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不仅仅是政府和法律的责任,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监督。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监督已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社会监督以其广泛性、灵活性和及时性,有效弥补了行政监管和司法救济的不足,形成了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元共治格局。
从2014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以来,社会监督的法律地位得到了进一步确认和强化。消费者协会、新闻媒体、行业协会、公益组织等社会力量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些社会组织和机构通过不同的方式和渠道,对经营者的行为进行监督,对消费者进行教育和引导,推动了消费环境的持续改善。
社会监督的独特价值在于其民间性和公益性。相比行政监管,社会监督更贴近消费者,能够更快速地发现和反映市场中存在的问题。相比司法救济,社会监督成本更低,覆盖面更广,能够在纠纷发生之前就起到预防和教育的作用。在移动互联网时代,社会监督的方式和手段也在不断创新,网络舆论监督、在线投诉平台、消费评价体系等新型监督方式层出不穷,极大地提升了社会监督的效能。
本章将系统阐述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监督的主要形式和运行机制,重点探讨消费者协会的法律地位和职能、新闻媒体监督的作用与边界、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参与方式,以及消费教育与消费指导的实施路径。通过对这些内容的学习,我们能够全面理解社会监督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重要地位,掌握社会监督的基本规则和运作模式。
消费者协会是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中最重要的社会组织之一。自1984年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以来,各级消费者协会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指导消费者科学消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消费者协会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团体,它具有法定的公益性质和特殊的法律地位。

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这一规定明确了消费者协会的三个基本属性:依法成立、社会监督职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公益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消费者协会的组织形式具有中国特色。在中国,消费者协会实行全国总会、省级协会、地市级协会和基层协会四级组织体系。中国消费者协会是全国性的消费者组织,对地方各级消费者协会进行业务指导。这种纵向的组织体系保证了消费者协会工作的系统性和协调性,能够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合力。
消费者协会的公益性质是其最根本的特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协会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这一规定确保了消费者协会的独立性和公信力,使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监督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
在法律地位上,消费者协会具有独特的准公权力性质。虽然消费者协会是社会组织而非国家机关,但法律赋予了它一些类似公权力机关的职能,如查询权、建议权等。这种特殊的法律地位使消费者协会既能够保持民间组织的灵活性和亲和力,又能够有效行使监督职能。
2020年,南京市消费者协会就某知名教育培训机构退费难问题进行了深入调查。该机构在疫情期间停止线下授课,但拒绝为已缴费的学员办理退费,涉及金额超过2000万元,受影响消费者达3000余人。消费者协会接到大量投诉后,立即启动调查程序,约谈企业负责人,并向相关行政部门提出监管建议。在消费者协会的协调下,该机构最终同意为消费者办理退费或转为线上课程,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消费者协会的职能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体现了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中的独特作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详细列举了消费者协会的七项职能,这些职能构成了消费者协会工作的基本框架。
第一项职能是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这是消费者协会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职能之一。消费者协会通过发布消费警示、开展消费教育活动、提供消费咨询等方式,帮助消费者提升辨别能力和维权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第二项职能是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这项职能赋予了消费者协会在立法和标准制定过程中的参与权和建议权。消费者协会可以根据消费者的实际需求和市场中存在的问题,向立法机关和标准制定部门提出建议,推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完善。
