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不仅存在于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在现代企业中,劳动者作为群体,通过集体力量与用人单位对话、协商,形成集体劳动关系。集体劳动关系是个别劳动关系的延伸和发展,是劳动关系调整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个别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议价能力有限。通过组织工会、签订集体合同、参与民主管理,劳动者可以集体表达诉求、维护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劳资双方的力量对比。这种集体性劳动关系调整机制,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稳定发展,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意义重大。
中国集体劳动关系法律制度植根于社会主义制度,具有鲜明特色。《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了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规定职工通过各种途径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对工会组织、集体合同、职工民主管理等制度作出明确规定。
与西方国家劳资对抗模式不同,中国集体劳动关系法律制度强调劳资合作、利益协调与矛盾化解。工会既代表职工维护权益,也配合企业做好生产经营;集体合同是平等协商的成果;职工民主管理是参与企业决策、监督企业运行的重要途径。这种调整模式在保障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进入新时代,劳动关系呈现出主体多元化、形式多样化、利益诉求复杂化的特点。如何进一步完善集体劳动关系法律制度,更好发挥工会作用,推动集体协商,健全民主管理,妥善处理集体劳动争议,成为劳动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课题。

工会是劳动者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在集体劳动关系中,工会代表职工的利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理解工会的性质、职能和运作机制,是把握集体劳动关系法律制度的基础。
中国工会具有鲜明的政治属性和社会属性。从政治属性看,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开展工人运动的得力助手,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工会接受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带领职工群众听党话、跟党走。从社会属性看,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力量,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条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的基本职能可概括为维护、建设、参与和教育四个方面。维护职能是工会最基本、最重要的职能。工会通过参与立法、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开展集体协商、提供法律援助,维护职工的政治权利、经济权益、文化权益和社会权益。这种维护不是对抗性的,而是在坚持党的领导、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的前提下,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2018年,某大型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涉及数千名职工安置。企业工会积极参与改制方案制定,代表职工与企业经营者平等协商,就职工安置、经济补偿、社会保险接续等问题提出意见建议。经过多轮协商,最终形成了兼顾企业发展和职工利益的改制方案,得到绝大多数职工认可,确保了改制工作平稳推进。
建设职能是指工会组织动员职工参与经济建设和企业发展。工会通过开展劳动竞赛、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激发职工劳动热情和创造活力,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产品质量。工会还组织职工学习科学技术知识,提高职工队伍素质,为企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七条规定:“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参与职能是指工会代表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在国家层面,工会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参与涉及职工利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制定。在企业层面,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平等协商、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参与企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2019年,某互联网公司计划调整绩效考核制度。公司工会了解情况后,主动与管理层沟通,要求将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在职代会上,职工代表对方案中不合理条款提出质疑,经过充分讨论和协商,公司最终修改完善了考核方案,使其更加公平合理,得到职工普遍认可。
教育职能是指工会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科学文化教育和法律教育。工会通过多种教育活动,帮助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养主人翁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职工综合素质。
中国工会职能体现了维权与维稳的统一、维护职工权益与促进企业发展的统一。工会既要坚定地站在职工一边维护权益,又要顾全大局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在劳资关系中发挥协调平衡作用。

依法组建工会是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前提。《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工会组建遵循自愿原则,由职工自主决定是否建立工会组织。
