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代社会中,媒体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从早晨起床打开手机浏览新闻,到晚间观看电视节目,再到深夜刷社交媒体,我们无时无刻不在接受各种媒介信息的冲击。暴力犯罪内容往往在这些信息中占据显著位置。一起恶性杀人案可能在几小时内传遍全国,一段暴力视频可能在社交平台上被转发数万次。媒体对犯罪行为的影响究竟有多深远?它是否会诱发模仿犯罪?这些问题不仅关系到传播学研究,更是犯罪学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
从法律视角来看,媒体与犯罪的关系涉及多个层面的考量。一方面,媒体承担着信息传播和社会监督的功能,对犯罪事件的报道有助于提升公众的安全意识和法律认知。另一方面,过度渲染暴力细节、反复播放犯罪画面,可能对受众尤其是青少年产生负面影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信息,这反映出立法者对媒体影响力的重视。
研究媒体对犯罪的影响,需要借助多个学科的理论框架。从传播学角度看,媒介环境理论认为,不同的媒介技术会塑造不同的社会文化形态。印刷时代培养了理性思维,电视时代强化了视觉刺激,互联网时代则带来了碎片化信息和即时互动。每一次媒介革命都重新定义了人们获取信息的方式,也改变了犯罪行为的实施和传播模式。
从社会学视角,符号互动论强调媒体通过符号系统建构社会现实。犯罪不仅是客观的违法行为,更是被媒体符号化和意义化的社会建构。一个暴力事件通过媒体的报道框架,被赋予特定的意义和价值判断,进而影响公众对犯罪的理解和态度。这种建构过程是双向的,媒体既反映社会对犯罪的认知,也塑造着这种认知。
从犯罪学角度,日常活动理论提供了分析媒体环境与犯罪机会的框架。犯罪的发生需要三个要素在时空上汇集:有动机的犯罪者、合适的目标、缺乏有效的监控。网络媒体改变了这三个要素的分布。虚拟空间提供了新的犯罪目标,技术工具降低了犯罪门槛,而网络的匿名性削弱了监控效果。
媒体对犯罪的影响并非现代社会独有的现象。早在印刷术普及后,犯罪题材的小说和报刊就已经成为大众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19世纪欧洲的“一便士恐怖小说”大量描写暴力和犯罪情节,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其道德影响的担忧。当时的批评者认为,这些读物会腐蚀青少年心灵,诱导其走上犯罪道路。
20世纪电影的出现,将暴力以更直观的视觉形式呈现,引发了新一轮的社会讨论。1930年代美国电影协会制定的“海斯法典”,严格限制电影中的暴力、色情内容,反映了当时社会对电影负面影响的警惕。然而,这种限制也引发了关于艺术自由和审查制度的争论,这一张力至今仍然存在。
电视的普及使媒体暴力进入千家万户。1960至70年代,美国国会多次举行听证会,调查电视暴力对青少年的影响。大量研究项目获得资助,心理学家、社会学家、传播学者从不同角度探讨这一问题。这个时期奠定了媒体暴力研究的学术基础,形成了观察学习、认知启动、去敏感化等经典理论。
进入互联网时代,媒体对犯罪的影响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复杂性。从被动接受到主动参与,从单向传播到双向互动,从内容消费到内容生产,媒体使用方式的根本性转变,要求我们用新的视角审视媒体与犯罪的关系。
接下来将从传统媒体暴力效应出发,逐步深入到新媒体时代的网络犯罪问题,最后探讨媒体报道如何塑造公众对犯罪的认知。通过理论阐述与实际案例的结合,全面理解媒体在犯罪现象中扮演的复杂角色。
媒体暴力指的是通过电视、电影、网络等传播媒介呈现的暴力内容,包括身体攻击、语言暴力、心理威胁等多种形式。这些内容如何影响受众的心理和行为,是犯罪心理学长期关注的核心问题。
20世纪60年代,心理学家班杜拉进行了著名的波波玩偶实验。儿童观看成人攻击充气玩偶的视频后,在随后的游戏中表现出更多攻击行为。这个实验揭示了观察学习的基本原理,即人们会通过观察他人行为并模仿来学习新的行为模式。当媒体反复呈现暴力场景时,受众尤其是辨别能力较弱的儿童和青少年,可能将这些行为内化为可接受甚至值得效仿的行为方式。
从认知角度分析,媒体暴力通过激活攻击性思维来影响个体。观看暴力内容时,大脑中与攻击相关的概念和记忆被激活,使个体在随后的情境中更容易产生敌对性归因和攻击性反应。研究发现,观看暴力影片后的短时间内,参与者更倾向于将他人的中性行为解读为带有敌意,更快地联想到攻击性词汇。这种认知启动效应虽然是短暂的,但反复接触暴力内容会使这些攻击性认知图式逐渐固化。
媒体暴力的影响并非简单的因果关系,而是通过多种心理机制共同作用,包括观察学习、认知启动、情绪唤起和去敏感化等过程。
情绪层面的影响同样不容忽视。暴力画面往往伴随强烈的视觉和听觉刺激,能够迅速提升观众的生理唤起水平。心跳加快、血压升高、肾上腺素分泌增加,这些生理反应会增强个体的攻击倾向。更重要的是,当这种唤起状态与现实生活中的冲突情境相遇时,个体更可能做出冲动性攻击行为。2019年湖南某中学生在观看暴力游戏直播后,因琐事与同学发生争执并致其重伤,这反映出媒体暴力通过提升情绪唤起水平而诱发现实攻击的机制。
不同类型的媒体暴力产生的影响存在差异。现实主义风格的暴力内容比卡通式暴力更具危险性,因为前者让观众感到这些行为在现实中是可行的。带有正当化理由的暴力,如正义的主角为了惩罚坏人而使用暴力,比无缘由的暴力更容易被模仿,因为它传递了暴力在某些情况下是合理的信息。此外,当暴力行为的施加者受到奖励而非惩罚时,观众更倾向于认为暴力是有效的问题解决方式。
从法律实践来看,我国对媒体暴力内容的管理日趋严格。《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不得播出渲染暴力、教唆犯罪的节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多次发文要求影视作品避免过度展示暴力细节。2020年针对部分网络短视频平台传播暴力内容的专项整治行动,体现了管理部门对媒体暴力负面影响的高度重视。然而,法律规制与言论自由、艺术创作之间的平衡始终是一个需要审慎把握的问题。
在所有受众群体中,儿童和青少年对媒体暴力的敏感性最高,受到的影响也最深远。这种脆弱性源于其生理和心理发展的特点。从大脑发育角度看,青少年的前额叶皮层尚未完全成熟,这一脑区负责冲动控制、风险评估和长期规划。功能不足使得青少年更难抑制攻击冲动,更容易受到当下情境的影响。
认知发展阶段也决定了儿童对媒体内容的理解方式。年幼儿童难以区分现实与虚构,他们会认为电视中的情节是真实发生的,对暴力后果的严重性缺乏认识。即使青少年已经具备了区分虚实的能力,但他们对行为后果的评估仍然不够成熟,可能低估暴力行为的法律和道德风险。
社会化过程中,青少年正在形成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可塑性很强,容易受到外界影响。如果在这个关键期大量接触暴力内容,可能形成“暴力是解决问题的有效方式”“攻击性行为是可以接受的”等错误认知,这些认知一旦固化,成年后很难改变。
同伴影响在青少年阶段尤为显著。如果青少年的朋友圈普遍观看暴力内容,相互讨论其中的情节,甚至以模仿为荣,会形成一种亚文化氛围,强化暴力内容的影响。这种群体压力可能促使原本不感兴趣的青少年也加入其中,以获得群体认同。
