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关系到个人和家庭的生存发展,也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增长。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就业形势发生深刻变化。计划经济时期的统包统配早已成为历史,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成为基本方式。当前,就业总量压力和结构性矛盾长期并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城镇困难人员等群体就业问题突出。
2007年《就业促进法》颁布实施,标志着就业工作进入法治化轨道。法律确立就业优先战略,要求政府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法律明确禁止就业歧视,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对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退役军人等群体给予特殊保护。同时建立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规范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求职和用人单位招聘搭建平台。
许多劳动者因缺乏技能而难以就业,或只能从事简单劳动、获得较低收入。职业培训帮助他们掌握一技之长,实现更高质量就业。国家建立职业培训制度,鼓励企业开展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和转岗培训,支持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面向社会开展培训,推行学徒制,促进技能人才培养。
近年来,新技术新业态快速发展,对劳动者素质提出更高要求。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广泛应用,传统岗位不断减少,新兴职业大量涌现。职业培训需要及时跟进,帮助劳动者更新知识技能,适应产业转型升级。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逐步建立,贯穿劳动者学习工作全过程。
就业歧视是就业领域的顽疾。性别歧视、年龄歧视、学历歧视、地域歧视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侵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一些用人单位招聘时明确标注“限男性”、“仅限本地户籍”、“985/211优先”等歧视性条件,将大量符合岗位要求的劳动者拒之门外。部分企业要求女性求职者承诺几年内不结婚不生育,或在录用时进行乙肝检测。这些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依法纠正和处罚。

就业促进制度是国家为扩大就业、改善就业结构而采取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包括宏观就业政策、就业援助、创业扶持、职业培训等多个方面。
就业政策体系以就业优先战略为核心。国家把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坚持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明确了劳动者、市场、政府在就业中的不同作用。
劳动者自主就业意味着劳动者有权自主选择职业和工作单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限制。计划经济时期,劳动者被分配到某个单位,不能自由流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能力和市场需求,自主决定职业方向。
《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市场调节就业是指通过劳动力市场的供求机制配置人力资源。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主招用人员,劳动者通过市场寻找工作机会,双方自由选择、协商达成协议。市场机制能够有效实现人力资源优化配置,但也存在市场失灵问题,需要政府适度干预。
政府促进就业主要通过制定就业政策、完善就业服务、提供就业援助、规范市场秩序等方式进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时,充分考虑对就业的影响,优先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
《就业促进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
鼓励创业是拓展就业渠道的重要方式。创业不仅解决创业者本人的就业问题,还能创造新的就业岗位。国家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在资金、场地、技术、信息、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简化工商登记手续,降低创业门槛,对小微企业给予税收优惠,设立创业担保贷款。
2015年,国家提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全社会掀起创业创新热潮。许多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退役军人投身创业,开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电子商务、网络直播、自媒体等新业态为创业提供了广阔空间。一个大学生利用电商平台销售家乡农产品,第一年销售额就突破百万元,不仅自己致富,还带动当地农民增收。
就业政策需要与经济政策、产业政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相互协调。经济增长是扩大就业的基础,但经济增长不一定自动带来就业增加,还要看增长方式和产业结构。资本密集型产业虽然产值高,但吸纳就业有限;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吸纳就业能力更强。
就业优先不是不要经济增长,而是在促进经济增长的过程中更加重视就业问题,把就业作为宏观调控的优先目标。稳就业、保就业成为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
就业援助制度是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的专项制度。就业困难人员包括大龄失业人员、残疾人、低保家庭成员、连续失业一定时间的人员等,他们因年龄、身体、技能等原因在劳动力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需要政府提供有针对性的帮扶。
《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公益性岗位是就业援助的重要措施。政府投资开发或通过其他方式开发,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的岗位,如城市社区保安、保洁、绿化、治安巡逻等。这些岗位工作相对简单,适合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政府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适当岗位补贴。
老张今年56岁,原是一家国有企业的车间工人,企业破产后失业多年,因年龄偏大、技能单一,多次求职被拒。街道就业服务中心将他纳入就业困难人员名单,推荐到社区从事保安工作,月工资2800元。政府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降低用人成本,同时帮助老张稳定就业。
零就业家庭是就业援助的重点对象。一个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称为零就业家庭。政府对零就业家庭实行动态管理,确保至少一人实现就业。街道、社区对零就业家庭进行摸底登记,提供“一对一”就业服务,开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