第三项职能是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消费者协会可以应邀参与工商、质监、食药监等部门组织的市场检查活动,对商品质量、服务标准进行监督。2019年,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就参与了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双十一”网络促销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了电商平台的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问题。
第四项职能是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这是201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时新增的重要职能,赋予了消费者协会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第五项职能是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这项职能赋予了消费者协会舆论监督的权利。消费者协会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报等方式,将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公之于众,形成舆论压力,促使经营者改正违法行为。
2018年,中国消费者协会针对部分共享单车企业押金退还难问题,多次通过媒体发布消费警示,并公开点名批评相关企业。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相关企业加快了退款进度,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一事件充分展示了消费者协会舆论监督职能的重要作用。
消费者协会的工作方式具有多样性和灵活性。在实际工作中,消费者协会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履行职能。消费者协会设立专门的投诉受理机构,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多种渠道接受消费者投诉。接到投诉后,消费者协会会进行初步审查,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通过调查了解情况,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数据,2021年全国消协组织共受理消费者投诉超过90万件,解决率达到了78%。
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不收取任何费用,这是其公益性质的重要体现。消费者可以放心地向消费者协会寻求帮助,不必担心额外的经济负担。
开展比较试验是消费者协会发挥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消费者协会会选择消费者普遍关注、市场销量较大的商品或服务,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检测和比较,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这种方式既能帮助消费者科学选择商品,又能对经营者形成有效监督。
2021年,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对市场上销售的30款儿童智能手表进行了比较试验。试验结果显示,有9款产品存在定位不准确的问题,5款产品的辐射值超过了推荐标准。消协将试验结果向社会公布后,引起了广泛关注,相关企业纷纷表示将改进产品质量。这次比较试验有效保护了儿童消费者的权益。
消费者协会还通过开展消费教育活动来提升消费者的维权能力。每年的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后,各级消费者协会都会组织丰富多彩的消费教育活动,包括现场咨询、知识讲座、案例展示等。这些活动不仅普及了消费知识,也增强了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消费调查和监督评议也是消费者协会常用的工作方式。消费者协会可以针对特定行业或特定问题开展消费调查,了解消费者的意见和诉求,发现市场中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消费者协会可以组织专家和消费者代表对相关企业进行监督评议,推动问题的解决。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消费者协会的工作方式也在不断创新。许多地方的消费者协会开发了网上投诉平台和移动应用程序,消费者可以通过手机随时随地进行投诉和咨询。有些消费者协会还建立了消费维权微信公众号,定期推送消费警示和维权知识,极大地提升了服务的便捷性和时效性。
消费者协会在处理投诉时坚持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协会不能强制经营者接受调解方案,但可以通过舆论监督、向行政部门反映等方式促使经营者承担责任。

新闻媒体监督是社会监督体系中最具影响力的形式之一。在信息社会中,新闻媒体以其广泛的传播力和强大的影响力,在维护消费者权益、监督市场秩序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新闻媒体通过报道消费纠纷、曝光违法行为、传播维权知识,既能帮助具体的消费者解决问题,又能对整个行业形成震慑,促进市场环境的改善。
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主要体现在揭露真相、引导舆论和促进问题解决三个方面。通过深入调查和客观报道,新闻媒体能够将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暴露在公众视野之中,让违法经营者受到社会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
