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是现代法律体系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规范着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如何对待他人的权利和利益。日常生活中的邻居装修噪音、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网络名誉侵害等,都与侵权法密切相关。理解侵权法不仅是法律专业学习的基础,更是每个公民维护自身权利、履行社会责任的必备知识。
侵权法是民事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分支,主要调整一方行为对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时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随着经济和社会活动日益频繁,人与人、人与组织之间的交往互动不断增多,权利冲突的可能性相应增大。侵权法通过设定行为边界和损害赔偿机制,规范各方行为,保护合法权益,促使社会成员遵守公共秩序和道德准则,维护社会公正、增进信任、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张先生开车经过路口时低头看手机,没有注意到红灯,撞上了正在过马路的李女士,导致李女士腿部骨折。这是典型的侵权行为——他违反了交通安全法规,侵害了李女士的身体健康权,需要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责任。
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违法性。这里的违法不仅指违反法律明文规定,还包括违反法律所保护的基本价值和秩序。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能在深夜制造噪音,但凌晨两点在居民区大声播放音乐,影响邻居休息,这种行为因侵害了他人安宁权而构成侵权。
2020年5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基石性规定。
侵权行为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行为性质、后果及社会影响。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案情,结合法律规定、社会认知和道德标准来判断某个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餐馆老板王某在顾客用餐时偷偷拍摄顾客照片并发布到社交媒体用于宣传,虽然照片内容并无不妥,但未经许可拍摄并公开他人照片侵犯了顾客肖像权,构成侵权。
侵权行为还需要与违约行为相区分。违约行为是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定义务。有时候,同一行为可能既构成违约又构成侵权。医院与患者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生在手术中因疏忽大意导致患者受伤,既违反了合同约定的谨慎治疗义务,也违反了不得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定义务。这种情况下,患者可以选择按照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来主张权利。
侵权法在法律体系中发挥着多重功能,这些功能相互交织,共同构成了侵权法的价值体系。
补偿功能是侵权法最基本的功能。当一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侵权法通过责任机制让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使受害人获得经济补偿,从而恢复到受害前的状态。这种补偿不仅包括物质损失的赔偿,还包括精神损害的抚慰。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机不仅要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直接经济损失,如果受害人遭受了严重精神痛苦,还可能需要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预防功能同样重要。通过明确什么行为会导致法律责任,侵权法引导人们在从事各种活动时更加谨慎,避免对他人造成损害。建筑工地的施工单位会设置围挡、悬挂警示标志、安排专人监督,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侵权法规定了施工方对周围人员的安全保障义务。若因疏于防范导致路人受伤,施工单位将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责任压力促使施工单位主动采取预防措施。
再次,侵权法还具有教育功能。通过具体案例的审判和公开,社会大众能够更清楚地认识到哪些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哪些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近年来高空抛物的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随着法院对高空抛物行为的严厉制裁,以及这类案件的媒体报道,越来越多的居民认识到了高空抛物的危害性和违法性,形成了“不能从高空随意抛物”的社会共识。
最后,侵权法在特定情况下还具有制裁功能。对于那些故意侵权或者具有重大过失的行为,侵权法不仅要求赔偿损失,还可能施加惩罚性赔偿。这种制裁超出了单纯的补偿范围,体现了法律对严重侵权行为的否定评价。某食品企业明知其生产的奶粉存在质量问题可能危害婴儿健康,仍然继续销售,这种行为不仅要承担普通的损害赔偿,法院还会判决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以惩戒其恶劣行为并警示其他经营者。
侵权责任的本质是一种民事责任,它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构成了法律责任体系的三大支柱。理解侵权责任的本质,需要从多个维度进行分析。
从责任性质来看,侵权责任是一种私法责任。它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强调的是对受害人权益的救济和补偿。当张某的狗咬伤了邻居李某时,李某可以要求张某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害。这种责任关系存在于张某和李某这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体现的是私权保护的理念。
从责任基础来看,侵权责任的核心是对损害的填补。侵权法遵循“有损害才有赔偿”的基本原则。即使某人的行为具有过错,如果没有造成实际损害,一般也不产生侵权责任。司机王某在驾驶过程中闯了红灯,虽然违反了交通规则,但如果幸运地没有造成任何事故和损害,他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但不会产生侵权赔偿责任。只有当闯红灯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造成了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侵权责任才会产生。
从责任功能来看,侵权责任既具有补偿性,又具有一定的预防性和惩罚性。补偿性是主要的,体现在绝大多数侵权案件中,赔偿金额以实际损失为限。预防性体现在责任的威慑作用上,使潜在的加害人因为担心承担责任而更加谨慎。惩罚性则主要体现在一些恶意侵权的情形中,法律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从责任构成来看,侵权责任通常需要具备四个要件:
