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大多数民事侵权案件都源于过失行为。司机疏忽大意闯红灯造成交通事故,餐厅卫生管理不善导致顾客食物中毒,医生诊断失误使患者病情恶化。这些情形中,行为人并非故意造成损害,而是因疏忽、大意或能力不足导致他人损失。
过失侵权构成要件是侵权责任法的核心内容,如同一把精密标尺,判断在何种情况下行为人需要为过失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掌握这些构成要件,对法律工作者和普通人都有重要意义。
过失侵权在我国侵权责任体系中占据基础性地位。理解过失侵权,首先要明白它与故意侵权的本质区别:故意侵权是行为人明知会发生损害结果而仍然实施行为;过失侵权则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而未预见,或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过失责任原则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基本归责原则,也是整个侵权法体系的基石。这一原则确立的核心理念是:只有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时,行为人才需要为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现代社会中人与人之间互动频繁,如果没有过失责任原则的限制,每个人都可能因各种意外事件陷入无休止的责任纠纷。张某在街上正常行走,突然大风吹倒路边广告牌,砸到经过的李某。若不考虑过失因素,张某可能仅因在场就要承担责任,这显然不合理。过失责任原则就是要在保护受害人权益和维护行为人行动自由之间寻找平衡点。
过失责任原则要求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主观上存在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没有过错,原则上不承担侵权责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我国《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明确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规定将过失责任原则写入法律,成为处理侵权案件的基本准则。需要注意的是,过失责任原则并非绝对。在某些特殊领域,法律规定了无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以更好地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人。
过失责任原则的适用是一个价值判断过程。法律不仅要判断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某种行为,更要判断行为人实施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的注意标准。这种判断需要结合行为人的身份、职业、能力以及当时的客观情况综合考量。
过失侵权区别于其他类型侵权行为,具有鲜明特征。理解这些特征有助于实践中准确识别和判断过失侵权行为。
第一,主观上的过失。行为人实施行为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缺乏应有的注意。这种注意义务可能来自法律规定、职业要求或社会公认的行为标准。建筑工人在高空作业时没有系安全绳,结果工具掉落砸伤路人,就是典型的违反注意义务。行为人不是故意伤害他人,但疏忽违反了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行为的违法性。这里的违法不仅指违反明确的法律条文,还包括违反公序良俗、违反社会公认的行为准则。物业公司长期不维修电梯,导致电梯故障困住业主,虽然可能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具体维修期限,但物业公司违反了管理和维护的基本义务,其不作为具有违法性。
第三,损害结果的客观存在。过失侵权必须造成实际损害后果,这种损害可以是人身损害、财产损害或精神损害。若行为人虽有过失但未造成任何损害,就不构成过失侵权。王某驾车超速行驶,虽然违反交通规则,但如果没有发生事故、没有造成任何人的损害,就不产生侵权责任,只需承担行政处罚责任。
第四,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过失行为必须是造成损害的原因,损害必须是过失行为的结果。这种因果关系的认定,在实践中往往最为复杂。
2019年某市一起案件中,商场地面因清洁工刚拖完地而湿滑,但商场未设置警示标识。顾客陈某经过时滑倒受伤。法院认定商场存在过失,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与陈某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赔偿责任。
这四个特征相互关联、缺一不可。认定过失侵权时,必须同时具备这四个要素,如同搭建四角支撑的桥梁,缺少任何一个支点,整个结构就无法成立。
归责基础是指法律为什么要求行为人对其过失行为承担责任的根本原因。这不仅是理论问题,更关系到如何理解和适用过失责任制度。
从道德层面看,过失责任的归责基础在于道德上的可责性。当一个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给他人造成损害却未予注意时,就违反了社会对其行为的基本期待。社会期待每个理性人都能对自己的行为保持必要的谨慎,避免给他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这是社会秩序得以维系的基础。
成年人明知自己喝了酒却仍然驾车,不仅违反法律规定,更重要的是违反了社会对理性人的基本要求。社会有理由期待每个成年人都知道酒后驾车的危险性,也有能力避免这种行为。当他选择酒后驾车时,就应当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从经济层面看,过失责任制度有助于实现损失的合理分配。现代社会中各种活动都可能带来风险,法律需要在鼓励人们正常活动和保护他人权益之间寻找平衡。过失责任原则通过要求行为人对其过失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实际上是将损失分配给了最有能力预防损害的一方。
化工厂在生产过程中需要使用危险化学品。虽然化工生产本身具有一定危险性,但法律允许这种生产活动是因为它具有社会价值。同时,法律要求化工厂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因为化工厂最了解生产过程的风险,也最有能力预防事故发生。如果化工厂因过失导致化学品泄漏,造成周边居民损害,让化工厂承担责任是最有效率的选择。