舆论监督的威力在于其广泛的传播效应和强大的社会影响力。一篇深度调查报道可能引发成千上万消费者的关注,在短时间内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迫使相关企业和部门积极回应和处理问题。相比个体消费者的维权行为,媒体监督往往能够更快速、更有效地推动问题的解决。
2019年3月,央视3·15晚会曝光了某品牌汽车发动机漏油事件。事件的起因是一位女车主在西安购买的奔驰车还未开出4S店就出现发动机漏油,但经销商只同意更换发动机,不同意退换车。这位车主维权无果后坐在车引擎盖上的视频在网络上广泛传播。央视对此事进行了深入报道,引发了全国范围的关注。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涉事企业不仅为这位车主解决了问题,还启动了全国范围的同类问题排查,监管部门也加强了对汽车销售行业的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新闻媒体监督的另一个重要作用是消费教育。通过报道典型案例、解析法律规定、传播维权知识,新闻媒体能够提高消费者的风险防范意识和维权能力。许多媒体开设了专门的消费维权栏目,定期发布消费警示,帮助消费者识别消费陷阱,避免上当受骗。
中央电视台的“每周质量报告”栏目,就是新闻媒体监督的典型代表。该栏目长期关注产品质量和消费安全问题,通过实地调查、专家分析、消费者访谈等方式,深入揭露质量问题和违法行为。栏目播出后往往能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推动问题的快速解决。
新闻媒体监督还能促进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执行。当媒体集中报道某一类消费问题时,往往能引起立法机关和监管部门的重视,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媒体对执法情况的监督报道,也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
新闻媒体在报道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时,需要遵循新闻真实性、客观性和公正性的基本原则。虚假报道不仅损害了被报道对象的合法权益,也会误导消费者,破坏媒体的公信力。
新闻报道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作用是多方面的。首先,媒体通过报道个案,能够帮助具体的消费者解决实际问题。许多消费者在常规维权渠道受挫后,会寻求媒体的帮助。媒体介入后,往往能够推动问题的快速解决。这是因为企业担心负面报道影响声誉和经营,会更积极地处理问题。
2020年,广州一位消费者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了一台价值8000元的笔记本电脑,收货后发现是二手翻新机。消费者多次与商家和平台沟通,但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后来当地媒体介入报道此事,平台方在报道发出当天就联系消费者,同意全额退款并给予补偿。这个案例说明,媒体监督能够有效打破信息不对称,促进问题解决。
其次,媒体通过系列报道和深度调查,能够揭示某一行业或领域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推动系统性的改进。新闻媒体往往会对消费者反映集中的问题进行跟踪报道,通过大量的数据、案例和专家分析,全面反映问题的严重性和普遍性,从而引起监管部门和全社会的重视。
2017年至2018年,多家媒体持续报道了预付卡消费的种种乱象,包括商家突然关门、余额无法退还、服务缩水等问题。这些报道引起了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推动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和完善,加强了对预付卡市场的监管。
再次,媒体通过消费警示和风险提示,能够预防消费纠纷的发生。在重要消费节点,如春节、国庆长假、“双十一”等时期,媒体会集中发布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注意防范各类消费风险。这种预防性的报道能够有效减少消费纠纷的发生。
消费者在遇到纠纷寻求媒体帮助时,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和证据。虚假陈述不仅无法解决问题,还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新闻自由是现代民主社会的重要标志,但新闻自由并非绝对的、无限制的。新闻媒体在行使舆论监督权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新闻监督的法律边界主要体现在真实性要求、名誉权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三个方面。
真实性是新闻报道的生命线,也是新闻监督的基本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新闻媒体如果报道失实,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这一规定明确了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豁免条件和例外情形。只要新闻报道是为了公共利益,内容真实,没有使用侮辱性言辞,即使对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也不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存在捏造歪曲事实、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或使用侮辱性言辞的情况,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合理核实义务是判断新闻侵权的重要标准。新闻媒体在报道前应当对信息来源、事实依据进行必要的核实。对于重大的、可能严重影响他人权益的报道,应当听取被报道对象的意见,给予其陈述和辩解的机会。如果媒体仅凭单方面说法就进行报道,没有进行必要的核实和求证,即构成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2016年,某财经媒体报道了一家上市公司涉嫌财务造假的消息,导致该公司股价大跌,市值蒸发数十亿元。后经监管部门调查,相关指控并不属实。该公司向法院起诉媒体侵犯名誉权。法院审理后认为,媒体在报道前没有向公司核实情况,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判决媒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经济损失并公开道歉。
