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构成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大方面,两者缺一不可。客观要件是犯罪在外部世界的表现形式,通过感官可以直接观察和认识。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首先要看它在客观上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
刑法理论中,犯罪的客观要件主要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要素。掌握这些认定标准,对于准确判断犯罪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危害行为是犯罪客观要件的核心,指在刑法上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身体动静。没有危害行为,就谈不上犯罪。危害行为必须是人的有意识身体活动,动物的活动或自然现象都不能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行为。
2019年某市发生的一起案件中,张某看到邻居李某家中失火,虽有能力救助却故意不施救,导致李某葬身火海。这起案件引发社会广泛讨论,焦点在于不作为能否构成犯罪。
危害行为在表现形式上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作为是行为人用积极的身体动作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不作为则是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而不履行该义务。
作为是最常见的危害行为形式。持刀抢劫、盗窃财物、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都属于作为犯罪。2020年某地盗窃案中,王某潜入居民家中,撬开保险柜盗走现金和首饰共计15万元,就是通过积极身体动作侵犯他人财产权的典型作为。
不作为犯罪则更为复杂。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却不履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同样构成犯罪。母亲不给婴儿喂奶致其饿死、游泳教练看到学员溺水却不施救、会计发现单位资金被盗却不报告,这些消极不作为都可能触犯刑法。
不作为犯罪成立需要满足三个条件:第一,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作为义务,这种义务可能来源于法律明文规定、职务或业务要求、法律行为,或者行为人先前的行为;第二,行为人有履行义务的实际可能性,若客观上无法履行义务,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第三,不履行义务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2018年某市发生的一起案件很好地说明了不作为犯罪的认定。刘某驾车不慎将行人撞倒,发现伤者后不但没有及时送医,反而驾车逃离现场,导致伤者失血过多死亡。法院认定刘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刘某的交通肇事这一先行行为产生了救助义务,其不履行救助义务的不作为与伤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主观上具有放任伤者死亡的间接故意,因此构成犯罪。
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和地点,在某些情况下会影响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某些犯罪必须在特定时间或地点实施才能成立,某些犯罪则因时空不同而在量刑上有所区别。
战时逃避服兵役罪必须发生在战时,平时逃避服兵役不构成此罪。抢劫罪中,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2017年的一起案件中,赵某深夜闯入他人住宅实施盗窃,法院在量刑时将夜间入室盗窃作为酌定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地点因素同样重要。入户盗窃、入户抢劫都将户内作为特定的犯罪地点。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猥亵行为,与非公共场所相比具有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军事禁区、国家重要设施附近实施的犯罪,往往受到更严厉的处罚。
犯罪手段是指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的具体方法。不同的手段不仅影响犯罪的定性,也会影响量刑的轻重。
暴力、威胁、欺骗是常见的犯罪手段。抢劫罪使用暴力,诈骗罪使用欺骗,强迫交易罪使用威胁。同样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因手段不同构成不同罪名。绑架罪中,刑法明确规定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是构成要件之一。
技术手段在现代犯罪中越来越重要。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都涉及特定的技术或职权手段。2019年破获的一起网络诈骗案中,犯罪团伙利用木马程序窃取用户银行账户信息,再通过伪基站发送诈骗短信,涉案金额达数千万元。
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的实际损害。理解危害结果的概念和种类,对于准确认定犯罪的既遂与未遂、区分不同罪名、确定量刑幅度都具有重要意义。
受害人死亡、财产损失、社会秩序混乱,都是危害结果的具体表现。但危害结果的内涵远比表面看起来复杂,需要从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相结合的角度深入分析。
危害结果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一切对社会有害的客观事实,包括危害行为本身及其引起的各种有害变化。狭义的危害结果专指危害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的实际损害。刑法理论通常使用狭义概念。
危害行为是原因,危害结果是后果,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在某些情况下,危害行为本身就包含了对法益的侵犯,行为与结果几乎同时发生。强奸罪的实施行为本身就是对被害人性自主权的侵犯,侮辱罪的侮辱行为本身就造成了对被害人人格尊严的损害。
