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龄因素对犯罪行为的影响呈现规律性变化,犯罪率在不同年龄段有明显差异。但在相同年龄段的人群中,为什么有些人走上犯罪道路,而另一些人却能够遵纪守法?智力水平和人格特征这两个重要的个体心理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一个人的犯罪倾向。
司法实践中常常发现,一些犯罪嫌疑人在认知能力、判断力或情绪控制方面存在明显缺陷。某些累犯难以从经验中吸取教训,缺乏对后果的预见能力。这些现象促使法律学者和犯罪学家深入思考:智力因素和人格特质在犯罪行为中究竟扮演什么角色?这不仅关系到犯罪成因的理解,更关系到刑事责任的认定和矫正措施的制定。
智力作为综合性的认知能力,与个体的社会适应能力密切相关。在犯罪学研究领域,智力水平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一直是备受争议但不容忽视的议题。
智力商数通过标准化测试来衡量,反映个体在语言理解、逻辑推理、记忆能力等方面的综合表现。二十世纪初期,西方犯罪学研究开始关注服刑人员的智力水平,对监狱中的罪犯进行智力测试后发现,相当一部分罪犯的智商得分低于社会平均水平。
中国司法实践中也能观察到类似现象。2018年某省司法系统对辖区内1200名在押人员进行认知能力评估,约28%的人员在智力测试中得分明显偏低,特别是在抽象思维和逻辑推理方面表现较弱。这引发了一个重要问题——智力水平较低是否真的会增加犯罪风险?
服刑人员中智力水平偏低者的比例确实高于一般人群,但这并不意味着智力低下直接导致犯罪。许多智力水平较低的人同样能够遵纪守法、过着正常生活。关键在于理解智力水平通过哪些中介机制影响犯罪倾向。
浙江省某基层法院2019年审理的一起盗窃案具有典型性。被告人张某多次在夜间进入居民小区,采用相同手段撬开车窗盗窃车内财物。经鉴定,张某智商测试得分为72分,属于边缘智力。法庭调查发现,张某虽然知道盗窃是违法行为,但对被抓获的可能性和将要承受的法律后果缺乏准确认识。他供述道:“我觉得晚上不会有人看见,而且只是拿车里的东西,又没伤害别人。”这反映出智力水平较低者在风险评估和后果预测方面的明显不足。
智力因素影响犯罪行为的路径是多方面的。智力水平较低的个体往往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认知缺陷,增加了他们陷入犯罪的风险。
抽象思维能力不足是首要问题。抽象思维能力使人超越具体情境,理解抽象的法律规范和道德准则。智力水平较低者往往难以充分理解法律条文背后的价值和意义,对法律的认识停留在“被抓住就要受惩罚”的简单层面,无法深刻理解法律对社会秩序的重要性。
四川某地发生的一起案件颇具代表性。青年农民工李某因与工友发生口角,一怒之下用木棒将对方打成重伤。接受调查时,李某说:“他骂了我,我就得打他,这是做人的道理。”他并不理解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也不明白即使受到侮辱,也应当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权益。这种认知局限与他较低的教育水平和智力水平直接相关。
冲动控制能力较弱是第二个问题。智力发展水平影响个体的执行功能,包括计划、组织和自我控制能力。智力水平较低者往往更容易受到即时诱惑的驱使,难以为长远利益延迟满足。面对犯罪机会时,他们更倾向于关注眼前利益,忽视潜在风险和长远后果。
认知神经科学研究发现,智力水平与大脑前额叶皮层的发育和功能密切相关。前额叶皮层负责执行控制、决策和冲动抑制等高级认知功能。智力发展不足者,其前额叶功能往往相对较弱,这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他们更容易做出冲动性犯罪行为的原因。