从预防角度看,过失责任制度具有行为引导功能。通过明确什么样的行为构成过失,法律实际上告诉人们应当如何行为。这种事先的规则设定可以有效减少损害的发生。如果一个人知道自己的疏忽行为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就会更加谨慎地对待自己的行为。
医疗领域的过失责任很好地体现了这种预防功能。法律要求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注意义务。这种规定促使医生不断提高业务水平,规范诊疗行为,最终受益的是广大患者。如果没有这种责任压力,医疗服务的质量可能会下降。
过失责任的归责基础还涉及能力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法律对不同主体的注意义务要求不同。对于专业人士,法律要求更高的注意标准;对于普通人,法律的要求则相对宽松。经验丰富的外科医生和刚毕业的医学生面对同样的手术时,法律对他们的注意义务要求不同。这种差异化的要求正是基于不同主体的能力差异。
违法行为是过失侵权的客观方面,是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条件。侵权法上违法行为的认定不同于刑法中的犯罪行为,它的外延更广、标准更灵活。理解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是掌握过失侵权制度的关键环节。
侵权行为在表现形式上可以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类型。作为是指行为人实施了积极的身体动作,不作为则是指行为人负有法定或约定义务而未履行该义务。
作为的侵权行为在生活中最为常见。张某驾车行驶时看手机,没有注意前方路况,撞倒了正在过马路的行人。张某看手机、操控车辆等都是积极的身体动作,属于典型的作为。作为侵权的认定相对简单,因为行为人实施了明确、可观察到的行为。
不作为侵权的认定则复杂得多。不作为本质上是一种“不做”的状态,而生活中大多数“不做”的情况都不构成侵权。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负有作为的义务。只有当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作为义务而不履行时,这种不作为才具有违法性。
小区物业公司发现电梯出现故障隐患,但为节省成本,既没有维修也没有停用电梯或设置警示标志。几天后电梯发生故障导致业主受伤。这个案件中,物业公司的侵权行为表现为不作为——没有维修、没有停用、没有警示。物业公司之所以要承担责任,是因为它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负有维护小区公共设施的义务。
不作为侵权的成立需要三个条件:第一,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作为义务;第二,行为人有能力履行该义务;第三,行为人未履行该义务导致了损害结果。
作为义务的来源可以是多方面的。法律规定是最常见的来源,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义务、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合同约定也可产生作为义务,如保安公司依据合同负有的安全保卫义务。先行行为也可能产生作为义务,如某人在公园挖了一个坑用于种树,就负有填平或设置警示的义务,以防他人跌落。
2020年某地一起案件中,李某在自家门前人行道上挖坑埋设水管,作业完成后忘记回填。当晚路过的王某不慎跌入坑内受伤。法院认定,李某挖坑的先行行为产生了回填或警示的义务,其不作为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作为与不作为有时难以截然区分。某些情况下,侵权行为同时包含作为和不作为的因素。司机在驾车过程中未保持安全车距,导致追尾事故,这种情况下侵权行为是作为和不作为的结合。法律不会纠结于形式上的分类,而是看行为人是否违反了注意义务。
违法性是认定侵权行为的核心要素。但侵权法上的违法性不同于刑法中的违法性,它具有更广泛的内涵和更灵活的判断标准。
首先,违反法律明确规定是认定违法性最直接的标准。当法律明文规定某种行为不得实施,而行为人实施了该行为,就具有违法性。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未经处理就排放污水,污染了附近农田,这种行为的违法性显而易见。法律的明确禁止性规定为违法性的认定提供了清晰标准。
但现实生活中更多情况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时就需要运用其他标准来判断。侵害权利说认为,只要行为侵害了他人的权利,就具有违法性。这种观点将违法性与权利侵害等同起来。某人故意损毁他人财物,即使法律没有明文禁止这种具体行为,但因为侵害了他人的所有权,就具有违法性。
违反保护性规范说则认为,违法性应当从是否违反了旨在保护他人的法律规范来判断。建筑施工企业必须遵守安全生产规范,这些规范不仅是管理性规定,更是为了保护工人和公众的安全。如果施工企业违反了这些规范,即使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其行为也具有违法性。
权益侵害说是目前较为通行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不仅侵害权利具有违法性,侵害法律保护的利益同样具有违法性。我国《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的是“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而非仅仅“侵害权利”,就体现了这种理念。
商家在竞争中采用不正当手段,散布虚假信息诋毁竞争对手,导致对手经济损失。这种行为可能没有侵害对手的某项具体权利,但侵害了对手的商业信誉和经济利益,同样具有违法性。这就是权益侵害说的典型应用。
判断违法性时,还需要考虑社会相当性。某些行为虽然在形式上可能侵害他人权益,但如果是社会生活中可以容忍的正常行为,就不具有违法性。邻居装修房屋产生噪音,在合理时间内、采取了必要隔音措施的情况下,虽然给其他业主造成了一定影响,但这是正常社会生活的一部分,不具有违法性。但如果在深夜装修,或持续时间过长,就可能超出社会相当性的范围,具有违法性。
义务的来源不同,对违法性认定的影响也不同。法定义务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约定义务则是当事人通过合同等方式自行约定的义务。