家庭环境的调节作用至关重要。在温暖、支持、沟通良好的家庭中成长的青少年,即使接触暴力内容,也有较强的心理韧性来抵御负面影响。相反,在家庭关系冷漠、缺乏监督、父母本身就有暴力行为的环境中,媒体暴力可能成为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强调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的六位一体保护,正是认识到保护未成年人需要系统性的努力。
媒体暴力的影响在不同文化背景下存在显著差异。集体主义文化与个人主义文化对暴力的态度不同,对媒体内容的反应也不同。在强调人际和谐、集体利益的东方文化中,暴力行为被更严格地谴责,媒体对暴力的呈现也更加克制。相比之下,强调个人权利和自我表达的西方文化,对暴力内容的容忍度相对较高,认为这是艺术自由的一部分。
宗教信仰也影响着人们对媒体暴力的接受程度。信仰虔诚的群体往往对暴力内容持更加保守的态度,认为这违背了宗教教义中的慈悲和非暴力原则。世俗化程度较高的社会,则更多从心理健康和社会影响的角度来评估媒体暴力,而非道德谴责。
社会的暴力犯罪率也与媒体暴力的影响相互作用。在犯罪率较高、暴力事件频发的社会,现实暴力的影响可能超过媒体暴力,媒体更多是反映而非制造暴力文化。在犯罪率很低的安全社会,媒体暴力可能成为公众接触暴力的主要渠道,其影响相对更显著。跨文化研究发现,媒体暴力与攻击行为的相关性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存在差异,这提醒我们不能简单地将一个文化中的研究结论推广到所有文化。
长期暴露在媒体暴力中,个体会逐渐产生去敏感化效应,即对暴力的情绪反应和生理反应逐渐减弱。原本令人震惊、恐惧的暴力场景,在反复观看后变得不再引起强烈反应。这种心理机制的形成,是人类适应环境的一种方式,但当它发生在暴力内容的接触中时,却可能带来严重的道德和行为后果。
测量去敏感化的研究通常采用生理指标。研究者让参与者观看暴力影片,同时监测其心率、皮肤电反应等生理参数。结果发现,经常接触暴力内容的个体,在观看暴力场景时表现出较低的生理唤起水平。这意味着他们对暴力的情绪反应确实变得迟钝。更令人担忧的是,这种去敏感化不仅表现在观看虚构暴力时,也会迁移到现实暴力情境中。研究让参与者观看现实生活中的暴力事件视频,发现长期玩暴力游戏的个体表现出更低的共情水平和更弱的帮助意愿。
一位曾经沉迷暴力游戏的大学生在接受访谈时说,当他在新闻中看到真实的暴力犯罪报道时,第一反应不是震惊和同情,而是冷静地分析犯罪手法,甚至会想如果是在游戏中应该如何操作。这种反应让他自己都感到不安。
去敏感化对道德判断的影响尤为深远。道德情绪,尤其是对他人痛苦的共情和对不公正的愤怒,是约束个体越轨行为的重要内在机制。当这些情绪反应被削弱时,个体更容易跨越道德界限。2017年江苏某地发生的校园欺凌事件中,几名中学生对受害者实施长达数小时的殴打和羞辱,其间还拍摄视频并上传网络。事后调查发现,这些施暴者长期观看暴力视频和欺凌内容,对受害者的痛苦表现出惊人的冷漠。这正是去敏感化导致共情能力削弱的典型表现。
从神经科学角度来看,去敏感化涉及大脑情绪加工回路的改变。功能性磁共振成像研究显示,长期接触媒体暴力的个体,其杏仁核和前额叶皮层在处理暴力刺激时的激活程度降低。杏仁核负责情绪反应尤其是恐惧和焦虑,前额叶皮层参与道德判断和情绪调节。这些脑区活性的下降,从神经层面解释了为什么去敏感化会导致道德麻木。
去敏感化不仅削弱对暴力的情绪反应,还可能改变个体对暴力严重性的认知评估,使其低估暴力行为的危害性和道德可谴责性。
值得注意的是,去敏感化效应存在个体差异。并非所有人都会因接触媒体暴力而产生同等程度的去敏感化。人格特质、家庭教育、社会支持等因素都会调节这一过程。具有较高共情能力和道德敏感性的个体,对媒体暴力的抵抗力更强。相反,本身具有冷酷无情、缺乏内疚感等特质的个体,更容易发生去敏感化,并最终表现出攻击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去敏感化现象为刑事责任认定带来了新的思考。当未成年被告人因长期接触媒体暴力而实施犯罪时,其主观恶性和刑事责任能力如何评估?我国刑法强调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既要考虑客观行为,也要评估主观心态。如果能够证明被告人因媒体暴力影响而产生认知偏差和情绪麻木,这可能成为量刑时的酌定从轻情节。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少年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提到要综合考虑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和社会影响因素。
预防去敏感化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家庭层面,家长应当控制儿童接触暴力内容的时间和频率,并在观看后进行引导性讨论,强化道德评价。学校教育应当加强媒介素养教育,帮助学生建立批判性思维,学会分析和评估媒体内容。社会层面,需要建立更完善的内容分级制度,让不同年龄段的受众接触到适合其心理发展阶段的媒体产品。
去敏感化效应是否可逆?如果一个人已经因长期接触暴力内容而变得麻木,能否通过干预恢复其正常的情感反应和道德判断?这个问题关系到矫正和预防策略的有效性。
现有研究提供了一定的乐观依据。神经可塑性理论表明,大脑在整个生命周期中都保持着一定程度的可塑性,不良的神经改变在适当干预下是可以逆转的。一项针对戒断暴力游戏的青少年的追踪研究发现,在停止接触暴力内容几个月后,其生理反应和共情水平逐渐恢复,接近正常水平。这说明去敏感化并非不可逆转的永久性改变。
心理治疗技术为逆转去敏感化提供了工具。共情训练通过让个体站在他人角度理解其感受,可以重新激活被抑制的情感反应。道德讨论和价值澄清技术,帮助个体反思自己的价值观,重建道德框架。暴露疗法的逆向应用,即让个体接触受害者的真实痛苦而非虚构的暴力场景,可以恢复其对暴力严重性的认识。
社会环境的改变也是关键因素。将个体从充斥暴力内容的环境中抽离,置于强调同情、合作、非暴力解决冲突的环境中,可以通过新的社会学习过程重塑行为模式。同伴群体的积极影响、导师的引导、参与志愿服务等亲社会活动,都有助于逆转去敏感化效应。
然而,逆转过程并非对所有人都同样有效。年龄越小开始干预,效果越好,因为儿童和青少年的可塑性更强。去敏感化程度越深、持续时间越长,逆转越困难。如果去敏感化伴随着人格障碍或其他心理问题,单纯的媒体戒断可能不够,需要综合性的临床治疗。
模仿犯罪指的是行为人在媒体上看到某种犯罪手法或犯罪情节后,在现实中复制或部分模仿实施犯罪行为。这类案件的出现,最直接地证明了媒体对犯罪行为的影响。从犯罪学角度分析,模仿犯罪的发生需要几个条件共同作用。
首先是榜样的吸引力。当媒体中的犯罪者被塑造成聪明、大胆、有魅力的形象时,更容易引发模仿。许多犯罪题材影视作品为了增强戏剧性,会将犯罪过程拍得惊险刺激,将犯罪者描绘得足智多谋,无意中美化了犯罪行为。20世纪90年代,香港警匪片在内地广泛传播,其中一些作品对黑帮生活的浪漫化呈现,对当时部分青少年产生了误导。2002年河南某地发生的入室抢劫案,三名犯罪嫌疑人供述其作案手法完全模仿了某部香港电影中的情节,甚至连使用的工具和台词都如出一辙。