2016年某地发生的投毒案能够说明危害结果的重要性。李某因家庭矛盾在妻子的饮用水中投放毒药,但妻子发现水的味道异常没有饮用,李某的行为被及时制止。法院认定李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虽然没有造成死亡结果,但李某已经着手实施杀人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对危害结果进行多种分类。按照结果的性质,可分为人身伤亡结果、财产损失结果、社会秩序破坏结果等。按照结果对定罪量刑的影响,可分为构成要件的结果和量刑情节的结果。
人身伤亡结果是最严重的危害结果类型。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都以被害人的死亡或伤害作为危害结果。医学鉴定在这类案件中发挥关键作用。轻伤、重伤、死亡,不同的伤害程度对应不同的法律后果。2018年的一起案件中,张某与他人发生冲突,用拳头击打对方面部,经鉴定被害人构成轻伤二级,法院认定张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财产损失结果在财产犯罪中占据核心地位。盗窃数额、诈骗金额、贪污数量,都是财产损失的具体体现。我国刑法对许多财产犯罪规定了数额标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对应不同的量刑幅度。
社会秩序破坏结果则更为抽象。破坏社会管理秩序、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国家安全,这些犯罪的危害结果往往难以用具体的物质损失来衡量。走私假币罪的危害结果是破坏国家货币管理制度,妨害公务罪的危害结果是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准确认定危害结果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首先要查明结果的客观存在,其次要确定结果的具体内容和程度,还要分析结果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有些危害结果容易认定,有些则相对困难。被害人死亡、财物被盗、房屋被烧毁,这些物质性、有形的结果通过现场勘查、尸体检验、物品清点就可以确定。但精神损害、信用受损、商业秘密泄露等非物质性结果的认定就比较复杂。
2017年发生的一起侮辱案引发了关于危害结果认定的讨论。被告人通过网络发布虚假信息诽谤某知名企业家,导致该企业家的社会评价严重降低,精神遭受重创。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没有造成实际的物质损失,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但法院认为,名誉权是受法律保护的重要权益,诽谤行为严重损害了被害人的名誉,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构成诽谤罪。
危害结果的程度直接影响量刑。同样是故意伤害,致人轻伤、重伤、死亡的量刑截然不同。同样是盗窃,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刑罚差异明显。司法实践中,法官会根据鉴定结论、财产评估报告、被害人陈述等证据材料,综合判断危害结果的具体情况。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确定因果关系是认定刑事责任的重要环节。只有证明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能要求行为人对该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在一些复杂案件中,多种因素交织在一起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如何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是结果发生的原因,成为案件审理的难点。
关于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理论界存在不同观点。条件说认为,凡是某个结果发生的条件都是该结果的原因。相当因果关系说认为,只有根据一般社会经验,在通常情况下能够引起某种结果发生的行为,才是该结果的原因。原因说则认为,只有在引起结果发生的诸多条件中起决定作用的条件,才是刑法上的原因。
我国刑法理论一般采用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相结合的观点。必然因果关系是指行为包含着产生某种结果的根据,在通常情况下必然引起该结果发生。偶然因果关系是指行为本身不包含产生某种结果的根据,只是由于其他偶然因素的介入才导致结果发生。
交通肇事案可以说明必然因果关系。司机酒后驾车,在十字路口闯红灯撞死行人。醉酒驾驶和闯红灯行为严重违反交通规则,在通常情况下必然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
偶然因果关系则更为复杂。2015年某地发生的案件中,甲打伤乙后逃离,乙在去医院途中遭遇车祸死亡。乙的死亡是交通事故直接导致的,但如果没有甲的伤害行为,乙就不会去医院,也就不会遭遇车祸。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只存在偶然因果关系。法院最终认定甲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对车祸导致的死亡结果不承担刑事责任。
判断因果关系需要遵循一定的标准和方法。首先要确定危害行为在时间上先于危害结果,其次要查明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还要分析这种联系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
介入因素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影响很大。被害人的特殊体质、自然力量的作用、第三人的行为,都可能成为介入因素。2016年的一起案件中,张某与王某发生口角,张某推了王某一把,王某倒地后后脑勺撞在石头上死亡。经查,王某患有严重的心脏病,轻微的外力就可能导致其死亡。法院认为,虽然王某有特殊体质,但张某的推搡行为与王某的死亡之间仍然存在因果关系,张某应当对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某些特殊情况下,因果关系的认定更加复杂。多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多果,这些情形在司法实践中时有发生。
