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的保护。理解刑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适用范围,是深入学习刑法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从刑法的基本概念入手,系统阐述刑法的功能、基本原则以及适用范围,能够为深入理解刑法体系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总和。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刑法承担着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惩治犯罪行为的重要职责。要准确理解刑法的内涵,需要从其定义、特征、地位和功能等多个维度进行分析。
刑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对犯罪应当判处何种刑罚的法律规范。我国现行刑法典于1979年制定,1997年进行了全面修订,此后又经过多次修正,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刑法体系。
刑法具有三个显著特征:严厉性、补充性和明确性。严厉性体现在刑法规定的法律后果最为严厉,包括限制人身自由甚至剥夺生命的刑罚,这使得刑法成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最后防线。补充性意味着刑法并非对所有违法行为都进行规制,只有当其他法律手段不足以保护法益时才会介入。明确性要求刑法必须对犯罪行为和刑罚后果作出清晰规定,避免模糊或随意解释。
2015年天津港爆炸案中,相关责任人员因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造成173人死亡以及重大财产损失,最终被以危险物品肇事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该案充分体现了刑法的严厉性和明确性特征。虽然事故涉及多个监管环节的失职,但刑法的介入必须建立在明确的法律规定基础上,对每个责任人的定罪量刑都需要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刑法的严厉性决定了其适用必须慎重。在处理案件时,司法机关要充分考虑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既要有效惩治犯罪,又要防止刑罚权的滥用。
刑法的明确性要求体现在罪刑法定原则中。任何行为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为犯罪的情况下,才能被认定为犯罪并处以刑罚。这一要求保障了公民的自由权利,使人们能够预见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避免司法的任意性。
我国法律体系按照效力层级可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刑法作为基本法律之一,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刑法的制定和修改必须遵循宪法的规定,同时刑法也为其他部门法提供保障。
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可以用“保障法”来概括。民法保护民事权益,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首先通过民事救济手段解决,但当侵害行为严重到一定程度,民事救济已不足以维护法律秩序时,刑法就会介入。
某企业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案件可以说明这种关系。最初,该企业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面临行政处罚。但随着问题产品数量增多,涉及金额巨大,且造成多人食物中毒,这一行为就从行政违法上升为刑事犯罪,需要依据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保障地位还体现在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规定上。当公职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贪污受贿时,不仅违反了行政法规和公务员法,更触犯了刑法,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这种规定确保了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性。
刑法的功能可以从规范功能和社会功能两个层面来理解。规范功能是指刑法通过明确规定犯罪和刑罚,为司法机关提供裁判依据,为公民提供行为指引。社会功能则是指刑法通过惩罚犯罪、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法益。
刑法的规范功能主要体现在行为指引和评价两方面。通过明确告知公民哪些行为被禁止,刑法引导人们选择合法的行为方式。当人们知道某种行为会导致严重的刑事后果时,往往会主动避免实施。同时,刑法为评价人们的行为提供了标准,司法机关可以依据刑法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当处以何种刑罚。
刑法的社会功能更为丰富和深远。保护功能是最基本的社会功能,刑法通过惩治犯罪,保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重要法益。2020年新冠疫情期间,一些不法分子生产销售假口罩、哄抬物价、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刑法及时发挥作用,依法严惩了这些违法犯罪行为,有力维护了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秩序。
惩罚功能体现在对犯罪人的制裁上。通过对犯罪人科以刑罚,实现了报应正义,同时也起到了教育改造的作用。刑罚的执行不仅要让犯罪人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更重要的是要通过改造使其认识错误,重新回归社会。
刑法的预防功能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两个方面。一般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人的惩罚,警示社会上的其他人不要实施犯罪行为。特殊预防则是指通过对犯罪人的惩罚和改造,防止其再次犯罪。
刑法的教育功能不容忽视。通过公开审判、媒体报道等方式,刑法案件的处理过程向社会传递了明确的价值取向,培养公民的法治意识。近年来醉酒驾驶入刑后,通过大量案件的处理和宣传,社会公众的守法意识明显提高,“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深入人心。
刑法还具有调节社会关系的功能。在现代社会,各种利益冲突复杂多样,刑法通过对严重侵犯他人权益行为的规制,划定了人们行为的底线,协调了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网络时代的到来带来了新的犯罪形态,如网络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刑法通过不断修订完善,及时回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