其次是可行性感知。当媒体详细展示犯罪的实施步骤和技术细节时,会降低潜在犯罪者的心理门槛,使其认为这种行为是可以实现的。一些犯罪纪实节目为了还原案件真相,会详细讲解作案过程,客观上起到了犯罪教学的作用。2015年某网络视频平台上出现的撬锁教程,虽然制作者声称是为了提高防盗意识,但该教程发布后不久,当地入室盗窃案件明显增加,多名犯罪嫌疑人承认是通过观看该教程学会了技术。
社会学习理论对模仿犯罪提供了理论解释。人们不仅通过直接经验学习,也通过观察他人的行为及其后果来学习。如果媒体呈现的犯罪行为最终得到了正面结果,犯罪者获得了财富、名声或者成功逃脱,这会强化观众对犯罪的正向期待。相反,如果媒体充分展示犯罪的严重后果,包括法律制裁、社会谴责、心理痛苦等,则会产生替代性惩罚效应,起到威慑作用。
2008年全国轰动的三鹿奶粉事件后,媒体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大量报道引发了模仿效应的担忧。事实上,在该事件曝光后的一段时间内,各地确实发现了更多类似的食品掺假案件。这既可能是因为监管部门加大了检查力度从而发现了更多案件,也可能部分源于媒体报道产生的模仿效应。这提醒我们,媒体在报道犯罪时需要谨慎把握尺度,既要满足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又要避免产生负面的示范效应。
特定类型的犯罪更容易引发模仿。自杀行为虽然不是犯罪,但其模仿效应已被大量研究证实,媒体对自杀事件的详细报道会导致随后一段时间内自杀率上升,这被称为维特效应。类似地,某些具有象征意义或社会影响力的暴力事件,也容易引发模仿。1999年美国科伦拜恩高中枪击案后,全球范围内发生了多起模仿性校园暴力事件。虽然中国的枪支管制严格,但刀具攻击等替代性暴力形式仍然出现了模仿现象。
模仿犯罪的预防关键在于负责任的媒体报道。新闻伦理要求媒体在报道犯罪时,应避免详细描述犯罪手法,不渲染暴力细节,充分呈现法律制裁和社会后果,从而实现传播效果与社会责任的平衡。
从立法角度看,我国对可能引发模仿犯罪的内容有明确规制。《刑法》第287条之一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治安管理处罚法》也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这些法律规定体现了对媒体和网络平台传播犯罪信息的严格限制,旨在从源头上减少模仿犯罪的发生。
实践中,执法机关和媒体行业已经形成了一些共识。重大案件报道通常会避免公开具体的作案手法和技术细节,而是将重点放在侦破过程和法律制裁上。某些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媒体会主动进行模糊化处理,既保护当事人隐私,也避免不良示范。这种自律机制的建立,对于减少模仿犯罪具有积极意义。
进入21世纪以来,互联网的普及从根本上改变了犯罪的生态环境。传统犯罪需要物理空间的接触,作案对象和范围受到地理限制,而网络犯罪突破了这些限制,呈现出虚拟性、跨地域性、隐蔽性等新特点。从法律视角来看,网络犯罪不仅是犯罪手段的技术升级,更是对现有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的重大挑战。
网络诈骗是最常见的网络犯罪类型之一。与传统诈骗相比,网络诈骗的成本极低,受害者范围极广。一个精心设计的钓鱼网站可以同时针对数万名潜在受害者,而犯罪者只需坐在电脑前操作。2016年的山东徐玉玉案震惊全国,这名刚刚收到大学录取通知书的女孩因被电信诈骗9900元学费而心脏骤停去世。该案揭示了网络诈骗的严重社会危害,也推动了国家对电信网络诈骗的专项治理。
网络犯罪的低门槛和高收益特性,使得越来越多的人尤其是青少年卷入其中。一些未成年人甚至在不完全理解行为性质的情况下,就成为了网络犯罪的帮助犯或从犯。
网络为犯罪提供了新的组织形式。犯罪团伙通过加密通讯软件联系,分工明确,协同作案,大大提高了犯罪的专业化和组织化程度。跨境网络犯罪更是给执法带来了巨大挑战。犯罪者可能在A国架设服务器,在B国实施诈骗,受害者在C国,资金流向D国,司法管辖权的复杂性使得打击此类犯罪困难重重。我国近年来加强国际执法合作,通过建立双边和多边协作机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网络犯罪的跨国性仍然是一个长期挑战。
个人信息犯罪在网络时代呈现爆发式增长。海量的个人数据在网络上流转,而数据保护机制的不完善,使得信息泄露频繁发生。犯罪分子利用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实施精准诈骗,成功率大大提高。2017年某快递公司发生的客户信息泄露事件,涉及数亿条个人信息,这些信息随后被用于各类网络犯罪,造成了难以估量的社会危害。为应对这一问题,我国在2015年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明确了非法获取、出售、提供个人信息的刑事责任。2017年实施的《网络安全法》进一步建立了网络实名制、数据保护等制度框架。
网络平台在犯罪治理中承担着重要责任。作为网络空间的管理者,平台企业既要保障用户的言论自由和交易自由,又要防止平台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商平台对明知或应知的违法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承担连带责任。这种归责原则督促平台企业建立内容审查、交易监控、用户身份验证等机制。实践中,主要互联网企业都设立了专门的安全团队,运用人工智能技术进行违法内容识别和风险预警,与公安机关建立了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
网络犯罪的侦查和取证面临技术挑战。电子数据的易修改性、易消失性,要求侦查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固定证据。电子数据的专业性,需要具备计算机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复合型人才。我国在《刑事诉讼法》中将电子数据明确为法定证据种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电子数据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的规定,为网络犯罪案件的办理提供了规范指引。各地公安机关也纷纷建立网警队伍和电子数据取证实验室,提升网络犯罪侦查能力。
从预防角度看,提升公民的网络安全意识至关重要。许多网络犯罪的得手,是因为受害者缺乏基本的防范意识。不点击陌生链接,不轻易泄露个人信息,不在非正规平台交易,这些简单的规则如果得到普遍遵守,可以大幅降低网络犯罪的成功率。国家网信办每年组织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各地教育部门将网络安全教育纳入学校课程,这些举措有助于培养全民的网络安全素养。
