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主权地理

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在牙买加蒙特哥湾开放签署,并于1994年生效。它常被称为“海洋宪法”,为不同海域的权利、义务与利用活动建立了系统框架。
规则与具体地理条件的结合,仍会产生复杂争议。南海地物能够产生哪些海域权利、东海重叠主张如何划界、历史主张具有何种法律效力,都需要区分事实、法律解释与各方立场。外交谈判和争端解决程序须在国际法框架内展开,不能把军事力量当作确定合法权利的依据。
从海岸线向外数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不同海域的法律制度。它们并非简单的同心层级:大陆架针对海床和底土,专属经济区则还涉及上覆水域的资源及特定管辖事项。
起点是基线(baseline)。正常基线通常是沿岸低潮线;符合条件时可采用直线基线等方式。海洋区带的宽度从依法确定的基线量起,因此基线选取必须符合具体规则。
从基线向外:
- 领海(不超过12海里):沿海国主权及于水域、海床、底土和上空,外国船舶依法享有无害通过权;不包括一般性的飞越自由。
- 毗连区(距基线不超过24海里):沿海国可为防止和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法律规章的行为,行使必要管制。
- 专属经济区(距基线不超过200海里):沿海国享有资源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的主权权利,以及特定事项的管辖权;其他国家依法享有航行、飞越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等自由。
- 大陆架:沿海国对海床和底土的资源享有主权权利;符合第76条条件时可延伸至200海里外。外部界限须按条文计算,350海里不是适用于所有情形的统一上限。
一个常被误解的细节是:专属经济区不等于领土。一般航行与具体军事活动不能混为一谈,各国对部分军事活动的法律解释仍有分歧;各方均须适当顾及他国权利。领海内的通过还须满足无害要求,不能把各种“航行自由行动”概括为在同一条法律边界上活动。
200海里制度的形成与沿海国扩大资源管辖权的要求有关。智利、秘鲁和厄瓜多尔等国曾提出200海里海洋主张,后来经多边谈判发展为专属经济区制度。这不是因为200海里以外普遍缺少鱼类,也不是某一次谈判才突然产生的数字。
直线基线的扩张效应
基线决定了一切海洋区带的起算点,因此它的画法至关重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两种基线:
正常基线(normal baseline):沿海岸低潮线画线,适用于海岸较为平直的地区。这是最简单、争议最少的画法。
直线基线(straight baseline):在海岸深度曲折,或紧邻海岸有一系列岛屿等规定条件下,连接适当基点。线内通常为内水,但原来不属内水的水域因划线被圈入时,《公约》仍规定无害通过等限制,不能理解为不受条件的扩张手段。
直线基线可能改变海域的起算位置,但其走向、基点和与陆地的联系受到法律约束,不能任意把远海离岛相连并将线内水域变成内水。
中国于1996年公布西沙群岛的领海基线,其他有关国家对其适用条件提出异议。这一争议涉及大陆国家的远海群岛能否采用相关划线方法;中国不属于《公约》定义的群岛国,不能直接套用群岛国基线制度解释其主张。
群岛基线适用于《公约》规定的群岛国,如菲律宾和印度尼西亚。其线内水域主要属于“群岛水域”,并非一律是内水;群岛国对其享有主权,同时须遵守无害通过、群岛海道通过等制度。
“岛”还是“礁”

第121条所称岛屿须是自然形成、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露出水面的陆地区域。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经济生活的岩礁,没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但可产生领海;“礁”这一地貌名称本身不能决定法律地位。
南海地物包括高潮时露出的岛礁,以及高潮时被淹没的低潮高地。仅作几何示意,以200海里为半径的圆面积约43.1万平方公里,以12海里为半径则约1552平方公里;实际权利还受基线、邻近海岸和划界影响,不能把这些面积直接分配给每个地物。
如何判断“岛”还是“礁”?
《公约》的标准是“能否维持人类居住或独立经济生活”,但这个标准本身就模糊。主要争议点包括:
- 淡水是否充足:没有天然淡水的岩礁,很难维持人类长期居住
- 土壤与植被:能否支撑基本农业生产
- 对外部补给的依赖:地物在自然状态下能否维持稳定生活,不能仅凭人工驻守或持续输送物资认定
- 历史居住证据:历史上是否曾有渔民常驻
2016年,依《公约》附件七组成、由常设仲裁法院提供书记处服务的仲裁庭作出南海仲裁裁决,认为南沙群岛没有可产生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地物。裁决没有判定岛礁领土主权,也没有划定海洋边界。中国不接受、不承认该裁决,并认为仲裁庭无管辖权;仲裁庭则认定相关裁决对双方有约束力。
人工填海不会自动改变地物在自然状态下产生海洋权利的能力。《公约》规定人工岛不具有岛屿地位,也不产生自身领海。是否建有机场,不能替代对原始地物和适用规则的判断。
中间线与衡平原则的拉锯
相邻或相向海岸产生的海洋权利可能重叠。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应依据国际法达成协议,以取得公平结果;以下是理解争论时常见的概念。
中间线原则(equidistance):以两岸适当基点之间的等距点连线。它常被用作划界起点,但不总等于把整个海域面积平分;日本在东海主张中重视中间线。
衡平原则(equitable principles):以公平结果为目标,考虑海岸形态、相关海岸长度、岛屿作用等情况。中国在东海重视自然延伸与公平原则。但当代海洋划界并非“中线或地质”二选一,法院常从临时等距线出发,再考虑相关情况和比例检验。
冲绳海槽部分水深超过2000米,是东海大陆边缘的重要地形。中日对其划界意义存在分歧。中国于2012年提交东海部分海域200海里外大陆架划界案;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审查的是外部界限的科学资料,不负责裁定中日之间的海洋边界。
南海