《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被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残疾人就业面临更多困难。身体障碍限制了他们的就业选择,社会偏见也使他们难以获得平等机会。国家对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集中就业是指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等,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分散就业是指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比例的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就业援助不是简单救济,而是通过培训、服务、政策扶持等综合措施,提升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能力,帮助他们实现自食其力,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也维护了他们的劳动尊严。
创业是实现就业的重要途径,一人创业可带动多人就业。国家鼓励和支持劳动者自主创业,在资金、场地、技术、培训等方面提供全方位扶持。
资金支持是创业扶持的核心。创业初期往往面临资金短缺,银行贷款门槛高、手续复杂。国家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提供政府贴息贷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可达20万元,合伙创业的可适当提高,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可达300万元。贷款由政府设立的担保基金提供担保,降低银行风险。
《就业促进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小王大学毕业后想开办一家设计工作室,但启动资金不足。他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提交创业计划书和相关材料后,获批15万元贷款,财政给予利息补贴。利用这笔资金,小王租赁了办公场地、购置了设备,工作室顺利开业,半年后就收回成本并开始盈利,还招用了3名员工。
税收优惠也是重要扶持手段。对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残疾人、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微企业招用这些重点群体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6000元标准依次扣减相关税费。
创业培训帮助潜在创业者提升创业能力。许多人有创业意愿,但缺乏市场分析、经营管理、财务核算等知识。政府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内容包括创业意识培养、创业计划制定、企业开办流程、经营管理技巧等。培训采取课堂教学与实训演练相结合的方式,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对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培训补贴。
《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步完善创业培训制度,向劳动者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服务。”
创业孵化基地为初创企业提供低成本的经营场所和配套服务。许多创业者在起步阶段难以承担高昂的租金和管理费用。政府或社会力量建设创业孵化基地,为入驻企业提供免费或低价场地、物业管理、创业指导、投融资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对认定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给予资金补助。
网络创业成为新趋势。电子商务平台降低了创业门槛,网店开设简便、成本较低。对网络创业的,在工商登记、税收征管、创业担保贷款等方面给予与实体创业同等待遇。一些地方将网络创业纳入就业统计和政策扶持范围。
创业扶持政策的落实需要各部门协同配合。人社部门负责创业培训和创业担保贷款,市场监管部门简化登记流程,税务部门落实税收优惠,财政部门安排扶持资金,形成促进创业的政策合力。

就业服务是连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桥梁。劳动者需要获取就业信息、得到求职指导,用人单位需要发布招聘信息、筛选合适人选,就业服务机构为双方提供专业化、便利化的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是政府向全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免费提供的就业服务,具有公益性和普惠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就业政策咨询、职业供求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等服务。
《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职业介绍是公共就业服务的核心内容。劳动者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求职信息,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学历技能、求职意向等。用人单位发布招聘信息,说明岗位要求、工作内容、薪酬待遇等。服务机构根据劳动者条件和用人单位需求进行匹配,向双方推荐,促成就业。
小李职业学校毕业后一直没找到合适工作,到区就业服务中心登记求职。工作人员了解他的专业技能和求职意向后,向他推荐了几家正在招聘的企业。小李选择了一家机械制造企业,服务中心联系企业安排面试,小李顺利通过并被录用。
就业信息发布是重要服务内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网站、手机APP、公告栏、招聘会等多种渠道,及时发布职业供求信息、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信息等,帮助劳动者了解市场行情。定期举办招聘会,组织用人单位集中招聘。春节后是求职高峰,各地举办“春风行动”专项招聘活动。
《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举办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职业指导帮助劳动者了解职业状况、掌握求职方法、确定职业方向、增强就业能力。职业指导人员通过测评、咨询等方式,帮助劳动者认识自我、认识职业,制定合理的职业规划,指导简历制作、面试技巧、职场礼仪等。
失业登记是公共就业服务的基础工作。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劳动者,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登记后可以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参加职业培训、申请就业援助、领取失业保险金等。
近年来,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水平不断提升。建立全国统一的就业信息平台,实现就业信息全国联网。网上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社保关系转移等业务,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手机APP提供掌上就业服务,劳动者随时随地查询岗位、投递简历、预约服务。

