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发展与政治自由之间存在复杂关系,富裕程度并非决定民主发展的唯一因素。民主与人权始终是现代政治文明的核心议题。什么是真正的民主?人权又包含哪些内容?这些看似简单的问题,实际上蕴含着深刻的理论争议和实践难题。
下文系统探讨民主与人权的基本概念。民主有“厚”与“薄”的不同理解,人权的内涵也经历了历史演变。更重要的是,二者之间存在内在联系:民主是保障人权的制度基础,而人权则是民主的价值核心。理解这些概念,是深入研究民主化进程、评估政治制度优劣的理论前提。
当我们谈论民主时,不同的人往往有着截然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民主就是定期举行选举,有人则认为民主还应包括言论自由、司法独立等一系列制度保障。这种分歧反映了民主概念本身的复杂性。
程序性民主,也称“薄”民主,强调民主的形式要件。根据这一定义,政治体系只要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就可被视为民主制度:定期举行自由公正的选举,公民拥有普遍的投票权,竞争性的政党体系,以及通过选举产生的政府对选民负责。
2012年,中国某县级市进行了基层人大代表选举。在这次选举中,选民可以在正式候选人之外另选他人,投票采用秘密方式,选举结果当场公布。从程序上看,这次选举符合民主选举的基本要求:竞争性、公开性和结果的不确定性。然而,仅有选举程序是否就足以称之为民主?这引发了学界的广泛讨论。
程序性民主关注“谁来决定”的问题,其核心在于通过竞争性选举产生政治领导人。这一定义的优势在于清晰、可操作,便于进行跨国比较和量化研究。
程序性民主的支持者认为,民主的本质在于政治权力的产生方式,而非政策内容。政治学家熊彼特主张,民主是“为作出政治决定而实行的一种制度安排,在这种安排中,某些人通过争取人民选票取得作决定的权力”。按照这一逻辑,只要权力更替通过选举实现,无论政府采取何种政策,都不影响其民主属性。
许多学者和实践者对“薄”民主定义提出了质疑。他们认为,真正的民主不仅需要选举程序,还应包括一系列实质性的制度保障和价值追求。这就是“厚”民主的概念。
实质性民主强调,除了选举之外,民主还应包括: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独立的司法系统,充分的言论和新闻自由,活跃的公民社会,对少数群体权利的保护,以及政府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民参与。从这个角度看,民主不仅是一种决策程序,更是一种生活方式和价值体系。
2008年,中国汶川地震后的救灾和重建过程中,政府信息公开、公民参与监督、媒体自由报道等方面都有所突破。虽然这不是典型的选举民主,但体现了实质性民主的某些要素:政府决策的透明度提高,公民意见得到更多重视,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公共事务。这个案例说明,民主的实质性内涵可能在非选举领域得到部分实现。
这两种民主定义之间的争论不仅是学术问题,更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采用不同的民主定义,会导致对同一政治体系作出截然不同的评价。
从程序性民主的角度看,印度自1947年独立以来一直保持着民主制度,定期举行自由选举,政党轮替正常进行。然而,从实质性民主的标准来看,印度存在严重的种姓歧视、性别不平等、司法效率低下等问题,大量贫困人口的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这就产生了一个悖论:印度既是“世界最大的民主国家”,又是人权状况堪忧的发展中国家。
中国的情况则恰好相反。从程序性民主的角度看,中国不符合竞争性选举的标准,因此被归类为非民主国家。但如果从实质性民主的某些维度来看,比如政府回应性、政策执行效率、民生改善等方面,中国政府在过去几十年的表现获得了民众的广泛支持。2019年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的长期调查显示,中国民众对中央政府的满意度超过90%。这说明,民主的实质性内涵可能以不同的制度形式得到部分实现。
程序性民主与实质性民主并非完全对立。大多数学者认为,竞争性选举是民主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理想的民主政体应该在保证选举程序公正的同时,也要切实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中国官方提出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概念,强调民主不仅体现在选举时刻,更体现在日常政治生活中;不仅包括选举民主,还包括协商民主。这一概念试图超越程序性民主与实质性民主的二元对立,建立一种新的民主理论框架。
全过程人民民主强调几个关键要素:民主选举与民主协商相结合,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实现;民主决策与民主管理相结合,政府在制定重大政策时广泛征求意见;民主监督贯穿始终,通过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舆论监督等多种方式制约权力。