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为网络犯罪治理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一方面,AI技术被广泛应用于犯罪预防和侦查,提高了执法效率。另一方面,犯罪分子也在利用AI技术实施更复杂、更隐蔽的犯罪,形成了技术军备竞赛。
在犯罪治理方面,机器学习算法可以分析海量数据,识别异常模式,预警潜在的犯罪行为。电商平台使用AI系统检测虚假交易和诈骗行为,金融机构运用AI监控可疑资金流动,社交媒体平台部署AI识别违法内容。这些应用大大提升了监控覆盖面和响应速度,弥补了人工审核的局限性。
公安机关运用AI技术进行案件分析和犯罪预测。通过对历史案件数据的深度学习,AI系统可以预测高风险地点和时段,优化警力部署。人脸识别、语音识别、行为分析等技术,帮助快速锁定犯罪嫌疑人。自然语言处理技术可以自动分析电子证据,从海量聊天记录和文档中提取关键信息。
然而,犯罪分子也在利用AI技术升级犯罪手段。深度伪造技术可以生成极其逼真的虚假视频和音频,用于诈骗、敲诈和传播虚假信息。2019年某地发生的一起企业诈骗案,犯罪分子使用AI语音合成技术模仿企业高管声音,指示财务人员转账,成功骗取数百万元。这类案件的侦破难度很大,因为受害者很难辨别真伪。
AI驱动的自动化攻击工具降低了网络犯罪的技术门槛。过去需要高超编程技能的黑客攻击,现在借助AI工具,普通人也能实施。自动化的钓鱼邮件生成、密码破解、漏洞扫描,使网络攻击规模化、批量化。AI聊天机器人被用于实施大规模网络诈骗,同时与数百名受害者对话,大大提高了犯罪效率。
应对AI驱动的网络犯罪,需要技术、法律、伦理的多维度治理。技术层面,发展对抗性AI和深度伪造检测技术,以技术制衡技术。法律层面,完善关于AI应用的法律规范,明确AI开发者、使用者在犯罪预防中的责任。伦理层面,建立AI研发和应用的伦理准则,防止技术被滥用。这是一个长期的、动态的过程,需要各方持续投入。
暗网是指使用特殊软件、配置或授权才能访问的网络空间,其最大特点是匿名性和隐蔽性。与表层网络不同,暗网中的活动难以追踪,用户身份难以识别,这使其成为各类违法犯罪的温床。毒品交易、武器买卖、儿童色情、雇凶杀人等严重犯罪在暗网上公开进行,形成了庞大的地下经济。
加密通讯技术既保护了公民隐私,也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庇护。端到端加密使得即使执法机关获取了通讯数据,也无法解密查看内容。加密货币如比特币,因其去中心化和匿名性特点,成为暗网交易的主要支付工具,使资金流向追踪变得极为困难。
打击暗网犯罪面临技术和法律的双重挑战。技术上,执法机关需要具备足够的网络侦查能力,包括渗透暗网、追踪加密货币、破解加密通讯等。这需要专业人才和先进设备,而许多地方执法机关尚不具备这些条件。法律上,各国对网络隐私、加密技术、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定不同,国际合作面临法律障碍。
国际社会在加强暗网治理方面已经开展了一些行动。欧美国家通过联合执法行动,成功关闭了多个大型暗网交易平台,逮捕了大量犯罪嫌疑人。中国公安机关也加强了对暗网的监控和打击力度,与国际刑警组织合作开展专项行动。然而,暗网的去中心化特性决定了这是一场持久战,关闭一个平台,新的平台很快会出现。
平衡隐私保护与犯罪打击是暗网治理的核心难题。过度监控会侵犯公民隐私权,损害言论自由。监管不足则会纵容犯罪。不同国家根据自身价值取向和现实需要,选择了不同的平衡点。这个问题没有标准答案,需要在民主程序中持续讨论和调整。
社交媒体的兴起,为人际交往和信息传播带来了革命性变化,同时也创造了新的犯罪机会和传播暴力的渠道。微博、微信、抖音等平台已经成为数亿中国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而这些平台在便利沟通的同时,也可能被用于组织犯罪、传播暴力、实施网络欺凌等违法行为。
社交媒体降低了犯罪组织的成本。传统的犯罪团伙需要通过线下会面建立联系,发展成员需要较长的考察期。而在社交媒体上,志同道合者可以快速找到彼此,通过加密群聊进行沟通和协调。2019年香港发生的暴力事件中,社交媒体被广泛用于组织非法集会、传播暴力信息、煽动对立情绪。这些案例说明,社交媒体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成为危害公共安全的工具。我国《刑法》第291条之一明确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网络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犯罪。这一规定针对的是社交媒体时代虚假信息快速传播的问题。
网络欺凌是社交媒体带来的新型暴力形式。不同于传统的校园欺凌,网络欺凌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可以24小时不间断地进行,受害者无处可逃。更严重的是,网络的匿名性降低了施暴者的道德压力,旁观者的围观和转发进一步放大了伤害效果。2019年某地发生的一起未成年人自杀事件,与其遭受长期网络欺凌有直接关系。该学生的个人信息和照片被恶意传播,遭受了大量侮辱性评论和人身攻击,最终导致悲剧发生。
网络欺凌对受害者造成的心理创伤,往往比身体暴力更持久和深刻。一条恶意信息可能被反复查看、转发,形成持续的心理折磨,严重者可能导致抑郁、焦虑甚至自杀。
社交媒体对青少年的影响尤为复杂。一方面,社交媒体为青少年提供了社交、学习、娱乐的平台,帮助他们建立社会联系和身份认同。另一方面,青少年的大脑前额叶皮层尚未发育成熟,自我控制能力和风险评估能力较弱,更容易受到网络不良信息的影响,也更容易在网络上实施冲动性行为。研究发现,青少年在社交媒体上发布攻击性言论的比例明显高于成年人,这与其心理发展阶段的特点密切相关。
从传播学角度分析,社交媒体的算法推荐机制可能强化极端观点。为了提高用户粘性,平台算法倾向于推送用户感兴趣的内容。如果一个用户多次点击暴力或极端内容,算法就会持续推送类似内容,形成信息茧房。用户在这个茧房中不断接收单一化的信息,世界观逐渐变得偏激,对不同观点的容忍度降低。这种机制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催化极端思想的形成,甚至导致极端行为的实施。
社交媒体平台在治理违法内容方面承担着主体责任。《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要求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建立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信息发布审核等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主要社交媒体平台都设立了内容审核团队,制定了社区规则,对违规内容进行删除,对违规用户进行处罚。然而,海量的信息发布使得人工审核难以全覆盖,虽然人工智能技术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审核效率,但技术的局限性仍然存在,误判和漏判的情况时有发生。
值得关注的是,社交媒体也为犯罪治理提供了新的机遇。公安机关通过社交媒体发布通缉令、寻人启事,借助网络力量侦破案件,取得了良好效果。2020年疫情期间,多地公安机关通过社交媒体快速传播防疫政策,及时辟谣虚假信息,维护了社会稳定。社交媒体成为警民互动、社会治理的重要渠道,这种双刃剑效应提醒我们,关键不在于技术本身,而在于如何使用和管理技术。