人力资源市场是劳动力资源配置的主要场所,包括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是就业服务管理的重要内容。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为用人单位招聘人员和为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的机构。这类机构灵活高效,服务方式多样,是公共就业服务的有益补充。但部分机构存在发布虚假信息、违规收费、扣押证件等违法行为。
《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二)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四)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设立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需要具备一定条件并依法办理许可。应当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如实发布招聘信息。用人单位委托招聘时,应核实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相关证件,确认招聘信息真实合法。不得发布虚假招聘信息,不得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招聘提供服务。一些黑中介发布高薪岗位虚假信息,引诱劳动者求职,收取费用后却无法提供承诺的工作。
禁止向劳动者收取押金或扣押证件。部分中介机构以保证金、资料费、培训费等名义向劳动者收费,或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学历证书等证件,限制劳动者自由择业。这种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劳动者有权拒绝并举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以向用人单位收取服务费用,但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不得扣押证件。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的人力资源供求信息,不得包含歧视性内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不得发布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歧视性内容的招聘信息。”
某中介机构以高薪招聘销售人员为名,吸引大量求职者报名,要求每人交纳500元资料费,承诺安排面试并保证录用。求职者交钱后,中介让他们等通知,一等就是几个月,根本没有安排工作。求职者要求退款,中介以各种理由推脱。后经劳动者举报,劳动监察部门对该中介进行查处,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并处以罚款,吊销其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网络招聘平台成为重要的人力资源服务渠道。求职者在线注册、投递简历,用人单位发布招聘、筛选人才,便捷高效。但网络招聘也存在信息真实性难以核实、个人信息泄露等问题。有的招聘平台审核不严,虚假招聘信息泛滥;有的将求职者简历出售给第三方。
劳动者通过中介机构求职时,要注意查看机构是否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警惕收取押金、扣押证件、承诺保证就业等违规行为,提高防范意识。
招聘活动是用人单位选择劳动者、劳动者寻找工作的重要方式。规范招聘活动,防止虚假招聘和就业歧视,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和公平就业权,是就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用人单位招聘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真实的工作信息。招聘广告或招聘简章应当载明用人单位名称、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社会保险等事项,不得发布虚假信息。一些企业以高薪、优厚福利为诱饵,实际上工作内容与承诺不符,劳动条件恶劣。
《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诚实信用、公平、公开的原则。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招聘信息不得包含歧视性内容。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为由拒绝录用或提高录用标准。招聘时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限定性别或性别优先,不得限制婚姻、生育或对已婚、已育妇女另设录用标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将户籍、毕业院校作为限制性条件。
某公司招聘文员,在招聘信息中注明“限女性,30岁以下,未婚未育,本地户口,211高校毕业”。这则招聘信息包含多项歧视性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女性劳动者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后,监察部门对该公司进行约谈,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公司重新发布招聘信息,删除歧视性条件,按照岗位实际需要招聘。
用人单位不得以检测乙肝病毒为由拒绝录用。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影响正常工作,将其排除在就业之外,既不合理也不合法。2010年,人社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通知,禁止入学、就业体检中检测乙肝项目,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隐私和平等就业权。
《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招聘会活动需要规范管理。大型招聘会参会单位多、求职者集中,容易出现虚假招聘、现场混乱等问题。举办招聘会应当制定组织实施办法,审核参会单位资质和招聘信息,向求职者明示参会单位名单和岗位信息,维护现场秩序。对参会单位发布虚假信息、实施就业歧视的,应及时制止并清退出场。
劳动者遇到虚假招聘或就业歧视时,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监察部门应及时受理,进行调查核实,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职业培训是提升劳动者就业能力和技能水平的重要途径。掌握一定职业技能,是劳动者实现稳定就业、获得体面收入的基础。建立健全职业培训制度,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就业、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职业技能培训是使劳动者获得从事某种职业所需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职业知识、操作技能、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等,培训形式包括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失业人员培训等,培训对象覆盖城乡全体劳动者。
企业是职业培训的重要主体。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制定职工培训计划,对新招用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培训,对在岗职工进行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培训。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开展职业培训。