工会组建第一步是发起。企业职工可以自发组织,提出建立工会的动议。上级工会也可以指导和帮助企业职工组建工会。发起人一般应当是企业正式职工,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和群众基础。发起建会后,需要征集一定数量职工的签名支持,通常要求不少于职工总数的一定比例。
2017年,某新成立民营企业有职工八十余人,一直未建立工会组织。几名职工骨干了解到工会作用后,主动联系上级工会寻求指导。上级工会派出工作人员到企业宣传工会法律法规,讲解工会性质和职能。在上级工会指导下,职工们发起建会倡议,很快征集到大多数职工支持签名。
第二步是筹备。在取得职工广泛支持后,成立工会筹备组,负责组建工会的筹备工作。筹备组主要任务包括:起草工会章程草案、拟定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筹备召开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等。筹备组通常由发起人和职工代表组成,并报上级工会批准。
《中国工会章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建立工会组织,应当在上级工会的指导和帮助下进行。”
第三步是选举。筹备工作就绪后,召开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工会最高权力机关,有权选举和罢免工会委员会委员。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候选人获得全体会员或代表过半数选票方可当选。工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和委员若干人。
2018年,某制造企业召开首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大会听取了工会筹备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工会章程,选举产生了由七人组成的工会委员会。选举过程严格按照民主程序进行,充分体现职工意愿。新当选的工会主席是企业一名技术骨干,在职工中威信较高,大家对新一届工会充满期待。
第四步是批准和公告。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应当向上级工会报告,并提交相关材料申请批准。上级工会对工会组建程序、选举合法性进行审查,确认无误后予以批准,并颁发工会法人资格证书。至此,基层工会组织正式成立。工会成立后应当及时向企业和职工公告,并向企业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工会组建过程要确保民主性和合法性。职工广泛参与、自主选举,是工会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基础。上级工会指导和帮助,能够保证工会组建工作顺利进行和工会组织健康发展。
工会组建完成后,企业应当为工会提供必要工作条件。企业应当为工会提供办公用房和必要办公设备,保障工会开展工作。企业应当按照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向工会拨缴经费,为工会活动提供经费保障。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等,由所在单位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
某企业建立工会后,企业行政主动为工会提供了一间办公室,配备了办公桌椅、电脑、打印机等设备。企业财务部门每月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二计提工会经费,及时拨付给工会。企业还选派了一名专职工会干部,其工资待遇由企业承担。这些措施为工会开展工作创造了良好条件。
工会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同时也承担相应义务。工会权利的实现,是工会履行职能、发挥作用的保障;工会义务的履行,是工会取得职工信任、获得社会认可的基础。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权利是工会最核心的权利。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会有权代表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工会有权对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有权要求改正。工会有权参与劳动争议的调解和处理,为职工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
2016年,某建筑企业长期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企业工会得知情况后,多次与企业负责人沟通,要求尽快解决欠薪问题。在工会督促下,企业筹措资金,在春节前将拖欠工资全部发放到农民工手中。工会还协助企业建立了工资支付保障机制,从制度上防止欠薪问题再次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六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使工会能够代表职工参与企业重大决策。企业在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企业在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当征求工会意见。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负责职代会日常工作。
2015年,某国有企业计划实施内部改革,调整部门设置和人员配置。企业在制定改革方案时,多次召开工会座谈会,听取工会意见。工会组织职工代表对方案进行讨论,收集职工意见建议,并向企业反馈。企业根据工会和职工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最终改革方案获得职代会高票通过。
组织职工开展活动的权利保障工会能够组织丰富多彩的职工活动,增强职工凝聚力和向心力。工会可以组织职工开展文化体育活动,丰富职工精神文化生活。工会可以组织职工进行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提高职工业务能力。工会可以组织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激发职工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某制造企业工会每年组织职工运动会、歌咏比赛、书画展览等文体活动,参与职工众多,气氛热烈。工会还定期举办技能培训班,邀请专家授课,帮助职工提升技能水平。这些活动既丰富了职工业余生活,又提高了职工综合素质,深受职工欢迎。