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任何人都必须遵守。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机动车驾驶人遵守交通规则的义务、经营者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这些都是法定义务。违反法定义务通常直接构成侵权行为的违法性。
幼儿园未尽到对儿童的看护义务,导致儿童在活动中受伤。幼儿园违反的是《民法典》规定的教育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这是法定义务,其违反直接导致行为具有违法性。
约定义务则更为灵活。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特定的行为义务,违反这些约定可能同时构成违约和侵权。但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违约行为都构成侵权。只有当违反约定义务的行为同时侵害了对方的人身权益或财产权益时,才可能构成侵权。
张某聘请李某装修房屋,双方约定使用环保材料。李某为了降低成本,使用了不符合约定的劣质材料,导致室内甲醛超标,张某因此患病。李某的行为既违反了合同约定,也侵害了张某的健康权,构成侵权。如果李某仅仅是延误了工期,虽然也违反了约定,但通常只构成违约,不构成侵权。
某些特殊情况下,约定义务的违反会被赋予侵权法上的意义。特别是在涉及人身安全的领域,即使是约定义务,违反后也可能直接产生侵权责任。医院与患者约定采用特定的手术方案,但医生擅自改变方案导致患者损害,这不仅是违约,更是侵害了患者的身体权和健康权。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义务既是法定义务,也可能通过合同进一步明确和强化。物业公司对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义务,既来源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也来源于法律关于物业服务企业的规定。这种情况下,违反义务的行为同时具有违约和侵权的性质,受害人可以选择更有利的请求权基础。
在一起案件中,健身房与会员签订合同,约定提供安全的健身环境。健身房未及时维修损坏的器械,导致会员在使用时受伤。法院认定健身房既违反了合同约定,也违反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区分,在责任承担上也有不同意义。违反法定义务通常不能通过事先免责条款排除责任,而违反约定义务的责任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通过合同条款予以限制或免除。这体现了法律对不同类型义务的不同态度:法定义务关系到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允许当事人随意排除;而约定义务更多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法律给予了更大的自由空间。
损害事实是过失侵权责任成立的必要条件。没有损害,就谈不上赔偿责任。侵权法上的损害,是指因侵权行为造成的不利后果,包括既有利益的减少和可得利益的丧失。损害事实的认定看似简单,实则涉及复杂的判断标准和价值选择。
侵权法上的损害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从损害客体来看,可以分为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从损害形态来看,可以分为积极损害和消极损害。从损害是否具有直接性来看,可以分为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
人身损害是指对自然人生命、健康、身体的损害,这是最为严重的损害类型。财产损害是指财产权益受到的损害,包括物的毁损灭失和财产利益的减少。精神损害是指对人格权益的侵害造成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丧失。这三种类型的损害在救济方式上有所不同。
实践中,一个侵权行为往往会造成多种类型的损害。某人遭受交通事故,可能同时存在身体伤害、车辆损毁和精神痛苦。法律允许受害人就不同类型的损害分别主张赔偿。
损害的确定需要具备确定性。如果损害仅仅是一种可能性或猜测,尚未现实发生,通常不能作为请求赔偿的依据。但纯粹经济损失和机会丧失等特殊情况例外。
积极损害是指现有财产或利益的减少,如物品被损坏、医疗费用的支出。消极损害是指应当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也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商店因他人过失行为被迫停业十天,停业期间的营业利润损失就属于消极损害。消极损害的认定通常比积极损害更为复杂,需要证明在没有侵权行为的情况下,这种利益的取得具有高度可能性。
直接损害是侵权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害,间接损害是直接损害进一步引发的损害。某人因车祸受伤住院是直接损害,因住院无法工作导致工资损失是间接损害。在赔偿范围的确定上,直接损害通常都应当赔偿,间接损害则需要考虑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关联程度。
人身损害是指对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侵害。在所有损害类型中,人身损害最为特殊,因为生命和健康具有不可替代性和不可逆转性。
生命权的损害是最严重的人身损害。当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死亡时,虽然死者本人的权利能力已经消灭,但法律仍然规定了死亡赔偿金等赔偿项目。这些赔偿名义上是对死者生命权的赔偿,实质上是对死者近亲属因失去亲人而遭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失的补偿。
2021年某地一起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机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撞死一名行人。法院判决肇事司机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些赔偿项目共同构成了对生命权损害的法律救济。
