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某些行业出现垄断或寡头垄断趋势时,政府常常需要主动介入,以防止企业滥用市场地位,保护公众利益和市场公平。在中国,这种保护主要通过两大工具实现:一是反垄断政策,二是行业监管。
反垄断政策的核心目标在于防止企业通过合并、协议或其他方式获得和滥用市场垄断力量,从而伤害消费者和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利益。自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所有经营主体,无论国有还是民营,都必须遵守该法律的相关规定,尤其是在价格协同、市场分割、技术封锁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面,法律有严格的限制。
除了普遍适用的《反垄断法》外,中国政府还会针对电信、能源、金融等具有天然垄断或高度集中倾向的关键行业,实施更为细致和严格的行业监管。例如,监管部门会专门制定价格上限、设定服务标准、管理行业准入条件,甚至对大型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进行直接审批。这些措施不仅有助于防止滥用垄断力量,还能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为消费者提供更多选择和更好服务。
因此,在防止垄断和促进市场竞争的过程中,反垄断法律和行业监管是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两大支柱,共同守护着中国经济的活力和社会公共利益。
近年来,我们经常听到关于互联网巨头“垄断”的讨论。2021年,阿里巴巴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被罚182.28亿元;美团因“二选一”等垄断行为被罚34.42亿元;滴滴也面临着数据安全和市场垄断的双重监管。这些案例让我们思考一个关键问题:大企业一定意味着垄断吗?
企业变大并不总是坏事。在中国的高铁建设中,如果让很多小公司各自建设不同路段,成本会极其高昂,技术标准也难以统一。正是因为有了中国中车这样的大型企业,才能实现规模经济,降低生产成本,提供更好的服务。
规模经济意味着企业生产规模越大,单位产品的成本越低。在这种情况下,大企业在竞争中往往能胜过小企业。因此,某些行业注定会成为垄断或寡头垄断结构。
规模经济是指随着生产规模扩大而获得的成本节约。当投入增加X%而产出增加超过X%时,就出现了规模经济,使企业的单位成本随着产量增加而降低。
垄断力量是指企业通过将产品价格大幅提高到竞争水平之上并长期维持这种高价来获取高额利润的能力。拥有垄断力量的企业可以“任性定价”而不受市场惩罚。
例如,在中国电信行业,在2008年重组前,移动通信市场主要由中国移动主导,其市场份额长期超过65%。这种市场地位使其能够维持相对较高的资费水平,直到引入更激烈的竞争和监管干预后,情况才有所改善。
垄断力量带来三大问题:
收入分配不公:高价格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使垄断企业获得超额利润,而消费者承担了额外成本。这种财富转移通常被认为是不公平的。
资源配置扭曲:高于竞争水平的价格会减少消费者对该产品的需求,导致过少的资源投入到这些高价产品的生产中,而过多的资源流向竞争性行业。结果是经济没有产生最符合公众利益的产品组合。
效率和创新障碍:缺乏有效竞争的企业没有足够的动力提高效率和进行创新。当企业不必担心失去业务时,管理层就缺乏降低成本、改进质量和承担创新风险的激励。
垄断力量(或市场力量)是指企业通过将产品价格提高到竞争水平之上并长期维持高价来获取高额利润的能力。
中国的反垄断法律体系主要由《反垄断法》构成,该法于2008年8月1日正式实施,被誉为“经济宪法”。此外还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规。这些法律旨在预防垄断的形成,禁止具有市场力量的企业从事“反竞争行为”。
要判断企业是否具有垄断力量,一个重要的证据就是市场集中度。市场集中度是指行业中最大几家企业的市场份额占整个行业的比重。
最直接的测量方法是计算行业中前几家最大企业的市场份额。通常使用前四家企业集中度比率(CR4)。例如,如果某行业前四大企业的销售额占整个行业的70%,我们就说该行业的四家企业集中度比率为0.70。