《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方向,鼓励、指导企业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培训制度,对劳动者进行不同形式的职业培训。”
某制造企业引进新生产线,员工需要掌握新设备操作技能。企业组织全体生产工人参加技能培训,聘请设备厂家技术人员授课,采取理论讲解与实际操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培训结束后进行考核,合格者上岗操作。通过培训,员工顺利掌握新技能,生产效率大幅提升。
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面向社会开展职业培训。职业院校不仅承担学历教育任务,也面向社会劳动者开展短期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专门从事技能培训,灵活设置培训项目。开展培训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包括培训场地、设备设施、师资力量等。
政府对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给予补贴。对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培训补贴直接补给培训机构或个人,减轻劳动者培训负担。
《就业促进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预备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有就业要求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定期限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
失业人员培训帮助他们尽快再就业。失业后不少人技能落后,难以适应市场需求,通过培训可以更新技能、拓宽就业渠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失业人员提供职业培训信息,推荐参加培训,费用由就业专项资金或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培训提升其就业能力。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但普遍缺乏职业技能,只能从事简单体力劳动。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使其掌握建筑、制造、服务等行业技能,提高就业层次和收入水平。培训针对农民工特点,注重实用性,时间安排灵活。
职业培训要紧贴市场需求,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培训内容应当听取用人单位意见,使培训内容与岗位要求相匹配。

学徒制是传统的技能人才培养方式。师傅带徒弟,在实际工作中传授技能,徒弟边干边学,逐步掌握职业技能。
现代学徒制将传统学徒培养与现代职业教育相结合,由企业与职业院校联合培养。学生既是职业院校的学生,也是企业的学徒,在学校学习理论知识,在企业接受技能训练。企业和学校签订合作协议,共同制定培养方案,共同实施教学,共同评价成果。学生毕业后直接到企业就业,企业获得所需人才。
《职业教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招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并可以设置职业教育机构或者教学场所。企业应当承担对本单位职工和准备招用人员的职业教育的费用,国家予以政策支持。”
新型学徒制是面向企业在职职工开展的技能提升培训。企业与职业院校或培训机构合作,采取“企校双师、工学交替”方式,对新招用和转岗职工进行系统培训。培训期限一般为1-2年,学徒在企业接受师傅指导,在学校或培训机构学习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结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政府对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给予补贴。按照培训成本,对企业给予每人每年4000元以上的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或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调动了企业开展培训的积极性。
某汽车制造企业与当地技师学院合作,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选拔50名新入职员工作为学徒,企业指定技术骨干担任师傅,学院安排专业教师授课。学徒每周4天在企业工作学习,1天到学院上课。培训为期2年,学完全部课程并考核合格后,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成为企业技术骨干。
学徒制培养模式强调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符合技能人才成长规律。通过企业与院校深度合作,实现招生与招工一体化、培养与就业一体化。
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国家对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职业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如医师、教师、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从事这些职业必须经过专业培训,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职业资格分为准入类和水平评价类。准入类职业资格关系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必须持证上岗,如特种作业人员、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等。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反映职业技能水平,不是就业必备条件。近年来,国家大力清理规范职业资格,取消了大批不必要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
《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对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是职业资格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对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改由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企业结合生产经营实际,自主确定评价范围、制定评价标准、组织技能考核,为职工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职业技能等级分为五级,从低到高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劳动者参加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相应等级证书,证明具备该等级的职业技能。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某电力公司建立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对一线技术工人开展技能评价。公司成立评价委员会,制定评价标准和考核办法,组织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通过考核的职工获得相应等级证书,并与薪酬待遇、岗位晋升挂钩。高级工每月增加300元技能津贴,技师增加500元,高级技师增加800元。