2019年,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街道被确定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基层立法联系点。这个街道的居民可以直接对国家立法提出意见建议。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虹桥街道收集了数百条意见,其中多条被采纳。这个案例被视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普通公民可以参与国家最高层级的立法活动,民主不只是投票,更是日常参与。
然而,这一概念也面临质疑。批评者认为,缺乏竞争性选举和权力制衡的所谓“民主”,容易流于形式。如果执政党地位不能通过选举被挑战,公民的政治参与就缺乏实质性影响力。这场争论反映了民主概念本身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民主概念的争议提醒我们,政治制度不仅要关注程序,更要关注结果,而这个结果的核心就是人权。人权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基石,但人权的内涵并非一成不变,而是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演变过程。
人权思想的萌芽可以追溯到古代文明。中国春秋战国时期,孟子提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思想,强调统治者应以民众福祉为重。西方古希腊哲学家也探讨过公民权利和政治参与的问题。然而,现代意义上的人权概念,主要形成于17-18世纪的欧洲启蒙运动时期。
英国哲学家洛克在《政府论》中提出,每个人生来就拥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的自然权利,政府的正当性来源于保护这些权利。如果政府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人民有权反抗甚至推翻政府。这一思想深刻影响了后来的人权理论和宪政实践。
1789年,法国大革命爆发后颁布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明确宣称:“人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的,在权利方面一律平等。”该宣言列举了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等基本人权,并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些原则成为现代人权理论的重要基础。
中国的人权观念经历了独特的发展历程。传统儒家思想虽然没有明确的“人权”概念,但“仁政”“民本”等思想蕴含着保障民众基本生存权利的理念。近代以来,随着西方思想的传入,中国知识分子开始系统引入人权概念。辛亥革命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就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新中国成立后,宪法也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各项权利。
不同文化传统对人权的理解存在差异。西方强调个人权利,东方文化更注重集体和谐。但这并不意味着人权是纯粹的西方概念,各种文明都有保护人的基本尊严的思想传统。
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惨痛教训使国际社会认识到,保护人权不仅是各国内政,更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1945年联合国成立,其宪章明确将“促进和鼓励尊重人权”作为宗旨之一。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份系统阐述人权的国际文件。
《世界人权宣言》共30条,涵盖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等多个方面。它宣告:“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并详细列举了生命权、人身自由、免受奴役和酷刑、法律面前平等、婚姻自由、工作权、受教育权等基本人权。虽然这只是一份宣言而非条约,不具有直接的法律约束力,但它为后续国际人权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在《世界人权宣言》的基础上,国际社会进一步制定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人权公约。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合称“国际人权两公约”。这两个公约将《世界人权宣言》的原则具体化为缔约国的法律义务。