工会在依法行使权利的同时,也要防止权力滥用。工会权利是为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而不是为了工会自身利益。工会要正确处理维权与维稳的关系,在维护职工权益的同时,也要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工会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工会作为群众组织,必须在法律框架内活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二是组织和教育职工,提高职工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工会要通过各种教育活动,引导职工树立正确价值观,培养职工主人翁精神。
三是协助企业做好生产经营工作,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目标。工会不是企业的对立面,而是企业的合作伙伴。工会要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投身企业发展,为企业创造更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四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工会在维护职工权益的同时,也要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化解劳动矛盾,促进劳资双方互利共赢。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七条规定:“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2017年,某民营企业面临市场竞争压力,经营形势严峻。企业工会主动作为,组织职工开展“献计献策、共渡难关”活动。职工们积极响应,提出了许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合理化建议。工会还协助企业做好职工思想工作,稳定职工队伍,鼓舞职工士气。在工会和职工共同努力下,企业走出困境,实现扭亏为盈。
集体合同是工会或职工代表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制度是集体劳动关系调整的核心机制,是实现劳资双方利益平衡的重要途径。
集体合同不同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调整个别劳动关系;集体合同是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调整集体劳动关系。集体合同具有普遍约束力,适用于企业全体职工,包括已经签订劳动合同和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集体合同标准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

集体合同订立是一个民主协商的过程,需要劳资双方真诚合作和平等对话。订立集体合同一般经过以下几个阶段。
协商准备阶段是集体合同订立的基础。工会或职工代表需要充分了解职工意愿和诉求,收集职工对工资、福利、工作条件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可以通过召开职工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设立意见箱,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同时要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了解同行业、同地区劳动标准和工资水平,为协商做好充分准备。
2019年,某电子企业工会在集体合同协商前,组织了为期一个月的职工意见征集活动。工会设立了专门邮箱和热线电话,收到职工意见建议二百余条。工会对这些意见进行认真梳理分类,归纳出职工最关心的十个问题,包括加班工资、带薪年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工会还调查了本地区同行业企业工资水平和福利待遇,为协商提供了数据支撑。
企业方也需要做好准备工作。企业要对自身经营状况、盈利能力、支付能力进行客观评估,确定协商底线和空间。企业要指定协商代表,通常由企业负责人或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担任,必要时可以聘请法律顾问参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协商谈判阶段是集体合同订立的关键。协商双方进行面对面谈判,就集体合同各项条款进行磋商。协商应当遵循平等、诚信、合作的原则,双方应当充分表达各自观点和诉求,通过讨论、妥协、让步,寻求共同接受的方案。
协商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分歧和争议。对于一些敏感问题,如工资增长幅度、奖金分配方案等,双方可能存在较大差异。这时需要耐心沟通,摆事实讲道理,既要坚持原则,又要灵活务实。必要时可以暂时搁置争议,先就能够达成一致的条款形成共识,再集中力量解决难点问题。
2018年,某零售企业进行集体合同协商时,在年终奖发放标准上存在分歧。职工方要求按照上一年度标准发放,企业方认为当年经营效益下降,难以维持原有标准。经过多轮协商,双方最终达成妥协:当年年终奖按照上一年度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发放,如果下一年度经营效益好转,再适当提高标准。这个方案既考虑了职工利益诉求,又兼顾了企业实际困难,实现了双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草案形成阶段是将协商成果文字化的过程。协商双方就各项条款达成一致后,由协商代表起草集体合同文本。集体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内容要明确具体,文字要准确规范。集体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集体合同期限、变更和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等。
审议通过阶段体现了集体合同的民主性。集体合同草案形成后,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只有得到职工认可和同意,集体合同才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集体合同草案时,应当充分讨论,广泛听取意见,进行民主表决。集体合同草案获得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同意后,方为通过。
2020年,某物流企业的集体合同草案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审议时,有职工代表对其中关于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的条款提出异议,认为标准过低,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工会和企业协商代表认真听取了意见,当场进行研究,决定对该条款进行修改,适当提高发放标准。修改后的草案重新提交表决,获得全体职工代表一致通过。