技能人才是支撑中国制造、中国创造的重要力量。加强职业培训,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提高技能人才待遇,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的社会氛围,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平等就业权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任何人不得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状况等与工作能力无关的因素受到就业歧视。消除就业歧视,创造公平就业环境,是就业促进法律制度的重要目标。
就业歧视是指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晋升、培训、解雇等环节,基于与工作能力无关的因素,对劳动者实施区别对待,使其丧失平等就业机会或遭受不利待遇。
性别歧视是最常见的就业歧视形式。表现为招聘时限定性别、同工不同酬、对女性提出额外要求等。许多企业招聘时明确要求“限男性”或“男性优先”,将女性求职者排除在外。理由是女性要生育、照顾家庭,影响工作,增加企业成本。这种认识是对女性的偏见。
《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小张是一名应届女大学生,专业成绩优秀,多次获得奖学金。她应聘某公司市场专员岗位,各方面条件完全符合,但公司以“岗位不适合女性”为由拒绝录用。小张认为这是性别歧视,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市场专员岗位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公司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构成就业歧视,判决公司向小张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并赔礼道歉。
年龄歧视也较为普遍。一些企业招聘时设置“35岁以下”、“40岁以下”等年龄限制,将大龄求职者排除在外。35岁以上劳动者往往经验丰富、技能成熟,但在求职中屡遭拒绝。年龄不应成为就业的障碍。
学历歧视表现为过分强调学历、毕业院校,而忽视实际能力。招聘时要求“985/211高校毕业”、“研究生以上学历”,将大量能够胜任岗位的劳动者排除。许多岗位实际并不需要高学历,但企业盲目提高学历门槛。
户籍歧视表现为限制外地人就业。一些地方和单位招聘时要求“本地户籍”或“本地户籍优先”,对外地劳动者设置障碍。在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中,劳动者有权自由流动、跨地区就业。
健康歧视表现为对乙肝病毒携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残疾人等的就业歧视。一些企业在体检中检测乙肝,发现携带者即拒绝录用。乙肝病毒携带者在日常工作接触中不会传染,完全可以正常工作。
平等就业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都享有平等的就业权。
《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保护平等就业权,首先要禁止就业歧视行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以岗位需要和劳动者能力为标准,不得设置与工作无关的限制性条件。对确因工作性质需要的特殊要求,应有合理理由,并符合法律规定。除法律明确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限制女性就业;除法律规定必须持证上岗的职业外,不得将职业资格作为限制条件;除特殊岗位外,不得限制户籍;不得因健康状况歧视劳动者。
劳动者遭受就业歧视,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构成就业歧视的,判令用人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通过司法救济,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权。
2019年,某法院受理一起就业性别歧视案件。求职者小李应聘某公司文字编辑岗位,笔试面试成绩均为第一,但公司以“该岗位更适合男性”为由拒绝录用,录取了成绩较低的男性应聘者。小李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法院审理认为,公司的行为构成性别歧视,侵害了小李的平等就业权,判决公司赔偿小李经济损失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并在公司官网公开赔礼道歉。
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就业歧视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用人单位存在歧视性招聘的,应当约谈、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就业歧视不仅侵害劳动者个人权益,也造成人力资源浪费,阻碍社会公平正义。消除就业歧视,需要完善法律制度、加强执法监督、提高社会意识,共同营造公平就业环境。

用人单位实施就业歧视,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通过追究责任,制裁违法行为,保护劳动者权益。
民事责任主要是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劳动者因遭受就业歧视提起诉讼,法院认定歧视成立的,可以判决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如求职费用、误工损失等。对于精神损害,可以判决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赔礼道歉是恢复劳动者名誉、消除影响的方式。
行政责任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实施。对发布含有歧视性内容招聘信息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歧视性招聘信息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或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包含歧视性内容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某招聘网站发布企业招聘信息时,未对歧视性内容进行审核,多条招聘信息中包含“限男性”、“本地户籍优先”等内容。市场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对该网站进行调查,发现确实存在违规行为,责令立即删除歧视性信息,对网站运营公司处以3万元罚款,并要求建立信息审核机制。
劳动者应当增强平等就业意识,勇于维护自身权利。遇到就业歧视时,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质疑;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妇联、残联等组织投诉举报,寻求帮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救济。
社会各界应当关注就业歧视问题,营造平等就业的社会氛围。媒体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公众对就业歧视危害的认识。行业组织加强自律,引导用人单位树立正确用人观念。工会、妇联、残联等组织为遭受歧视的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