身体权的损害是指对人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无论是轻微的擦伤还是严重的致残,都属于对身体权的侵害。身体权损害的程度不同,赔偿的范围和数额也不同。轻微伤害可能只需要赔偿医疗费和误工费,而造成残疾的,还需要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
健康权的损害不仅包括对身体组织的破坏,还包括对生理机能的影响。某人因食物中毒导致肝功能受损,虽然外观上没有明显伤痕,但健康状况受到了影响,这就是对健康权的侵害。健康权损害的认定通常需要医学鉴定来确定。
人身损害的特殊性还体现在其赔偿范围上。除了直接的医疗费用外,还包括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多个项目。如果造成残疾,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这些赔偿项目的设置,目的是尽可能地补偿受害人因人身损害而遭受的各种损失。
人身损害的认定中,还需要注意一些特殊情况。未成年人的人身损害,在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项目的计算上与成年人不同。老年人的人身损害,在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上可能涉及更复杂的情况。孕妇遭受人身损害,如果导致流产,还涉及胎儿利益的保护问题。
某建筑工地因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工人从高处坠落,造成下肢瘫痪。法院在判决中不仅考虑了工人已经支出的医疗费、护理费,还考虑了未来的康复费用、长期护理费用、残疾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综合计算赔偿数额达到150余万元。
财产损害是指因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权益的减少或丧失。与人身损害相比,财产损害通常更容易通过金钱进行量化和补偿,但在某些情况下,财产损害的认定和计算也面临诸多难题。
直接财产损害是最常见的类型。某人的汽车被他人撞坏需要维修,维修费用就是直接财产损害。商店的货物被烧毁,货物的价值损失就是直接财产损害。这类损害的计算相对简单,通常以修复费用或市场价值为标准。
但实践中,财产损害的计算并非总是那么简单。如果受损的财产具有特殊价值,如古董、艺术品、有纪念意义的物品,其价值如何确定就成为难题。某人收藏的一幅祖传字画被损毁,这幅字画可能在市场上难以找到可比的价格,而对收藏者来说又具有特殊的情感价值。法律通常只赔偿市场价值,不赔偿特殊的情感价值,除非构成精神损害。
间接财产损害是指因直接损害而引发的进一步损失。餐厅因他人过失导致停水停电三天无法营业,这三天的营业利润损失就是间接财产损害。间接损害的赔偿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损失必须是侵权行为的必然结果或高度可能的结果,而不是偶然的、推测的可能性。
快递公司运输货物时因过失导致货物延迟到达,收货人因此错过了一笔大生意,主张赔偿经营损失。这种情况下是否应当赔偿需要看:快递公司是否知道货物的特殊重要性?延迟是否是导致错失商机的唯一原因?经营损失是否具有确定性?如果快递公司事先不知道货物的特殊性,或即使货物按时到达也不一定能做成生意,那么这种损失可能不属于应当赔偿的范围。
可得利益损失是财产损害中的特殊类型。它不是现有财产的减少,而是应当取得而未能取得的利益。建筑公司与开发商签订施工合同,但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导致施工无法进行,建筑公司可以主张预期利润的损失。但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必须具有确定性,不能是纯粹的臆测或可能性。
纯粹经济损失是财产损害中最具争议的类型。它是指在没有人身损害和有形财产损害的情况下,纯粹因经济利益受损而产生的损失。银行因电脑系统故障无法提供服务,导致客户错失投资机会,这种损失就属于纯粹经济损失。对于纯粹经济损失是否应当赔偿、在多大范围内赔偿,法律制度上存在较大争议,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利益衡量。
财产损害的认定还需要考虑损益相抵规则。如果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在遭受损失的同时也获得了利益,应当将所获利益从损失中扣除。某人的旧汽车被撞毁,获得赔偿后购买了新车,在计算赔偿时应当考虑旧车已有的折旧,不能让受害人因侵权而获利。
精神损害是指因人格权益受到侵害而产生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丧失。与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不同,精神损害没有明确的市场价值,无法通过客观标准进行量化,这使得精神损害的认定和赔偿成为侵权法上的难题。
精神损害主要产生于人格权受到侵害的情形。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益受到侵害时,都可能造成精神损害。某人因他人的诽谤行为导致名誉受损,即使没有造成经济损失,但精神上的痛苦是真实存在的,法律应当给予救济。
精神损害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可以是精神痛苦,如因亲人遭受侵害而产生的悲伤、因名誉受损而产生的愤怒和羞辱。也可以是精神利益的丧失,如人格尊严受到贬损、社会评价降低。还可以是精神安宁受到破坏,如因隐私被侵犯而产生的不安全感。
某女士在购物中心的试衣间被偷拍,虽然偷拍的照片并未传播,但该女士得知此事后极度恐惧和愤怒,长时间无法正常生活,甚至出现了心理障碍。这种情况下,即使没有造成财产损失或身体伤害,精神损害是显而易见的。
精神损害赔偿不是对精神痛苦的直接补偿,因为精神痛苦无法用金钱衡量。精神损害赔偿的本质是对人格权益受损的抚慰和对侵权行为的制裁。
精神损害的认定需要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对于严重的人格权侵害,如侵害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行为,可以直接认定存在精神损害。对于其他人格权益的侵害,需要综合考虑侵害方式、后果严重程度、受害人的感受等因素。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是一个高度裁量的过程。法律没有规定统一的计算标准,而是要求法院根据多种因素综合判断。这些因素包括: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行为的方式和场合、侵害的后果和影响、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受害人的社会地位、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