集体合同订立过程,既是劳资双方利益博弈的过程,也是增进理解、建立互信的过程。通过平等协商,劳资双方能够更好了解彼此立场和关切,寻找利益平衡点,形成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
集体合同内容涉及劳动关系的方方面面,是劳资双方权利义务的具体体现。一份高质量的集体合同,应当内容全面、条款明确、标准合理,既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又兼顾企业实际情况。
劳动报酬条款是集体合同的核心内容。劳动报酬直接关系到职工生活水平,是职工最关心的问题。集体合同应当明确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支付办法、工资调整机制等。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集体合同可以约定职工工资的增长幅度和增长时间,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使职工能够合理分享企业发展成果。
2016年,某制造企业在集体合同中约定:职工工资每年增长幅度不低于企业利润增长幅度的一定比例,确保职工收入随着企业效益提高而增长。同时约定工资支付时间为每月五日前,不得拖欠或克扣。这些明确具体的约定,有效保障了职工劳动报酬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关系到职工身心健康和生活质量。集体合同应当明确工作时间制度,规定每日工作时间、每周工作时间、加班加点的条件和程序。对于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应当明确审批情况和适用范围。集体合同应当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利,明确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婚丧假、产假等各类假期的天数和待遇。
某服务企业在集体合同中约定:企业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加班的,应当征得工会同意,并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调休。职工享有的带薪年休假天数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并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这些规定使职工休息休假权利得到切实保障。
劳动安全卫生条款关系到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集体合同必须包含的内容。集体合同应当明确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标准。应当明确职业病防治措施,保障职工职业健康。应当规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应当明确工伤事故的报告、处理和赔偿程序。
某化工企业在集体合同中专门设立劳动安全卫生专章,详细规定了各项安全措施。企业承诺为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职工配备符合标准的防护用品,定期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企业每年投入不低于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的资金用于改善劳动条件。这些约定体现了企业对职工生命健康的高度重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保险福利条款涉及职工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集体合同应当明确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种类、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确保按时足额缴纳。应当规定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等企业补充保险的建立和缴费办法。应当明确职工享有的各项福利待遇,如节日慰问、生日礼品、困难补助、体检服务等。
某国有企业在集体合同中约定:企业为全体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照职工实际工资确定。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企业缴费比例为职工工资的百分之八。企业每年组织职工进行健康体检,费用由企业承担。春节、端午、中秋等传统节日发放节日慰问金或慰问品。这些福利措施增强了职工归属感和幸福感。
职工培训条款关系到职工职业发展和企业人才队伍建设。集体合同应当规定企业培训责任,明确培训内容、形式、时间和费用承担。应当保障职工接受培训的权利,鼓励职工提高技能水平。应当规定培训与使用、待遇相结合的机制,使职工通过培训获得职业发展机会。
某高新技术企业在集体合同中约定:企业每年提取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作为培训经费,用于职工技能培训、学历教育和职业资格认证。职工参加培训的时间视为工作时间,工资照发。职工通过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学历学位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这些约定激发了职工学习进步的积极性。
集体合同内容应当全面具体,既要涵盖法律规定的基本事项,又要结合企业实际增加有针对性的条款。条款设计要注重可操作性,避免模糊笼统的表述,确保集体合同能够得到切实履行。

集体合同订立后,需要经过审查程序,并在履行过程中接受监督,以确保集体合同合法性和有效性。
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是集体合同生效的必经程序。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十日内,由企业一方将集体合同文本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劳动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的审查,主要审查集体合同订立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劳动标准是否不低于法定最低标准等。如果发现集体合同存在违法情形,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异议,要求修改。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集体合同,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某企业报送的集体合同中,关于试用期的约定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上限。劳动行政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了这一问题,及时向企业和工会提出异议,要求修改。企业和工会根据劳动行政部门意见,对集体合同进行了修改,使其符合法律规定后重新报送,最终获得审查通过。