某地发生的高空抛物致人死亡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行为人从高楼向下抛掷物品,砸中楼下行人致其死亡。法院最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该判决不仅惩罚了犯罪行为,保护了公民的生命安全,还通过司法实践明确了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性质,对类似行为起到了强烈的警示作用,推动了社会文明程度的提升。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刑法始终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是刑法立法、司法和守法的根本依据。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三项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这三项原则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我国刑法的理论基础和制度保障。
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其核心内容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我国刑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这一原则。这一原则的确立,标志着刑法从专断走向法治,从不确定走向确定。
罪刑法定原则包含四个基本要求:成文法主义,犯罪和刑罚必须由成文法律明确规定,不能依据习惯法或判例法定罪处刑;事前法主义,即禁止溯及既往,法律不能惩罚法律施行之前的行为;严格解释主义,对刑法条文的理解和适用不能超出法律文本的可能含义,禁止类推解释;明确性要求,刑法规定必须清晰明确,使一般人能够理解和预见。
2018年“于欢案”引发了社会对正当防卫认定标准的广泛讨论。于欢因用刀刺伤多名非法拘禁并侮辱其母亲的讨债人员,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二审法院重新审理后认定于欢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但超过必要限度,改判有期徒刑五年。该案的处理充分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法院的判决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既要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防卫,又要判断是否属于防卫过当,所有结论都建立在刑法明文规定的基础上。
罪刑法定原则对司法实践提出了严格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能仅凭朴素的正义感或社会舆论来定罪量刑,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当某种行为虽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时,不能对行为人定罪处刑。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其他法律手段进行规制,或者通过立法程序将其纳入刑法调整范围。
罪刑法定原则也对立法提出了要求。立法机关在制定或修改刑法时,必须做到罪状描述清晰、刑罚配置明确。近年来,针对新出现的犯罪形态,如电信网络诈骗、虚拟货币犯罪等,立法机关及时通过刑法修正案的形式予以规定,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在立法层面的贯彻。
罪刑法定原则不仅是对国家刑罚权的限制,更是对公民自由权的保障。它确保了刑法的可预测性,使人们能够在明确的法律框架内安排自己的行为。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一原则体现了刑法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是量刑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我国刑法第五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包含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刑罚与罪行相适应,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行相当者刑罚相当,这里的罪行包括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二是刑罚与个人责任相适应,要考虑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各种量刑情节。
在司法实践中,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适用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犯罪的性质是首要考虑因素,侵犯生命权的犯罪通常比侵犯财产权的犯罪处罚更重。犯罪情节包括犯罪的手段、后果、时间、地点等,这些因素直接影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体现在其犯罪动机、目的和心理态度上,故意犯罪通常比过失犯罪处罚更重。
2013年药家鑫案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严格适用。药家鑫驾车撞人后,为防止被害人记住车牌号,又持刀将被害人杀害。虽然被告人是在校大学生、初犯,且其家属积极赔偿,但鉴于其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法院最终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该判决受到社会广泛支持,体现了对严重暴力犯罪的严厉打击,也彰显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价值导向。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还要求在适用刑罚时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情节。自首、立功、犯罪时未成年、犯罪后积极赔偿等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累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罪行极其严重等情节应当从重处罚。这些规定使刑罚裁量既有原则性又有灵活性,确保了刑罚的公正性。
在适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时,要防止两种倾向:一是片面强调打击犯罪而忽视对犯罪人权利的保护;二是片面强调人权保护而忽视对犯罪的有效惩治。正确的做法是在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寻求平衡。