中国与国际人权体系的关系经历了曲折发展。197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后,逐步参与国际人权事务。1997年,中国签署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于2001年对中国生效。1998年,中国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但该公约尚未获得全国人大批准。中国还批准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等多个国际人权公约。
除了全球性的人权保护体系,各地区也建立了自己的人权保护机制。欧洲、美洲和非洲都有区域性的人权公约和人权法院。
欧洲人权保护体系最为完善。1950年通过的《欧洲人权公约》建立了欧洲人权法院,个人可以直接向该法院起诉违反人权的国家。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对成员国具有法律约束力,许多国家因败诉而修改了国内法律。2010年,欧洲人权法院裁定英国的终身监禁犯人不得假释制度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英国随后修改了相关法律。
美洲人权体系建立于1969年的《美洲人权公约》,设立了美洲人权委员会和美洲人权法院。非洲则在1981年通过了《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2006年设立了非洲人权和民族权法院。
亚洲是唯一没有区域性人权公约和人权法院的大洲。这与亚洲国家政治制度多样、文化传统差异大、发展水平不一有关。一些亚洲国家提出了“亚洲价值观”,强调集体主义、社会和谐、经济发展优先等原则,认为西方的个人主义人权观不完全适合亚洲国情。这一观点引发了关于人权普遍性与特殊性的激烈争论。
中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详细规定了公民享有的各项权利,包括平等权、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权、获得赔偿权、劳动权、休息权、退休保障权、教育权、文化权利等。
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宪法第三十三条,这是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重要里程碑。此后,中国政府多次发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系统阐述在一定时期内推进人权事业的目标和措施。
中国的人权保障实践有其独特之处。中国强调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人权。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使8亿多人摆脱绝对贫困,这被认为是对人权的最大贡献。2021年,中国宣布消除绝对贫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在人类减贫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强调集体人权与个人人权的平衡。在中国的人权话语中,国家主权、民族团结、社会稳定被视为实现个人人权的前提条件。这与西方强调个人权利优先的传统有所不同。
中国强调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与公民政治权利的协调发展。中国政府认为,人权不仅包括言论自由、选举权等政治权利,也包括就业、教育、医疗、住房等经济社会权利。在发展阶段,优先保障民众的基本生存和发展需要是合理的选择。
2020年新冠疫情期间,中国采取了严格的防控措施,包括封城、居家隔离、健康码追踪等。这些措施在短期内限制了人员流动自由,但有效控制了疫情传播,保护了人民的生命健康权。中国政府认为,在疫情这种紧急状态下,生命权高于行动自由权。一些西方国家批评中国的防控措施过度侵犯个人自由。这个案例反映了不同人权观念之间的张力:当不同权利发生冲突时,如何取舍?谁来决定优先顺序?
人权保护不是一个静态的概念,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随着社会发展,人权的内涵不断丰富,保护机制不断完善。每个国家都应根据自身国情,在国际人权标准的框架内,探索适合本国的人权保障道路。
尽管国际人权法律体系日趋完善,但人权保护在实践中仍面临诸多挑战。
主权与人权的矛盾是核心问题之一。传统国际法强调国家主权不容侵犯,人权事务属于各国内政。但现代国际人权法认为,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应受到国际社会干预。这就产生了“人道主义干预”的争议。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多次以人权为名对他国进行军事干预,如科索沃、伊拉克、利比亚等。这些干预行动的正当性和效果都受到质疑,有些反而导致了人道主义灾难。