工会监督贯穿于集体合同履行全过程。工会作为集体合同一方当事人,有权监督企业履行集体合同情况。工会应当定期检查集体合同执行情况,了解职工对集体合同履行的意见和建议。发现企业违反集体合同行为,工会应当及时提出意见,要求改正。
某企业在集体合同中约定每年为职工调增工资,但到期后迟迟未兑现。工会多次与企业沟通,督促企业履行集体合同约定。在工会坚持下,企业最终按照集体合同约定为职工调增了工资,并补发了拖延期间的差额。
职工监督体现了民主管理原则。职工作为集体合同受益者,有权了解集体合同内容,监督集体合同履行。企业应当将集体合同向全体职工公示,使职工知晓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职工发现企业违反集体合同损害职工权益的,可以向工会反映,也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履行争议的处理有利于及时化解矛盾。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集体合同争议处理与个别劳动争议有所不同,更多地依靠协商和调解,尽量避免对抗性程序。
集体合同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再好的集体合同,如果不能得到切实履行,也只是一纸空文。企业要自觉履行集体合同约定义务,工会要切实发挥监督作用,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执法检查,共同维护集体合同权威性和严肃性。
职工民主管理是职工依法参与企业决策、管理和监督的制度。通过民主管理,职工能够了解企业情况,参与企业事务,维护自身权益,发挥主人翁作用。职工民主管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保障。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由职工直接选举的职工代表组成,代表全体职工利益,行使民主管理职权。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广泛而重要。职代会有权听取和审议企业经营管理重大决策、重大改革方案、职工权益保障等重要事项的报告。职代会有权审议通过或者决定企业工资分配方案、奖惩办法、劳动保护措施、集体合同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职代会有权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房分配方案等职工集体福利事项。职代会有权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对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提出奖惩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八条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2014年,某国有企业面临重大改革,需要对生产组织方式和人员配置进行调整。企业将改革方案提交职代会审议。职代会组织职工代表分组讨论,代表们踊跃发言,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意见。职代会最终表决通过了改革方案,并对方案中涉及职工利益的部分提出了修改建议。企业根据职代会意见对方案进行完善,改革得以顺利推进。
职工代表的选举体现了民主性和代表性。职工代表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可以连选连任。职工代表构成应当体现广泛性,既要有各部门各岗位代表,也要有不同层级代表;既要有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也要有一线工人;还应当有适当比例的女职工代表和少数民族代表。职工代表名额一般按照职工人数一定比例确定,通常为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
某企业有职工五百人,按照百分之五的比例选举产生了二十五名职工代表。在职工代表中,有各车间和职能部门代表,有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一线工人,其中女职工代表占百分之三十。这样的代表结构,能够较好反映各方面职工意愿和诉求。
职工代表大会召开有明确程序要求。职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职代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才能召开。职代会议题应当提前告知职工代表,职工代表有充分时间了解情况、征求意见。职代会决议或决定,应当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某企业召开年度职工代表大会,议题包括企业工作报告、财务预算报告、工资调整方案、集体合同草案等。会前,企业将相关材料发放给每位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回到各自选区征求职工意见。会上,企业负责人作了详细报告,职工代表进行了认真审议,提出了许多意见建议。经过充分讨论和民主表决,职代会对各项议题作出了决议。
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由工会承担。工会是职代会工作机构,负责职代会组织筹备、会务工作和决议督办落实。工会要做好职工代表培训教育,提高职工代表履职能力。工会要建立健全职代会制度,保障职代会正常运行。工会要加强与职工代表联系,及时了解和反映职工意见建议。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有效运行,关键在于保障职工代表民主权利,提高职代会决策质量。企业要尊重职代会决议,认真办理职代会提出的意见建议。职工代表要忠实履行职责,真正代表职工利益,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
厂务公开是企业向职工公开企业重大决策、生产经营管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制度。厂务公开是职工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是保障职工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有效途径。