近年来,我国在刑事司法中更加重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多个量刑指导意见,对常见犯罪的量刑标准作出细化规定。同时,通过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建立了相对科学的量刑方法,减少了量刑的随意性,提高了量刑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要求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我国刑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了这一原则。这一原则是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领域的具体体现。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包含三个方面的要求:定罪平等,不论行为人的社会地位、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等如何,只要其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就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量刑平等,对于罪行相同、情节相似的犯罪人,应当判处大致相当的刑罚,不能因身份不同而厚此薄彼;行刑平等,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所有罪犯都应当受到同等对待,不能因身份差异而享受特殊待遇。
这一原则的确立具有重要意义,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彰显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历史上,封建社会实行“刑不上大夫”、“八议”等制度,使法律成为统治阶级压迫人民的工具。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国家干部还是普通公民,一旦触犯刑法,都要依法追究责任。
近年来查处的一系列高级干部腐败案件充分体现了这一原则。无论涉案人员职位多高、权力多大,一旦触犯刑法,都要受到法律的严惩。从周永康、薄熙来到令计划、孙政才,这些曾经位高权重的官员因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罪行被依法判处重刑,没有任何人能够超越法律之外。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贯彻落实,增强了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心,树立了法律的权威,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并不意味着绝对的平等。刑法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了一些特殊规定,但这些规定是基于合理的事实差异,而非身份歧视。刑法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怀孕的妇女等特殊主体规定了从宽处罚的情节,这是基于其生理、心理特点和刑罚目的的考虑。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规定较重的刑罚,是因为其职务行为的特殊性和社会危害性。这些规定都是在平等原则框架内的合理区别对待。
2014年某市委书记受贿案可以说明这一点。该官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数千万元,法院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既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又严格依法审判,没有因其特殊身份而有任何偏私。判决生效后,其与普通罪犯一样在监狱服刑改造,体现了行刑平等的要求。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还体现在对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上。对于侵犯农民工、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犯罪,司法机关依法从严惩处,确保法律的保护作用对所有人都真实有效。这种做法体现了实质平等的要求,通过法律的特殊保护,实现了事实上的平等。
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域、对什么人以及在什么时间内有效。这一问题涉及刑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溯及力,是刑法适用的前提性问题。准确理解和把握刑法的适用范围,对于正确适用刑法、维护国家主权和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有效。这一问题涉及国家主权、司法管辖和国际合作等多个方面。我国刑法采取了以属地原则为主、属人原则为辅,兼采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的综合立法模式。
属地原则是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的基本原则。根据刑法第六条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这里的领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以及在我国领域内的航空器和船舶。属地原则体现了国家主权,是维护国家法律秩序的基本要求。
对于犯罪地的确定,刑法采取了“行为地或者结果地”的标准。犯罪行为的实施地、实行行为的着手地、经过地、结果发生地,都属于犯罪地。2016年发生的一起跨境电信诈骗案可以说明这一点。诈骗团伙在境外实施诈骗行为,被害人在我国境内遭受财产损失。虽然行为地在境外,但结果地在我国境内,我国对此案享有管辖权,最终依法对犯罪分子进行了惩处。
属人原则是对属地原则的补充。根据刑法第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境外犯罪的,适用我国刑法。但按照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这一规定既体现了对本国公民的管辖权,又考虑了实际操作的可行性。
保护原则是指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我国刑法也有适用的余地。根据刑法第八条的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这一原则保护了我国的国家利益和公民权益。
普遍管辖原则适用于国际社会普遍谴责的犯罪。根据刑法第九条的规定,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我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这类犯罪包括劫持航空器、海盗、贩卖人口、酷刑等国际犯罪。