行为的违法性 - 行为人实施了法律所禁止或者未履行法律所要求的行为。
损害事实的存在 - 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权益遭受了实际的损害。
因果关系 - 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主观过错 - 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下,这个要件不是必需的。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并非所有侵权责任都需要证明行为人有过错。我国侵权法采取了多元化的归责原则体系,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高度危险作业、环境污染、产品缺陷等特殊类型的侵权,法律规定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造成了损害,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责任。某化工厂排放的废水污染了附近的农田,导致农作物减产,即使化工厂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没有任何过失,仍然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在2019年的“长生生物疫苗案”中,虽然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是主要关注点,但民事侵权责任同样重要。受害儿童的家长可以通过侵权诉讼要求企业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民事责任独立于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体现了侵权法对受害人权益保护的独特价值。
侵权责任还具有可转移性的特点。在某些情况下,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和承担侵权责任的人可能不是同一个人。雇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由雇主承担侵权责任;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这种责任转移制度的设计,既考虑了实际的支付能力,也体现了对特定关系中责任合理分配的考量。
侵权法的历史发展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它反映了社会从原始的报复机制逐步走向理性、规范和体系化保护权利的进程。无论是古代法典中对同态复仇的朴素规定,还是现代社会对个人权益保护和责任分配的精细设计,侵权法都经历了漫长且曲折的演变。理解侵权法历史上的重大变革和各国制度的形成,对于把握当代侵权法的运行机制和未来发展趋势具有重要意义。
侵权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文明时期。人类社会自进入文明阶段以来,就面临着如何处理人与人之间相互侵害的问题。最早的侵权法规则体现在原始的复仇观念中,遵循“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报复原则。
在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中,可以看到早期侵权责任制度的雏形。该法典规定:“如果一个人打掉了另一个人的牙齿,就要打掉他的牙齿。”这种同态复仇的规则虽然显得原始和残酷,但它标志着人类社会开始用规则来处理侵权问题,而不是完全依靠私力报复,是法治文明的重要起点。
古罗马法对侵权法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罗马法中的《阿奎利亚法》被认为是现代侵权法的重要源头。该法确立了因过失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应当赔偿的原则。如果一个人因为疏忽大意烧毁了邻居的房屋,他需要按照房屋的价值进行赔偿。这个规则的进步之处在于,它将责任的基础从单纯的报复转向了对损失的补偿,并且开始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状态。
中国古代法律同样包含了丰富的侵权责任规则。在《唐律疏议》中,对于各种侵害人身和财产的行为都有详细规定。对于“失火”行为,法律区分了故意和过失:故意放火要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而过失失火则主要承担赔偿责任。这种区分故意和过失的做法体现了古代中国法律的精细性。
《大清律例》中有这样的规定:“诸失火,烧毁他人房屋者,笞五十,主家不坐。其延烧而至者,各以疏失论。”这意味着如果因为疏忽大意引发火灾烧毁他人房屋,要受到笞刑处罚,但房屋的主人不承担责任;如果火势蔓延到其他地方,也要根据过失的程度来确定责任。
早期侵权法有两个重要特点。一是刑民不分:对于同一个侵权行为,既要承担赔偿责任,又可能受到刑事处罚,两者往往交织在一起。这种情况直到近代民法典的出现才逐渐改变。随着法律体系的发展,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开始分离,各自形成相对独立的规则体系。
二是注重身份等级:在封建社会中,不同身份的人实施相同的侵权行为,或者侵害不同身份的人,法律后果可能完全不同。贵族侵害平民的责任往往较轻,而平民侵害贵族的责任则非常严重。这种不平等的规则随着近代平等观念的兴起而逐渐被废除。
现代侵权法的形成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18世纪末到19世纪,欧洲各国相继制定民法典,标志着现代侵权法体系的建立。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现代民法的开创性文献,它确立了侵权法的基本框架。该法典第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的责任。”这条规定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成为现代侵权法的基石。这个原则意味着,只有当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并且这种过错导致了他人的损害时,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进一步完善了侵权法体系。德国民法典不仅规定了一般侵权行为的责任,还针对特殊类型的侵权行为制定了具体规则,如对危险物的责任、雇主的替代责任等。这种立法模式被称为“一般条款加特殊规定”的模式,对后世影响深远。
20世纪以来,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和科技的进步,侵权法面临着新的挑战。机器大生产带来了大量的工伤事故,汽车的普及导致交通事故频发,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在这些情况下显得力不从心。受害人往往难以证明企业或加害人存在过错,导致无法获得赔偿。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侵权法开始引入新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逐渐被采纳,适用于高度危险作业、产品责任、环境污染等领域。在这些领域中,只要造成了损害,不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责任。这种原则的转变体现了侵权法在保护受害人和促进工业发展之间寻求新的平衡。