社会问题解决能力欠缺是第三个问题。生活中的矛盾和冲突在所难免,关键在于以合法和建设性的方式解决。智力水平较高者通常能想出多种解决方案,评估不同方案的利弊,并选择最优策略。智力水平较低者往往思维较为僵化,面对问题时能想到的解决办法有限,更容易采取暴力或其他违法手段。
广东省某社区矫正中心的个案研究记录了一个典型情况。服刑人员刘某因多次盗窃电动车被判处有期徒刑。矫正过程中,心理咨询师让他回忆当初为何选择盗窃。刘某说:“我需要钱,但没人愿意借给我,我又想不出别的办法。”咨询师问他是否考虑过找份工作挣钱,他回答:“找工作太麻烦了,而且还要等很久才能拿到钱。”这清楚展示了认知能力限制如何导致问题解决策略单一化和犯罪选择的增加。
智力水平对犯罪的影响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教育成就这一中介变量实现的。智力水平较低的学生在学校教育中往往面临更多困难,容易出现学习成绩不佳、产生挫败感、对学校产生疏离等问题。如果得不到适当的支持和干预,这些学生更容易辍学,过早离开学校的保护环境,增加接触不良群体和参与犯罪活动的机会。
中国教育部门的统计数据显示,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学生中,学习困难是主要原因之一。这些学生离开学校后,如果缺乏职业技能和就业竞争力,很难在劳动力市场找到稳定工作,生活陷入困境,从而增加了犯罪的诱因。
江西某县跟踪调查了200名初中辍学青少年的发展轨迹。研究发现,辍学后的三年内,约35%的人有过违法或犯罪行为,这一比例远高于继续接受教育的同龄人。深入访谈揭示,这些辍学青少年普遍面临就业困难、收入低下、社会支持匮乏等问题。其中一位名叫陈某的青少年15岁辍学,16岁开始参与盗窃团伙,17岁因抢劫被捕。他在接受访谈时说:“在学校的时候我就学不会,老师和同学都看不起我。出来之后也找不到好工作,只能跟着老乡干点违法的事。”
教育不仅传授知识技能,更重要的是培养个体的社会化和自我控制能力。学校环境提供了结构化的日常生活,培养了遵守规则的习惯,也提供了正向的社会关系网络。失去这些保护性因素,智力水平较低的青少年更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教育干预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弥补智力水平的不足。针对学习困难学生的特殊教育和职业培训项目已被证明能够有效降低这一群体的犯罪风险。上海某职业技术学校专门招收学习困难的初中毕业生,通过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学生掌握一技之长。该校的跟踪数据显示,毕业生的犯罪率显著低于同等智力水平但未接受职业教育的对照组。
这一发现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启示——与其简单地将智力水平较低的罪犯长期监禁,不如在矫正过程中强化教育和职业培训,提升其认知能力和生活技能,从根本上降低再犯风险。
刑事司法实践中,被告人的智力水平是需要认真考虑的因素。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虽然智力低下不等同于精神病,但在某些情况下,严重的智力障碍可能影响行为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从而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