名誉权是公民和法人的重要人格权。新闻媒体在进行批评性报道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避免使用侮辱、诽谤性的语言。即使被报道对象确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媒体也应当客观陈述事实,不应进行人身攻击。
商业秘密保护也是新闻监督需要注意的法律边界。在报道涉及企业的消费纠纷时,媒体应当注意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如果企业在配合调查或提供证据时披露了商业秘密,媒体不应随意公开,否则可能构成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新闻媒体还应当注意保护消费者的个人隐私。在报道消费纠纷时,如需提及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应当征得消费者同意,或对个人信息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避免泄露消费者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敏感信息。
新闻监督与侵权之间的界限有时并不清晰,需要在个案中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一般而言,只要媒体秉持公共利益的立场,遵循新闻职业道德,尽到了合理的核实义务,即使报道对他人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也不构成侵权。
除了消费者协会和新闻媒体,还有许多其他社会组织也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些组织包括行业协会、第三方评价机构、公益组织等。它们从不同角度、以不同方式参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共同构成了多元化的社会监督体系。
行业协会是由同一行业的经营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行业协会发挥着行业自律和桥梁纽带的重要作用。通过制定行业规范、开展诚信建设、调解消费纠纷等方式,行业协会能够规范会员企业的经营行为,提升整个行业的服务质量和信誉水平。
行业自律的核心是制定和执行行业规范。行业协会可以根据本行业的特点和消费者的需求,制定高于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业标准和自律公约。这些规范对会员企业具有约束力,违反规范的企业可能受到警告、通报批评、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中国互联网协会就是行业自律的典型代表。该协会制定了《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对互联网企业在保护用户权益、信息安全、广告宣传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协会还建立了投诉受理机制,接受用户对会员企业的投诉,并督促企业改正违规行为。
行业协会在调解消费纠纷方面也发挥着独特作用。相比法院诉讼和行政投诉,行业协会调解具有专业性强、成本低、效率高的优势。行业协会熟悉本行业的技术标准和交易习惯,能够更准确地判断纠纷的责任归属。同时,协会对会员企业有一定的约束力,调解成功率往往较高。
2019年,深圳市家具行业协会成功调解了一起家具质量纠纷。消费者购买的实木家具在使用半年后出现开裂变形,商家认为是消费者使用不当导致,拒绝承担责任。协会组织专家对家具进行了鉴定,确认是木材含水率不合格导致的质量问题。在协会的协调下,商家同意为消费者更换新家具并延长质保期。
行业协会还通过开展诚信评价活动,推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协会可以建立会员企业诚信档案,记录企业的守法经营情况、消费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定期开展诚信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这种信用约束机制能够有效激励企业诚信经营,提升消费者信心。
行业自律不是取代政府监管,而是对政府监管的有益补充。行业协会以其专业性和贴近性,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行业内部的问题,减轻政府监管的压力,提高监管效能。

第三方评价机构是独立于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专业评价组织。这些机构通过专业的检测、评估和认证,为消费者提供客观、可靠的商品和服务质量信息,帮助消费者做出理性的消费选择。
第三方评价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是其公信力的基础。这些机构不与被评价对象存在利益关系,评价标准和程序公开透明,评价结果真实可信。消费者可以根据第三方评价结果,更准确地了解商品和服务的实际质量水平。
产品认证是第三方评价的重要形式。通过第三方认证的产品,说明其质量达到了特定的标准要求。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等专业认证机构,为电器、玩具、食品等多种产品提供认证服务。带有CCC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产品,表明其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可以放心购买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三方检测机构在消费纠纷解决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当消费者与经营者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报告可以作为确定产品质量责任的重要依据。
