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如何设计一个公平合理的税收制度一直是各国政府面临的重要课题。对中国这样人口众多、区域经济发展差异较大的国家来说,税收公平原则的实现尤为复杂和具有挑战性。中国在快速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过程中,不仅要兼顾促进经济增长、维护社会稳定的目标,还要不断优化税收结构,实现对不同群体的平衡与关照。
每个人都认同税收制度应该是公平的,即每个纳税人都应该为政府成本承担其“公平份额”。然而,不同地区、不同收入人群对于“公平份额”有着不同的理解。例如,东部发达地区与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公共服务需求和经济承受能力存在较大差异,这对税收制度的设计提出了因地制宜和动态调整的更高要求。
在税收公平理论中,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思路。一种是基于受益原理的观点,认为纳税人应该根据从公共服务中获得的收益来缴税,这一思路在中国如城市基础设施收费、公路通行费等领域有具体体现;另一种是基于支付能力原理的观点,认为纳税人应该根据其经济承受能力来分担税负,这一思路贯穿于中国近年来个人所得税改革、完善社会福利保障等重大政策中。两种原理的结合和权衡,是中国实现税收公平目标过程中的核心议题。
受益原理可以追溯到亚当·斯密等早期经济学家的思想。根据这一原理,公平的税收制度应该让每个纳税人按照其从公共服务中获得的收益来缴税。这种观点实际上赋予了税收制度以“对价”属性,即纳税人本质上是以自己的贡献换取了政府提供的特定公共产品或服务。受益原理将税收政策与政府支出政策紧密联系,使得公共部门的收入与支出在逻辑上保持协调和统一性。
例如,中国的高速公路收费制度,使用高速公路的车主需要支付通行费,这就是受益原理的典型应用。车主从便捷的交通服务中获得收益,因此应该为这种服务付费。这不仅有助于合理分摊公共资源的供给成本,还激励了资源的高效利用。高速公路的收费实践也为今后城市道路、停车、公共交通等服务的价格制定提供了参考,避免了资源的无序利用和浪费。
除了高速公路,受益原理还广泛应用于水电气等市政公用事业收费、景区门票和部分医疗服务费用中。例如,居民根据实际用水量支付自来水费、旅游者根据游览时间和区域等级购买景区门票等,这些都体现了同等受益、同等付费的原则。
在严格的受益税制度下,每个纳税人都应该根据其对公共服务的实际需求和获得的收益来缴税。由于个人对公共服务的评价和需求有差异,因此理论上很难对所有个体适用统一的税收公式。受益税强调个性化和差别化,每个纳税人应该按照自己对公共服务的真实评价和获得的受益来分担税负。
让我们用一个具体例子来说明这个概念。假设某个城市要建设公园,不同收入水平的居民对同样的公园服务有不同的支付意愿:
从图中可以看出,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公共服务的支付意愿也在增加,但支付意愿的增长速度逐步放缓,这反映了经济学中的边际效用递减规律。理论上,如果能够准确地掌握每个居民的支付意愿和受益程度,就可以据此精确分配税负,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按受益纳税”。
但在现实中,要对每个纳税人的支付意愿进行测算十分困难,信息不对称和征管成本限制了完全按受益原则征税方案的可行性。因此,受益税更多停留在理论层面,但它为理解公共品供给、公平分担公共成本提供了有益框架。
虽然一般受益税主要是理论概念,但在特定情况下,受益税原理可以得以实际应用,尤其是政府所提供的那些具有一定“准私人商品”特性的服务领域。
当政府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带有显著的私人商品属性,而且排他性和竞争性较强时,可以通过直接收费实现受益原理。中国常见的实际案例包括:
这种直接收费方式一方面体现了受益与负担的对等关系,另一方面能够降低财政压力,增强政府服务供给的市场化和效率性。

如果直接收费的征收成本过高、社会接受度不足或存在显著外部性,政府会采用相关联产品的税收予以替代。中国的燃油税就是受益税原理应用的代表。
中国自2009年开始实施燃油税改革,将原有的养路费等分散收费项目整合为燃油消费税。这种做法体现了受益原理:开车用油越多的车主通常使用道路越多,耗损越大,缴纳的税收也越多,与实际受益水平基本一致。
让我们分析一下燃油税与道路使用的关系:
通过图表可以看出,不同车型、不同年行驶里程的车辆,燃油税缴纳额随油耗和行驶里程增加而增加。理论上,使得更多使用者为更频繁的使用支付更多费用,提高了使用公平性和资源配置效率。但燃油税这一替代方式也有其不足,例如,无法区分驾驶员实际使用的是哪一类道路——例如,城市道路的建设和维护成本通常低于高等级高速公路,如果按使用“燃油”而非具体道路计价,可能导致税负分配与真实受益存在偏差。