2018年某明星诉某网络平台名誉侵权案中,法院认定平台用户发布的文章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考虑到文章的传播范围广、影响恶劣、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痛苦,判决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精神损害赔偿还涉及近亲属的权利问题。当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死亡或遭受严重精神损害时,其近亲属是否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我国法律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同时,因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的近亲属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某儿童在幼儿园遭受虐待导致严重心理创伤,儿童的父母不仅可以代理儿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自己作为间接受害人,因目睹孩子受苦而产生的精神痛苦,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主张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的支付方式通常是一次性给付金钱。但在某些情况下,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非金钱救济方式可能更为重要。某教授因他人捏造事实受到名誉损害,相比金钱赔偿,公开的赔礼道歉和澄清事实可能更能消除负面影响、抚慰精神痛苦。
过错是过失侵权责任的核心要素,也是区分侵权行为与意外事件的关键标准。过错反映的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但这种主观状态必须通过客观行为来判断。司法实践中,过错的认定往往是最困难、最具争议的环节。
过错的认定需要一个判断标准,这个标准既不能过于严苛,也不能过于宽松。过于严苛的标准会使人们畏首畏尾,不敢从事正常活动;过于宽松的标准则无法有效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法律选择的是一个中间路线——合理人标准。
合理人标准也称为理性人标准或善良管理人标准,是指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一个具有通常理智和谨慎的人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这是一个客观标准,不考虑行为人的个人特点,而是看社会对处于类似地位的人的一般期待。
某人在雨天驾车行驶,因路面湿滑车辆打滑撞上护栏。判断该人是否有过错,不是看他自己认为已经尽到注意义务,而是看一个具有正常驾驶技能的理性司机在雨天行驶时应当采取什么样的注意措施。如果理性司机在雨天会降低车速、保持安全距离、谨慎驾驶,而该司机没有做到,就构成过错。
合理人标准是一个客观标准,但在适用时需要考虑行为的具体情境,包括时间、地点、紧急程度等因素。相同的行为在不同情境下,过错的认定可能不同。
某些特殊领域,法律对不同主体规定了不同的注意标准。专业人士因为接受过专业训练,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对其注意义务的要求通常高于普通人。经验丰富的医生和刚毕业的医学生,在诊疗过程中的注意义务标准是不同的。前者应当达到同行业医生的平均水平,而后者可以适当降低要求。
某三甲医院的主任医师在手术中出现失误,导致患者损害。判断该医师是否有过错,标准是同等资质、同等经验的医师在类似情况下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而不是普通人的标准,也不是刚毕业的医学生的标准。这种差异化的标准体现了能力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自身能力不足不能成为降低注意标准的理由。某人刚学会驾驶就开车上路,因技术不熟练导致事故。不能因为他是新手就降低注意标准,因为他选择驾车上路,就应当达到合格司机的注意标准。如果达不到,就不应该从事这种活动。这一规则的目的是保护公众安全,防止能力不足的人从事具有危险性的活动。
过错标准的适用还需要考虑行为的紧急性。在紧急情况下,法律对行为人的要求会适当降低。某人看到有人落水,匆忙施救,在救援过程中因慌乱造成被救者受伤。法律不会用平时的标准来要求紧急救助行为,而是要看在紧急情况下一个理性人会如何行为。这就是紧急情况下的注意标准调整。
2017年某市一起案件中,王某看到路边发生车祸,立即停车救助伤者。在移动伤者的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伤者二次受伤。法院认定,虽然王某的救助方法不够专业,但其行为是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见义勇为,应适当降低过错认定标准,且考虑到《民法典》关于好意施惠的规定,王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过错在程度上可以分为故意和过失两大类,而过失又可以进一步区分为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过错程度的不同,在法律效果上会产生重要差异。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后果,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希望损害结果发生,间接故意是放任损害结果发生。张某与李某有仇,驾车直接撞向李某,这是直接故意。王某酒后驾车,明知可能发生事故却抱着侥幸心理继续驾驶,最终发生事故,这可能构成间接故意。
过失是指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应当预见而未预见,或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过失的核心是注意义务的违反。某司机开车时接打电话,未注意前方路况,撞到行人。司机应当预见到开车接打电话会分散注意力、可能发生事故,但他未予注意,构成过失。