公民使用社交媒体也需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自律层面,每个用户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平台规则,不传播违法信息,不实施网络暴力,对自己的网络言行负责。他律层面,法律对网络行为划定了红线,《民法典》规定了网络侵权的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和刑事责任。2020年某明星诉网络用户名誉侵权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并公开道歉,这类案件的判决对网络用户形成了警示,强化了网络言论的法律边界意识。
网络直播作为新兴媒体形态,在带来娱乐和商业机会的同时,也产生了独特的犯罪风险。直播的即时性、互动性、广泛性,使其成为传播违法内容、实施网络欺凌、进行诈骗犯罪的新渠道。
直播中的暴力内容传播速度更快,影响范围更广。一些主播为了吸引眼球、增加打赏,进行危险行为展示、暴力挑衅、色情暗示等违法违规表演。2018年某直播平台上出现的“挑战危险”系列直播,主播在高楼边缘、高速公路等危险场所进行极限表演,多次发生事故,甚至导致死亡。这类内容不仅危害主播自身安全,也可能诱发观众尤其是青少年的模仿。
直播打赏机制被利用进行诈骗。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虚假身份进行“情感直播”,与观众建立虚拟关系,骗取大额打赏。还有组织化的诈骗团伙,通过包装“网红”,设计剧本,实施系统性诈骗。2021年曝光的某直播诈骗案,涉案金额超过亿元,受害者遍布全国。
未成年人在直播平台面临多重风险。一是过度打赏问题,多起案件显示,未成年人使用家长账号进行巨额打赏,造成家庭经济损失。二是隐私泄露风险,一些未成年人在直播中暴露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三是不良内容影响,缺乏辨别力的未成年人容易受到低俗、暴力内容的侵害。
监管部门对直播平台实施了严格管理。《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要求平台建立直播间运营者账号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警示、限制、封禁等处置措施。平台需要配备内容审核人员,建立实时监控系统,对高风险直播进行重点关注。主播需要实名认证,签署行为规范承诺书,接受平台和监管部门的双重监督。
技术手段在直播监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AI视频分析可以实时识别违规内容,自动截断直播或发出警报。关键词过滤、敏感行为检测、用户行为分析等技术,提高了监管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然而,技术监管也存在局限,人工审核仍然是必要的补充。
观众的媒体素养和自我保护意识同样重要。理性对待直播内容,不盲目崇拜主播,不进行非理性打赏,不参与恶意起哄和网络暴力。家长应当监督未成年子女的直播使用行为,通过家长控制功能限制观看时间和消费额度。只有技术监管、法律规制、平台自律、公众自觉相结合,才能营造健康的直播生态。
电子游戏尤其是暴力类游戏对青少年行为的影响,是学术界和社会公众长期争论的话题。一方面,大量研究发现暴力游戏与攻击行为存在相关性。另一方面,也有研究认为这种关系被夸大,游戏只是众多影响因素之一。从犯罪学角度审视这个问题,需要在科学证据和社会关切之间寻找平衡。
支持暴力游戏导致攻击行为的观点主要基于以下证据。实验研究发现,玩过暴力游戏的参与者在随后的行为测试中表现出更高的攻击性,给对手更强的噪音惩罚,更快地联想到攻击性词汇。纵向追踪研究显示,长期玩暴力游戏的青少年,随着时间推移表现出更多的攻击行为和更少的亲社会行为。这些研究认为,暴力游戏通过反复强化攻击性认知和行为模式,逐渐改变个体的人格特质和行为倾向。
与传统媒体暴力相比,电子游戏具有更强的浸入性和互动性。观看暴力影片时,观众是被动的接受者。而玩暴力游戏时,玩家是主动的参与者,亲自操控角色实施暴力行为。这种主动参与被认为会产生更强的学习效果和情感卷入。游戏中的奖励机制,如击杀敌人获得积分、升级、装备等,进一步强化了暴力行为的正向联结。从认知心理学角度看,这种重复练习和正向强化,确实可能固化攻击性行为模式。
然而,批评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实验室研究的外部效度有限,在人为控制的环境中测量的攻击行为,与现实生活中的严重暴力犯罪有本质区别。相关性不等于因果性,可能是本身具有攻击倾向的个体更喜欢玩暴力游戏,而不是游戏导致了攻击性。还有研究指出,在暴力游戏市场份额大幅增长的同时,多数发达国家的青少年暴力犯罪率实际上在下降,这似乎与暴力游戏导致暴力行为的论断相矛盾。
一个更平衡的观点是,暴力游戏的影响存在个体差异和情境因素的调节。对于大多数心理健康、社会适应良好的青少年,适度玩暴力游戏不会导致严重的行为问题。但对于某些高危个体,如本身具有攻击性人格特质、家庭环境不良、缺乏社会支持的青少年,暴力游戏可能成为诱发因素之一。此外,游戏时间和游戏方式也很重要。长时间沉迷游戏,将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混淆,显然比偶尔娱乐性地玩游戏风险更高。
从法律监管角度看,我国对游戏内容实行分级管理和内容审查。国家新闻出版署负责游戏版号的审批,对含有过度暴力、血腥内容的游戏严格限制。2019年发布的《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规定了未成年人游戏时间限制、实名认证、消费限额等措施。这些政策反映了监管部门对游戏尤其是暴力游戏负面影响的重视,同时也承认游戏作为文化产品和娱乐方式的合理性,力求在保护未成年人和尊重市场之间寻找平衡。
一位从事青少年犯罪研究的法官在访谈中表示,在他经手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案件中,几乎所有被告人都有玩暴力游戏的经历,但这不意味着游戏是唯一或主要原因。这些孩子往往同时面临家庭问题、学校适应困难、同伴不良影响等多重风险因素,游戏更多是这些问题的表现而非根源。
家庭和学校在引导青少年健康游戏方面承担着重要责任。家长应当关注孩子的游戏内容和游戏时间,通过亲子沟通了解孩子的内心世界,而不是简单地禁止。学校教育应当帮助学生建立健康的休闲方式,培养多元化的兴趣爱好,避免过度依赖电子游戏。对于已经出现游戏成瘾或攻击行为问题的青少年,及时进行心理干预和行为矫正至关重要。
从犯罪预防的角度看,单纯限制暴力游戏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建立综合性的青少年发展支持系统,包括良好的家庭关系、有效的学校教育、丰富的社区活动、可及的心理健康服务等。当青少年在现实生活中获得足够的成就感、归属感和自我价值感时,他们对虚拟世界的依赖自然会降低,暴力游戏的负面影响也会被其他积极因素所抵消。