司法鉴定实践中,当被告人涉嫌智力障碍时,司法机关会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智力评估。如果鉴定结论认定被告人属于智力残疾且影响其辨认和控制能力,法院在量刑时会予以考虑,可能从轻或减轻处罚。
2020年河北某地法院审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体现了这一原则。被告人王某在智力测试中得分为65分,被鉴定为轻度智力障碍。案发当天,王某因琐事与邻居发生争执,在情绪激动下持菜刀将对方砍伤。司法鉴定认为,王某虽然存在智力障碍,但仍具备部分辨认和控制能力,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法院最终判决时,考虑到王某的智力状况和认知局限,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同时责令其家属加强监护。
这种司法处理体现了刑法中责任主义的原则——刑事责任应当与行为人的主观罪过程度相适应。智力水平较低者虽然实施了危害行为,但其认知和控制能力有限,因此其主观罪过程度相对较轻,刑事责任也应相应减轻。
同时,对于智力水平较低的犯罪人,单纯的监禁惩罚往往效果有限。更重要的是通过教育矫正和技能培训,帮助他们提高认知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许多地区的监狱和社区矫正机构已经开始探索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取得了积极效果。
智力因素影响个体的认知能力,人格特质则决定个体的行为倾向和情绪反应模式。人格是一个人在长期生活中形成的稳定心理特征的总和,包括气质、性格、兴趣、态度等方面。在犯罪学研究中,某些人格特质与犯罪行为存在显著关联。
冲动性是行为前缺乏充分思考、难以抑制即时欲望的人格倾向。高冲动性者往往行为鲁莽、不计后果、寻求即时满足。这种人格特质在犯罪行为的发生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自我控制理论认为,犯罪本质上是追求即时满足、缺乏长远考虑的行为,而自我控制能力低下是导致犯罪的核心因素。自我控制能力强者能够抵制诱惑、延迟满足、考虑长远后果,因此较少从事犯罪活动。相反,自我控制能力弱者容易屈从于即时诱惑,即使知道行为可能带来负面后果,仍然难以约束自己。
重庆市某看守所对300名涉嫌暴力犯罪的在押人员进行人格评估,约65%的人在冲动性量表上得分显著高于正常人群。其中一名因斗殴致人重伤的被告人周某,在心理评估访谈中的叙述颇具代表性:“当时我脑子一热,根本没想那么多,就觉得必须马上给对方点颜色看看。等我冷静下来才意识到闯了大祸,但已经来不及了。”
冲动性人格的形成与多种因素有关。生物学研究发现,大脑前额叶皮层和边缘系统的功能失衡与冲动行为密切相关。前额叶皮层负责理性决策和行为抑制,边缘系统特别是杏仁核负责情绪反应。当前额叶皮层功能相对较弱,无法有效调节边缘系统的情绪冲动时,个体就容易表现出冲动行为。
发展心理学研究表明,冲动控制能力的培养与早期家庭教育密切相关。父母的教养方式对儿童自我控制能力的发展有重要影响。过于溺爱、缺乏规则意识的家庭环境,容易培养出高冲动性的孩子。相反,温暖而有适度约束的教养方式有助于培养儿童的自我控制能力。
贵州省某青少年管教所的社工辅导一名因抢劫入所的17岁少年马某时了解到,马某从小在单亲家庭长大,母亲忙于生计,对他疏于管教。马某想要什么,母亲总是尽量满足,从不要求他承担任何家务或责任。这种教养方式导致马某形成了高度冲动、缺乏自控的人格特点。进入青春期后,当他想要某个东西又无法即刻得到时,就会采取偷盗甚至抢劫的方式来满足欲望。