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违反了最基本的注意义务,是严重的疏忽大意。某工地管理人员明知脚手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却既不维修也不停用,导致工人坠落,这就是重大过失。重大过失在法律效果上接近故意,在很多情况下不能通过免责条款免除责任。
一般过失是指行为人违反了通常的注意义务。某商场地面刚拖完地,清洁工忘记设置警示标识,顾客滑倒受伤。清洁工的疏忽属于一般过失。一般过失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通过合同条款限制或免除责任,但涉及人身损害的除外。
实践中,区分故意和过失、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首先要看行为人对损害后果的认知程度。其次要看行为违反注意义务的严重程度。最后要看行为的社会危险性。
某化工厂在生产过程中发现设备存在故障隐患,但厂长为了不影响生产进度,决定继续使用。后来设备爆炸造成重大事故。这种情况下,厂长明知设备有危险却继续使用,不仅是重大过失,甚至可能构成间接故意。而如果是设备故障隐蔽,厂长尽到了日常检查义务仍未发现,则可能只是一般过失甚至没有过失。
过错程度的区分在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上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惩罚性赔偿主要适用于故意侵权或明知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的情形。某食品生产商明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销售,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但如果生产商是因检测疏忽未发现问题,就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某汽车生产商发现某型号车辆的安全气囊存在设计缺陷,但为了避免巨额召回成本,隐瞒问题继续销售。后该缺陷导致多起事故。法院认定生产商的行为构成故意,判决除承担正常赔偿外,还应承担惩罚性赔偿。
过错程度还影响损害赔偿的范围。对于故意侵权,赔偿范围通常较宽,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而对于一般过失,赔偿范围可能受到可预见性规则的限制,只赔偿通常情况下可以预见的损失。某快递员因疏忽丢失包裹,通常只赔偿包裹本身的价值,但如果快递公司事先知道包裹内有贵重物品且承诺安全送达,赔偿范围就可能扩大。
过错推定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适用方式。在适用过错推定的情况下,法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除非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这实际上是将过错的证明责任从受害人转移到了行为人。
过错推定的制度设计源于对受害人的保护。某些特殊情况下,受害人很难证明行为人的过错,如果仍然要求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会导致受害人难以获得救济。而行为人对自己是否尽到注意义务更为清楚,由其承担举证责任更为合理。
典型的过错推定情形包括医疗损害责任、教育机构责任、建筑物管理人责任等。某患者在医院手术后发现体内遗留纱布,患者很难证明医生在手术过程中存在什么具体过错,但法律推定医生存在过错,除非医生能证明自己按照诊疗规范进行了手术。
过错推定不是无过错责任,而是过错证明责任的转移。行为人如果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仍然可以免责。这与严格责任不同,严格责任即使证明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
在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某小区外墙瓷砖脱落砸伤行人,物业公司如果不能证明自己已经尽到检查维护义务,就要承担责任。这是典型的过错推定。
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责任也适用过错推定。某幼儿园的儿童在课间活动时受伤,幼儿园如果不能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就要承担责任。这种规定的目的是强化教育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也适用过错推定。某人被邻居饲养的狗咬伤,饲养人如果不能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义务或受害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就要承担责任。这一规定平衡了饲养人的权利和他人的人身安全,体现了“谁获益谁负责”的理念。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虽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在因果关系的证明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这与过错推定有相似之处。某工厂附近的农田减产,农民起诉工厂污染侵权,只需证明工厂排污和农田减产的事实,由工厂证明其排污行为与农田减产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工厂不能证明,就要承担责任。
过错推定制度在适用时需要注意平衡保护受害人和避免责任过重之间的关系。如果推定过于宽泛,可能导致责任主体难以预防和控制风险。因此,法律只在特定情形下适用过错推定,而不是普遍适用。
2016年某小学学生在课间玩耍时与同学碰撞受伤。学校提供证据证明:事故发生在课间十分钟,老师在办公室待命,校园监控显示事故属于学生正常玩耍中的意外碰撞,学校已经制定了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法院认定学校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不承担责任。
过错推定制度的存在,对责任主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医疗机构需要建立完善的诊疗规范和记录制度,教育机构需要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措施,物业公司需要定期检查维护设施。这些要求虽然增加了成本,但能有效预防损害的发生,最终有利于社会整体利益。