另一个广泛使用的指标是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HHI)。该指数的计算方法是将行业中每家企业的市场份额平方后相加。
让我们用一个具体的例子来说明:
让我们看看中国一些主要行业的集中度情况:
根据国际惯例,HHI指数小于1000为低集中度,1000-1800为中度集中度,超过1800为高集中度。中国监管部门通常以HHI达到2000作为启动反垄断审查的重要参考线。
值得注意的是,高集中度并不自动意味着反竞争行为。关键在于以下三点:
市场准入壁垒:如果新企业很容易进入市场,即使现有企业份额很大,也难以维持垄断定价。例如,虽然滴滴在网约车市场份额很大,但监管部门持续降低准入门槛,新的网约车平台仍可能进入竞争。
产品差异化程度:在产品高度同质化的市场中,集中度的反竞争效应更明显。而在差异化程度高的市场中,企业更多依靠创新而非价格竞争。
国际竞争压力:面临国际竞争的行业,即使国内集中度较高,企业的定价能力也会受到制约。
反垄断执法面临的一个根本难题是:激烈的竞争行为在表面上可能与反竞争的垄断化行为非常相似。这种相似性带来的危险是,法院可能会禁止那些看似反竞争但实际上促进竞争的行为。这种“以貌取人”的误判,既可能遏制企业积极创新的动力,也可能让真正的垄断行为侥幸逃脱监管。
实际商业竞争中,企业为了争取市场份额,会采取各种激进的手段,例如降价促销、提升服务质量、推出更具创新性的产品,甚至有时通过大规模投资来短期内压低成本和价格。这些行为可能削弱现有竞争对手的生存能力,但未必构成垄断或妨碍市场整体效率。
有效的竞争总是对竞争对手“残酷”的。它迫使对手降低价格、提高产品质量、投资创新以控制成本和改进产品。事实上,正是这种“残酷”推动了产业升级和社会福利的提高。
然而,当竞争摧毁效率低下的竞争对手时,很难判断这家企业是被“谋杀”还是“自然死亡”,即竞争带来的市场出清还是垄断行为导致的不公平排挤。例如,一家企业通过持续技术创新和优质服务赢得大量客户,而导致落后者被淘汰,这本是市场机制优胜劣汰的结果。但如果企业采用不正当手段,如强迫性绑定、限制交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挤对手,就超出了正常竞争的边界,应受到反垄断法规约。

以中国电商行业为例,淘宝的免费模式对eBay易趣造成了致命打击,最终迫使后者退出中国市场。这是正当竞争的结果,还是阿里巴巴的“掠夺性”策略?这类问题在反垄断执法中经常出现。类似情形还出现在快递、外卖等行业:新进者通过补贴、技术优化迅速扩大市场份额,是创新引发的良性竞争还是以资本优势驱赶对手、削弱市场多元化?这些界限往往并不清晰。
此外,数字经济和平台行业加剧了判断难度。平台企业可能通过产品生态粘性形成高用户门槛,给后进入者造成困难,但同时也为用户带来了便利和创新。监管部门如何辨别“破坏性创新”与“排他性垄断”,成为新时代反垄断的重大挑战。
反垄断法的目的不是保护企业免受市场竞争的冲击,而是保护公众免受市场失灵的伤害。有效的政策应鼓励企业创新、提升效率,同时警惕市场力量被滥用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
掠夺性定价是指企业故意将价格设定在不合理的低水平,目的是将竞争对手赶出市场。判断价格是否“掠夺性”对经济学家和法院来说都很困难,因为低价格通常对消费者有利。
法院普遍采用的标准是:只有当价格低于边际成本或平均可变成本时,才可能被认定为掠夺性定价。即使如此,还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有证据表明低价只有在成功赶走竞争对手时才会盈利。
确实存在企业在竞争对手被赶走后将价格提高到垄断水平的可能性。
让我们用图表来说明掠夺性定价的经济逻辑:
2021年,阿里巴巴因在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被处以182.28亿元罚款。监管部门认定阿里巴巴通过“二选一”等方式,限制平台内经营者在竞争性平台开店或参加促销活动。
这个案例的关键争议点在于:
美团案涉及两个主要问题:
平台“二选一”:要求商户在美团和其他平台之间做出排他性选择。
算法定价歧视:利用大数据对不同用户实施差别定价,即“大数据杀熟”。
让我们用图表展示差别定价的机制:
有时候,效率较低的企业会滥用反垄断法来保护自己免受更高效竞争对手的冲击。当这些企业无法在市场上获胜时,它们会向法院起诉,声称竞争对手的成功是通过违反反垄断法获得的。

在共享单车的快速发展期,一些小型运营商曾指控摩拜和ofo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市场优势,包括:
然而,随着时间推移,事实证明共享单车行业的整合更多是由于商业模式的问题和资金链断裂,而非反竞争行为的结果。
行业监管是指政府机构执行有关企业行为的规则,这些规则要么由立法机关制定,要么由监管机构自己采用。当某个行业被怀疑拥有垄断力量,且由于规模经济或其他原因不宜引入有效竞争时,监管机构会对企业施加旨在限制其垄断力量使用的规则。
在中国,主要的行业监管包括:
监管是通过法律建立的过程,限制或控制受影响企业的某些特定决策,旨在保护公众免受具有垄断力量的企业的剥削。监管通常由专门的政府机构负责管理和解释法律,该机构还充当执行监管法律的法庭。
这里有一个看似矛盾的现象:本应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监管者,有时却会推高价格。
在中国民航业中,在完全放开价格管制之前,一些航线的价格实际上高于市场化定价。这是因为监管者担心价格竞争会导致某些企业退出市场,从而希望通过价格下限来保护所有企业,包括那些效率较低的企业。
让我们用图表来说明这种现象:
许多受监管的行业都具有显著的规模经济特征,这使得大规模生产比小规模生产成本更低。
如果让多家企业各自建设电网,不仅成本高昂,而且在技术上不可行。因此,电网天然具有垄断特性。但为了防止电网公司滥用垄断地位,需要对其价格和服务进行监管。
范围经济是指同时生产多种产品比分别生产各种产品所获得的成本节约。当一家企业生产多种商品的成本低于分别由多家企业生产这些商品的成本时,就存在范围经济。
监管的另一个目标是实现“普遍服务”,即以“合理价格”向所有人提供服务,特别是向贫困消费者和可能因规模限制导致成本极高的小型社区提供服务。
以中国邮政为例,无论是寄往北京还是西藏偏远地区,邮资都是相同的。这种统一定价政策需要通过交叉补贴来实现,即用利润较高的业务补贴亏损业务。

监管机构在设定价格时面临一个根本性困难。经济学理论表明,价格等于边际成本时最有利于消费者福利。然而,在许多受监管的行业中,如果所有价格都设定为等于边际成本,企业就会破产。
这是因为三个简单的事实:
许多受监管行业都有显著的规模经济
在规模经济条件下,长期平均成本曲线向下倾斜
当平均成本下降时,边际成本必须低于平均成本
让我们用高铁的例子来说明这个问题:
为了解决传统成本加成监管缺乏效率激励的问题,现在许多国家采用价格上限监管。这种方法为企业价格设定上限,但上限每年按照企业过去的成本削减率进行下调。
中国在电信和电力等行业也开始采用类似的激励性监管机制:
价格上限是监管机构设定的价格天花板。通过允许企业保留部分成本节约收益作为效率激励,这种机制既保护了消费者(通过价格控制),又激励了企业提高效率(通过利润保留)。
规模经济效益:在技术要求高、资本密集型的行业,大规模运营能够显著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和降低单位成本。例如,现代汽车制造若回归到手工作坊,不仅生产效率极低,成本也会成倍增加。同理,全国范围的电网、铁路、航空等基础设施建设,也必须依赖少数具备强大资源整合能力的大型企业,而非零散的小企业。
创新能力与产业链整合:虽然很多重要发明源自个人或小企业,但将新技术实现产业化往往是一个耗资巨大、风险极高、涉及多领域协作的系统工程。这一点只有大企业具备承担规模化研发、长期技术攻关及产业链协同的能力。例如芯片制造、新能源车、云计算等领域,头部企业能够投入巨资进行持续研发,并带动上下游企业共同发展。
融资与抗风险能力:大企业通常拥有更好的融资渠道和信用背书,能在经济周期波动中保持更强的资金实力和抗风险能力。这使得他们可以进行长期规划和战略性投资,比如跨国扩张或布局新兴产业。
以中国的研发投入情况为例:
数据显示,尽管小企业数量众多,但在研发投入和创新产出方面,大企业仍然起到主导作用。原因在于,创新型科研项目常常面临高投入、长周期和高失败率,仅有强大资本和资源的企业能够长期承担。然而,许多颠覆性的原始创新确实常常首先出现在小企业或创业团队,例如电动汽车的先驱特斯拉、人工智能初创企业OpenAI,以及以内容创新见长的字节跳动和抖音等。
行业影响力与国际竞争:大型企业在国际市场中的议价能力和资源调动能力更强,也有助于本国产业的全球布局。像华为、阿里巴巴等特大型企业,已经成为中国创新能力与产业竞争力的重要代表。
尽管大企业有着显著优势,但小企业和创业公司在创新生态中同样举足轻重。
灵活性与创新活力:小企业能够灵活调整战略和产品方向,更愿意尝试新技术和新模式。因为规模小、组织扁平、包袱轻,它们更容易接受失败和快速迭代。很多新领域的“破坏式创新”其实最早来自小企业,如早期互联网创业公司、环保科技、健康医疗新业态等。
