作开展情况。通过执法检查,检查预防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通过询问和质询,督促政府改进预防工作。通过代表视察和调研,深入了解基层预防工作实际。
各级政协要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组织委员对预防工作进行视察和调研,提出意见建议。通过提案和社情民意反映,推动预防工作中突出问题的解决。通过专题协商,就预防工作重大问题建言献策。
要畅通社会监督渠道,保障公民对政府预防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建立政府预防工作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向社会公开预防政策、工作进展、经费使用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新闻媒体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预防工作进行客观报道和评论,既要宣传典型经验和先进做法,也要曝光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政府要正确对待媒体监督,及时回应媒体关切,认真整改存在问题。
建立科学的预防工作评估体系,是衡量预防成效的重要手段。评估指标要全面反映预防工作的投入、过程和产出。投入指标包括预防经费投入、人员配备、设施建设等;过程指标包括工作开展情况、措施落实程度、协调配合效果等;产出指标包括犯罪率变化、社会治安状况、群众满意度等。
评估方法要科学合理,既要有定量评估,也要有定性评估;既要有政府内部评估,也要有第三方评估。评估结果要与考核奖惩挂钩,对工作成效显著的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通过评估形成倒逼机制,推动预防工作提质增效。
随着社会发展和犯罪形势变化,政府在犯罪预防中的角色和方式也在不断演进。面向未来,需要进一步推动预防工作的专业化、科学化、智能化,构建更加成熟完善的预防体系。
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提升预防工作的智能化水平。通过整合公安、司法、民政、教育等部门数据,建立犯罪预防大数据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综合分析。运用数据挖掘和机器学习技术,发现犯罪规律和趋势,进行风险预测和预警。
通过智能视频分析、人脸识别、轨迹追踪等技术,提升公共安全防控能力。但同时要注重保护公民隐私权,在技术应用中坚持合法、正当、必要原则,防止技术滥用。
加强犯罪预防理论研究,为实践提供科学指导。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开展预防犯罪学研究,深入探讨犯罪成因、预防机制、评估方法等问题。建立预防工作实践基地,开展试点示范,总结推广成功经验。
鼓励基层创新,对各地探索的新方法、新模式及时总结提炼,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建立预防工作交流平台,促进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的学习借鉴。通过理论与实践的良性互动,推动预防工作不断创新发展。
在全球化背景下,犯罪呈现跨国化、网络化特点,预防工作也需要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参与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的活动,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在打击跨国犯罪、网络犯罪等方面的合作。
同时要立足国情,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犯罪预防道路。充分发挥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基层组织作用,调动群众积极性,形成中国特色的预防工作格局。
政府主导下的犯罪预防体系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持之以恒的努力,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更需要科学的理念和方法。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提升预防工作水平,为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作出应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