厂务公开内容应当全面真实。凡是涉及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职工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都应当向职工公开。具体包括:企业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及完成情况;企业财务预算、决算情况;企业重大投资、资产处置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方案;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工资分配方案、奖金分配方案;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和使用;劳动安全卫生措施落实情况;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等。
某制造企业建立了全面的厂务公开制度。企业定期公布生产经营情况,让职工了解企业发展态势。每月公布财务收支情况,让职工知晓企业经济状况。每次分配奖金前公布分配方案和依据,让职工清楚自己收入来源。涉及职工利益的决定,在作出前都要公示征求意见。这些做法增强了企业管理透明度,赢得了职工信任和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会议研究决定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厂务公开形式应当灵活多样。可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公开;可以通过厂务公开栏、内部刊物、企业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载体公开;可以通过职工座谈会、情况通报会等会议形式公开;可以通过向职工发放书面材料、建立意见箱和热线电话公开。不同内容可以采取不同公开形式,有些需要全面公开,有些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某企业在厂区醒目位置设立了厂务公开栏,定期发布公开内容。企业还开通了厂务公开微信公众号,职工可以随时随地查阅公开信息。对于重大事项,企业召开专门的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会议进行通报。多样化的公开形式,方便了职工获取信息,提高了公开实效。
厂务公开程序要规范有序。公开内容要经过审核,确保真实准确。公开时间要及时,重大事项在决策前公开,定期事项按时公开,职工关心的问题随时公开。公开后要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对职工提出的问题要及时答复和处理。要建立厂务公开监督检查机制,由工会、职工代表等组成监督小组,对厂务公开内容、形式、程序进行监督。
某企业建立了厂务公开联席会议制度,由企业负责人、工会主席、职工代表等组成。联席会议定期研究厂务公开工作,审定公开内容,听取职工意见,解决存在问题。这一制度保障了厂务公开工作规范运行。
厂务公开的实质是保障职工民主权利,让职工真正了解企业、参与管理、监督决策。推行厂务公开,不仅是履行法律义务,更是增强企业凝聚力、提高管理水平的有效手段。企业越公开,职工越放心;职工越参与,企业越和谐。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是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重要形式。通过在董事会、监事会中设置职工代表,职工可以直接参与公司决策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职工董事的产生和职权具有法律依据。《公司法》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职工董事作为董事会成员,享有董事的一切权利,履行董事的一切义务,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的讨论和表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某国有控股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一名职工董事。这名职工董事是公司一名高级工程师,在职工中威望较高,由职代会选举产生。作为职工董事,他经常深入基层了解职工意见和诉求,在董事会讨论涉及职工利益的问题时,积极反映职工呼声,为维护职工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职工监事的产生和职权同样重要。《公司法》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职工监事对公司财务进行监督,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职工合法权益。
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其中两名为职工监事,占比达到百分之四十。两名职工监事分别来自生产一线和职能部门,熟悉公司情况,了解职工诉求。在监事会工作中,职工监事认真履职,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对损害职工利益的行为及时制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履职保障需要制度支持。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履行职责期间,其劳动关系、工资待遇等不受影响。公司应当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职提供必要条件,包括提供相关材料、安排履职时间、保障合法权益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职工意见,接受职工监督。
某公司在章程中明确规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参加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视为正常出勤,其工资奖金不受影响。公司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提供办公条件,保障其知情权,允许其查阅公司相关资料。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每年向职代会述职,汇报履职情况,回答职工代表询问。这些制度保障使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能够更好履行职责。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关键,在于保证职工代表能够真正代表职工利益,独立行使职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不是企业管理者的传声筒,而是职工利益的代言人。他们既要参与企业决策,又要监督企业管理,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独特作用。

集体劳动关系中的争议不同于个别劳动争议,涉及面广,影响大,处理难度高。如何有效规制和妥善处理集体劳动争议行为,是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保障社会秩序的重要课题。
罢工是劳动者为实现一定诉求而集体停止工作的行为,是劳动者表达利益诉求的一种方式。在不同法律制度下,对罢工的态度和规定有很大差异。