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张力同样值得关注。《世界人权宣言》宣称人权具有普遍性,适用于所有人和所有国家。但不同文化、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对人权的理解和优先顺序存在差异。发展中国家往往强调发展权和集体权利,而发达国家更关注个人政治权利。如何在承认人权普遍性的同时,尊重各国国情和文化特殊性,是国际人权事业面临的难题。
权利保护的实际效果也存在问题。许多国家的宪法和法律都规定了完备的人权条款,但实际执行却大打折扣。腐败、司法不公、行政滥权等问题导致公民的法定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纸面上的权利与实际享有的权利之间存在巨大差距。
新兴人权议题带来新的挑战。随着科技发展和社会变迁,出现了许多新的人权议题,如数字时代的隐私权、人工智能决策的公平性、环境权、气候变化对人权的影响等。传统人权框架如何应对这些新挑战,是当代人权理论和实践需要回答的问题。
理解了人权的历史演变和保护机制后,我们需要更深入地探讨:人权究竟包括哪些内容?不同类型的人权之间是什么关系?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如何评价一个国家的人权状况。
人权,就是人因其为人而应当享有的权利。这个定义包含了几个关键要素:人权的主体是人,每个人仅因其人的身份就应当享有这些权利,无需其他资格;人权具有普遍性,不因种族、性别、国籍、社会地位等因素而有差别;人权是道德权利,即使法律未明确规定,人们也应当享有这些权利;人权具有不可剥夺性,任何人和组织都不能任意剥夺他人的基本人权。
然而,这个看似简单的定义在实践中却引发了许多争议。人权的普遍性是否意味着绝对性?不同文化背景下人权的具体内容是否可以有所不同?个人人权与集体权利发生冲突时如何取舍?这些问题的答案直接影响着人权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2017年,中国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推行“移风易俗”运动,倡导当地彝族群众改变高价彩礼、厚葬薄养等传统习俗。这项政策引发了争议:一方面,高价彩礼确实加重了家庭负担,特别是损害了妇女权益;另一方面,改变传统习俗是否侵犯了少数民族的文化权利?这个案例体现了普遍人权标准与特定文化传统之间的张力。
为了更好地理解人权的内容,学者们提出了“三代人权”理论。这一理论按照人权产生的历史顺序和性质特点,将人权分为三代。
第一代人权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也称“自由权”。这些权利主要产生于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强调个人自由免受国家侵犯。主要包括:生命权、人身自由、免受酷刑、法律面前平等、无罪推定、言论自由、新闻自由、集会结社自由、宗教信仰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第一代人权的特点是消极性,即要求国家“不作为”,不干预公民的自由领域。
第二代人权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也称“生存权”。这些权利主要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工业化和社会主义运动而发展起来。主要包括:工作权、公正合理的工作条件、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社会保障权、适足生活水准权、身心健康权、受教育权、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等。第二代人权的特点是积极性,要求国家“作为”,积极提供资源和服务。
第三代人权是集体权利或团结权,主要产生于20世纪中叶以后,特别是在第三世界国家提出。主要包括:民族自决权、发展权、和平权、环境权、人类共同遗产权等。第三代人权强调的不是个人权利,而是民族、国家或全人类的集体权利。
虽然三代人权理论有助于理解人权内容的丰富性,但这一理论也引发了不少争议。
优先顺序问题是核心争论之一。西方发达国家倾向于认为第一代人权是最基本的,其他权利必须建立在此基础上。而许多发展中国家则强调第二代人权和第三代人权的重要性,认为没有温饱就谈不上自由。
中国政府明确提出,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人权。这一立场的逻辑是:对于发展中国家,让人民吃饱饭、有工作、能上学、看得起病,比抽象的政治权利更紧迫。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集中精力发展经济,数亿人摆脱贫困,平均预期寿命从68岁提高到78岁,这本身就是巨大的人权成就。
批评者认为,不能以经济发展为由推迟或忽视政治权利。印度经济学家阿马蒂亚·森指出,政治权利和经济权利是相互支持的,不能对立起来。他以印度和中国比较:印度虽然经济发展较慢,但由于有新闻自由和民主问责机制,在1947年独立后再也没有发生过大规模饥荒;而中国在1959-1961年经历了严重饥荒,部分原因就是缺乏信息自由和政治问责。
权利可实施性问题也是争议焦点。第一代人权主要要求国家“不作为”,相对容易通过立法和司法实现。但第二代和第三代人权需要大量资源投入,其实现程度受经济发展水平制约。一个贫穷国家即使在宪法中规定了工作权、健康权、受教育权,也很难在实践中充分保障这些权利。因此,《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采取的是“逐步实现”原则,而不是立即实现的义务。