近年来,一些互联网平台开始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不仅有买家评价系统,还引入了专业的商品评测机构,对平台上销售的商品进行专业测评。这些评测报告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全面、更专业的商品信息,有助于消费者做出更明智的购买决策。
第三方评价机构也面临一些问题。一些机构缺乏独立性,受到商业利益的影响,评价结果不够客观公正。还有一些机构打着第三方评价的旗号,实际从事有偿认证、虚假评价等违法行为,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和第三方评价机制的公信力。因此,加强对第三方评价机构的监管,确保其独立性和专业性,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任务。
公益组织是以服务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一些公益组织通过提供法律援助、开展公益诉讼、组织消费教育等方式,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做出了积极贡献。
法律援助是公益组织参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方式。一些消费纠纷涉及的金额较小,消费者如果通过诉讼解决,可能面临诉讼成本高于损失金额的困境。公益组织可以为经济困难的消费者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代理诉讼等服务,帮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下设的法律援助基金会,就为大量经济困难的消费者提供了法律援助。基金会与各地律师协会合作,组织志愿律师为消费者提供免费法律服务。这些服务有效降低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让更多消费者能够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公益诉讼是公益组织参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另一重要方式。201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后,明确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符合条件的消费者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公益诉讼针对的是损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一次诉讼解决多个消费者面临的共同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5年,中国消费者协会针对某移动通信公司限制消费者自由选择套餐的行为,向法院提起了全国首例消费公益诉讼。法院最终判决支持消费者协会的诉讼请求,要求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这一案件开创了消费公益诉讼的先河,对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公益组织还通过开展消费教育活动,提升消费者的权利意识和维权能力。一些公益组织定期举办消费知识讲座、发放宣传资料、开展志愿服务,向社区居民、农村群众、老年人、未成年人等重点群体普及消费知识和维权方法。
近年来,一些互联网公益组织还开发了在线维权平台和小程序,为消费者提供便捷的维权渠道。这些平台整合了法律咨询、投诉举报、案例查询等多种功能,让消费者能够更方便地获取维权信息和服务。公益组织的参与拓宽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渠道,为构建和谐的消费环境作出了积极贡献。
消费教育与消费指导是提升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的基础性工作。通过系统的消费教育,消费者能够掌握必要的消费知识和维权技能,树立科学理性的消费观念,从源头上减少消费纠纷的发生。消费指导则通过提供及时、准确的消费信息,帮助消费者做出正确的消费决策。

消费教育的内容涵盖消费知识、消费技能、消费观念三个层面。消费知识教育主要是向消费者普及商品和服务的基本知识、质量标准、安全使用方法等。消费者只有具备了基本的消费知识,才能识别商品的真伪优劣,避免上当受骗。
食品安全知识是消费教育的重点内容之一。消费者需要了解食品标签的含义、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范、食品保质期的计算方法等基本知识。这些知识能够帮助消费者选择安全、健康的食品,保护自身和家人的身体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消费技能教育侧重于培养消费者的实际操作能力,包括如何查验商品质量、如何保存购物凭证、如何进行投诉维权等。这些技能是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基本工具。许多消费者在遇到问题时不知道如何维权,就是因为缺乏必要的维权技能。
2021年,杭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开展了“老年人防骗技能培训”活动。活动通过案例讲解、情景模拟、互动问答等方式,教授老年人识别保健品骗局、防范电信诈骗、理性购买金融产品的技能。参加培训的老年人纷纷表示,通过培训提高了防骗意识和识别能力,避免了经济损失。
消费观念教育是消费教育的更高层次,旨在培养消费者科学、理性、文明、绿色的消费观念。消费者不仅要懂得如何消费,更要懂得为什么消费、消费什么、如何合理消费。科学的消费观念能够引导消费者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消费,避免盲目攀比和超前消费。