此外,随着新能源汽车普及,不依赖燃油的纯电动车未被纳入燃油税体系,将来还需要新的税收创新以保障受益与负担合理匹配。
中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同样融入了一定的受益原理,尽管它兼具再分配和互助的属性。从养老金缴费与待遇挂钩机制来看,职工和雇主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与未来领取的养老金待遇直接相关,制度设计上倡导多缴多得、长缴多得。例如:
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采用“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将个人缴费与未来权益紧密挂钩,强化了受益与负担的对应关系,提升了制度的激励公平性。
类似的设计还体现在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领域。参保人和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比例、缴费年限等参数承担应有费用,未来享受的保险权益(如养老金、医疗报销额度)与缴费行为相对应,增加了制度的可持续性和公平感。
在中国,专项基金和特定目的税收也是受益原理应用的重要补充。政府通过设立各类专项资金,实现了不同群体与受益项目的对应,使“谁受益谁负担”更加精准化。
环境保护税:2018年正式实施的环境保护税,按照企业污染物的排放量计征。该税通过经济激励方式,促使高排放企业承担更多环境治理成本,有效传导“污染者付费”原则,倒逼企业提升环保水平。
土地出让金:地方政府通过土地出让获得收入,将这部分资金专门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生态修复等领域。土地使用者基于其开发活动对城市公共资源的占用或带动,承担相关发展的经济责任,实现了“受益者负担”理念。
教育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专项税费,也都带有明显的受益归属导向,实现了特定项目的资金来源与受益主体的近似绑定。
让我们看看环境保护税的征收情况:
环境保护税收入的平稳增长,表明该制度已成为驱动企业绿色转型的重要杠杆。专项资金的政策设计实践也会不断调整和完善,使其与受益者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兼顾公平与效率。
总体来看,受益原理为许多公共品和准公共品的供给提供了有效的筹资工具,不仅实现了公平性,也促进了资源配置效率。当然,在全面推广过程中,还需统筹考虑信息获取、征收成本与社会公平等多方面现实约束。

支付能力原理(Ability-to-Pay Principle)是现代税收制度中最为核心的公平标准。其基本理念是:每个人应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承担税收负担,而不是与其从政府获得的公共服务成比例。换言之,谁“有能力”,谁多缴,确保税收分配符合社会正义。
支付能力原理下,公平的实现包括两个层面:
举例说明:
其中甲乙符合水平公平,而丙与甲乙的差额体现了垂直公平。
在现实中,水平公平要求对收入来源、工作性质、地区等特征相似者,税制不给予差别对待。垂直公平则强调根据纳税人支付能力的强弱,合理设计税率结构(如累进税制),让“多能力多负担”。
支付能力该如何衡量?理论与实践中主要有收入、消费、财富三种选择,各有优缺点:
收入(Income)是最直观、易于衡量的支付能力指标。根据Hicks的定义,收入指在一个时期内既可消费又可保持财富不减少的最大金额,因此包括工资、利息、股息、租金、企业利润和资本增值等。
近年来,越来越多学者主张以消费(Consumption)作为税基,理由如下:
例子说明消费税与所得税区别:
假定张先生和李先生2023年均获得10万元收入,张先生全部消费,李先生大部分存储到次年:
从例子可看出,消费税有利于不同消费偏好的纳税人公平纳税,对储蓄不产生惩罚。

财富(Wealth)代表纳税人持有的资产存量,包括房产、土地、金融资产等。财富税(如房产税、遗产税)被视为对资本收益的间接征税,有利于遏制贫富差距扩大。
中国主要实践:
同时,部分西方国家如法国、德国、瑞士曾广泛实施财富税,目前则多依赖房产税、遗产税等形式。中国现有的财富税收体系尚处于探索和完善阶段,未来扩容空间值得期待。
总体来看,不同税基反映了支付能力理解的多样性。收入税强调获得能力,消费税突出实际支配,财富税关注经济实力存量。科学选取或合理组合税基,是实现支付能力原理、提升税收公平与效率的关键。
“垂直公平”强调:不同经济能力的人,其应纳税额应体现“多收入多纳税、高收入承担更多税负”的原则。在现实中,如何按照不同人的支付能力分配税负,是税制设计的核心问题。