集体权利与个人权利的关系同样复杂。第三代人权强调集体权利,如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等。但集体权利可能与个人权利发生冲突。以“民族团结”或“国家安全”为由限制个人言论自由,以“发展权”为由强制拆迁侵犯个人财产权。如何平衡集体利益与个人权利,是现代人权理论的难题。
尽管三代人权有不同特点,但它们是不可分割、相互依存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明确指出:“一切人权都是普遍、不可分割、相互依存和相互关联的。”我们不能简单地说某一代人权比另一代更重要。
当代中国在人权领域的实践,体现了对三代人权的综合考虑,但也有明显的优先顺序。
在第一代人权方面,中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各项政治权利和自由,但在实践中存在一定限制。言论自由受到一定程度的审查,特别是涉及政治敏感问题时。集会游行需要事先批准。互联网内容受到管理。选举权虽然普遍享有,但竞争性有限。中国政府认为,这些限制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所必需的,符合中国国情。
在第二代人权方面,中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2021年,中国宣布消除绝对贫困,近1亿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全民医保体系覆盖超过13亿人。九年义务教育普及率超过95%。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不断完善。这些成就大大提高了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福祉。
2015年,习近平主席在联合国发展峰会上指出:“发展是第一要务,适用于各国;同时,各国享有自主选择发展道路的权利。”这一表述体现了中国的人权观:强调发展权的首要性,同时主张人权实现道路的多样性。
在第三代人权方面,中国积极倡导发展权和环境权。中国是《发展权利宣言》的坚定支持者,强调发展是解决一切问题的基础和关键。在环境权方面,中国承诺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大力推进绿色发展。近年来,中国的空气质量明显改善,森林覆盖率不断提高,生态环境保护取得显著成效。
探讨了民主和人权的各自内涵后,我们需要进一步思考:民主与人权是什么关系?民主是否必然带来人权保护?人权能否在非民主体制下得到保障?这些问题涉及当代政治哲学的核心争议。
从理论上看,民主与人权具有内在的一致性。民主的核心原则是人民主权,即政治权力属于人民;而人权的核心是个人尊严,即每个人都有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二者都建立在对人的平等尊重之上。
民主为人权提供制度保障。在民主体制下,公民通过选举可以更换不称职或侵犯人权的政府;通过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可以揭露和批评政府的不当行为;通过独立的司法系统,可以对抗政府的违法侵权。民主的权力制衡机制使得任何个人或机构都难以长期垄断权力,从而减少了系统性侵犯人权的可能。
人权则为民主提供价值基础。没有言论自由,选民就无法获得充分信息做出理性选择;没有结社自由,就无法形成有组织的政治反对派;没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选举就可能被操纵。可以说,人权是民主运作的前提条件。政治学家达尔指出:“没有公民权利的民主是不可能的。”
《世界人权宣言》第21条明确规定:“人人有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治理本国的权利。”这一条款将政治参与权视为基本人权的一部分,体现了民主与人权的统一。
然而,民主与人权之间也存在紧张关系,特别是在“多数统治”与“少数权利”之间。
民主的基本原则是多数决定,但如果多数人的意志可以不受限制地实施,就可能侵犯少数人的权利,导致“多数的暴政”。历史上不乏民主选举产生的政府侵犯人权的情况。
20世纪30年代,德国纳粹党通过民主选举上台,希特勒成为总理。随后,纳粹政权利用合法程序逐步集中权力,废除民主制度,系统性地剥夺犹太人和其他少数群体的权利,最终导致了二战和大屠杀的悲剧。这个极端案例说明,仅有选举程序不足以保障人权,民主需要宪政约束。
近年来的一些案例也值得反思。2016年,菲律宾总统杜特尔特以压倒性优势当选,随后发动了激进的禁毒战争。据统计,在这场运动中有数千人被警察或不明身份者杀害,其中许多是未经审判的法外处决。虽然杜特尔特的强硬政策获得了多数民众支持,但这明显违反了正当法律程序和生命权等基本人权。
在中国也有类似的张力。基层民主选举中,有时会出现多数村民通过投票决定限制或剥夺某些少数群体权利的情况,如外来人口、宗教信徒等。这提醒我们,民主机制如果没有人权保障的约束,可能产生歧视性结果。