多因一果是指多个行为共同导致一个危害结果。几个人共同殴打他人致死,每个人的行为都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都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各人的作用大小可能不同,在量刑时需要区别对待。
一因多果是指一个行为导致多个危害结果。放火烧毁房屋,不仅造成财产损失,还导致屋内人员伤亡。放火行为与财产损失、人员伤亡都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应对全部结果承担责任。
2018年某市发生的一起危险驾驶案展现了因果关系认定的复杂性。醉酒司机李某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行驶,迎面驶来的车辆为了避让突然变道,与相邻车道的货车相撞,造成多车连环相撞的严重交通事故。虽然李某的车辆没有直接撞到任何车辆,但其危险驾驶行为引发了连锁反应,与事故后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法院认定李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时承担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
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是犯罪客观要件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不是每个犯罪都要求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但在许多情况下,这些因素对于犯罪的成立、罪名的确定以及刑罚的轻重都具有重要影响。
准确把握这些要素在具体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有助于正确理解刑法条文,准确适用法律。这些要素有时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有时是影响量刑的重要情节。
时间和地点在不同犯罪中发挥不同作用。对于某些犯罪而言,特定的时间或地点是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战时造谣惑众罪必须发生在战时,和平时期的造谣行为不构成此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要求行为发生在他人住宅内,在其他场所实施类似行为不构成此罪。
更多情况下,时间和地点是影响量刑的重要情节。夜间入户盗窃比一般盗窃更具社会危害性,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比隐蔽场所的猥亵行为更恶劣。刑法对这些情况规定了从重处罚的情节。
2017年发生的系列入室盗窃案很好地说明了时空因素的重要性。犯罪嫌疑人专门选择深夜时分,趁居民熟睡之际撬门入室盗窃。作案时间的选择既降低了被发现的风险,也增加了对被害人人身安全的威胁。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了夜间入户盗窃这一情节,在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地点因素同样具有多重意义。户内、公共交通工具上、公共场所,这些特定地点在刑法中经常出现。入户抢劫是抢劫罪的加重情节,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也是从重处罚的法定情节。立法者对特定地点给予特别关注,是因为这些地点关系到公民的居住安全、出行安全和公共秩序。
在某些特定的时空条件下,犯罪的认定会出现特殊情况。跨越不同时空实施的犯罪、利用特殊时空条件实施的犯罪,都需要特别注意。
网络犯罪是典型的跨越时空的犯罪形态。犯罪嫌疑人可能在甲地发布诈骗信息,被害人在乙地看到信息并汇款到丙地的账户,资金最终流向丁地。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犯罪地,直接关系到案件的管辖和法律适用。根据刑法规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上述任何一地的司法机关都有管辖权。
2019年破获的一起跨国电信诈骗案展示了时空因素的复杂性。犯罪团伙在东南亚某国设立窝点,通过网络电话向中国境内公民实施诈骗。虽然犯罪行为实施地在境外,但犯罪结果发生在中国境内,中国司法机关依法对案件行使管辖权。这起案件涉及刑法的空间效力问题,也涉及犯罪地的认定问题,具有典型意义。
利用特殊时空条件实施犯罪的案件也值得关注。某些犯罪分子专门选择人员密集的场所实施犯罪,利用混乱场面逃避打击。某些犯罪分子则选择偏僻场所作案,减少被发现的可能性。这些时空因素的选择反映了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在定罪量刑时应予以考虑。
北京发生的一起扒窃案中,犯罪嫌疑人专门选择早晚高峰时段在地铁车厢内作案,利用人多拥挤的环境实施盗窃。法院在判决中指出,被告人选择特定时间地点作案,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应当从重处罚。
犯罪方法与犯罪手段密切相关,但又有所区别。犯罪方法更强调具体的操作方式,犯罪手段更侧重于达成目的的途径。使用暴力、使用工具、使用技术,都属于犯罪方法的范畴。现代科技的发展使犯罪方法日益多样化,利用网络、利用高科技手段实施的犯罪不断增加。
刑法对某些犯罪方法给予了特别关注。使用枪支、爆炸物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使用特别残忍的手段实施犯罪,都是从重处罚的情节。2016年发生的一起故意杀人案中,被告人采用极其残忍的手段杀害被害人,作案后还毁尸灭迹。法院在判决中指出,被告人犯罪手段特别残忍,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判处死刑。
犯罪客观要件的各个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了犯罪在客观世界的完整表现。危害行为是基础,危害结果是行为的后果,因果关系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纽带,时间地点方法则是具体情境因素。只有全面把握这些要素,才能准确认定犯罪,正确适用刑法。
接下来将探讨犯罪的主观要件,分析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目的和动机等问题。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共同构成完整的犯罪构成,两者缺一不可。只有主客观相统一,才能正确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行为人应当承担何种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