游戏成瘾本身虽不构成犯罪,但与犯罪行为存在多重关联。2019年世界卫生组织将“游戏障碍”纳入国际疾病分类,标志着游戏成瘾被正式认定为一种精神疾病。从犯罪学角度看,游戏成瘾可能通过多种路径增加犯罪风险。
经济动机犯罪是游戏成瘾导致的直接后果之一。重度游戏玩家往往在虚拟物品、装备、皮肤等方面投入大量金钱,当无法获得合法收入来源时,可能转向盗窃、诈骗等财产犯罪。2016年某地发生的一起入室盗窃案,犯罪人是一名大学生,因游戏充值欠下巨额债务而走上犯罪道路。此类案件在青少年犯罪中占有一定比例。
游戏成瘾导致的社会功能受损,也是犯罪的间接风险因素。沉迷游戏的个体往往学业或工作表现不佳,人际关系紧张,现实生活中缺乏成就感和归属感。这种社会隔离状态使其更容易受到犯罪亚文化的影响,也更可能在虚拟世界中寻求认同,包括通过违法行为获得群体接纳。
游戏世界与现实世界的价值观冲突,可能导致道德失范。某些游戏中鼓励的行为,如欺骗、背叛、暴力掠夺,在现实中是违法或不道德的。长期沉浸在游戏规则中的个体,可能对现实社会规范产生混淆,降低对违法行为的抑制。虽然大多数玩家能够清楚区分虚拟与现实,但对于判断力尚未成熟的青少年,这种风险不容忽视。
家庭冲突是游戏成瘾引发暴力的常见情境。家长对青少年过度游戏的管教,常常引发激烈对抗。极端案例中,青少年因被限制游戏而对家长实施暴力,甚至酿成悲剧。2020年某省发生的一起案件,17岁少年因母亲摔坏游戏设备而将其杀害,震惊社会。这类案件虽然少见,但反映出游戏成瘾对亲子关系的严重破坏。
预防和干预游戏成瘾需要多学科合作。心理治疗帮助成瘾者重建现实社会联系,培养健康的休闲方式。家庭治疗修复亲子关系,改善家庭沟通模式。社会支持系统为成瘾者提供教育、就业等帮助,增强其现实生活能力。法律层面,我国对游戏时间、消费额度、实名认证等方面的管理,为预防游戏成瘾提供了制度保障。
新闻媒体对犯罪事件的报道,不仅传递信息,也在很大程度上塑造了公众对犯罪现象的认知和态度。然而,新闻报道并非对现实的客观镜像,而是经过选择、编辑和框架化的建构过程。这种选择性报道可能导致公众对犯罪的认知偏差,进而影响社会政策和司法实践。
新闻价值的选择标准倾向于关注非典型案件。媒体更愿意报道那些罕见、极端、戏剧性的犯罪事件,因为这类新闻更能吸引受众注意力,提高收视率或阅读量。一起恶性杀人案可能连续多日占据头条,而大量的盗窃、诈骗等常见犯罪很少得到报道。这种报道模式导致公众高估暴力犯罪的比例,低估财产犯罪的频率。研究发现,当人们被问及哪类犯罪最普遍时,许多人会回答杀人、抢劫等暴力犯罪,而实际上这类犯罪在总体犯罪中的占比很小。
犯罪新闻的地理分布也存在偏差。大城市尤其是媒体所在地的案件更容易被报道,而偏远地区的案件往往被忽视。涉及社会名人、公众人物的案件会得到格外关注,而普通百姓作为当事人的案件除非尤其严重或具有特殊情节,否则难以进入公众视野。这种选择性导致公众对犯罪分布的认知失真,可能认为大城市比农村更危险,实际情况可能恰恰相反。
犯罪新闻的框架方式影响公众态度。同样一起案件,如果媒体聚焦于犯罪者的残忍和受害者的无辜,会激发公众的愤怒和严惩要求。如果媒体探讨犯罪者的成长背景和社会原因,可能引发对犯罪根源的思考和对犯罪者的部分理解。20世纪90年代,美国媒体对少数族裔青少年犯罪的框架化报道,强化了种族与犯罪的刻板印象,加剧了社会分裂。这个教训提醒我们,媒体在报道犯罪时,需要超越简单的善恶二分,呈现更复杂的社会图景。
媒体的议程设置功能使其能够通过选择报道内容,影响公众认为什么问题重要。当媒体大量报道某类犯罪时,公众会认为这类犯罪是严重的社会问题,从而推动政策关注和资源投入。
犯罪新闻对司法过程也可能产生影响。高度媒体化的案件,公众舆论可能对法院判决形成压力。一方面,舆论监督有助于防止司法腐败和不公正。另一方面,过度的舆论压力可能干扰司法独立,导致民粹主义的判决。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原则,在舆论压力下可能难以坚持。媒体报道往往在侦查阶段就预设犯罪者有罪,使用“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等概念混淆,侵犯了无罪推定原则。
近年来,自媒体的兴起使犯罪新闻的生产和传播更加复杂。传统媒体至少受到专业规范和监管约束,而自媒体的门槛很低,新闻伦理意识普遍不足。一些自媒体为了流量,不惜夸大事实、渲染细节、煽动情绪。2018年某地发生的一起刑事案件,在真相尚未查明的情况下,大量自媒体发布不实信息,导致舆论一边倒,当事人及其家属遭受网络暴力,最终查明的事实与最初报道大相径庭。这类事件暴露出自媒体时代信息传播的混乱和失范。
改善犯罪新闻报道需要多方努力。新闻从业者应当提高专业素养,遵守新闻伦理,在追求新闻价值的同时承担社会责任。不过度渲染暴力细节,不侵犯当事人隐私,不作有罪推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呈现完整的事实。监管部门应当完善新闻管理制度,对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同时,也要保护新闻自由,不能因为担心负面影响而限制正当的舆论监督。公众也需要提升媒介素养,学会批判性地阅读新闻,不轻信单一信息源,不参与网络暴力,做理性的信息消费者。
媒体在报道犯罪时,有时会有意或无意地制造社会恐慌。恐慌的特点是对某种威胁的恐惧程度,远远超过该威胁的实际危险性。犯罪恐慌的形成,往往始于媒体对某类案件的集中报道,继而引发公众广泛关注,政治人物介入,最终导致立法和政策的仓促调整。
道德恐慌理论解释了这一过程。社会学家科恩在研究英国青少年亚文化时提出,当某个群体或现象被媒体定义为对社会价值和利益的威胁时,会经历以下阶段。首先是媒体对几起孤立事件的报道,这些报道往往夸大事实、使用刺激性语言。其次是公众恐慌情绪的蔓延,人们开始感到这类事件非常普遍和严重。再次是权威人士和社会机构的介入,要求采取严厉措施。最后是控制措施的出台,如加重刑罚、增加警力等,即使这些措施可能并不必要或有效。
中国也曾出现过类似的恐慌现象。20世纪80年代,媒体对流窜犯罪的集中报道,引发了全社会对社会治安的担忧,推动了严打政策的实施。90年代末,媒体对青少年网瘾和网络犯罪的密集报道,导致社会对网络的过度恐惧和对青少年上网行为的严格限制。这些恐慌虽然基于真实的社会问题,但媒体报道放大了问题的严重程度,简化了问题的复杂性,导致了过度反应。
媒体制造的恐慌可能导致不成比例的社会控制措施,侵犯公民权利,浪费公共资源,同时转移对真正严重问题的关注。
食品安全领域的恐慌尤为典型。每当媒体报道某种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即使只是个别案例或传言,也会迅速引发消费者恐慌,导致该类食品销量骤降,相关产业遭受重创。2011年的塑化剂事件、2013年的镉大米事件,都引发了广泛的社会焦虑。虽然监管部门迅速介入调查和处置,但恐慌情绪的平复需要很长时间。这些案例说明,媒体报道方式对公众情绪和市场秩序具有巨大影响力,必须审慎行使。
恐慌的政治经济学分析揭示,某些群体可能从恐慌中获益。媒体通过制造恐慌吸引受众,提高收视率和广告收入。政治人物通过回应恐慌展示强硬形象,赢得选票和支持。安保产业通过恐慌扩大市场需求。这些利益相关者虽然不一定有意制造恐慌,但客观上推动了恐慌的扩散和持续。公众作为信息的接受者,往往处于被动地位,难以获得全面客观的信息,容易被情绪化的报道所裹挟。