“多数的暴政”是民主体制的固有风险。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现代宪政民主通常设置两层保障:一是通过宪法明确规定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即使多数人也不能通过投票予以剥夺;二是建立独立的司法审查制度,法院可以宣布违反基本权利的法律无效,即使这些法律是民主程序通过的。
在非民主体制下,人权能否得到有效保护?这是一个更具争议的问题。
一些学者和政治家认为,民主是保护人权的必要条件。他们指出,20世纪最严重的人权灾难都发生在专制政权下,如纳粹大屠杀、苏联古拉格、中国文化大革命、柬埔寨红色高棉屠杀等。专制体制缺乏权力制衡,一旦领导人决定侵犯人权,就没有有效的制度性阻止机制。
然而,也有学者指出,民主与人权的关系比这复杂得多。一些非民主国家在人权的某些方面表现良好,而一些民主国家则存在严重的人权问题。
新加坡是一个典型案例。从程序性民主的角度看,新加坡虽然有定期选举,但人民行动党长期处于主导地位,反对党受到种种限制,媒体自由受到管控,因此被归类为“部分自由”或“竞争性威权”国家。然而,新加坡在经济社会权利方面表现出色:法治完善,腐败率极低,经济发达,社会福利良好,民众安全感强。2022年新加坡人均GDP超过7万美元,居世界前列。许多新加坡人认为,与民主形式相比,政府的效能和廉洁更重要。
中国的情况也颇为复杂。从西方民主标准看,中国不是民主国家。但在经济社会权利方面,中国近几十年取得了巨大进步。8亿人脱贫,平均预期寿命接近发达国家水平,这无疑是重大的人权成就。同时,中国在公民政治权利方面存在明显不足,言论自由、新闻自由、集会结社自由等受到限制。
这些案例说明,民主与人权的关系是多维度的。民主有助于保护政治权利,但经济社会权利的实现更依赖于经济发展、政府能力和政策选择。一个国家可能在人权的某些维度表现良好,而在其他维度表现不佳。
阿马蒂亚·森在其著作《以自由看待发展》中指出:“发展的目的是扩展人的实质自由。”他认为,民主本身就是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不仅仅是促进发展的手段。民主使公民能够参与公共讨论、表达诉求、监督政府,这些本身就是人类福祉的重要方面,不能简单地与经济增长率相比较。
中国官方话语强调“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主张人权保障应从本国国情出发,优先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这一理念体现在几个方面:强调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优先性,认为让人民摆脱贫困、过上温饱生活是最基本的人权;强调集体人权与个人人权的平衡,认为国家独立、民族团结、社会稳定是实现个人权利的前提;强调渐进性改善,认为人权保障是一个历史过程,不能脱离经济社会发展阶段。
2021年,中国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提出了未来五年人权事业发展的目标和任务,涵盖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民政治权利、环境权利、特定群体权益保障、人权教育和国际合作等多个领域。这个计划体现了中国对人权事业的系统规划。
批评者认为,中国的人权话语过于强调集体利益和国家主权,忽视了个人自由的独立价值。当个人权利与所谓“集体利益”冲突时,往往是前者让步。而且,谁来定义“人民利益”?在缺乏民主问责机制的情况下,政府有可能以“人民利益”之名行使不受限制的权力。
21世纪的全球化为民主与人权的关系带来了新的复杂性。
一方面,跨国人权运动和国际人权机制日益发展。国际人权组织、跨国倡导网络、国际媒体的监督使得各国政府的人权记录面临更多的外部压力。互联网和社交媒体使得信息更难被封锁,人权侵犯更容易被曝光。
2008年,西藏发生骚乱事件。中国政府的处理方式受到国际社会关注和批评。虽然中方强调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但国际人权组织质疑其手段是否过度、是否侵犯了表达自由和宗教自由。这个案例体现了全球化时代人权议题的跨国性。
另一方面,人权保护的国际化也引发了主权争议。一些西方国家以人权为名干涉他国内政,甚至发动军事行动,引发“人权帝国主义”的批评。发展中国家普遍认为,人权不应成为强权政治的工具,各国有权根据本国国情选择人权保障的道路和方式。
2022年,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就中国新疆问题进行了辩论。西方国家指责中国在新疆侵犯人权,要求进行国际调查。中国政府否认这些指控,强调新疆事务纯属中国内政,外国无权干涉。许多发展中国家支持中国的立场。这场争议反映了人权问题的政治化和不同人权观念的冲突。
在全球化时代,民主与人权的关系需要在尊重国家主权与维护普遍人权标准之间找到平衡。一方面,基本人权具有普遍性,国际社会有责任关注和监督;另一方面,人权保障的具体路径和优先顺序可以因国情而异,不应强加统一模式。对话和交流比对抗和制裁更有助于促进全球人权事业的进步。
在探讨了民主与人权的概念、内容及其相互关系后,我们需要总结:在实践中落实民主与人权应遵循哪些核心原则?各国在推进民主与人权事业时面临哪些共同挑战?