英美法系的侵权法走了一条不同的道路。与大陆法系依赖成文法典不同,英美法系的侵权法主要通过判例发展而来。在漫长的历史中,英美法院审理了大量的侵权案件,逐渐形成了一系列具体的侵权类型,如过失侵权、故意侵权、严格责任侵权等,每一种类型都有其特定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
20世纪中后期,侵权法的发展呈现出一些新的趋势:
社会化倾向明显增强 - 通过强制保险、社会保障制度等方式,侵权责任的负担在更大范围内分散,避免个别事故导致当事人陷入经济困境。
对受害人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强 - 举证责任倒置、因果关系推定、惩罚性赔偿等制度的引入,使受害人更容易获得救济。
侵权法的领域不断拓展 - 互联网侵权、数据侵权、基因编辑侵权等新型侵权问题不断涌现,推动着侵权法规则的创新。
进入21世纪,全球化和数字化对侵权法提出了新的要求。跨国侵权案件日益增多,如何确定管辖权和适用法律成为难题。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行为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传统的侵权法规则需要适应新的技术环境。人工智能、自动驾驶、基因技术等新兴技术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侵权风险,法律如何规制这些新技术成为各国面临的共同课题。
中国现代侵权法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的过程,与中国社会的变革和法治建设紧密相连。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1950年代初期就开始酝酿制定民法典,但由于各种原因,完整的民法典一直未能出台。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散见于一些单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这一时期的重要成果,该法设专章规定了民事责任,其中包括侵权责任的基本规则。民法通则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同时也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的适用情形。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两款规定确立了中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体系。
1980年代末到199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侵权纠纷的数量和复杂程度都大幅增加。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发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对各类具体的侵权问题作出规定,如产品质量的司法解释、道路交通事故的司法解释、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等。这些司法解释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规则分散、不够系统的问题。
进入21世纪,制定一部统一的侵权责任法成为法律界的共识。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该法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国侵权法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侵权责任法》共12章92条,系统规定了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则和各类特殊侵权的具体规则。该法的突出特点包括: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在解决侵权纠纷、保护民事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新的问题也逐渐显现,需要进一步完善。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该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侵权责任法》同时废止。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在原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共10章95条。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主要完善包括:
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立法机关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收到了大量关于侵权责任的建议。针对频发的高空抛物事件,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专门作出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这体现了立法对社会关切的及时回应。
中国侵权法的发展还在继续。随着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生物技术等新兴领域的快速发展,新型侵权问题不断出现。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需要不断完善规则,适应新的形势。关于算法推荐、人脸识别、数据泄露等问题的侵权责任规则,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之中。
侵权法是现代民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治理与权利保护的重要法律支柱。在法律体系结构中,侵权法与物权法、合同法等其他民事法律部门同等重要,共同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民事权益。通过明确权利受到侵害时的责任承担及救济途径,侵权法为社会成员之间的公平正义提供了有力保障。
侵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合同法、物权法、人格权法等共同构成民法体系。理解侵权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需要从民法的整体结构和功能入角度进行分析。
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采用了“总则—分则”的结构,共7编1260条。第一编是总则,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第二编至第七编是分则,分别是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和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编作为民法典的最后一编,在整个民法体系中具有特殊的地位。