矫正实践表明,提升冲动性犯罪人的自我控制能力是降低再犯率的关键。认知行为疗法在这方面显示出良好效果。通过帮助服刑人员识别触发冲动行为的情境线索,学习替代性应对策略,训练延迟满足能力,可以有效改善冲动性人格特征。
并非所有冲动性高者都会犯罪。冲动性只是增加了犯罪风险,但最终是否实施犯罪行为还取决于机会、社会约束、道德观念等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因此,预防工作应当从多个维度展开。
攻击性是指个体对他人实施身体或心理伤害的倾向。有些人天生脾气暴躁、易怒好斗,遇到挫折或冲突时倾向于采用攻击性方式应对。这种人格特质与暴力犯罪存在明显关联。
攻击性人格的形成既有生物学基础,也受环境因素影响。生物学层面,睾酮等激素水平、神经递质系统的功能、大脑特定区域的活动模式都与攻击行为有关。研究发现,某些反社会人格者的杏仁核反应性较低,导致他们对他人的痛苦和恐惧缺乏正常的情绪反应,更容易实施攻击行为。
环境层面,童年期遭受虐待、目睹家庭暴力、暴露于暴力亚文化等经历都可能塑造攻击性人格。社会学习理论指出,儿童通过观察和模仿习得攻击行为。如果一个孩子在成长过程中反复看到暴力能够解决问题、获得利益,他就可能将攻击性作为自己的行为方式内化。
陕西某县公安局处理一起持刀伤人案件时发现,犯罪嫌疑人杨某有着典型的攻击性人格特征。据邻居反映,杨某平时脾气暴躁,稍有不顺就大发雷霆,多次因琐事与人争吵甚至打架。心理评估显示,杨某在敌意、愤怒等量表上得分极高。深入访谈了解到,杨某的父亲也是暴力倾向严重的人,经常酗酒后殴打家人。杨某从小目睹并遭受家庭暴力,逐渐形成了“用拳头说话”的行为模式。
攻击性人格者还常常表现出认知偏差,即敌意归因偏向。他们倾向于将他人的中性行为解读为敌意或挑衅,从而引发过度的攻击性反应。某次心理实验中,研究者让参与者观看一段视频——一个人走在路上被旁人不小心碰了一下。普通参与者大多认为这只是意外,而高攻击性参与者则倾向于认为对方是故意找茬,并表示如果是自己遇到这种情况会“让对方好看”。
刑事司法实践中,攻击性人格既不能作为免责事由,也不能简单地作为从重处罚的依据。关键在于评估行为人实施犯罪时的具体心理状态和行为控制能力。如果攻击行为完全是受到突发刺激后的应激反应,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量刑时可以适当考虑。但如果攻击行为是经过预谋、有明确犯罪目的的,则应当依法严惩。
对攻击性人格的矫正是一个长期过程。认知重建疗法帮助服刑人员改变敌意归因偏向,学习从多角度理解他人行为。愤怒管理训练教导他们识别愤怒的早期信号,运用放松技术和认知调整策略来控制情绪。社会技能训练则帮助他们学习用沟通和协商代替暴力来解决矛盾。
现代人格心理学最具影响力的理论框架是大五人格模型,该模型将人格归纳为五个基本维度——开放性、尽责性、外向性、宜人性和神经质。研究发现,这五个维度与犯罪行为存在系统性关联。
尽责性维度反映个体的自律性、责任感和目标导向程度。尽责性高者做事有计划、遵守规则、能够自我约束。研究一致发现,尽责性与犯罪行为呈显著负相关,即尽责性越低,犯罪风险越高。尽责性低者往往缺乏长远目标,行为随意散漫,不考虑后果,这些特点使他们更容易实施犯罪行为。
宜人性维度反映个体在人际交往中的合作性、共情能力和利他倾向。宜人性高者善解人意、乐于助人、避免冲突。宜人性低者则表现为自私、冷酷、对他人缺乏同情,这与许多犯罪行为特别是暴力犯罪的心理特征相吻合。
神经质维度反映情绪稳定性,神经质得分高意味着情绪波动大、容易焦虑、对压力敏感。神经质与某些类型的犯罪存在关联,特别是在情绪激动状态下实施的冲动性犯罪。
福建省某监狱对500名服刑人员进行大五人格测评,并与普通人群对照组进行比较。结果显示,服刑人员组在尽责性和宜人性维度上的平均得分显著低于对照组,在神经质维度上的得分显著高于对照组。进一步分析发现,不同犯罪类型的服刑人员在人格特征上有所不同——暴力犯罪者的宜人性得分最低,经济犯罪者的尽责性相对较高但宜人性较低,毒品犯罪者的神经质得分最高。