南海是当前全球海洋主权争议最集中、最复杂的区域,值得单独拆解。它的复杂性来自以下几层叠加:
声索方数量多。 中国、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及台湾当局在南海提出的主张涉及不同岛礁或海域。岛礁主权、海洋资源权利和实际管辖须分别讨论,并非所有参与方都对全部南海提出相同性质的主张。
历史主张与现代法律的关系。 中国地图上的断续线不是按《公约》距离规则绘制的专属经济区边界,其法律含义及历史性权利主张存在争议。2016年仲裁庭否定了超出《公约》海洋权利范围的相关资源历史性权利主张;中国反对这一结论。
战略价值高。 南海连接东亚、中东和欧洲,是重要贸易与能源运输通道,也拥有油气和渔业资源。贸易额随年份和统计范围变化,油气资源量与已探明储量也不同,不宜用未注明口径的固定数字概括。
以下是主要声索方在南海的核心主张对比:
美国虽不提出南海岛礁主权主张,却通过军事存在、联盟和外交政策参与地区事务。这使争议叠加了大国竞争因素,但沿岸各方也有自身利益,不能把其行动一概视为大国的代理行为。
大陆架延伸申请

第76条规定200海里外大陆架的条件和界限计算方法,包括距基线350海里或距2500米等深线100海里等限制,并对海底山脊等另有规定。沿海国须提交科学资料,由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出建议后依法确定外部界限;这不等于取得上覆水域主权。
这一程序需要海底地形、地质与沉积资料的支持,勘测和整理工作可能耗时多年。大陆架资源权利本身不以占领或公告为条件;科学审查的核心是依法确定外部界限,而非由委员会授予领土。
大陆架外部界限程序的代表性案例包括:
- 俄罗斯:提交北冰洋大陆架资料,涉及罗蒙诺索夫海岭等区域;与其他国家的重叠部分仍涉及划界
- 中国:提交东海部分海域200海里外大陆架资料,外部界限程序不替代与邻国划界
- 澳大利亚:在多个海域依据委员会建议确定200海里外大陆架界限
- 巴西:就南大西洋不同区域分批提交和修订大陆架资料
这些案例说明,《公约》既规定权利范围,也提供科学审查程序。海洋调查能力有助于提出有依据的主张,但不能替代条约条件或解决邻国间全部划界争议。
理解海洋权益,首先区分陆地领土主权、海域法律地位与资源主权权利。具体争议需要将地理事实、条约规则及各方主张分别核对;谈判和执行能力会影响实际进程,但不能单独决定权利是否合法。
读南海新闻时的知识框架
遇到南海、东海相关报道时,以下几个问题可以快速定位争议的核心:
确认争议的地理层次
- 争的是岛礁领土主权、领海,还是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权利?后两者涉及资源和特定管辖事项,与领土主权不同。
判断地物性质
- 地物在自然状态下高潮时是否露出水面?低潮高地通常不产生自身领海;在距大陆或岛屿不超过领海宽度时,其低潮线可能依法作为基线。
识别各方援引的法律依据
- 各方援引的是历史依据、条约规则还是判例?须核对具体主张、适用范围和管辖权,不能预设历史与现代法律必然完全不相容。
区分“主张”与“控制”
- 声索主权(法律层面的宣称)和实际控制(物理层面的存在)是两回事。一些国家主张广泛,但实际控制有限;反过来也有。
注意第三方的角色
- 非岛礁声索方的军事、外交和贸易利益如何影响争端?同时保留对沿岸各方自主选择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