细分市场深耕:中小企业往往在特定细分市场做专做精(如“专精特新”企业),能够满足大企业覆盖不到的多样化或个性化需求,提高整个经济体系的创新多样性。
促进就业和社会活力:中小企业是吸纳就业的主力军,有助于经济弹性和社会阶层的流动。
因此,健康的经济生态既需要龙头大企业形成产业“主干”、提升国家竞争力,也需要中小企业不断创新、充满活力,成为“枝叶”和营养来源。
自1990年代以来,中国在电信、航空、物流、能源等多个领域推行了渐进、分阶段的市场化改革,相当于借鉴了发达国家的“去监管化(Deregulation)”模式。
价格效应:统计数据显示,随着资源定价、牌照发放和市场准入门槛的放开,绝大多数领域商品和服务价格呈现快速下降趋势。例如,手机和宽带资费近20年下降幅度高达90%,航空票价更加灵活低廉,货运和快递成本持续降低,极大地提升了消费者福利和生产效率。
服务覆盖与多样化:改革初期曾有人担心去监管化导致边远地区或弱势群体服务缩水,但实际上多数情况下,行业分工出现了新的专业服务商,反而推动更多样化、高品质的服务扩展到了三四线城市和农村。例如,中国快递行业实现了“村村通”,移动通信在中西部地区快速普及。
新企业与新业态涌现:市场开放不仅激发了“阿里巴巴”、“顺丰”等民营巨头的崛起,还孵化出包括网约车、共享单车、在线教育、社区团购在内的一大批新业态。政策松绑和资本涌入不断推动产业升级,带动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蓬勃发展。
就业结构调整与挑战:市场化、竞争加剧让部分传统行业和国有企业面临压力,一些传统职业的岗位收缩、工资下行,但与此同时,技术进步和新业态大量创造了不同类型、层次的就业机会。新就业形态如快递员、外卖骑手、主播、网络营销等,成为吸纳青壮年人口的重要渠道。
让我们用数据来看看中国电信行业改革的效果:
这些数据表明,得益于市场化改革与竞争环境的形成,中国电信行业取得了用户规模、价格水平和服务质量的“三重提升”。类似的经验在电力、航空、文化娱乐等领域也得到验证。
在航空、核电、高铁等涉及公共安全和重大风险的行业,一些人担心企业为了降低成本、追求利润,可能削弱安全投入,诱发事故风险。从全球和中国的实践看,虽然市场化和竞争带来了成本压力,但如果监管部门切实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的安全标准、行业准入和信息透明制度,就能够在激发效率提升和保证安全底线上实现平衡。例如中国民航近年来在大规模市场开放的同时,通过法规改进、飞行员培训和高科技安全管控,保持了世界领先的安全纪录。
实际上,最优的行业治理体系通常是“竞争(去监管化)+有效监管”并行。即在鼓励创新、提高效率的同时,设置明确的底线,守护公共利益和安全。各国经验表明,完全无监管或者过度管制都会带来负面效应,关键在于找到平衡点,实现行业活力与社会责任的统一。
市场垄断力量与政府监管都可能导致市场失灵。在决定是加强监管还是推进市场化改革时,需要仔细权衡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风险。
垄断企业确实可能阻碍有用新产品的引入、抬高消费者价格、降低产品质量。但大企业有时也是创新的重要推动力,为消费者提供高质量服务。
政府监管也有其局限性。一些监管决策对消费者有害,而监管的官僚体系成本高昂,可能损害行业运营效率。但政府监管也发挥了重要作用,防范各种垄断行为,保护消费者免受不安全产品和药品的伤害。
大多数经济学家认为,到21世纪初,政府干预在某些方面确实走得太远,因此进一步的市场化改革符合公共利益。但这个问题远未得到彻底解决,需要在具体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
监管者有时推高价格是为了防止现有企业倒闭。当规模经济使得大企业比小企业具有显著成本优势时,大企业可能在保持盈利的同时将竞争对手挤出市场。
受到竞争压力伤害的企业经常向监管委员会抱怨竞争对手的价格"不公平地低"。这些委员会担心不受约束的定价会减少行业内企业数量,因此试图通过设定价格下限来"公平化",让所有企业都能盈利经营,包括那些效率低下、成本远高于竞争对手的企业。
许多经济学家认为这种定价方法扭曲了竞争理念。竞争的优势在于迫使企业以低价格向消费者提供高质量产品,无法实现这一目标的企业应该被市场力量淘汰。监管安排如果仅仅通过阻止企业相互竞争来让高效和低效企业并存,那只是保留了竞争的表象而摧毁了竞争的实质,并迫使消费者支付维持低效企业生存所需的高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