某个情况很好地说明了人格特征与犯罪行为的关系。湖南某市一名公务员张某因受贿罪被判刑。服刑期间的心理评估中,张某在尽责性维度上得分中等偏高,这解释了他为何能够在工作岗位上表现称职、完成各项任务。但他在宜人性维度上得分很低,表现为缺乏同理心、极度自私、不考虑他人利益。正是这种人格特征使他在面对受贿机会时,完全不顾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只追求个人私利。
人格特质具有相对稳定性,但并非完全不可改变。特别是在青少年时期,人格仍处于发展阶段,通过适当的教育和干预,可以促进积极人格特征的发展,抑制消极人格特征的固化。
预防层面,家庭和学校应当重视培养儿童青少年的积极人格特质。培养自律性和责任感、增强共情能力、教导情绪管理技能,这些都是预防犯罪的根本性措施。对于已经表现出高风险人格特征的青少年,应当及时进行心理干预,避免其走上犯罪道路。
矫正层面,针对不同人格特征的服刑人员应当采取差异化的矫正方案。低尽责性者需要加强行为规范训练和责任感教育,低宜人性者需要进行共情能力培养和道德教育,高神经质者需要学习压力应对和情绪调节技能。只有针对个体的具体人格特点制定矫正方案,才能取得最佳效果。
讨论了一般意义上的智力和人格因素后,还需要关注一个特殊群体——存在精神病理学问题的犯罪人。这包括反社会人格障碍者、患有精神疾病的犯罪人等。他们的心理状态和行为模式与普通犯罪人有显著不同,在司法处理上也面临特殊问题。
反社会人格障碍是严重的人格障碍类型,其核心特征是长期无视和侵犯他人权利、缺乏悔恨感、无法从惩罚中吸取教训。根据精神疾病诊断标准,反社会人格障碍的诊断要求个体至少年满18岁,并且在15岁之前就表现出品行障碍的迹象。
反社会人格障碍者通常表现出以下行为模式——反复违反法律和社会规范,经常说谎和欺骗他人以获取私利或快感,冲动行事或无法提前计划,易怒好斗、经常卷入身体冲突,鲁莽不顾自己或他人安全,持续不负责任、无法维持稳定工作或履行经济义务,伤害他人后缺乏悔恨、表现冷漠或合理化自己的行为。
反社会人格障碍在监狱服刑人群中的比例远高于一般人群。研究估计,男性服刑人员中约40-70%符合反社会人格障碍的诊断标准,而一般男性人群中这一比例仅为3%左右。这一对比清楚表明了反社会人格障碍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强关联。
江苏某监狱心理咨询师接触过一个典型情况。服刑人员李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这已是他第三次入狱。李某口才很好、善于察言观色,初次见面给人印象颇为不错。但深入交往后发现,他习惯性说谎,即使没有必要也会编造各种虚假故事。他声称深刻反省、痛改前非,但咨询师发现这些表白完全缺乏真实情感,只是为了获得减刑机会。当询问他对受害者的感受时,李某表现得毫不在意:“他们那么容易就相信我,也怪不得我。反正我拿到的钱也花光了,他们又追不回来。”这种缺乏悔恨、将责任归咎于他人的态度是反社会人格障碍的典型表现。
反社会人格障碍的形成是遗传因素和环境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神经影像学研究发现,反社会人格障碍者的大脑结构和功能存在异常,特别是前额叶皮层和杏仁核等与道德判断、情绪共情相关的区域。同时,童年期的虐待、忽视、缺乏情感关怀等不良经历也在反社会人格的形成中起重要作用。
司法实践中,反社会人格障碍给刑事责任认定带来复杂问题。一方面,反社会人格障碍者通常具备完全的认知能力,清楚地知道自己在做什么、行为是否违法。另一方面,他们在情感和道德层面存在根本性缺陷,似乎缺乏正常人应有的道德约束。那么,这种情感缺陷是否应当影响刑事责任的认定?