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和能力。它与民事行为能力密切相关,但又不完全等同。理解责任能力制度,对于正确认定侵权责任主体、合理分配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年满十八周岁且精神智力正常的成年人。他们具有完全的责任能力,应当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全部责任。这是责任能力制度的基本原则。
成年人被推定为具有完全的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能够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能够预见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因此,法律要求他们对自己的行为负完全责任。张某今年25岁,驾车时疏忽大意发生交通事故,他就应当对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不能以任何理由减轻或免除。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责任不因其教育程度、生活经验或其他个人因素而有所不同。大学教授和文盲在侵权责任的承担上没有区别。这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也体现了对成年人基本行为能力的信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精神正常状态下实施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不能以个人能力不足、经验缺乏等为由减轻责任。
但是,如果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意识不清醒的状态下实施侵权行为,责任承担会有所不同。这种意识不清醒的状态必须是非自愿的。某人因疾病突发昏迷,在昏迷状态中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但如果是自愿醉酒导致意识不清,则不能免除责任,因为醉酒状态是其自己造成的,应当预见到可能产生的后果。
某人患有癫痫病,在疾病发作时失去意识,驾驶的车辆失控撞伤行人。如果此人事先不知道自己患有癫痫,或虽然知道但已经很长时间没有发作且医生认为可以驾驶,则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但如果此人明知自己患有癫痫且经常发作仍然驾车,则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因为他明知风险仍然从事危险活动。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责任还涉及一个特殊问题: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根据《民法典》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些人在侵权责任的承担上与成年人相同,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某十七岁的少年已经参加工作,月收入足以维持自己的生活。某日他驾驶摩托车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交通事故。法院认定,虽然他未满十八周岁,但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他们具有部分的责任能力,可以独立承担部分民事责任,但在侵权责任的承担上有特殊规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这一规定体现了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受害人的双重保护:一方面考虑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知能力有限,另一方面确保受害人能够获得赔偿。
某十二岁的儿童在小区内玩耍时,用弹弓打伤了其他孩子。虽然实施侵权行为的是儿童本人,但承担赔偿责任的是其监护人,通常是父母。这是因为儿童的认知能力和经济能力都有限,由监护人承担责任既合理也可行。
监护人是否尽到监护职责,是判断责任承担的关键。尽到监护职责是指监护人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智力状况,采取了合理的教育、管理和保护措施。某家长平时注重对孩子的安全教育,事发时孩子在家长视线范围内正常活动,突然做出了无法预见的危险举动造成他人损害,家长的责任可能被减轻。
但如果监护人明显疏于监护,就要承担全部责任。某家长放任十岁的孩子独自玩火,结果引发火灾造成邻居损失,家长就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监护人还要承担对孩子的教育义务,如果孩子多次实施侵权行为,说明监护人未尽到教育义务,更应承担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财产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这一规定体现了责任自负的原则。某十五岁的少年通过合法途径获得一笔财产,如继承或奖励,他实施侵权行为后,应当首先用自己的财产赔偿,不足部分再由监护人承担。
对于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情况更为复杂。他们可能因精神障碍、智力缺陷等原因无法完全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某人因精神疾病处于部分行为能力状态,在病情发作时伤害他人,监护人应当承担责任。但如果监护人已经采取了合理的看护措施,可以减轻责任。