应对媒体恐慌需要多维度的策略。政府应当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用数据和事实回应公众关切,避免信息真空导致谣言泛滥。监管部门应当对刻意制造恐慌、散布虚假信息的行为进行查处,维护信息传播秩序。学术界和专业机构应当积极参与公共讨论,提供科学理性的分析,平衡媒体的情绪化报道。公民教育应当培养批判性思维和媒介素养,提高公众辨别信息真伪、抵制恐慌情绪的能力。
从法律制度层面看,既要保障新闻自由和舆论监督,又要防止新闻失实和恶意炒作。《民法典》第1000条至1004条对人格权的保护,为受到不实报道损害的当事人提供了救济途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以拘留和罚款。《刑法》第291条之一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犯罪。这些法律规定为打击制造恐慌的行为提供了依据,但在具体适用中,如何界定“虚假信息”与“失实报道”,如何平衡言论自由与社会秩序,仍需司法实践不断探索。
值得反思的是,社会为什么容易陷入恐慌?除了媒体的推波助澜,还与公众的风险认知特点有关。人们对罕见但严重的风险,往往高估其发生概率。对熟悉的风险,往往低估其危害。飞机失事比交通事故罕见得多,但人们对飞机的恐惧往往超过对汽车的恐惧。媒体正是利用了这种认知偏差,通过反复报道罕见的恶性犯罪,制造了犯罪猖獗的假象。提升风险认知的科学性,是减少恐慌的重要途径。
“后真相”这一概念描述了当代社会的一个突出现象:情感和个人信念比客观事实更能影响公众舆论。在媒体与犯罪的语境中,后真相时代带来了信息传播和公众认知的深刻变化。
社交媒体的信息传播机制加剧了后真相现象。算法推荐使人们更多接触到与自己观点一致的信息,形成回音室效应。关于犯罪问题的讨论往往高度情绪化,理性分析被边缘化。一起个案引发的情绪性讨论,可能远比系统的犯罪统计数据更有传播力,从而主导公众认知。
虚假信息和阴谋论在后真相时代更易传播。关于某类犯罪的夸大报道、未经证实的传言、故意制造的假新闻,通过社交网络快速扩散。2021年某地发生的“抢孩子”传言,虽然警方迅速辟谣,但恐慌情绪已经蔓延,甚至导致无辜者被误伤。这类事件反映出,在后真相环境中,谣言的传播速度往往超过真相的澄清。
情感动员取代理性讨论,成为公共议题设置的主要方式。悲惨的个案故事、煽情的言辞、愤怒的情绪,比枯燥的数据分析更能抓住注意力。媒体和意见领袖通过情感叙事塑造公众对犯罪问题的认知,推动特定的政策主张。这种情感政治虽然有动员公众参与的积极作用,但也可能导致非理性的政策决策。
应对后真相时代的挑战,需要多方面的努力。事实核查机制的建立至关重要,专业的事实核查机构通过验证信息真伪,为公众提供可信的参考。主要社交媒体平台已经开始与事实核查机构合作,对虚假信息进行标注和限流。
提升公众的信息辨别能力是根本之策。媒体素养教育应当包括识别虚假信息的技能,如查验信息来源、交叉核对多个信源、警惕情绪化表达等。批判性思维的培养,帮助公众在面对情感化的信息时保持理性判断。
专业声音需要更有效地参与公共讨论。学者、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用公众能够理解的语言,传递基于证据的分析和观点。媒体应当为理性讨论提供空间,而不仅仅追求情绪化内容的流量。政府在发布信息时,需要及时、透明、专业,用事实和数据赢得公众信任。
犯罪题材的文学、影视、游戏作品一直是大众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福尔摩斯探案集》到《沉默的羔羊》,从《教父》到《绝命毒师》,优秀的犯罪题材作品探讨人性深度、社会矛盾、道德困境,具有深刻的艺术价值。然而,在艺术创作与社会责任之间,如何把握伦理边界,是创作者和监管者共同面对的问题。
艺术创作自由是现代社会的基本价值,限制创作可能损害文化多样性和创新。许多伟大的文艺作品因为触及敏感题材,在当时受到禁止或批评,但后来被证明具有重要价值。对犯罪题材的过度限制,可能导致作品流于表面,无法深入探讨犯罪的社会根源和人性复杂性。
另一方面,文艺作品的社会影响不容忽视。尤其是面向大众市场的商业作品,其影响力远超小众艺术创作。美化暴力、煽情渲染、细节展示,可能对受众尤其是青少年产生不良影响。创作者享有创作自由的同时,也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在追求艺术表达和商业成功的同时,考虑作品可能带来的负面后果。
不同类型的作品应当适用不同的标准。严肃文学和艺术电影面向成熟受众,探讨复杂主题,可以有更大的创作空间。面向青少年的作品,需要更严格的内容把关。游戏因其互动性和浸入性,对行为的影响可能更直接,需要特别关注。分级制度是平衡创作自由与受众保护的有效机制,让不同作品面向适合的受众群体。
从法律角度看,我国对文艺作品的内容管理采取事前审查与事后监督相结合的方式。电影、电视剧、游戏等需要经过内容审查获得许可后才能发行,图书出版需要符合出版管理规定。同时,对于已经发行的作品,如果发现严重违法违规内容,可以进行下架处理。这种管理模式在其他国家也较为常见,但具体的审查标准和程序各有不同。
批评者认为,审查制度可能过于严格,限制了创作空间,导致作品同质化、肤浅化。支持者则认为,适当的管理是保护公众尤其是未成年人的必要措施,完全的创作自由可能导致低俗、暴力内容泛滥。这种争论反映了价值观的差异,难以达成完全一致,需要在民主程序中不断讨论和平衡。
面对媒体无处不在的影响,培养公民尤其是青少年的媒体素养,是预防媒体负面效应的根本途径。媒体素养不仅包括使用媒体的技能,更重要的是批判性地理解、评估和创造媒体信息的能力。从犯罪预防角度看,良好的媒体素养可以帮助个体抵御暴力内容的负面影响,识别不良信息,做出负责任的媒体使用决策。
媒体素养教育应当从认识媒体的建构性开始。媒体呈现的内容不是客观现实的复制,而是经过选择、编辑、框架化的建构。同一事件,不同媒体可能有完全不同的呈现方式。让学生比较不同新闻机构对同一案件的报道,分析其差异和背后的原因,有助于培养批判性思维。理解媒体作为商业机构,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本质,可以帮助受众意识到某些耸人听闻的报道,可能是为了吸引注意力而非传递真相。
分析媒体暴力内容的技巧是媒体素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导青少年识别暴力内容的特征,理解暴力在媒体中的呈现方式与现实的差异,思考暴力行为的真实后果,可以削弱暴力内容的影响力。一些媒体素养课程会让学生观看暴力场景,然后讨论其中哪些地方不符合现实,如果这些行为发生在现实中会有什么后果,施暴者会面临什么法律责任。这种主动的、批判的观看方式,与被动接受暴力信息有本质区别。
情感管理能力是媒体素养的另一维度。媒体内容往往伴随强烈的情感刺激,愤怒、恐惧、兴奋等情绪被迅速激发。缺乏情感调节能力的个体,容易在情绪驱使下做出冲动行为。媒体素养教育应当帮助青少年认识到媒体对情绪的操纵,学会在情绪激动时暂停、反思,而不是立即反应。一个简单的策略是在看到令人愤怒的新闻或视频后,等待一段时间再决定是否转发或评论,这个冷静期往往能够避免冲动性的网络暴力行为。
创造性地使用媒体也是媒体素养的体现。从被动接受到主动创造,从消费者到生产者,个体能够更深刻地理解媒体运作机制。鼓励学生制作自己的媒体内容,如短视频、播客、博客等,在创作过程中体会选择、编辑、呈现的决策,理解每一个决策都会影响信息的意义和效果。这种实践性学习比单纯的理论讲授更有效。