我国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是,反社会人格障碍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精神病,不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反社会人格障碍者仍然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应当承担完全刑事责任。但在量刑时,法院会考虑其人格障碍导致的较高再犯风险,在有些情况下可能从重处罚以保护社会安全。
与反社会人格障碍不同,严重精神疾病如精神分裂症、重度抑郁症伴精神病性症状、躁郁症等,可能严重损害患者的现实检验能力和行为控制能力,从而影响刑事责任的认定。
精神分裂症是最常见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可能出现幻觉、妄想、思维紊乱等症状。在急性发作期,患者的认知功能严重受损,可能在幻觉妄想的支配下实施危害行为。云南某县发生的一起案件具有代表性。村民王某患有精神分裂症,长期拒绝服药治疗。在一次疾病急性发作期间,王某出现被害妄想,坚信邻居在水井里投毒要害他全家。在这种妄想的驱使下,王某持刀闯入邻居家中,造成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
案发后,司法机关委托精神病司法鉴定机构对王某进行鉴定。鉴定结论认为,王某作案时处于精神分裂症急性发作期,存在明显的被害妄想,其危害行为是在病理性精神症状支配下实施的,作案时无辨认和控制能力。根据刑法第18条规定,法院最终判决王某无刑事责任能力,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责令其家属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
精神疾病与犯罪的关系是一个复杂议题。大量研究表明,精神疾病患者作为整体并不比普通人群更具暴力倾向。绝大多数精神疾病患者从不实施暴力行为,他们更多是受害者而非加害者。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比如患有伴随妄想或幻觉的重性精神疾病、同时存在物质滥用、治疗依从性差等,暴力风险才会显著升高。
我国刑法对精神病人犯罪的处理遵循以下原则——完全无责任能力者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强制医疗,限制责任能力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应负刑事责任。这一制度设计体现了责任主义原则与社会防卫需求的平衡。
司法实践中,精神疾病的鉴定是一个高度专业和审慎的过程。鉴定专家需要全面评估被鉴定人的病史、作案时的精神状态、疾病对行为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北京某精神病司法鉴定中心的统计数据显示,在该中心接受鉴定的刑事案件被告人中,约15%被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约8%被鉴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其余77%被鉴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值得关注的是装病和诈病问题。有些犯罪嫌疑人试图通过伪装精神疾病症状来逃避刑事责任。经验丰富的鉴定专家通过临床访谈、心理测验、症状分析等多种手段,通常能够识别这些伪装。广东某中级法院审理的一起故意杀人案中,被告人郑某作案后表现出怪异行为,声称自己看到鬼神要他杀人。然而司法鉴定发现,郑某的症状描述与真实精神疾病的临床表现存在明显差异,心理测验结果也显示装病迹象。鉴定结论认为郑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法院最终依法判处其死刑。
无论是人格障碍还是精神疾病,心理治疗干预在降低再犯风险、促进罪犯改造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司法系统越来越重视对服刑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矫治工作。
对于反社会人格障碍者,认知行为治疗被证明具有一定效果。治疗的重点在于帮助他们认识自己行为对他人造成的伤害,培养共情能力,学习社会规范和人际交往技能。虽然反社会人格障碍难以根治,但通过系统治疗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其行为模式,降低再犯风险。
上海某监狱开展了针对人格障碍服刑人员的团体心理治疗项目。该项目采用结构化的认知行为治疗方案,为期一年,包括认知重建、情绪管理、社会技能训练等模块。参与项目的60名服刑人员在治疗前后接受人格评估和行为观察。结果显示,虽然核心人格特质变化有限,但参与者在监狱内的违规行为显著减少,人际关系有所改善,对自身行为后果的认识也有所提高。出狱后的三年跟踪数据显示,参与治疗组的再犯率为35%,而未接受治疗的对照组再犯率高达58%。
对于患有精神疾病的犯罪人,及时有效的精神医学治疗至关重要。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了强制医疗程序,对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在必要时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强制医疗既是治疗措施,也是保安处分,旨在治疗精神疾病的同时保护社会安全。