中国法律对罢工的态度具有鲜明特点。中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赋予劳动者罢工权利,也没有明确禁止罢工行为,而是通过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畅通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劳动矛盾,尽量避免罢工行为发生。
从政策导向看,国家鼓励和支持劳资双方通过平等协商、集体谈判、民主管理解决分歧和矛盾,反对采取罢工、停工等对抗性极端方式。罢工往往导致生产停顿、经营损失,不仅损害企业利益,也影响职工收入和社会稳定。因此,理性对话、依法维权,是劳资双方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曾在1982年修改前规定公民有罢工权利,但在1982年修订时删除了这一条款。这一修改反映了国家对罢工问题态度的调整,强调通过协商对话而非对抗斗争解决劳动矛盾。
2015年,某沿海地区一家工厂的职工因不满工资待遇,策划组织集体停工。当地政府和工会及时介入,组织劳资双方进行协商对话。在协商中,企业了解了职工诉求,职工了解了企业困难,双方本着相互理解、互谅互让的精神,最终就工资调整达成协议。停工计划被取消,企业恢复正常生产,职工合理诉求得到满足,矛盾得以化解。
停工与罢工的区别在于停工可能是被动的。停工既可能是劳动者主动停止工作,也可能是企业因经营困难、设备故障等原因无法提供劳动条件而导致停工。对于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的停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职工工资或生活费。
集体停工行为的处理需要区分情况。如果职工诉求合理合法,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督促企业纠正违法行为,满足职工合理诉求。如果职工诉求不合理,或者采取的方式不当,相关部门应当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引导职工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维护权益。如果停工行为扰乱社会秩序、损害公共利益,则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017年,某企业因拖欠工资引发职工集体停工。劳动行政部门介入调查后,确认企业确实存在拖欠工资行为,责令企业限期支付拖欠工资。企业按要求支付了工资,职工恢复工作。同时,劳动行政部门对企业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并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工资支付制度,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无论是罢工还是停工,都会对企业生产经营和社会秩序造成影响。预防和化解集体劳动争议,关键在于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畅通劳资沟通渠道,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避免矛盾激化。企业要依法经营、善待职工,职工要理性维权、依法行事,政府要加强监管、做好服务,共同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集体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在三人以上,有共同理由的劳动争议。集体劳动争议涉及人数多,社会影响大,处理不当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需要特别重视和妥善处理。
集体劳动争议的特点决定了其处理的复杂性。集体劳动争议往往涉及企业重大决策或普遍性问题,如企业改制、集体裁员、工资拖欠、社保欠缴等。这类争议涉及职工人数多,利益诉求相似,职工情绪容易相互影响和传染。集体劳动争议如果处理不及时、不妥当,可能引发集体上访、罢工停产等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2016年,某企业因经营不善决定裁员三百人,涉及企业近半数职工。消息传出后,引起职工强烈不满,数十名职工代表到企业要求说明情况,并威胁如果得不到满意答复就采取集体行动。企业意识到事态严重,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报告,请求指导帮助。
集体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强调预防为主、调解为先。对于集体劳动争议,应当坚持早发现、早介入、早处理,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应当坚持以调解为主,通过协商对话寻求妥善解决方案,避免矛盾激化和对抗升级。应当坚持依法处理,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也要维护企业合法权利,确保处理结果公平公正。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七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集体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有特殊规定。发生集体劳动争议,企业应当及时向工会和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协商,了解争议原因和职工诉求,寻求解决办法。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协调,必要时组织劳资双方进行集体协商。协商不成的,职工一方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上述企业裁员争议发生后,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迅速介入。劳动行政部门组织企业负责人、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进行三方协商。在协商中,企业说明了经营困难的实际情况和裁员必要性,但也表示愿意尽最大努力减少裁员人数,并给予被裁员工合理经济补偿。职工代表提出了保障被裁员工权益的具体要求,包括经济补偿标准、社保接续、再就业帮扶等。经过多轮协商,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制定了详细的裁员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