家庭是媒体素养教育的第一课堂。父母应当与孩子一起观看媒体内容,并进行引导性讨论。当电视上出现暴力场景时,父母可以问孩子如何看待这个行为,如果是你会怎么做,这样做有什么后果。这种共同观看和讨论,被称为“主动调解”,研究表明它能够显著减少媒体暴力的负面影响。相反,如果父母对孩子观看的内容完全不闻不问,或者简单粗暴地禁止,效果都不理想。
学校教育在媒体素养培养中承担系统化教学的责任。我国教育部门已经认识到媒体素养教育的重要性,在信息技术、语文、思想政治等课程中融入了相关内容。一些地方还开设了专门的媒介素养课程。然而,整体而言,媒体素养教育在我国中小学中的开展还不够充分,教师队伍的专业素养有待提升,教学资源有待丰富。借鉴国际经验,如芬兰、加拿大等国家将媒体素养作为基础教育的核心内容,系统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和媒体使用能力,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从犯罪预防的视角看,媒体素养教育应当与法治教育相结合。让青少年了解哪些网络行为是违法的,如传播暴力视频、实施网络欺凌、侵犯他人隐私等,明确法律责任和后果。通过案例教学,让学生认识到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网络行为负责。这种法律意识的培养,有助于形成自我约束机制,从源头减少网络犯罪和不当行为。
长远来看,媒体素养教育是建设健康网络生态的基础工程。当整个社会的媒体素养水平提高,公众能够理性地使用和评估媒体信息时,不良内容的市场需求会下降,制造恐慌和传播暴力的空间会缩小,媒体行业也会在公众压力下提升自身的专业和伦理水平。这是一个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需要政府、教育机构、媒体行业、家庭和个人的共同努力。
不同国家和地区在应对媒体与犯罪问题时,采取了各具特色的策略,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比较视角和经验借鉴。
北欧国家以高度的社会信任和公民素养著称,其媒体管理采取轻度监管、重度自律的模式。行业协会制定详细的职业准则,媒体从业者普遍具有高度的专业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政府较少直接干预内容,而是通过资助公共媒体、支持媒体素养教育来营造健康的媒体生态。这种模式建立在高水平的公民教育和社会共识基础上,值得长期学习。
美国强调言论自由,对媒体内容的限制相对较少,主要依靠市场机制和行业自律。家长电视委员会等民间组织发挥监督作用,电影分级、电视分级等制度帮助受众做出选择。然而,高度商业化也导致媒体过度追求收视率,暴力和煽情内容泛滥。近年来,社交媒体监管成为美国社会激烈争论的话题,如何平衡自由与秩序尚未达成共识。
新加坡采取较为严格的媒体管理,政府对内容进行较多干预,对暴力、色情、危害社会稳定的内容严格限制。这种管理模式有效控制了不良内容传播,但也受到关于限制言论自由的批评。新加坡的经验说明,严格管理可以在短期内见效,但长期来看,提升公民素养和行业自律更为重要。
日本的内容分级制度较为完善,动漫、游戏等产业发达,同时建立了详细的分级标准和年龄限制。日本的经验表明,分级制度可以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同时,为成年受众提供多样化的文化产品。然而,日本社会也面临网络欺凌、青少年犯罪等问题,说明分级制度并非万能,需要配套的教育和社会支持。
韩国在应对网络暴力和游戏成瘾方面积极立法,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网络实名制法》要求大型网站用户实名注册,以减少匿名攻击。《游戏成瘾法》对未成年人游戏时间进行限制。这些措施在实施过程中也引发了争议,效果评估仍在进行中。韩国的探索为其他国家提供了政策实验的参考。
中国的媒体管理采取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相结合的模式。近年来,在网络安全、未成年人保护、数据隐私等方面的立法不断完善,形成了较为系统的法律框架。同时,强调技术手段在监管中的应用,人工智能内容审核、大数据监控等技术广泛运用。中国的挑战在于如何在快速发展的技术环境中,保持法律的适应性和前瞻性,同时平衡管理效率与公民权利。
跨国比较的启示在于,没有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最佳模式,每个国家需要根据自身的文化传统、社会条件、发展阶段,选择适合的路径。但一些共同的原则是普遍适用的:保护未成年人优先,尊重言论自由与艺术创作,强化行业自律与社会责任,提升公民媒体素养,加强国际合作。在全球化和数字化时代,各国在应对媒体与犯罪问题上既有竞争也有合作,相互学习和借鉴是共同进步的重要途径。
本章从多个层面探讨了媒体与犯罪的复杂关系。媒体暴力通过心理机制影响个体行为,去敏感化削弱道德约束,模仿犯罪提供现实佐证,网络时代创造新的犯罪形式,社交媒体呈现双刃剑效应,游戏争议反映社会焦虑,新闻报道塑造公众认知,恐慌制造带来过度反应,而媒体素养教育则是应对这些挑战的根本途径。
理解这些机制和问题,对于制定有效的犯罪预防政策,建设健康的媒体环境,培养负责任的媒体使用者,都具有重要意义。在信息技术日新月异、媒体形态不断演变的当代,媒体与犯罪的关系仍将是犯罪学持续关注的前沿课题。
未来的研究需要关注新兴技术带来的新问题。虚拟现实、增强现实技术的普及,将创造更加沉浸的媒体体验,其对行为的影响可能超过传统媒体。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真伪难辨,对信息生态和犯罪形态的影响值得深入研究。元宇宙等新型虚拟空间的法律规制和犯罪治理,是全新的课题。
政策制定需要在多元价值之间寻找平衡。保护公民尤其是未成年人免受有害内容侵害,与尊重言论自由和艺术创作,都是重要的社会价值。有效打击犯罪,与保护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需要审慎权衡。快速响应新问题,与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考验着立法者和执法者的智慧。
社会各方需要承担各自的责任。媒体行业应当强化职业伦理,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承担社会责任。互联网平台应当完善内容治理机制,不能让技术中立成为逃避责任的借口。教育机构应当将媒体素养教育纳入教学体系,培养批判性思维。家庭应当关注子女的媒体使用,进行积极引导。公民个人应当提升媒体素养,做负责任的信息消费者和生产者。
媒体与犯罪的关系,本质上反映了技术进步与社会治理的永恒张力。每一次媒介革命都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人类社会在适应中不断进化。保持开放的心态,运用科学的方法,秉持人文的关怀,我们终将在这个充满信息的时代,建设更加安全、理性、文明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