侵权法的首要功能是权利救济。民法典的前面各编规定了各种民事权利,如物权编规定了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人格权编规定了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等。这些权利的宣示固然重要,但如果缺乏有效的救济机制,权利就会成为“空头支票”。侵权责任编正是这样一个救济机制,它规定了当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如何获得救济,加害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物权编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是对所有权内容的规定。如果某人的所有权受到侵害,他人非法占用了自己的房屋,所有权人如何主张权利呢?这就需要侵权责任编的规定。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权人可以依据这一条要求非法占用人停止侵害、返还房屋、赔偿损失。可以说,物权编规定“是什么”,侵权责任编规定“怎么办”,两者相辅相成。
侵权法与合同法的关系也值得关注。合同法主要调整基于合意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侵权法则主要调整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合同之债源于当事人的约定,侵权之债源于法律的规定。但两者并非截然分开,在许多情况下会发生竞合。
顾客在餐厅就餐时,与餐厅之间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如果顾客因为食用不洁食物而患病,既违反了合同约定的提供合格食品的义务,也侵害了顾客的健康权。在这种情况下,顾客可以选择按照违约责任起诉,也可以选择按照侵权责任起诉,这就是所谓的“责任竞合”。民法典对此作出了规定,赋予了受害人选择权。
侵权法在民法典中还起到了“兜底”的作用。对于那些在其他各编中没有明确规定救济方式的权益侵害,可以通过侵权责任编的一般条款寻求救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的“民事权益”是一个开放性的概念,不仅包括各种具体的民事权利,还包括法律应当保护的其他合法利益。这使得侵权法能够适应社会发展,保护新出现的利益类型。
近年来出现的一些新型权益,如数据权益、虚拟财产权益等,在民法典的其他各编中可能没有明确规定,但当这些权益受到侵害时,仍然可以通过侵权责任编寻求保护。某人的游戏账号被他人盗取并转卖,虽然虚拟财产的性质在法律上还存在争议,但法院可以依据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认定盗号行为侵害了账号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判决侵权人承担责任。
侵权法作为民法的一部分,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侵权关系,但它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与其他法律部门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和互动。
侵权法与刑法的关系最为微妙。许多行为既是侵权行为,也是犯罪行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如果达到轻伤以上程度,构成故意伤害罪,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这个行为也侵害了受害人的健康权,受害人可以要求赔偿。这种情况下,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可以并存。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可以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在刑事案件结束后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这种“先刑后民”或“刑民并行”的处理方式,体现了两种责任的独立性。刑事责任的承担不能免除民事责任,民事赔偿的完成也不能代替刑事处罚。
驾驶员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要接受刑事处罚,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但这不意味着刑事责任的承担就结束了一切,驾驶员还需要向受害人家属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只有民事赔偿到位,受害人的权益才能得到真正的救济。
侵权法与行政法也存在交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如果违法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需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是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借鉴了侵权法的许多规则,但也有其特殊性。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主要是违法原则,而不是过错原则,只要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并造成损害,就应当赔偿。
侵权法与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的关系也很密切。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首先适用的是工伤保险制度,这属于社会保障法的范畴。职工可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但如果事故是由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职工还可以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赔偿。职工在工作场所被外来人员驾驶的车辆撞伤,既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向肇事司机索赔。这种情况下,工伤保险待遇和侵权赔偿可以部分重复享受,体现了对受害人的充分保护。
侵权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特别法的关系需要特别注意。这些特别法对特定领域的侵权责任作出了更有利于受害人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经营者的无过错责任,还规定了“假一赔三”、欺诈行为“退一赔三”等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适用法律时,应当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优先适用这些特别法的规定。
侵权法与环境保护法的结合催生了环境侵权责任制度。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具有特殊性:损害往往具有潜伏性、持续性和难以逆转性,因果关系难以证明,受害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为此,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和环境保护法都规定了特殊的规则,如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果关系推定、环境修复责任等。这些规则的设计既体现了侵权法的基本原理,又充分考虑了环境问题的特殊性。
侵权法的适用范围涉及两个基本问题:哪些权益受到侵权法的保护?哪些主体之间的侵权关系适用侵权法?