为了衡量什么才是“合理”税负,经济学提出了“等牺牲”(Equal Sacrifice)原则。该原则认为,如果每个纳税人因纳税所减少的福利是相等的,就达到了公平。这一原则引入了“边际效用递减”的假设——对富人来说,失去同样金额的钱对幸福感的影响要小于穷人。
等牺牲原则细分为三种不同的解释,每种解释会导致不同的税制结构:
每个人因缴税而损失的效用绝对值应当相等。由于高收入者每单位收入带来的效用较低,实现绝对等牺牲往往需要采取累进税制,即高收入者须缴纳更高比例的税。
每个人因缴税损失的效用占其全部效用的百分比相等。此种解释强调所有人承受的福祉下降比例一样。与绝对等牺牲相比,所要求的累进幅度会有所减小。
每个人最后一元缴纳的税金带来的效用损失相等。如果严格实行边际等牺牲原则,按理论模型推导:最终的收入分布应该相等,税制极为累进,实际较难操作。
举例说明:设有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前者缴税1万元与后者缴税1万元,虽然金额一样,但对生活的影响可能天差地别。这也是为何“一刀切”的比例税制无法实现真正的垂直公平。
让我们用图表更直观地展示三种税制结构下不同收入人群的税负变化:
简要说明:
随着福利经济学的发展,税收分配领域常用社会福利函数方法。其核心在于:用某种函数来综合衡量社会对所有个人福利的重视程度,比如常用的**庇古型(Benthamite)和罗尔斯型(Rawlsian)**社会福利函数。
以庇古型社会福利函数为例,社会总福利等于所有个人效用之和,被视为“功利主义”取向。税收制度若以此为目标,就需要将税负更多地分配给边际效用较低的高收入者,以提升社会福利总量。
在中国的实践中,个人所得税采用了累进税率结构,不同收入区间对应不同的边际税率,兼顾了上述理论:
中国的累进税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贫富差距,体现了社会对“公平”的重视。例如,年收入超过96万元的人需适用45%的边际税率,低收入群体则适用最低3%。
需要注意的是,累进税制并非累进得越多越好。如果税负太重,可能导致“高收入者逃税、劳动与投资积极性下降”等效率损失,因此税制设计要在公平与效率间找到适度平衡点。

中国的税制改革历程,充分展现了对垂直公平与税收效率的持续探索与平衡:
让我们通过数据可视化,比较个人所得税改革前后的税负变化情况:
分析说明:从图中可以明显看出,改革之后,同等月收入情况下,大多数纳税人税负大幅降低,尤其对于中低收入群体。这既增强了纳税人获得感,也促进了社会公平和消费能力提升。
虽然理论上可以设计出理想的公平税制,但现实中受多方面约束:
未来中国税制改革仍需在公平与效率、税负分配与经济活力之间不断权衡,既汲取理论经验,又贴合国情发展。
税收公平原理为设计合理的税收制度提供了重要指导。其中,受益原理强调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应与其从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中所获得的收益相匹配,这一原理通常在与特定公共服务紧密相关的税种(如燃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中应用较为广泛,有助于增强纳税人对税负的认同感。支付能力原理则更强调根据纳税人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分配税负,即高收入者纳更多税、低收入者纳更少税,它是现代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的核心依据,也是个人所得税、财产税等直接税制设计的重要理论基础。
中国的税制改革实践表明,税收公平不是一个固定不变的静态概念,而是需要随着经济社会、收入结构、技术进步等因素的变化不断调整和完善的动态过程。近年来,随着社会财富积累、人口老龄化、数字经济日益崛起,针对新兴经济形态和多元收入群体,税制公平面临的现实挑战和优化空间不断扩大。例如,平台经济、灵活就业和新型资产收益等逐步纳入征收范围,推动税收更加精准和有针对性。
随着国家经济结构升级、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以及全球税收合作的加强,税收公平原理的应用也将面临更多新课题,如如何平衡资本与劳动税负、加强高收入群体税收监管、完善数字经济税收规则等。这对政策制定者、执法者和学界都提出了更高要求。
通过深入理解和灵活应用税收公平原理,我们能够不断完善中国及其他国家的税制体系,推动形成权责明确、负担合理、调节有力的现代税收制度,为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共同富裕目标提供有力、可持续的制度支撑。