无论采取何种具体制度形式,真正的民主和有效的人权保护都应遵循一些基本原则。
人的尊严原则是民主与人权的哲学基础。每个人都有内在的价值和尊严,不因其种族、性别、财富、地位而有差异。政治制度的根本目的是服务于人的尊严和福祉,而不是相反。任何以“集体利益”“国家安全”“发展需要”为名而系统性侵犯人的基本尊严的行为,都是不可接受的。
平等原则要求公民在政治权利上平等,每个人的选票权重相同;人权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存在特权阶层。平等不是绝对的结果平等,而是机会平等和权利平等。社会可以存在经济上的差异,但不应存在制度性的歧视和特权。
中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体现了平等原则。然而,在实践中,户籍制度导致的城乡差异、不同地区高考录取标准的差异等问题,仍然影响着实质性平等的实现。2014年开始的户籍制度改革,试图逐步消除这些不平等,体现了向更大平等迈进的努力。
参与原则强调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参与政治决策。参与不仅指投票选举,还包括日常政治生活中的表达意见、协商讨论、监督政府等。有效的参与需要信息公开、言论自由、组织自由等条件支持。
中国的协商民主实践强调广泛参与。政府在制定重大政策时,通常会征求专家意见、举行听证会、开展网络问卷调查等。每年“两会”期间,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提出大量提案和建议,其中不少被政府采纳。然而,这种参与的有效性如何,参与是否真正影响决策,仍有待观察和评估。
法治原则是民主与人权的制度保障。法治要求权力必须依法行使,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能超越法律之上;法律必须公开、明确、稳定、可预期;司法必须独立、公正、高效。没有法治,民主可能沦为多数暴政,人权可能成为空洞承诺。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原则。近年来,中国在立法、执法、司法等领域推进了多项改革,如建立法官责任制、推行司法公开、加强产权保护等。但法治建设仍面临诸多挑战,如地方保护主义、司法腐败、行政干预司法等问题尚未完全解决。
监督与问责原则强调权力如果不受监督,就必然走向腐败和滥用。民主体制通过选举、舆论监督、司法审查等多种机制制约权力;人权保护需要有效的救济机制,当权利被侵犯时,受害者能够获得公正的补偿和矫正。
中国的监督体系包括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2018年设立的国家监察委员会整合了多种监督力量,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然而,这种自上而下的监督体系能否有效防止权力滥用,特别是最高层权力的滥用,仍是一个理论和实践难题。
包容与多元原则要求健康的民主社会应当尊重和保护多样性,包括不同的政治观点、宗教信仰、文化传统、生活方式。少数群体的权利应得到特别关注和保护。包容不等于没有底线,但底线应限于防止暴力和侵权,而不是强制思想统一。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多文化的国家。宪法保障各民族平等、宗教信仰自由。但在实践中,如何在维护国家统一与尊重多元文化之间找到平衡,如何在打击极端主义的同时保护正常的宗教文化活动,仍是复杂的挑战。
世界各国在推进民主与人权事业时,都面临一些共同的挑战。
自由与秩序的平衡是核心难题之一。过度强调自由可能导致社会混乱,而过度追求秩序则可能压制自由。不同国家根据自身历史文化和发展阶段,在这个光谱上选择不同的位置。美国更倾向于自由一端,允许枪支自由、言论尺度很大;而新加坡更倾向于秩序一端,对公共秩序有严格管理。中国的选择是在保持社会稳定的前提下逐步扩大自由空间。
效率与公平的权衡同样复杂。民主决策需要广泛协商,可能降低决策效率;而威权体制虽然决策迅速,但可能忽视公平和不同利益诉求。新冠疫情中的不同应对方式体现了这一张力:中国采取强力措施快速控制疫情,但限制了个人自由;一些西方国家注重个人权利,但疫情控制效果不佳。如何在紧急状态下平衡效率与权利,是现代治理的难题。