绿色消费理念是当前消费教育的重要内容。消费者应当树立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消费意识,优先选择节能、环保、可循环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践行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这不仅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消费教育的方式灵活多样,需要根据不同对象和不同内容选择合适的方法。学校教育是消费教育的重要阵地。一些地方已经将消费教育纳入中小学课程体系,通过课堂教学、主题班会、社会实践等方式,对青少年进行系统的消费教育。从小培养良好的消费习惯和维权意识,对于提升全民消费素质具有长远意义。
社区教育是面向广大居民的重要途径。社区可以通过举办消费知识讲座、设立消费咨询点、发放宣传资料、播放宣传片等方式,向居民普及消费知识。社区教育贴近群众生活,针对性强,效果较好。
媒体传播是消费教育覆盖面最广的方式。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通过开设消费维权栏目、发布消费警示、报道典型案例、制作科普视频等方式,向广大消费者传播消费知识和维权信息。新媒体时代,微信公众号、短视频平台等新型传播渠道也成为消费教育的重要载体。
消费教育应当注重实效性和针对性。不同年龄、不同职业、不同收入水平的消费者,面临的消费风险和需要掌握的消费知识有所不同。消费教育应当根据受众特点,有的放矢地开展。
消费指导是在消费者进行消费决策时,为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建议,帮助消费者做出明智的选择。消费指导与消费教育相辅相成,教育侧重于知识和能力的培养,指导侧重于具体消费行为的引导。
发布消费警示是消费指导的重要形式。当市场上出现假冒伪劣商品、消费陷阱或者某类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时,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管部门、新闻媒体等会及时发布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注意防范风险。消费警示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和针对性,能够有效防止消费者上当受骗。
2020年春节前夕,多地消费者协会发布了年夜饭消费警示。警示提醒消费者,预订年夜饭要选择正规餐厅,事先了解菜品内容和价格,签订书面合同,保留消费凭证。同时提醒消费者警惕“最低消费”“包间费”等违规收费,注意食品安全和个人财物安全。这些警示帮助消费者避免了许多潜在的消费纠纷。
开展商品比较试验也是消费指导的有效方式。消费者协会等组织会选择消费者关注度高的商品,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检测和比较,将结果向社会公布。比较试验不仅能揭示不同品牌商品之间的质量差异,还能为消费者提供选购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2022年,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对市场上销售的50款防晒霜进行了比较试验。试验检测了各款产品的防晒指数、防水性能、肤感体验等多项指标。试验结果显示,部分高价产品的实际防晒效果并不优于价格较低的产品,有些产品标注的防晒指数与实际检测值存在较大差异。这一比较试验结果为消费者选购防晒产品提供了科学依据。
建立消费信息平台是实施消费指导的新途径。一些地方建立了集消费信息发布、消费投诉受理、消费咨询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平台。消费者可以通过平台查询商品价格信息、企业信用信息、消费投诉处理情况等,为消费决策提供参考。
电商平台的消费者评价系统也是一种消费指导机制。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可以对商品质量、服务态度等进行评价,这些评价信息可以帮助其他消费者了解商品的真实情况,做出更明智的购买决策。当然,这种机制也存在虚假评价、恶意评价等问题,需要平台加强管理。
开展消费体察活动是消费指导的创新方式。消费者协会组织消费者代表和媒体记者,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对商场、餐厅、网站等进行暗访体验,真实了解经营者的服务质量和诚信状况,并将体察结果向社会公布。这种方式能够发现经营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促使经营者改进服务。
2019年,南京市消费者协会开展了快递服务消费体察活动。体察人员以消费者身份寄送了100件快递,全程记录快递的收寄、运输、投递过程。体察发现,部分快递企业存在未按约定时间投递、快递员服务态度差、损坏物品不赔偿等问题。消协将体察结果向社会公布,并向相关企业提出整改建议,推动了快递行业服务质量的提升。
消费指导应当坚持客观、中立的立场,不能偏袒任何一方。指导信息应当基于事实和科学检测,不能主观臆断或者接受经营者的利益输送。只有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消费指导才能赢得消费者的信任。
消费教育和消费指导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的工作,需要政府、社会组织、新闻媒体、教育机构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通过持续的教育和指导,逐步提升消费者的消费素质和维权能力,最终实现消费者能消费、敢消费、愿消费的良好局面,促进消费市场的繁荣和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社会监督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其广泛性、灵活性和公益性,有效弥补了政府监管和司法救济的不足。消费者协会发挥着社会监督的主力军作用,新闻媒体以其强大的传播力形成舆论监督,行业协会通过自律规范提升行业整体水平,各类公益组织从不同角度为消费者提供支持和帮助。与此同时,消费教育和消费指导从源头上提升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这些力量相互配合、协同作战,共同构建起全方位、多层次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