集体协商制度是预防和化解集体劳动争议的重要机制。通过集体协商,劳资双方可以就涉及职工整体利益的问题进行平等对话,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集体协商不是对抗,而是合作;不是零和博弈,而是互利共赢。建立健全集体协商机制,提高集体协商质量和效果,能够从源头上减少集体劳动争议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2020年,某餐饮企业因疫情影响经营困难,计划降低职工工资。企业没有单方面作出决定,而是主动与工会进行集体协商。在协商中,企业详细介绍了经营状况和成本压力,工会也表达了职工困难和顾虑。双方反复磋商,最终达成协议:企业临时降低工资幅度控制在百分之二十以内,待经营好转后及时恢复并给予适当补偿;企业不裁员,保障职工就业;企业为困难职工提供必要生活帮助。这一协议兼顾了企业和职工利益,得到了职工理解和支持,避免了可能发生的集体争议。
集体劳动争议妥善处理,需要企业、工会、政府三方共同努力。企业要依法经营,尊重职工权益,遇事多与职工商量。工会要积极作为,既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也要引导职工理性维权。政府要加强监管和服务,及时发现和化解矛盾,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群体性劳动争议是指涉及人数众多、影响面广、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劳动争议。这类争议往往起因于企业重大决策或突发事件,如企业倒闭、集体裁员、欠薪欠保等,职工情绪激动,容易采取集体上访、围堵企业、堵塞交通等过激行为。
群体性劳动争议的预防是第一位的。企业在作出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时,应当事先与工会协商,听取职工意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争取职工理解和支持。政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企业违法违规行为,防止小问题拖成大矛盾。工会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及时了解职工思想动态,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协助企业和政府做好预防工作。
2013年,某地区一家老国有企业面临破产重组,涉及数千名职工安置问题。当地政府高度重视,提前介入,组织专门工作组进驻企业。工作组与企业、工会、职工代表多次沟通,制定了详细的职工安置方案,明确了经济补偿标准、社保待遇、再就业帮扶等政策。方案在职代会上获得通过,职工对安置方案基本满意。整个破产重组过程平稳有序,没有发生群体性事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群体性劳动争议的应对需要快速反应、综合施策。一旦发生群体性劳动争议,相关部门要立即启动应急机制,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了解情况,控制事态。要组织劳资双方代表进行对话协商,找出问题症结,提出解决方案。要做好职工情绪疏导和思想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升级。要依法处理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2019年,某工厂因拖欠工资数月,数百名职工集体到市政府上访,要求解决欠薪问题。市政府启动应急预案,成立了由人社、信访、公安等部门组成的工作组。工作组立即调查核实情况,确认工厂确实存在拖欠工资问题。工作组一方面督促工厂筹措资金发放工资,另一方面做好职工安抚工作。经过连续几天努力,工厂分批发放了拖欠工资,职工情绪稳定,上访队伍解散。
长效机制的建立是防止群体性劳动争议反复发生的根本。要建立健全劳动关系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化解劳动关系领域风险隐患。要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畅通劳资沟通渠道,促进劳资双方对话协商。要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加大对违法用工行为查处力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要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为失业职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服务,缓解职工后顾之忧。
群体性劳动争议的应对,考验着政府治理能力和社会协调机制。只有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综合施策,才能有效化解群体性劳动争议,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和社会大局稳定。
集体劳动关系法律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劳动者有序参与、理性表达、依法维权的重要保障。通过工会组织建设,集体合同签订,民主管理推进,以及劳动争议行为规范,集体劳动关系法律制度在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保障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新时代对集体劳动关系法律制度提出了新要求。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劳动关系呈现出新特点和问题,需要不断完善集体劳动关系法律制度,创新集体劳动关系调整机制。要进一步扩大集体合同覆盖面,提高集体协商质量和效果,使更多职工享受到集体合同保护。要深化职工民主管理制度改革,拓宽职工参与企业治理的渠道,提高职工参与的深度和广度。要加强工会组织建设,提升工会组织力和影响力,更好发挥工会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的作用。要完善集体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提高争议处理及时性和有效性,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集体劳动关系法律制度的完善,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企业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尊重职工主体地位,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与职工共享企业发展成果。职工要增强主人翁意识,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理性表达利益诉求,积极参与企业管理。工会要忠实履行职责,当好职工的“娘家人”,架好劳资沟通的桥梁,促进劳动关系和谐。政府要加强法律监督,完善政策措施,提供优质服务,营造良好的劳动关系环境。
只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关系发展道路,不断完善集体劳动关系法律制度,才能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实现劳动者体面劳动、全面发展,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