刑法的空间效力还涉及外交豁免问题。根据刑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这一规定既尊重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又维护了我国的司法主权。
2019年华为公司副董事长孟晚舟被加拿大拘押事件涉及复杂的管辖权问题。美国以孟晚舟涉嫌违反其对伊朗的制裁令为由要求引渡,加拿大应美国要求予以拘押。这一事件引发了关于管辖权、引渡制度和司法主权的广泛讨论。我国政府强烈谴责这一行为,认为其违反了国际法基本原则,最终孟晚舟得以返回中国。该案说明,在全球化背景下,刑法的空间效力问题日益复杂,需要在维护国家主权和开展国际合作之间寻求平衡。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从何时开始生效、何时失效,以及对什么时间内发生的行为有效。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刑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是罪刑法定原则在时间维度上的体现。
刑法的生效时间通常由法律本身明确规定。我国现行刑法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的生效时间也由各修正案分别规定。刑法生效后,原有的与之相抵触的法律规定即行废止。刑法的失效包括明示失效和默示失效两种情况:明示失效是指法律明确规定某项法律规定停止实施,默示失效是指新法生效后,旧法自动失效。
刑法的时间效力涉及行为时法律与审判时法律不一致的问题。在刑法修改后,对于修改前发生的行为,应当适用哪一部法律,这就是刑法溯及力的问题。我国刑法采取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既体现了法律的稳定性,又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重大修改,取消了原有的具体数额规定,改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表述,并增加了情节考量。这一修改使得对贪污受贿犯罪的认定更加灵活,也更符合反腐败斗争的实际需要。对于修正案施行前发生的贪污受贿行为,如果尚未处理或者判决未确定的,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比较新旧法律规定,适用对被告人有利的规定。
刑法的时间效力还涉及跨法犯的问题。某些犯罪行为开始于旧法实施期间,终止或者继续到新法施行以后,对于这类犯罪如何适用法律,存在不同的处理原则。一般认为,对于连续犯、继续犯,应当适用新法;对于行为跨越新旧法的情况,应当分别适用相应时期的法律,但最终处断时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刑法的时间效力问题体现了法律的安定性与正义性之间的平衡。一方面,法律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使人们的行为预期不至于落空;另一方面,法律也应当与时俱进,及时反映社会发展的需要。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这是刑法时间效力中最为重要和复杂的问题,直接关系到法律的稳定性和公民权利的保障。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这一规定确立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从旧”,即原则上适用行为时的法律,这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保障了法律的可预测性;二是“从轻”,如果新法对某一行为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则适用新法,这体现了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在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时,需要准确理解“从轻”的含义。这里的从轻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新法不认为是犯罪,行为人不再承担刑事责任;二是新法虽然认为是犯罪,但规定的刑罚比旧法轻。在比较新旧法律规定时,应当进行整体比较,不能只比较法定刑,还要比较犯罪构成要件、量刑情节等。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包括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票据诈骗罪等。对于修正案施行前发生但尚未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此类犯罪,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当适用修正案的规定,不再判处死刑。这一做法既贯彻了刑法的溯及力原则,又体现了我国逐步减少死刑适用的刑事政策。
在适用刑法溯及力时必须注意,只有对尚未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案件才涉及溯及力问题。如果判决已经确定并正在执行,即使新法规定较轻,也不能改变原判决,这体现了法律的安定性和既判力的尊重。
刑法溯及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还涉及一些特殊情况。对于司法解释的溯及力,一般也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但司法解释如果只是对法律条文的具体含义作出明确,而没有改变实质内容,则不存在溯及力问题,应当自公布之日起适用于尚未处理或者判决未确定的案件。
202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降低了刑事责任年龄,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修改引发了关于溯及力的讨论。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对于修正案施行前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实施的符合条件的犯罪行为,如果在修正案施行后尚未处理,能否追究刑事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一般认为,由于修正案扩大了刑事责任的范围,对被告人不利,因此不应溯及既往。
刑法的溯及力原则体现了法治国家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保护。通过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既维护了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又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刑法不断修改完善的过程中,正确理解和适用溯及力原则,对于实现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