民粹主义是当代民主面临的严峻挑战。近年来,许多民主国家出现民粹主义浪潮,简单化的口号、煽动性的言论、对精英和制度的不信任成为政治常态。民粹主义虽然体现了民众的不满,但也可能破坏民主制度的理性基础,损害少数群体权利。如何在回应民众诉求的同时维护民主制度的健康,需要审慎思考。
数字时代带来的新课题不容忽视。互联网和社交媒体极大地扩展了信息自由和表达空间,但也带来了虚假信息、网络暴力、隐私侵犯、数据垄断等新问题。算法推荐可能造成“信息茧房”,加剧社会撕裂。大数据技术既可以提高治理效率,也可能成为侵犯隐私和操纵民意的工具。如何在数字时代保护民主与人权,是21世纪的新课题。
2021年,中国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加强对个人信息和数据的保护。同时,政府对互联网平台进行反垄断监管,限制算法歧视和数据滥用。这些措施体现了对数字时代人权挑战的回应。但如何在数据治理与创新自由、安全监管与隐私保护之间找到平衡,仍需持续探索。
全球化挑战对各国都是考验。气候变化、疫情防控、恐怖主义、难民危机等全球性问题需要国际合作,但也可能被用作限制国内人权的借口。如何在应对全球挑战的同时保护国内民主与人权,如何在国际合作中坚持人权标准,是各国面临的共同问题。
中国在民主与人权领域走的是一条独特道路。这条道路既不同于西方自由民主模式,也不同于传统社会主义模式,而是在改革开放进程中逐步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这条道路的特点包括: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强调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非多党竞争的议会制;强调协商民主,注重各方利益的沟通协调;优先发展经济社会权利,逐步扩大公民政治权利;强调集体人权与个人人权的平衡,重视国家主权和民族团结。
这条道路取得了显著成就。中国在短时间内实现了快速发展,数亿人脱贫,人民生活水平大幅提高,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这些都是巨大的人权进步。中国保持了长期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避免了许多发展中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经历的动荡和内战。
然而,这条道路也面临挑战和质疑。缺乏竞争性选举和政党轮替,如何确保权力的有效监督和制约?如何防止权力腐败和滥用?在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公民对政治参与和表达自由的需求如何满足?如何在维护稳定与保护权利之间找到更好的平衡?这些问题需要持续的制度创新和实践探索。
民主与人权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单一模式。每个国家都应根据自身历史文化、发展阶段、现实国情,探索适合本国的民主形式和人权保障道路。但无论采取何种具体制度,都应坚持人的尊严这一根本价值,都应致力于让人民过上更自由、更平等、更有尊严的生活。这是民主与人权的共同目标,也是人类政治文明进步的方向。
民主有“厚”与“薄”的不同理解,程序性民主强调选举机制,实质性民主则包含更广泛的权利保障。人权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演变,形成了从公民政治权利到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再到集体权利和新兴权利的三代人权体系。
民主与人权既有内在联系,又存在紧张关系。民主为人权提供制度保障,人权为民主提供价值基础;但多数决定可能侵犯少数权利,民主程序不能保证人权结果。人权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超越制度形式,但竞争性民主对政治权利的保护具有独特优势。
在实践中落实民主与人权,需要遵循人的尊严、平等、参与、法治、监督问责、包容多元等核心原则。各国都面临如何平衡自由与秩序、效率与公平、个人权利与集体利益等共同挑战。中国走的是一条独特道路,取得了显著成就,也面临持续的挑战和质疑。
理解这些概念和原则,是深入研究民主化进程、评估政治制度优劣、推动人权事业进步的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