从保护的客体来看,侵权法保护的范围非常广泛。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规定:“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这里的“民事权益”是一个包容性很强的概念。
首先,人格权是侵权法保护的核心内容。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这些权利体现了对人的尊严和价值的尊重,是每个人都享有的基本权利。任何侵害这些权利的行为都可能构成侵权。未经本人同意使用他人照片做商业广告,侵害了肖像权;在网络上编造虚假事实诽谤他人,侵害了名誉权;偷窥他人私生活,侵害了隐私权。
其次,财产权也是侵权法保护的重要对象。财产权包括物权和债权。物权方面,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都受到保护。他人非法侵占、损毁财物,妨害物权行使,都构成侵权。债权方面,虽然债权主要通过合同法保护,但第三人恶意侵害他人债权的行为也可能构成侵权。甲与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丙明知这一事实,却教唆或帮助乙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导致甲无法实现合同权利,丙的行为可能构成侵权。
再次,知识产权也属于侵权法保护的范围。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依据侵权法和相关特别法主张权利。盗版、假冒、侵犯商业秘密等行为都是知识产权侵权的表现。值得注意的是,知识产权侵权往往适用特殊的规则,需要结合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特别法的规定。
此外,一些其他的合法权益也受到侵权法保护,虽然它们可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权利”。如身份权、竞争利益、信赖利益等。法律对这些利益的保护可能不如对权利的保护那样绝对和全面,但在特定情况下,侵害这些利益也可能构成侵权。
赌债不受法律保护,如果某人欠下赌债后拒不偿还,债权人不能通过侵权诉讼来追偿。再者,某餐馆因为对面新开了一家更好的餐馆而导致顾客减少、收入下降,这种竞争导致的利益损失通常不属于侵权法保护的范围,因为这是正常的市场竞争结果。但如果对面餐馆采用了不正当竞争手段,如虚假宣传诋毁本餐馆,那就可能构成侵权。
从主体范围来看,侵权法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侵权关系。这里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之间的侵权最为常见,如邻里纠纷、交通事故等。法人或组织之间、法人或组织与自然人之间的侵权也很普遍,如企业侵犯消费者权益、媒体侵犯公民名誉权等。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机关作为行政主体行使公权力时侵害公民权益的行为,原则上不适用侵权责任法,而适用国家赔偿法。但行政机关作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这种区分的关键在于行政机关是以公权力主体还是私权利主体的身份行事。
侵权法的空间适用范围涉及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问题。当侵权行为涉及外国因素时,应当适用哪国法律?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此作出了规定。一般情况下,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如果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也可以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当事人还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律。这些规定为处理涉外侵权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侵权法的时间适用范围也需要明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适用于该日期之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对于该日期之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原则上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但对于跨越新旧法律施行时期的连续性侵权行为,如长期的环境污染,法律适用会更加复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