2019年某地一起案件中,一位患有精神疾病的成年人在其配偶短暂外出时走出家门,与邻居发生冲突并伤害邻居。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当事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配偶作为监护人已经尽到了日常看护义务,短暂外出属于正常生活需要,可以减轻监护人的赔偿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他们没有责任能力,不能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由监护人承担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年龄太小或精神智力状态严重异常,完全不能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法律不能要求他们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某五岁儿童在玩耍时推倒其他孩子致其受伤,这个儿童本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完全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
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责任更为严格。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没有自我保护和判断能力,监护人需要时刻关注其安全和行为。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很难主张自己已经尽到监护职责而减轻责任。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的损害,监护人原则上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只有在能够证明已经尽到监护职责的情况下,才可能减轻责任,但这种减轻的空间很小。
某三岁儿童在商场玩耍时,碰倒货架上的商品砸伤其他顾客。虽然商场是公共场所,但监护人仍然负有看护义务。如果监护人当时正在看护孩子,事故属于意外,可能减轻责任;如果监护人让孩子独自玩耍,疏于看护,就要承担全部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财产的,赔偿费用应当从本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这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相同。但实践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特别是幼童通常没有财产,赔偿费用基本都由监护人承担。
对于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监护责任的认定与未成年人有所不同。成年人的监护人通常是其配偶、父母或其他近亲属,这些监护人本身也有自己的生活和工作,不可能24小时看护。法律对这类监护人的要求会适当放宽。
某患有严重精神疾病的成年人由其配偶监护。在配偶正常上班时间,患者独自在家,砸毁了邻居的窗户。这种情况下,虽然监护人未能实时看护,但不能因此认定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因为监护人也需要正常生活。如果监护人事先已经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如将危险物品收好、告知邻居注意等,可以减轻责任。
监护人的责任是责任能力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监护人为什么要为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这涉及监护制度的本质和责任承担的正当性基础。
从法理上看,监护人的责任基础有多种学说。监督过失说认为,监护人之所以承担责任,是因为其在监护过程中存在过失,未能阻止被监护人实施侵权行为。这种观点将监护人责任建立在过错责任的基础上。
衡平说认为,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时,损失应当由受害人还是监护人承担?从公平角度看,让与被监护人有特殊关系、从被监护人处获得利益或负有法定义务的监护人承担,比让无辜的受害人自己承担更为合理。这种观点强调责任分配的公平性。
危险责任说认为,被监护人的行为具有不可预测的危险性,监护人既然接受了监护职责,就应当承担这种危险可能带来的责任。这种观点将监护人责任理解为一种风险承担。
监护人的确定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对于未成年人,父母是当然的监护人。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担任。对于成年人,配偶是优先顺序的监护人,其次是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等。
监护职责的转移会影响责任承担。某未成年人由父母委托给祖父母临时照看,在此期间实施侵权行为,应当由实际履行监护职责的祖父母承担责任。但如果祖父母已经明确告知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或已经履行完毕并通知父母,责任可能回到父母身上。
教育机构的责任与监护人责任有所交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或造成他人损害的,教育机构要承担相应责任。但这不是代替监护人,而是基于教育机构的教育、管理职责。如果教育机构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不承担责任;未尽到的,承担相应责任。
2020年某小学一起案件中,学生甲在课间将学生乙推倒,致其受伤。学校提供证据证明当时有值班老师在场,事故属于突发情况,老师立即进行了处置。法院认定学校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不承担责任,应由学生甲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监护人承担责任后,如果被监护人有财产,可以从其财产中获得补偿。如果侵权行为发生时有第三人的过错,监护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某儿童在商场被玩具所吸引,爬上柜台取玩具时摔伤其他顾客。监护人赔偿后,如果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柜台高度不合理、无安全提示等,监护人可以向商场追偿部分损失。
监护人责任制度的目的不仅是救济受害人,更重要的是督促监护人履行好监护职责,加强对被监护人的教育和管理,预防损害的发生。这种制度设计体现了侵权法的预防功能,有利于构建和谐的社会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