浙江某精神卫生中心承担着强制医疗患者的收治工作。该中心采用综合治疗模式,包括药物治疗、心理治疗、社会技能训练等。对于精神分裂症患者,通过抗精神病药物治疗可以有效控制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恢复其认知功能。中心的经验表明,大多数患者经过系统治疗后病情稳定,风险水平下降,可以在严格监管下回归社区。
然而,心理治疗和精神医学治疗也面临诸多挑战。反社会人格障碍者往往缺乏治疗动机,对治疗持抵触态度,治疗依从性差。精神疾病患者中也有相当比例拒绝服药或不能坚持治疗,导致疾病复发和风险升高。因此,单纯的治疗干预往往不够,还需要完善的风险评估和管理机制。
山东某地探索建立了精神障碍犯罪人的全程管理模式。对于判处缓刑或进行社区矫正的精神障碍犯罪人,司法所与社区精神卫生服务机构建立联动机制,共同制定监管治疗方案。社区精神科医生定期上门提供医疗服务,确保患者规律服药。司法所工作人员定期家访,了解患者的生活状况和精神状态。民政部门协助解决患者的生活困难,减少复发诱因。这种多部门协同的管理模式有效降低了这一群体的再犯风险。
智力、人格和精神病理学等个体心理因素与犯罪行为的关系已经讨论完毕,现在有必要对这些因素形成一个综合性的理解。
首先,必须认识到个体心理因素并非孤立起作用。一个人是否会走上犯罪道路,是遗传因素、心理特质、家庭环境、社会经济条件、机会情境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智力水平较低或具有高风险人格特质者,如果得到良好的家庭支持、优质的教育资源、稳定的就业机会,完全可能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相反,即使智力正常、人格健全者,如果长期处于不良环境中,也可能被引向犯罪。
其次,个体差异因素的重要性在于提供了理解犯罪的微观视角。宏观的社会结构理论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根源,但无法解释为什么在相同社会环境中有人犯罪有人守法。个体心理因素填补了这一解释空白。智力水平影响认知能力和问题解决能力,人格特质决定行为倾向和自我控制,这些因素共同塑造了个体对环境的反应方式。
再次,理解个体心理因素对完善刑事司法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定罪量刑阶段,需要准确评估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对于智力障碍者、精神疾病患者应当给予特殊考虑。行刑矫正阶段,需要根据罪犯的具体心理特征制定个性化的矫正方案,单纯的惩罚往往难以达到改造效果。刑满释放后,对于高风险个体需要提供持续的心理支持和社会帮助,预防再犯。
河南某省级监狱管理局在总结多年矫正实践经验基础上,建立了基于个体评估的分类矫正体系。新入监服刑人员在入监时接受全面的心理评估,包括智力测试、人格测验、心理健康筛查等。根据评估结果,将服刑人员分为不同类型——认知缺陷型、人格问题型、精神障碍型、一般型等。针对不同类型制定差异化的矫正方案。认知缺陷型重点加强文化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人格问题型重点进行心理治疗和行为矫正,精神障碍型重点提供精神医学治疗和心理康复。这种分类矫正模式取得了良好效果,该局辖区监狱的重新犯罪率持续下降。
最后,预防犯罪的角度来看,关注个体心理因素意味着要从儿童青少年时期就开始干预。早期识别具有高风险特征的儿童,及时提供教育支持、心理辅导、家庭干预,可以有效改变其发展轨迹。对于已经表现出行为问题的青少年,通过专业的心理治疗和行为矫正,可以避免其走上犯罪道路。
著名犯罪学家特拉维斯·赫希指出:“理解个体差异是理解犯罪的关键。我们不应该问‘为什么有人犯罪’,而应该问‘为什么大多数人不犯罪’。答案在于那些使人们与社会保持联结、抑制违法冲动的内在和外在因素。”
重庆某区检察院与教育、民政、卫生等部门合作,建立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综合机制。对于在学校中表现出严重行为问题的学生,学校及时向联席机制报告。由专业团队对这些学生进行评估,了解其心理状况、家庭环境、行为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根据评估结果,制定个性化的干预方案。对于存在智力障碍或学习困难的学生,提供特殊教育支持。对于家庭功能严重缺失的学生,民政部门介入提供替代性照料。对于已经出现心理障碍的学生,及时安排心理治疗。这一机制实施三年来,该区未成年人犯罪率下降了40%。
智力与人格因素虽然在犯罪行为中发挥重要作用,但它们并非决定性因素,更不是不可改变的宿命。通过科学的评估、有效的干预和完善的支持体系,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这些因素带来的犯罪风险,帮助每个人实现健康发展和社会融入。
对犯罪的个体心理根源的理解已经建立了重要基础。接下来将转向更广阔的社会环境因素,探讨家庭、学校、社区等外部环境如何塑造个体的犯罪倾向。个体心理因素与社会环境因素的互动,共同决定了一个人的行为选择和人生轨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